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方法论和法律的特征
由于采取了泛欧洲的角度,本书无法研究各成员国国内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特殊性或细节。除了由于不具有十分丰富的语言学知识,无法原汁原味地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来研究成员国的国内法体系之外,研究上述内容将会使本书过于扩张而超出欧洲的界限。但是,本书确实阐述了各成员国国内刑事司法体系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中的所有章节均探讨了欧盟附加于成员国国内法上的各种义务在实践中与立法领域中造成的后果。例如,第六章讨论了当国内法中的规则无法适用时所可能产生的后果。
还有另一个领域是关于来自欧洲委员会的法律,它虽然也具有欧洲属性,但本书并没有深入探讨。本书主要从欧盟的视角出发,欧洲刑事法被理解和限定为来自欧盟的法律。尽管由欧洲委员会创制出来的法律在本书中不占有核心地位,欧洲委员会的经验仍在一定程度上被欧盟法所吸收。有两个最相关的领域受到了它们应得的关注,即欧洲人权公约的影响以及由欧洲委员会构建的在刑事领域中使各国得以合作的条约网络。
本书在写作时运用的方法有:从第一手资料中筛选关于欧洲刑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第一手资料包括欧盟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所有在从前的第三支柱之下且现在仍有效的合约、框架协议、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都包含在内。2009年12月1日之后的立法中所有的同刑事司法相关的指令(Directives)也均涵盖。此外,其他的指导性文件以及规章也将精挑细选地展示出来。本书引用这些指导性文件和规定并不是为了做一个完整的关于现存的全部可能对于刑事司法有影响的指导性文件以及规定的概述,而是为了让读者注意到一些特定的影响与效果。做一个完整的概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这些法律文件的影响力依赖于各个成员国在特定法律领域实施它们时所做出的决定。本书仅讨论已经生效的立法文件,虽然在必要的时候会简要提到正在审议的草案。
案例选择中,原则上所有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涉及刑法问题讨论的案件都会进行分析。另外,关于欧盟法的一般概念的欧洲法院的判例将被援引。结果便是很多不属于刑事案件的案例也被援引。但是,因为公认的欧洲法院并不会针对特定的(国内)法律领域对欧盟法的实施和影响进行解释,这样扩大范围地援引案例是十分必要的。而上述各种法律领域均无法对欧盟法的影响力免疫的事实使得仅分析刑事司法领域的案件必然不充分,需要扩展到其他领域。欧盟法并不必然依照机构设置来划分,而且相互之间也有可能冲突,这同其他地方一样。欧洲刑法并不是通过一个宏观的计划来设计的。它是随着差异巨大也不相关的政治、法律发展积累而产生的。本书试图将这个不完整系统中的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普通的刑事司法体系来研究。这不仅仅是为了更容易地理解它的运作,也是为了能探知它存在的空白之处。不论正处在优势地位的政治发展潮流更偏向于创造直接的由欧盟自行实施的刑法,还是更倾向于同现状一致的通过成员国来实施的刑法,这样的方式都能让读者发现欧洲刑法的特征。
而这将使我们发现欧洲刑法的特征有些类似于判例法,由于它的发展路径同盎格鲁-萨克逊的判例法的发展历史相似。而欧洲刑法的主要发展都发生在欧洲法院的影响之下。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发展经常通过欧洲法院的决定产生,并不是来自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通常仅仅是将法院在判例中的新发展转化为成文法。欧盟法中有一些制定法的元素,但它们都预留出了相当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欧洲刑法是以判例法为导向的。[1]由于立法依赖于成员国的实施,因而仅仅是指引性的。欧盟的法律秩序既没有完全也没有一致实现法典化。这便造成了欧洲法院一方面必须解释法律,另一方面也有权使用它所具有的裁量权来解释法律。欧洲法院已经构建出法律的解释规则并明确了欧盟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同于普通法国家的法院,欧洲法院从不引用学者的言论,但是法律顾问们广泛引用学说。而识别出欧盟法类似于判例法的本质也许会帮助那些接受大陆法系法学熏陶的人更好地理解欧洲刑法。
[1] Carlo Sotis,Ildiritto senza codice.Uno studio sul sistema penale europeo vigente,Milano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