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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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的合作领域

CPTPP第18.13条列出了各缔约方可进行知识产权合作的各个领域,包括制度政策、教育培训、创新传播、技术援助等多个方面,该条的达成体现了各国促进知识产权和谐普惠发展的决心。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对权利的保护,其二是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应用。虽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一直以来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但这并非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使文化繁荣、技术发展,并通过知识和技术的传播与应用来推动社会整体创新的进步,造福于公众,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标。[1]CPTPP之前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大多侧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方面的内容,即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保护、规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低标准。例如,TRIPs第67、69条,虽然规定了技术合作和国际合作的内容,但主要涉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以及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的信息交流。而CPTPP的这一条规定,详细地列出了各缔约国可展开合作的领域,其中既有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如知识产权管理和注册制度、知识产权教育和意识培养;又有知识传播和应用方面的内容,如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以及为研究、创新和经济增长而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同时,本条还考虑到了中小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缔约方内部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等现状,并据此提及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由此可见,CPTPP所设计的知识产权合作框架是全方面、多维度的,既尊重知识产权的属性和价值,又将所有缔约方视为利益共同体,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强调知识产权的传播、应用及其对全人类的积极作用,在承认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同时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平衡各方需要,这是CPTPP进步的地方。

将这一条与2018年3月发布的《金砖五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联合声明》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项协议均强调了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教育和意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合作,这是未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合作与运用的发展方向。但比较两项协议的具体规定,不难发现CPTPP的规定较为笼统。以两者都提到的知识产权合作方式——培训为例,CPTPP只用了一个单词“training”来概括,而联合声明却列出了具体方式,如组织年度培训项目、从业人员能力培训、远程教育等。CPTPP如此简单的规定,虽然可能不利于为各缔约方之间的合作提供直接且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但为各缔约国以多种高效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合作留下了创新空间。

对于我国来说,面对国际格局大分化再调整的形势,若要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那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尤为重要。[2]《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要“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既要“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又要“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同时也要“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这与CPTPP的规定不谋而合。因此,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形成“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体系[3]以及以“保护权利、促进发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新结构,是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方向。

CPTPP条文:

第18.13条:合作的活动和倡议

缔约方应就本章涵盖的客体努力合作,如通过由每一缔约方确定的其各自的知识产权局或其他机构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培训和信息交流。合作可涵盖如下领域:

(a)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

(b)知识产权管理和注册制度;

(c)知识产权的教育和意识培养;

(d)与下列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i)中小企业;

(ii)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及

(iii)技术的产生、转让和传播;

(e)为研究、创新和经济增长而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

(f)知识产权多边协定的实施,如WIPO主持缔结或管理的协定;以及

(g)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1] 李洁琼:《TPP知识产权规则与中国的选择》,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2] 谢小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际合作战略研究》,载《科技促进发展》2016年第4期。

[3] 申长雨:《改革创新 奋发有为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1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http://ip.people.com.cn/n/2015/0119/c136655-26408888.html,2019年2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