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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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健康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采取

知识产权的过强保护会给公众接触知识信息、获得保持健康的药物制造障碍,从而在个人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造成一定的紧张与冲突。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调导致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即专利保护对不具有药物生产能力的国家公众获取药物带来的障碍引发的国际关注,此导致了TRIPs对公共健康措施的吸纳及后续修改。CPTPP在第18.6条中规定了各方均应遵守《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中的承诺,并对各方达成的共识进行了明确,即CPTPP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应该阻止保护公共健康措施的采取。各方在解释和实施本章的规定时,可以出于保护公共健康、促进公众对药物的获取的目的进行。各方有决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紧急状况和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的自由。为了解决没有药物生产能力的国家在专利制度下面临的药物获取的难题,本条还对成员方在《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决定》中作出的提供药品的承诺进行了重申,并明确CPTPP知识产权章中的规定并不阻碍成员方根据“TRIPS/健康解决方案”采取措施。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如果一缔约方根据对其生效的TRIPs中的豁免或修改条款所承担的义务与CPTPP知识产权章节中规定的义务相违背,那么各方应展开磋商来适当地调整知识产权章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CPTPP要求还未采取措施的成员国,应通知WTO接受2005年12月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

(一)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

CPTPP第18.6条体现出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此是对TRIPs实施过程中经验教训的总结,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否则制度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TRIPs的达成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通过对知识产权宽泛的界定,将诸多无形财产的保护进行统一规定,使众多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持在相当的水平,对WTO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的国家来说,提供这种高标准的保护减损了其自由利用科技文化信息发展的机会。专有权与公有领域处于此消彼长的关系状态,而公有领域又更多地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因此,对知识产权的过强保护有时会对人权造成损害。例如,对版权人提供的保护过强,公众利用作品进行表达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很多对作品正常的利用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对版权人专有权的侵害,从而限制公众的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在药品领域的专利权保护,有时会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生冲突。《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因此,在个人健康出现不良状况时,有权获得医疗救助。但药品专利的存在,可能会使不能以专利权人的定价支付的患者失去获得药品的机会,在健康受损的情况下得不到有效的治疗。保障公共健康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能,有时会与专利保护义务相冲突。尤其是突发性疾病对成员方公共健康造成威胁时,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往往会使某些患者因价格原因不能及时获取药物。TRIPs在实施过程中,WTO所有成员面临的重大挑战就是:既要保护发达国家药品专利人的利益,又要兼顾欠发达国家获得药品以维护公共健康的权利。[1]知识产权保护有时会与人权保护产生冲突,在TRIPs实施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这种现象,于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势资源和人权保护而开展进一步的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

(二)推动TRIPs公共健康措施采取的国际事件

TRIPs在第31条中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在发生紧急状况时可以不经权利人的同意颁发强制许可,但事实证明“这种制度设计有可能导致极不合理的现象发生”,如在一国爆发流行性疾病时,若该成员方没有专利药品的生产能力,由于第31条第(f)项的规定,[2]该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从国际市场购买专利药或者进口仿制药都会因为专利制度的存在而难以实现。[3]虽然TRIPs在目标与原则中,确认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目标之一是促进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以及各成员方为了保护其公共健康与营养采取一定的措施,但由于目标与原则规定的模糊性,没有专利药品生产能力的成员国很难依据该条主张自己的权益。在20世纪末发生的三个重大的国际事件,引发了全球舆论对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公共健康之间关系的热烈讨论,[4]并最终推动了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的达成。在“跨国医药公司与南非的贸易争端案”和“美国与巴西的贸易争端案”中,[5]南非与巴西作为艾滋病病情较为严重的国家,政府为保证公众健康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发强制许可、允许平行进口来获得治疗艾滋病的专利药品。该行为引发了专利权相关方的不满,美国将南非列入特别301调查名单,并对巴西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虽然两案最终以撤诉和双方达成协议而终结,但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保护药品知识产权为公众获取药品带来的障碍这一问题的关注。不仅发展中国家在公众健康出现危机时对药品有着急迫的需求,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在“美国炭疽攻击事件”中,美国国内发现了通过邮寄方式传播炭疽病毒的行为,该事件导致了多人死亡和感染。受该行为影响,美国与邻国加拿大治疗炭疽病的药品需求量极大增加。面对突发的公众健康危机事件,美国政府选择了与专利权人拜耳公司协商,迫使其降低药品的价格使公众能够较为便利地获取。此三大国际事件使得专利权与维持公众健康之间的矛盾引起了广泛关注,在2001年11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围绕专利权与公共健康危机问题,最终通过了《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该宣言确认了TRIPs中的目的和原则在支持促进公共健康方面的意义。在对于获取专利药品最重要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的问题上,宣言明确了各成员方有权决定颁发强制许可,并自由决定颁发的理由,各国有权决定什么构成紧急情况或特别紧急的状况,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此在CPTPP第18.6条中被再次重申。对缺乏制造专利药品能力的成员方来说,允许其在遵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自由建立权利用尽体系。该宣言对TRIPs的目标、原则以及有专利药品需求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澄清,相比于TRIPs来说,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与发展权利,宣言也留下了待完成的事项,即在第六段中要求TRIPs理事会继续关注欠缺药品制造能力的国家,在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存在的困难,并向总理事会报告该问题的解决方案。[6]该议程的谈判是艰难的,最终在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方才就《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达成了协议。[7]协议就成员方颁发强制许可将药品出口至“合格成员方”的情况下,什么药品可适用强制许可、进口方及出口方的资格、防止利用贸易转移措施谋取利益等作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2月6日将这些对TRIPs的修正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三)CPTPP对多哈宣言成果的确认

