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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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理及其主要特征

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人们在经常进行推理。比如,警车突然发动不了了,需要通过推理发现其原因,才能进一步解决问题;大学生根据最近几个月的物价上涨指数,预测下个月的生活费用的增加额;各种理科学习中的演算、求解以及文科学习中的话语理解;等等。

(一)推理的含义

英国18世纪的著名逻辑学家斯图亚特·密尔认为:推理这个词语,远不止它的字面意义那么简单。[1]在日常的普遍的谈话中,凭借推理能力,人们能从错误中寻找到真理、明辨是非,同时还可以总结出完成特定目标、取得伟大成就的好方法。其实,推理不仅在日常交流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诸如侦查这样的特殊工作中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概念,诸如心理学、思维学、脑科学、逻辑学、人工智能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推理作出了各种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解释和界定。就逻辑学意义上的推理而言,笔者粗浅地认为,推理是在设定作为出发点的一个或者多个判断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新判断的心智过程。推理是从已知过渡到未知、探究事实真相的主要方式。人类之所以必须进行推理,是因为基于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们无法通过感官直接发现事情的真相,只有通过推理才能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通过现象认识本质和发现规律;人类之所以可能进行推理,在于事物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存在具体的、相对的、客观的、有条件的、可认识的联系以及人类具有认识事物本质和发现事物规律的能力。

与推理有关的几个汉语词汇有“推断”“推测”“推想”“推定”“推论”“推求”“推证”“推知”。它们具有比推理更多的含义,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推断侧重于断定;推测侧重于猜测;推想侧重于心理过程;推定侧重于认定;推论侧重于推理的结果,与事实相对;推求侧重于求得结果;推证侧重于证明或者验证;推知侧重于通过推理知道,与感知相对。

推理的两个基本要素是前提和结论。推理的前提就是推理中被设为出发点的那个或者那些判断,它是推理的依据;推理的结论就是推理中得出的那个新判断,它是推理的结果。推理的基本思维方向是从前提推出结论,这是一个内在的心智过程,不总是也不必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二)推理的主要特征

1.从构成要素上看,推理是由判断构成的。无论推理的前提还是推理的结论都是判断,前提是给定或者已知的判断,结论是推得或者未知的判断。判断是对思维对象进行断定的思维形态。断定包括直接断定和间接断定、肯定性断定和否定性断定、确然性断定和模态性断定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判断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康德根据质、量、关系、程态将判断分为四大类十二小类。根据量的不同,判断分为全称判断(universal judgement)、特称判断(particular judgement)和单称判断(singular judgement)。根据质的不同,判断分为肯定判断(affirmative judgement)、否定判断(negative judgement)和无定判断(infinite or indefinite judgement)。根据关系的不同,判断分为直言判断(categorical judgement)、假言判断(hypothetical judgement)和选言判断(disjunctive judgement)。根据程态的不同,判断分为或然的(problematical)、实然的(assertory)、必然的(apodictic)。或然包括可能、不可能;实然包括存在、不存在;必然包括必然、偶然”[2]。常见的判断包括直言判断、模态判断、负判断、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联言判断等。判断的性质是指判断的真假特征,即判断的真假及其条件。

2.从表现形态上看,推理主要表现为一个内在的心智过程。推理可以表现为内在的心理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外在的语言形态;推理可以表现为一种思维成果,也可以表现为一种认识方法。但是,仅就推理与思维的关系而言,推理不仅是思维的主要形态,而且是思维的主要方法。推理不仅是思维的主要类型,也是一个重要的思维过程。抽象思维是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思维类型,它的基本形态是概念、判断、推理,而形成这些形态无疑是一个过程,即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因此,推理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即从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对此,也有人反对说,不能将推理视为一个过程,因为如果将推理视为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内在的心理思维过程是无法研究的;即使能够研究,也无法将心理学和逻辑学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成立,因为心理学和逻辑学都研究推理这一内在的心理思维过程,但是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心理学着重描述具体的推理过程,逻辑学着重规范一般的推理过程。因此,推理本质上是一个思维过程。既然推理本质上是一个思维过程,那么它就不必借助于语言来进行。

3.从思维方向上看,推理是从前提得出结论,具有发现作用。推理的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旧及新的特征表明了推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发现。虽然发现可以通过感官的感觉以及作为人的感官的延伸的科技手段实现,但是,相比而言,推理作为发现的方法具有感官无可比拟的优势。逻辑经验主义者把发现问题当作经验加以排斥,认为发现不受理性的管辖,而受灵感或者机遇的左右,发现无逻辑更无推理可言。很明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确实有很多发现(如借助于感官的发现)不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但是还有很多发现不便、难以甚至不能通过感官完成,必须通过推理来实现。特别是对对象本质或者规律的理性认识,是不可能不借助于推理的。所以,即使不是所有发现,也至少是大部分发现需要推理的参与。

4.推理与经验方法关系密切。推理的前提一般是由观察等经验方法获得。这就涉及认识活动的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的关系问题。推理等逻辑方法与经验方法的关系是:经验方法获得的感性材料体现的是人们的感性认识,推理等逻辑方法获得的认识是理性认识;推理等逻辑方法加工的对象主要就是经验方法获得的感性认识材料,其目的是通过推理等逻辑方法将感性认识上升或者深化到理性认识;经验方法不仅可以为推理等逻辑方法提供前提,而且可以检验推理等逻辑方法获得的理性认识的真实性。

(1)观察

观察是获得感性认识的主要经验方法之一,它是人们为了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通过感官或者借助于某些科学技术和仪器,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考察、收集和描述有关自然、社会、思维现象的一种方法。观察可以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自然观察和实验室观察。观察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系统。

观察是认识的起点,没有观察就没有认识。但是,正如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没有纯粹的观察,观察总是或多或少渗透着理论的,其中包括观察者的经验、常识、专业知识等背景知识。这就解释了面对同样的观察对象和观察条件,为什么不同的观察者形成的感性认识不尽相同。这一理论不仅已经得到逻辑学的确证,还得到了认识论和心理学的证明。

(2)描述[3]

在进行推理之前,除了通过观察来发现事实之外,还得正确、恰当地描述相关的事实。描述事实的方法有:①类分(classification):类分表示描述是一种有系统的描述。一个个体属于某一类,而该类又可以属于较高类。所以类分是“类属层级”所表示的描述。在经验知识中,这种类属层级到何级为止,完全是临时的和经验的。这实际上是概念的概括的具体运用。②区分(division):类分是上属的,而区分是下派的。区分可以分为多分法和二分法。二分法是将一个类分为两种互斥且穷尽的小类,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子类。比如,将S区分为P和非P。作为描述事实的方法时,最好采用多分法,不要采用二分法。因为描述事实必须从正面看,做正面的描述,而不能用一个负概念表示。负概念是无定的,我们对于它究竟所指为何一无所知,这就不是经验的事实。比如,故意杀人案可以分为情杀、仇杀和财杀三种类型。③定义(definition):无论是类分还是区分,其中的概念,都必须有明确的意义。其确定意义的形成需要定义。如果不加定义,那么类分和区分无法进行,即使进行,也可能是随意的。

除此之外,一般而言,推理的结论既然得自前提,那么结论与前提多少就具有内容、意义或者实质上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