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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提供担保
对符合先予执行案件范围和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先予执行发生在最终裁判作出之前,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出现错误,导致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和法院最终生效裁判的内容相矛盾的,则需要相应的救济机制对此类错误进行补救,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了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里“可以责令”是指提供担保并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将其实体权利提前实现,以解决当前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困难。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能力,法院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往往难以办到,更加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把提供担保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对于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