CPTPP成员虽然在数量上不及世界贸易组织,但成员构成上却包含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作为对TRIPs的澄清或者说是对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协调,多哈回合谈判的成果在CPTPP中得到确认。虽然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多哈回合的谈判取得的成果有限,相关规定更多具有澄清的性质,但作为限制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保障紧急状况下公众更容易获取维持生命健康药物的规则,其具有进步性。《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以及后续的相关决定、修正对饱受疾病折磨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来说,通过确认其在TRIPs制度体系下采取强制许可等措施的合法性,使其不再陷入专利权人的威胁和发达国家发起的贸易制裁中,促进了公众的健康和药品的获得。CPTPP协定第18.6条第1款第(a)、 (b)项中通过将TRIPS协定在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权方面的发展成果纳入其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章的规定不会影响保障公共健康措施的采取,而第(c)项则是考虑到TRIPs的修改对成员方义务的影响,规定了若TRIPs修改或者某些条款的豁免对成员方生效,则成员间应展开磋商,以便根据修改或者豁免适当地调整本章规定。第2款则是对CPTPP成员接受2005年在日内瓦通过的《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的要求,对成员确认知识产权不应对保护公众健康造成阻碍进行了明确。

CPTPP条文:

第18.6条:关于某些公共健康措施的谅解

1.各方均应遵守《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中的承诺。特别是,缔约方对本章内容达成了以下共识:

(a)本章规定的义务没有并且不应该阻止一方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因此,在重申遵守本章的规定时,各方应该确认本章可以并且应该被以支持各方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特别是促进公众获取药物的方式解释和实施。各方有权决定什么是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如公共健康危机,包括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的传染病构成上述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特别紧急的状况。

(b)承认根据2003年8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WT/L/540)和总理事会主席关于该决定的声明(JOB(03)/177、WT/GC/M/82),以及WTO总理事会2005年12月6日《关于修改TRIPS协定的决定》(WT/L/641)和WTO总理事会主席关于该决定的随同声明(JOB(05)/319 and Corr.1、WT/GC/M/100)(统称为“TRIPs/健康解决方案”)提供药品的承诺,本章不会并且不应阻止“TRIPs/健康解决方案”的有效利用。

(c)上述事项,如果任何TRIPs协定条款的豁免或修改对缔约方生效,并且一方根据该豁免或修改采取的措施与本章规定的义务相违背,则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以便根据豁免或修改适当地调整本章。

2.若尚未如此,各方应通知WTO接受2005年12月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


[1] 参见张乃根:《论TRIPS协议框架下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2] TRIPS协定第31条第(f)项规定:任何此种使用的授权应主要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成员的国内市场。

[3] 参见文希凯:《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

[4] 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5] See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South Africa v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Case No 4183/98.

[6] 《多哈宣言》第六段规定“承认其制药企业没有制造能力或制造能力不足的WTO成员方按照TRIPs的规定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有可能会遇到困难。责成TRIPs理事会在2002年底前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见百度百科多哈宣言,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9A%E5%93%88%E5%AE%A3%E8%A8%80/1570731?fr=aladdin,2019年2月6日访问。

[7] 见文希凯:《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评WTO〈“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IMPLEMENTAT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Decision of 30 August 2003,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a_docs_e/3_wtl540_e.pdf,last visited Feb.7th,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