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方法
本书使用的是“分析的方法”,隶属的理论领域可以归属为“分析法理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这样的称呼便于打破某些理论家划定的楚河汉界,把运用分析方法研究法理学的都纳入其中。
原教旨意义上的分析方法,是从已知前提推导结论,结论包含在前提中。用康德的话讲,即谓词包含在主词里。[3]比如,为了保证“A是B”这个句子是分析的,“是B”的内容就不能超出A固有的意义范围,如“黑板是黑的”“水的化学式是H2/O”。分析框架下的哲学变成了一项发现的活动,它只澄清知识,不产生知识增量。但时至今日,分析的方法已经在不断辩驳和融合中超出了最早的戒律。我心目中的分析方法是根据现有材料把对象讲解清楚的方法,或者用胡适的话讲——“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遵循这个原则,在本书中我会经常引述一些经典理论家的小段原文,为的是和大家一起看清楚这些人究竟说了什么,而不是大而化之地以为他们说过什么。
武汉大学邓晓芒教授在逐句解析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时讲过一段话,我觉得非常到位,摘出来和大家分享:
所以我并不在乎一个学期讲了多少,而在于通过解读康德这一句句话,让大家对整个康德哲学有所了解、有所熟悉。而且这个了解和熟悉,不是说大而化之地站在一个高处,“高屋建瓴”,随便几句概括一下。那个谁都会说,哲学史上都有,甚至不用你说,你自己拿本书来看看,康德生平、康德传,里面都讲了,不用我讲。我之所以要讲,是针对我现在面对的这句话。很多学生,有的已经当老师了,有的成为西方哲学史的专家了,你让他讲康德,大而化之的他都可以讲,讲得头头是道。康德就那几个概念,他把那几个概念讲出来,就算是完成任务了。但是你拿一本书来,《纯粹理性批判》,你翻到其中任何一页,你放到他面前说,老师你给我解释一下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他就傻眼了。[4]
邓晓芒的话说得很实在,也让人心虚。但关于逐字逐句理解经典文献的意义,邓晓芒只说了一半,即唯有“句读”——邓晓芒所说的句读,不是文言文断句,而是逐字逐句地读——我们才能彻底搞清楚作者说了些什么。句读还有另一项功能,就是撇清楚作者其实没说什么。在法理学界,当讲到哈特、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一干理论家时,有些人可能会想当然地认为他们有哪些观点,但我在阅读中并没有发现那些观点,而且眼下读到的作者们说的话,和流行的二手观点似乎还存在矛盾。据此,我就可以把句读当成直接证据,排除那些传闻证据的有效性——你如果觉得哈特、德沃金说了什么,就请从书中找出来给我看;如果找不出来,就请按照我找到的他们的观点来理解。
关于分析方法的特点,我比较赞同南京师范大学陈真教授的归纳。[5]首先,分析是“拆解”,分而后析之。它把复杂问题拆开来,变成更加细致、成分更单纯的元素,通过对后者的研究,达到认清复杂问题的目的。把这种拆解术带入到语言语句分析中,词语概念就常常作为基本分析单位。举个例子,当我们分析“一个人应当不说谎吗?”这个句子时,可以着重挖掘“应当”和“说谎”两个关键概念的意义。究竟什么是“应当”?“应当”是来自哪里的召唤(“应当”的来源)?“应当”是一个人必须做的吗(“应当”与义务)?应当做的包不包括力所不逮之事(“应当”与能够)?可不可以,或可不可能一个人心里怀揣着“应当”做、却做着与“应当”不一致的行为(“应当”的心理学和社会学问题)?什么是“说谎”?错误的认识是说谎吗?善意的谎言是说谎吗?一个人为了对方考虑而善意地撒谎,符合道德要求吗?为了对方的考虑而善意的撒谎一定符合对方心意吗?如果不符合,好心办坏事,怎么进行道德评价?诸如此类。把“应当”“说谎”两个概念在各种设问下的可能性一一排列整理,我们就自然而然地对“一个人应当不说谎吗?”这个伦理学句子有比较全面的判断。
其次,分析的方法需要逻辑支撑,甚至分析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逻辑的方法。哲学论证中,带入的社会现象万千复杂,往往一不小心就犯错误,而且犯了错浑然不觉。所以哲学推论难以走得很远,一项高深的哲学论证抽出来的逻辑步骤,不会比中学数学证明题复杂到哪里去。维特根斯坦很狡猾,他说你们都走远了,我就待在原地。因为他知道,大家走不远,走远的过程必然是出错的过程。但我们并不都能成为维特根斯坦,如果在原地挖掘不到哲学矿藏(原地挖掘只会比出走更难),唯有选择出走,并不得不进行哲学推理。在哲学推理时,分析的方法强烈依赖逻辑检验,因为“在逻辑中我们是不可能犯错误的”。[6]逻辑检验有很多种,基本原理却无外乎同一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化解到语言论证过程中,主要还是反证法和归谬法。它们可以化繁为简,我洋洋洒洒搭建一个证明过程,你简单几笔就证明我是错误的。因此,反证和归谬等逻辑推理和验证原理,既是论敌攻击我们,也是我们自查论证是否合理的重要方法。
最后,分析的方法有时也需要经验检验。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检验的方法不一定必须是经验的,因为我们研究的东西有些属于非经验范畴。只有经验论证才可以通过经验检验,纯粹逻辑问题就没法用经验论证完成。况且,经验论证具有不完备性。我前三十几年每天看到太阳从东边升起,经验论证只能让我“预测”明天太阳也从东边升起,这并非是可以让数学老师打钩的完美证明。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有真理值域——当且仅当在经验范围内,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倘若超出了经验范围,作为经验的实践就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二是经验检验又是逻辑检验等(“等”主要包括后文要讨论的先验论证)方法的重要补充。尤其是分析哲学主动介入日常语言,作为日常语言哲学的分析哲学,撇不开经验。
对法律语言的分析依赖经验还另有个重要向度,即英语法理学家就法律语言的分析与汉语中法律语言分析的对接问题。一方面英语和汉语的经验、语法特征不同,另一方面英语法理学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汉语法理学的理论母体,很容易南橘北枳。例如,我举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汉语句子,放在英语中,“应当”就没法拿掉。所以在用汉语思维代入阅读英语理论家的语言哲学著述时,很可能会犯错误。这一点是我在写作过程中一直保持警惕的,也需要得到大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