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企业有权处分的哪些权利可以出质?权利质权的设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440—445条
解读与适用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以权利为标的,但两者之间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存在转化。例如,当出质的动产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时,动产质权就因此转化为对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质权。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应当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一是仅以财产权利为限;二是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由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以下类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权利的名称、数额、状况等,担保的范围,出质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权利质权的有效设立需要公示,公示方式分为权利凭证的交付和出质登记。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企业以股权出质的情形比较多,如果出质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如果出质的股权是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获悉股权出质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说应收账款,《民法典》允许将来的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的对象。而将来的应收账款,一定程度上会存在金额和债权实现时间的不确定,但这并不影响权利质权的设立。
(编写人 吕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