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史上检视“应当”概念,不必追溯久远,就可以从凯尔森和哈特那里找到经典论述。尽管凯尔森的法理学不同于以哈特为代表的英美法理论(legal theory),但他们具备一些共性,且凯尔森自认为其理论在方法上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更加贯彻始终。[1]所以我们的讨论先笼统地从这两位学者开始,在梳理过程中界定两人的不同定位或者理论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