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称《楚乔传》小说涉抄袭,搜狐视频拒付1.2亿元许可费——原著作品抄袭能否成为拒付影视剧许可费的合理事由
事件回放
电视剧《楚乔传》改编自潇湘冬儿的小说《11处特工皇妃》,讲述了西魏乱世中特立独行的女奴楚乔,在协助建立新政权过程中关于守护、背叛、信仰、爱情的故事。
早在要被改编成电视剧的消息刚刚传出之时,原著小说《11处特工皇妃》便卷入了抄袭风波,被指抄袭《九州缥缈录》《限制级特工》《紫川》《帝王业》《甄嬛传》《九州·斛珠夫人》《寻秦记》等多部小说。据公开报道,作者潇湘冬儿曾为此发表微博道歉并承认抄袭,同时承诺删改图书抄袭段落,并保证改编后的电视剧《特工皇妃楚乔传》(即后来的《楚乔传》)的剧本为原创。
但修改后的小说上市后,却被书迷发现依旧存在抄袭问题。借由涉嫌抄袭,《楚乔传》播出平台之一的搜狐视频停付该剧许可费,共计1.2亿元。该剧版权方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淘公司)将搜狐视频的运营方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许可费用。
飞狐公司称,鉴于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台词、原著小说等涉嫌剽窃多部第三方作品,且已有萧如瑟等部分作者提起侵权诉讼、发出停止侵权律师函等,涉案电视剧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显著法律风险,故其有权中止付款,并且无须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律师点评
近年来网络小说抄袭事件层出不穷,诸多所谓知名网文均被指控抄袭,且经法院判决坐实者也屡见不鲜。本次《楚乔传》事件同样肇始于网文抄袭,但最终重大纠纷却发生在其衍生作品也即影视剧领域。根据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飞狐公司据以抗辩的根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以及涉案《采购协议》第二条第六款约定,如因蜜淘公司履行或不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义务,或因飞狐公司按约定行使该协议项下权利,导致对任何第三方权利的侵犯,飞狐公司有权中止付款,直至相应法律风险消灭。但是,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角度考量,飞狐公司主张以上先履行抗辩权,可能说明该《采购协议》中并无针对知识产权原创性的相关保证性条款,这可能是飞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合同审阅的重大疏漏;同时《楚乔传》原著小说的抄袭,并不必然导致《楚乔传》电视剧的权利瑕疵,作为衍生作品的电视剧同样是独立作品,其独创性并非原著小说可以涵盖,飞狐公司的相关主张恐难得到支持,如此巨额的许可费用,提醒知识产权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在授权许可关系中面临的相应风险,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安排,避免后期出现纷争时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