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合作
CPTPP第18.14条是关于专利申请与审查方面的内容,强调了各缔约国应通过信息成果共享与统一程序标准来简化专利申请流程、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提升专利质量。各国交换信息或共享数据库,有利于及时了解国外技术的发展,准确界定“公共领域”范围,提高专利质量;简化程序、降低流程差异、统一程序标准,一方面提高了效率,缩减专利审查时间,延长专利实际受保护的时间,从侧面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便利了各国专利权人在其他缔约国内的专利申请,促进专利的传播及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同时,本条还特别强调了《专利法条约》的重要性,规定各缔约国可采用或维持与《专利法条约》目标相一致的程序性规则,可见其吸纳了《专利法条约》的相关规定与精神,是《专利法条约》的延续,也使得“自下而上”地促进各缔约国专利审查程序的一体化成为可能。[1]但这种工作共享机制导致的程序与流程的一致以及标准的趋同,在一定程度上会缩小各国授予专利权的自由选择空间,对国家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公共利益的维护都会产生影响。[2]
此外,这一条仅规定了合作应达到的效果,而未规定具体的合作方案,这种灵活的表达方式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为各缔约国能主动地开展具体领域的合作留下了空间。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之一,在CPTPP此处特别提及,足可见其特殊性、重要性及各缔约国对专利的重视。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技术既是企业生存发展、逐渐壮大的重要动力,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在国际竞争中,创新能力与技术水平更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体现,是提升国家形象、保障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企业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均对各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及相关行政程序和效率提出了要求,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发达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要求我国顺应国际趋势,不断简化专利申请程序、提高专利申请效率和专利质量。因此,我国在未来制定专利申请与审查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时,应积极向CPTPP靠拢,借助国际条约加强合作,使相关程序与国际接轨,以更好地吸引国外投资、减少贸易摩擦,促进本国经济进一步发展。
CPTPP条文:
第18.14条:专利合作和工作共享
1.缔约方认识到为所有专利制度使用者和公众整体利益而提高各自专利注册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精简各自专利局办事程序和流程的重要性。
2.对于第1款,缔约方应努力在其各自的专利局之间进行合作,以便分享和利用其他缔约方的检索和审查工作。该合作可包括:
(a)使其他缔约方的专利局可获得检索和审查结果;9及
(b)交换与专利审查有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信息和质量标准信息。
3.为降低获得专利授权的复杂度并减少其费用,缔约方应努力合作,以减少其各自专利局在办事程序和流程方面的差异。
4.各缔约方认识到,适当考虑批准或加入2000年6月1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专利法条约》的重要性;或,作为替代,认识到采纳或维持与《专利法条约》的目标相一致的程序标准的重要性。
脚注9:缔约方认识到促进检索和审查结果分享和利用的多边努力的重要性,目的是提高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质量并降低申请人和专利局的费用。
[1] 参见谢青轶:《〈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专利条款探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1期。
[2] 参见佘力焓、朱雪忠:《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完善及中国的策略》,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