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推理的步骤
如前所述,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是为了查明或者认识案情事实。一般而言,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需要遵守一些可行的操作步骤。
(一)确认侦查中需要查清的问题
确定问题是为了明确待解释或者探究的案情事实或者事件。侦查活动是一种实践活动,从实质上说,侦查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科学研究始于问题一样,侦查思维也是始于问题,所以,首先要提出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问题。为了解决问题,首先必须确定问题到底是什么。侦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七大要素即所谓的“七何”:何人;何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后果。一个问题可以表示成一个或一组没有可接受的解释的事实。例如,侦查人员面临一起案件,他的问题就是如何将之侦破,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予以证实。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如柯南道尔所著的关于神探福尔摩斯的传奇故事中,问题产生于尚未发生犯罪案件的特定事件或环境之中,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问题是产生于犯罪出现之后的。
侦查需要查明的问题来源于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既然进入立案程序,那么对于已经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问题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在侦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明确,那么问题存在于什么地方呢?侦查人员逐渐发现了不相容或奇怪之处,这些不相容或奇怪之处就演化成一个特定问题。因此,可以说,问题在于侦查人员对反常、对矛盾等现象的怀疑。如果不存在值得思考的问题,侦查人员是不可能进行深刻的思考的。对问题的反思性思考正是为了解决问题。侦查人员在开始侦查活动,进行侦查思维之前,问题必须被确定,或者至少以模糊的形式被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警方受理案件后,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迅速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初查以确认:(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经过初查,上述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就进入立案程序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立卷查办。
初查确认反常后进入立案程序,接着就是明确提出需要通过侦查来解释的问题。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反常或者反常导致的疑点。从犯罪学上讲,反常就是违背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事实。警方受案后,必须对案件进行初查以确认引起上述问题并且需要解释的犯罪事实。确认案件事实,要求符合法律要件但不要求逻辑证明充分。有一些立案“事实”是假定性的。尤其是某些指控和自首都以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假定事实的基础,警方立案时并不必定相信受案事实一定是真的。因此反常可能是一个确认的事实,也可能是一种事实怀疑。
(二)展开侦查以获取并查证犯罪事实
刑事侦查本质上说是一种实证方法或者经验方法,其主要方式就是观察。刑事个案侦查中的观察活动,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事实上也确实不是纯客观的,侦查人员的观察总是多多少少受到理性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
(1)观察受情景和经验意识背景的影响,而情景和经验的交互作用产生习惯的逻辑,使得观察都有个人的特点和定势。
(2)特殊的观察意味着特殊意念在先,观察已经被赋予一种解释且框定在一个概念或者推理系统中,因此观察也就在特殊的逻辑中进行——进一步说,观察是受逻辑支配的。
(3)观察也会受偶然假定的影响。一个积极思索的大脑有时候会产生奇怪的逻辑,依凭假定的和想象的方式去注意和接纳对象。
理论渗透观察即科学哲学中著名的“理论渗透”(theory loaded)的理论来自科学哲学家汉森。其实他的学说更依赖于心理学的实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进行观察时,头脑并非白板一块,只等事物的影像自然地投射到思维的网络中。实际上,思维比感觉更主动,有时更快,所以难免产生错觉。心理学关于错觉的一些经典例证最能说明观察中的理论渗透。
刑事侦查是为了获取事实,但是“事实”一词有三种含义,或者说,事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事实1:客观事实,是现象、事件、事物本身,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为意识所反映的对象。理论上讲,这是本体论的事实。
事实2:科学事实,又称经验事实或实验事实,是作为某种特殊经验陈述或判断,其中描述着被认识的事件和现象,它是人们关于事物比较直接、比较确实的知识。理论上讲,这是认识论的事实。
事实3:法律事实,即认定事实,是在侦查中由侦查人员依据法律和客观性而认定的事实。认定必然包含个人或者集体意志,认定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利用意志来表达“事实”。不难理解,侦查人员欲获取的犯罪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这一步的目的是收集相关的案情事实并且查证属实,形成对案情的正确认识。在确定需要寻求答案的问题之后,侦查人员应该在该问题的引导下收集相关事实。这些事实也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引导侦查人员得出比较完整和比较接近正解的答案。
