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三、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优缺点和运用原则

(一)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优点

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外展性等优点。

1.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的优点

同演绎推理与枚举推理相比,类比推理是受前提制约较小的一种推理。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都被限定在同类事物的范围之内,因此它们的前提都是较为清晰的。类比推理既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类对象之间进行。作为一种平行型思维方式,类比推理“突破了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只能在同质同类的一般与特殊之间运用的局限性,它可以借助于同构对应关系,在不同质的两个对象之间建立起特殊的推理关系”[15],因此具有较强的创造性。

有的学者指出,“在科学研究中和人的思维机制中,由于解决问题的需要不同,人们既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比较同一类事物,也可以在近似类的范围进行,还可以在差异甚远、甚至极不相干的范畴内进行”[16]

类比推理能够超越对象的类属差异,类似物的选择、相同属性的选择等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受前提制约较小也正是类比推理极具创造性的源泉所在。康德曾经这样高度评价类比推理的作用:“每当理智缺乏可靠推理的思路时,类比推理这个方法往往能够指引我们前进。”[17]

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可能原因在于:“类比的对象以及层次差异极大,又加上推理者建立相似的角度不同,使类比推理难以建立严格的推理规则。这样类比推理的结论相对于前提就有着较大的自由度,正是这种较高的自由度才使类比推理有很高的创造性。”[18]

日本科学家汤川秀树认为,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的优点,其核心是能够发现“相似之处”并以此为出发点发现更多的相似关系。在侦查这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之中,“由此及彼”是实现认识飞跃的重要发展环节。要实现这种过渡,就要常常借助于类比去揭示彼此之间的相似关系。因为探索不同事物甚至类差极大的事物之间的相似关系,就能够使得未知与已知联系起来,建立一条逻辑的通道,从而通过已知的推导出未知的。

2.类比推理具有外展性的优点

类比推理具有异类相推、横向拓展的特点。而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都属于同类相推,都属于纵向思维。从推理类型上看,类比推理具有跨域性和跳跃性,属于横向思维。类比推理跳出了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的局限,具有很强的外展性。类比推理是一种跨对象、跨领域的推理,是一个由特殊到特殊、由此及彼的认识方法,它在认识对象的本质中具有从已知推出未知,举一反三和触类旁通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中国心理学家王亚同在其《类比推理》一书中指出:“类比推理可以进行关于个别对象和对象的个别特性的推理,而且可以进行现象之间的一般因果联系和其他联系的推理。”[19]

类比推理能够将已知的关于案情事实的认识外推至对未知案情事实的认识上,从而可能导致认识的飞跃,特别是在经验事实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匮乏的情形下,在似乎毫不相干的类差极大的案件及其要素之间进行推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类差极大的案件及其要素之间,往往难以发现更多的相似之处,它们之间的相同属性也未必就是本质的,相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联程度也未必就是紧密的。但是,这些不足都不妨碍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似关系而获得结论。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把未知的刑事个案与已知的刑事个案进行比较,根据已知的推测未知的,从而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扩展认识,实现知识的迁移。对于新知识,类比推理确实是一种有效的探索方法,借助于它可以使得侦查人员的认识从一个刑事个案过渡到另一个刑事个案,可以启迪思维、开阔视野、举一反三,实现认识的跃迁。

(二)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缺点

1.类比推理容易得出欺骗性的结论

类比推理容易得出欺骗性的结论,这主要因为:基于思维惯性,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若干起刑事个案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些刑事个案在另一些方面也必然具有相似性,本应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却得出一个确然性结论甚至必然性结论,或者虽然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却给予其极大的置信度,从而有意无意忽视了该结论的验证。

英国19世纪著名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1835~1882)在谈到类比推理的这一缺点时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让我们真正地确定,我们能够通过类比推理完好地进行论证。对此我们给出的唯一规则是:‘如果两个事物彼此更进一步地相像,那么很有可能它们在其他方面也会更进一步地相像,尤其是在与我们已经观察到的紧密联系的方面。’……为了能够清楚地阐述我们得出的结论,就绝不能仅仅依赖于类比推理,我们还应该主动尝试去发现支配事情的法则。在类比推理中,我们似乎不需要运用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就可以从一个事实推断出另一个事实。但是,那仅仅是一种猜测。我们应该适当地探究,什么样的普遍法则才能通过已经观察到的事实来证明它们确实存在,然后根据这些法则推断出将会发生事情……我们发现,类比推理没有以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的方法为基础。这是不完善的,除非我们弄清楚我所质疑的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它们包含的法则。”[20]

2.相似性的理解和选择受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的制约较大

从某种程度上说,类比推理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太强。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或者表现就是运用类比推理时相似性的理解和选择缺乏一个客观的标准,受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的制约较大。有学者认为,“相似性无疑是类比推理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相似性对动态语境和认知水平具有很大的依赖,是一个典型的认知问题”[21]。也有学者认为,类比推理“缺乏一个足够科学的、客观的理论基础,过度地依赖于直觉。逻辑学虽然研究类比推理,但并不能给出严格的逻辑上的说明,尤其是对于相似性的解释是非常成问题的,无法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类比推理与其说是一种逻辑推理方法,不如说是一种价值判断方法。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价值标准,针对同样的事情,可以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表明类比推理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类比推理没有一个全面的理论来为特殊结果提供充分的理由……它无法对相似性提供一个可靠性说明”[22]

