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企业能否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否利用农村土地开展非农业经营活动?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334条、第335条、第339条、第340条、第342条
解读与适用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土地流转度较低,经营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民法典》与此相衔接,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新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采用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土地承包权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家庭,土地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且流转对象并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综上,企业可以通过承租或者接受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除此之外,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企业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后一种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发包前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在占有使用农村土地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开展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特别提示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权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是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企业才行。而且,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典型案例
2000年3月,梅雁公司租赁梅县雁洋文社村村民邱某某的水田旱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梅雁公司对租赁的土地部分进行平整,开挖排水渠道,部分种植经济林木,大部分丢荒未使用。2006年度、2007年度,梅雁公司欠付租赁款,经邱某某催收仍未付,邱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梅雁公司支付2006年度、2007年度的租赁款2337.98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梅雁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农业生产活动,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双方签订的租赁水田旱地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且在实际履行中梅雁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农业经营,致使大部分耕地从2002年丢荒至今。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梅雁公司应将水田、旱地返还给原告,并支付2006年度、2007年度的土地补偿款给邱某某。此外,由于梅雁公司租赁土地后开挖排水渠道,部分土地平整种植经济林木、部分土地丢荒未使用,对邱某某恢复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支付复耕费每亩200元。
(编写人 孙百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