在这一阶段,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发生的案情的知识:(1)通过简单观察或者认知而不需要借助于推理就能够看到某些事实;(2)通过实验观察或已得知识干预事情的进行,然后经过观察推断得出结果。实验是指对事物的试验、证实或者测试;一个行为、操作和过程,旨在发现未知的真理、原理或者结果,或者测试已经为人所接受的、著名的真理或者原理。
在实际侦查中,提出问题和收集事实不是完全分离的。它们紧密相连、相互依赖。在开始收集证据的时候,提出问题是必需的;以问题为导引来收集事实的过程,也是调整和精炼问题本身的过程,这又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寻找其他的事实,也导致新的发现,而这又使侦查人员不断完善问题甚至增加问题。
任何案件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深入勘查现场,收集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并结合有关的经验和知识,是建立侦查推理前提的重要依据。事实材料越丰富,知识面越宽广,思路越开阔,侦查推理的前提的内容就越充实。例如,如果具备法化学知识,就可以推断毒物的种类;如果具备法医学知识,就可以根据死者的生理特征推断死者的年龄、死亡时间;如果具备痕迹学知识,就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等;如果具备犯罪心理学知识,就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收集事实材料后,首先要对它进行查证属实,因为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推断的前提。所谓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得到其他证据充分支持的事实材料。之后再按照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将这些已经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进行整合。
(三)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加工
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事实后,形成个案案情事实材料,其载体就是所谓的“卷宗”或者“案卷”。对于犯罪事实材料,侦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初步加工。这些初步加工工作主要是科学方法论问题,包括:
(1)对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甄别和认定,这就是所谓的“去伪存真”。
(2)根据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其进行分类和归类,这就是所谓的“分门别类”。比如,哪些是关于犯罪时间的,哪些是关于犯罪手段的,哪些是关于犯罪地点的,哪些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等等。
(3)根据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价值的不同,对其进行区分,特别是要分清哪些是关键的,哪些不是关键的;哪些是本质的,哪些不是本质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不是主要的。
(4)对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进行必要整合,形成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的系统或者链条。
(四)进行合乎规则的推理
推理就是在一些事实(或者假设)基础上作出异于或者超出这些事实(或者假设)的断定。一个完整的推断的要素应当包括前提、背景根据、假设、推理方式。第二步中通过侦查获得并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就是推断的前提。推断的背景根据,包括案情背景和知识背景。推断的假设是指假定性的前提。
(五)得出结论并对之进行检验
推理是为了建立侦查倾向性解释,即关于案情的新认识。这个结论虽然被侦查推理的主体断定为真实,但是最终还是要诉诸证据进行检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推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这些不同的结论都可能是真的,虽然其为真的可能性不尽相同。对于同一案件事实,要尽量考虑不同的可能性。
依据所在的判断类型的不同,侦查推理的结论可以分为必然性结论、确然性结论和或然性结论。一般而言,必然性结论的真实性高于确然性结论,确然性结论的真实性高于或然性结论。
推理得出的结论无论是否具有逻辑上的真实性,在未经检验之前,其事实上的真实性都是未知的。但是,侦查思维中,侦查推理结论在事实上的真实性更加重要。因此,为了在事实上确定侦查推理的结论事实上的真实性,必须对侦查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
(1)直接检验
直接检验就是直接将侦查推理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与通过侦查获得的查证属实的侦查证据进行对照以直接判定其真实性。直接检验的优点在于简单、直接、快速、高效;其缺点在于其运用需要比较严苛的条件,很少直接使用,而且如果运用不当,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在运用侦查推理得出结论后,监控视频、查实的证词以及收集得到的实物、工具、痕迹等都可以作为直接检验侦查推理之结论真假的侦查证据。
(2)间接检验
间接检验的方法一般称为假说演绎法,其操作程序是:先从侦查推理的结论演绎出一个可直接检验的推论;再将该推论诉诸侦查证据进行直接检验以判定其真假;最后根据该推论的真假判定侦查推理的结论的真假。一般而言,能够被直接证实的可检验推论的数量越多,结论得到的支持度也越高;能够被证实的可检验推论的质量越高,结论得到的支持度也越高。比如,预测性的可检验推论如果被证实,它对于结论的支持度就高于解释性的可检验推论对于结论的支持度。
(3)印证检验
印证检验,也称逻辑推论法,其操作程序是:“根据侦查活动逐步深入获得的事实材料,利用逻辑理论,采用必然性推理的方法,以事实为根据,必然性地获得推理结果;若推理结果与类比推理的结论相容、一致甚至完全同一,由此便可确证甚至证实类比推理的结论。”[4]印证检验虽然应用最广泛,但是仅适用于三种情况:针对特殊事件的结论的检验;所有情况都被穷尽后的选言排除;对同一案件要素若干结论真实性和虚假性的同时判定。[5]在侦查思维中,如果运用前提真实而且遵守规则的演绎推理也得出了运用其他侦查推理得出的相同结论,那么侦查推理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