相似性问题是类比推理的关键和核心之点,同时,相似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难以刻画的概念,以致尼尔森·古德曼(Nelson Goodman)认为“相似性是一个害人的骗子”[23]。总体而言,相似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经验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衡量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是否属于相类似的,需要借助于侦查人员自己的背景知识来进行判断: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存在多少相似性、这些相似性是本质上的相似性还是表面上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是否足以推出其他方面的相似性等,都与侦查人员自身的背景知识有关。在相似并案侦查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侦查人员会运用不同的类比推理,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此外,能不能构建一个好的类比推理,也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有关。

许多研究者还发现,侦查人员对相似性的理解依赖于语境,尤其是专业训练对相似性的判断影响很大,而语境也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有关。H .Suzuki 认为,“相似性的判断依赖于专业知识水平和目标”[24]

受背景知识的制约是所有类型的或然性推理的共同特征,但是类比推理受背景知识的制约最大。背景知识是一个广义的、宽泛的概念,非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既包括他在一定认识阶段上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总体,也包括侦查人员个体的个别经验知识。这些认识作为侦查人员的已有知识,势必参与到类比推理之中,并承担着“信息库”和“逻辑中介”的双重功能。信息库为类比推理的进行提供了可资检索与可供组合的“贮存信息”,在这个意义上,相似关系的提出有赖于对信息库进行检索和重组。逻辑中介是指在类比推理中承担由特殊到特殊过渡的中介的那部分知识。目前刑侦界对常规的类比特点已经有一些总结,但是隐秘的相似性可能要靠侦查人员的独特的眼光和知识背景来发现,并不一定有定规。

还有学者认为,类比推理“是运用联想和直觉来实现的”[25]。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联想就是将两个刑事个案联系起来,触类旁通,比较其异同之处。联想的过程是探究刑事个案之间联系的过程,这势必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侦查经验和直觉等非逻辑因素甚至非理性因素有着密切而直接的关系。相似性的选择更是一个受背景知识制约的联想、选择、比较的心智过程。

(三)侦查思维中运用类比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基于类比推理的上述缺点,侦查思维中运用类比推理需要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

1.对若干起刑事个案的各种属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比较

比较是在思维中用以确定对象之间相似性和差异性的逻辑方法,其基本功能是辨同和别异。通过比较,既可以认识到具体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也可以了解具体事物之间的差异性。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确定两枚指纹、两个足迹、两根毛发、两种工具和两种笔迹等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就是运用比较的方法。

在侦查思维中,比较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1)比较有助于对刑事个案的分类考察,以利于发现同类刑事个案及其特征。(2)比较有助于对刑事个案进行全面探究,以利于完整地认识刑事个案的属性。(3)比较有助于对刑事个案进行深入剖析,以利于深入地认识刑事个案的本质或者规律。

比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1)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也称历史比较,是将同一或同类事物在不同历史形态下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具有历史性、时序性和纵深性等特征;横向比较是将同一水平横断面上的不同事物,按照某种同一性标准进行比较。

(2)定性比较和定量比较。定性比较是比较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某些特征从而确定各个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定量比较是比较不同事物的数量特征,以确定各个事物的量的规定性。

(3)相同比较、相异比较和异同比较。相同比较是比较若干对象的相同之处而认识这些对象的方法;相异比较是比较若干对象的不同之处而认识这些对象的方法;异同比较是比较若干对象,同时认识其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的方法。

比较若干起刑事个案时,注意遵循若干原则:(1)必须在同一关系下进行比较,即被比较的若干对象必须具有可比性;(2)必须设定确定的、稳定的甚至精确的比较标准,并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较;(3)尽量对被比较的对象进行全面而深刻的比较,要就对象的实质方面、本质属性或者内部关系进行比较,不要因为某种表面上的相似而忽略实质上的差异,也不要因为表面上的差异而忽略实质上的相似。侦查人员在进行比较若干起刑事个案时,必须在同一类型的属性上进行比较。如果不注意对象属性是否同一类型,就简单地随意抽取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进行比较,极易得出很荒谬的结论。

违反这些原则会导致一些逻辑错误:(1)不可比错误:在不同关系下进行比较,把本来不可比的对象、数据进行比较;(2)比较无标准:没有设定确定的比较标准,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3)比较不全面、不深刻:仅仅针对对象的片面属性或者表面属性进行比较。

2.提高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

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的结论虽然只是一个或然性判断,但是其可靠性是可以提高的。

(1)增加前提中的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相似性

一方面,前提中的延伸对象与参照对照的相似性越多,它们越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同一类对象,它们具有其他相似属性的可能性也越大。另一方面,足够的相似性可以使类比推理避免偶然性,相似性越多,偶然性越小,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越高。有学者研究发现,“通过对同域和异域不同类比的比较分析,明确了类比推理过程的有效性和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皆与类比对象的相似性息息相关,相似性越强,类比主张的可靠性就越高,类比推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反之则越小”[26]。这些相似性包括已知的若干起刑事个案与待考察的刑事个案之间在诸如犯罪手段、犯罪地点、侵害对象、犯罪时间、犯罪主体、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性质等方面的相似性。

但是,类比推理的结论可靠性与相似性的个数并不是正相关的。有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认为,类比推理之中的相似性并不仅仅是属性的相似,而应当把它放在结构和组合之中来考虑。即将事物的方方面面纳入对应关系中,将事物的特征进行系统的比较,而不是单个属性的比较。如果系统越大,系统的特征匹配程度越高,则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这种组合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限制:第一,组合必须是“结构一致的”。也就是说,必须注意到相似性的联结和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二,类比的相似性要求必须包括共同的关系,即“ 关系焦点”。第三个特点是相似性必须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类比倾向于匹配有联系的关系系统。[27]

(2)提高前提中的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联性

如前所述,类比推理的依据是对象之间的相似性,而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可能是本质上的相似性,也可能是表面上的相似性。因为本质属性是对象内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它在客观上制约着其他属性,所以据此进行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类比推理,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结论的可靠性;否则,所得结论就不可靠。不难理解的是,如果延伸对象和参照对象之间在本质属性上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它们在其他属性上更有可能相同或者相似。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如果是这些对象的本质属性,并且本质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有内在联系,那么结论无疑会更加可靠。

为了提高前提中的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联性,可以尽量采用延伸对象和参照对象之间的本质属性进行类比。要注意研究各个属性产生的原因以及属性之间的制约关系,注意发现与结论有关的属性,并进行比较,使得结论更加接近于客观真实。具体而言,要使得案件的特征与其作案人归属之间的关联度尽量高,如果这种关联是表面的或者微弱的,那么得出的结论就值得怀疑。

有的相似性不是与人身或组织关联性紧密联系的,不可以勉强类比。例如,扒窃者的作案手法“寻、跟、定、观、遮、窃、藏、估、溜、销”是普遍规律,不是某一个扒窃者的个人特点,很难说两起扒窃案大致作案过程差不多,就说是同一个(伙)扒窃者所为;相反,如果不同盗案现场的步伐按专家的看法是相同的,我们应当倾向于作个性特征的解释,枪弹、血迹、指纹、足迹、撬压痕迹等甚至可能是同一的,则更具有类比价值。

在密尔看来,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依赖于对象之间的类似与它们之间的共同属性之间的关联程度,而这种关联程度又决定于对象之间的类似属于终极性质的属性还是导出性质的属性。

(3)对类比推理的强度进行定量化和实证化的描述

目前对于类比推理的研究多数停留在定性描述上,对相似性的研究过于简单化,把相似性仅仅看作简单的属性相似,在定量研究和结构研究方面研究得不是很深入。类比推理虽然难以定量描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定量描述,关键在于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和建立怎样的研究模型。对类比推理进行定量描述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如果不能实现对或然性结论的精确化定量描述,那么就难以实现对结论所描述的案情事实发生可能性的精确性认识。

为了对类比推理进行定量化的描述,可以引进数学方法和实证方法。数学方法主要是概率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实证方法主要是实验方法。在此基础上,对相似性进行深入分析,将相似性看作一种组合相似,再将组合相似性分为语义相似、结构相似和目标相似。

(4)正确地对待类比推理的结论,避免“不当类比”谬误

基于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这一特征,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中运用类比推理时应该审慎地判断,不能轻易地把类比推理得出的任何结论当作真理,除非它在实际的观察和实验中被证实为真理,或者使用枚举推理消除掉了所有合理的质疑;可以在方法论中将类比推理的结论仅仅视为侦查假说的一种来源,而不能把它作为论证的充分根据。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错性是明显的,因此要作审慎的评估。

特别要注意识别和发现有无与结论矛盾的属性,以防止推理的轻率或者结论的错误。如果延伸对象存在与共同属性相排斥的属性,就算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相似属性再多,推理的结论也不能成立。相似案件可能有某种相似或相同的原因,但是这种原因不一定要解释为同一个(伙)作案人作案,如模仿作案。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不当类比”谬误。不当类比是指在对象的共同属性和延伸属性之间缺乏较强的关联时运用类比推理导致的谬误。不当类比有两种表现形式:(1)仅仅根据一种表面上的相似性就贸然进行推理,把某对象的表面属性外推至其他对象。如果在若干起相似之处很少,而且在本质上并无关联的刑事个案之间进行类比推理,以此推出的结论很可能是荒谬的。(2)在尚未发现两个对象的相同属性之前,就对这两类对象在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比较而导致的谬误。先秦墨家早就发现了这种谬误,并在《墨经》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3.对类比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

如前所述,类比推理的结论只能是一个或然性判断,无论它具有多大程度的可靠性,也达不到必然真实的程度,而且在未经检验之前,其事实上的真实性是未知的,尽管侦查人员会给予它一定程度的置信。为了在事实上确定类比推理的结论的真实性,侦查人员必须将类比推理的结论诉诸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