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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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解析

(一)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总体情况

知识产权是TPP重要内容之一,TPP设有知识产权的专门一章(第18章),谈判内容非常详尽。TPP知识产权内容代表了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最新方向,昭示了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将更加得到加强。[1]在一定程度上,TPP谈判项目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TPP知识产权内容谈判是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政策相结合并试图进行国际推广的最新例证和尝试。或许正是出于这种敏感性的考虑,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TPP谈判采取的是文件保密方式,当然,这种严重缺乏透明度的方式招来了国际社会的不满,其中包括美国的学者和社会公共群体。

TPP知识产权谈判被披露的版本有两个:一个是2011年2月文本,另一个是2013年8月文本。2011年文本共38页,包括:总的一般条款、商标和地理标志、互联网域名、版权及相关权、卫星节目和有线电视信号保护、专利、某些规定产品的相关措施、知识产权执法义务的一般条款、知识产权执法实践、民事和行政程序及其救济、临时措施、关于边境执法的特殊要求、刑事执法、关于数字环境下执法的特殊措施,共16个部分(条),每个部分(条)的内容均比较详尽。2013年文本共95页,长达30000字,包括:一般条款、合作、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权/未公开的实验或其他数据/传统知识、工业设计、版权和相关权利、执法、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前一个文本相比,内容更加全面详尽,规则更加细化。

最终生效的CPTPP知识产权文本,仍然为第18章,基本上完全照搬了TPP的知识产权谈判文本,只是考虑到美国的退出,对其中由美国主导、并具有争议的条款予以冻结。CPTPP知识产权章节的实质内容共82条(部分),其中全部冻结的条款有9条,部分冻结的条款有2条,冻结附件2条。具体来说,全部冻结的条款有:第18.46条(因专利局的延迟而调整专利保护期),第18.48条(因不合理缩短而调整专利保护期),第18.50条(保护未披露的试验和其他数据),第18.51条(生物制剂),第18.63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期),第18.68条(技术保护措施),第18.79条(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线电视信号的保护),第18.82条(法律救济和避风港);部分冻结的条款有:第18.8条(国民待遇),第18.3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冻结的附件有:附件18-E(J节附件),附件18-F(J节附件)。

(二)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基本特点

1.全面化与具体化。TPP知识产权谈判文本和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全面化,主要是指该文本的知识产权内容范围和类别比较广泛,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所有可能的问题,较之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要全面许多。从TPP知识产权谈判的长期进程来看,其文本经过了成员国之间的反复博弈和考量,基本上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CPTPP知识产权的法律文本在其基础上形成,其实是接纳了前期谈判的成绩和结果。考虑到美国对于知识产权谈判的重视和主导,美国退出后,其他成员国根据需要适当冻结了原来的知识产权谈判内容。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具体化,表现为其规则非常具体,即知识产权文本中的法律规定非常具体细致。谈判文本的每一个部分(条)的内容都非常详细,不但不怕麻烦地把一些既存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则引述进来,而且还增加了很多额外的具体规定。不但非常详细地设定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还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应该履行的义务或应该达到的规则标准。

2.美国化与日本化。TPP谈判是美国抢占国际贸易规则制定权的重要战略。目前,TPP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是以2012年生效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分析认为,TPP协议中设立的规则也将是以发达经济体为核心的准国际贸易规则。[2]TPP知识产权谈判文本的美国化,主要是指该文本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国意志,被打上了深深的美国烙印。从目前反馈的情况来看,该谈判文本应该由美国一手操控——由其起草并主导谈判(虽然采取“两两谈判”方式,但谈判内容集中于美国提案版的内容),这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所不同:此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一般是由多数知识产权大国或者几个有影响的知识产权大国主导,经过长期的协调和谈判达成的,其诞生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美国的退出和CPTPP的达成,其知识产权文本并没有另起炉灶,而是基本照搬TPP文本,这不得不说是日本主导的结果。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日本与美国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对于整体保护水平和具体规则的倡导,美日之间并没有冲突和龃龉。美国退出之后的CPTPP,主导国和带头大哥顺理成章地变成了日本,这是日本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一次成功突破,其尽可能完整地继承和发扬了TPP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3.超前化与利益化。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超前化,主要是指该文本的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水平大幅度提高,部分内容超出了目前国际通行的准则水平。TPP知识产权内容的高水平保护条款的出台,一方面是美国联手日本以及其他贸易伙伴所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为自身占据贸易制高点创造法律条件;另一方面也迎合了自《反假冒贸易协定》(以下简称ACTA)诞生以来所强调的激励全球创新与竞争,为建立区域性乃至全球性知识产权积极保护标准提供文本和范例。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的利益化,体现为该文本片面追求知识产权利益价值的实现,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公益属性,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均衡保护,具体反映为其没有设定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规则。适当保护弱者的知识产权利益[3]和社会公共健康利益是国际社会达成的普遍共识,TPP/CPTPP知识产权谈判对此没有任何涉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与TRIPs、ACTA的关系

1.TPP知识产权谈判文本与TRIPs的关系

TRIPs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协议保护的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截至目前,TRIPs是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可的最有拘束力的强制性国际条约,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制裁措施结合起来,从而保证其强制力。

TPP虽然吸收了TRIPs的主要内容,但其主要目的是在TRIPs之外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TPP创始之初,知识产权问题并非关注的重点,创始四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内容不足4页,基本是对TRIPs的确认,只是另加入了一些地理标志和WIPO邻接权条约的内容。美国加入TPP谈判后,将知识产权内容大幅度扩大,并演变为现在的美国版知识产权谈判内容,其中大量的具体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已经明显超出了TRIPs设定的知识产权标准。可以说,TPP知识产权谈判文本是美国根据自己需要而炮制,吸收了目前通行的国际条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将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部分内容放置其中的结果,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大大超出TRIPs设定的基准。应该说,TPP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对于TRIPs的规定有所继承,但更多的是超越。CPTPP知识产权文本虽然没有TPP谈判文本那样高水准地超越TRIPs,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突破。

2.TPP/CPTPP知识产权文本与ACTA的关系

ACTA是一个维护知识产权的多边协议,目的是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自愿加入的国家将建立一个国际法律框架,并建立一个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机构以外的理事机构,被认为是对“全球贸易下的仿冒商品的增加和盗版的保护”的回应。ACTA的范围包括仿冒商品、仿制药品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ACTA基本囊括了所有知识产权强国,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被排除在讨论之外,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对于ACTA的态度是反对或者不支持。[4]2010年11月,日本、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在东京签署ACTA。2011年10月,ACTA的11个成员国向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通报协议的签署情况。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美国、欧盟、墨西哥和瑞士已签署该协议。ACTA将在成员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后生效。[5]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7月4日,欧洲议会否决了ACTA。[6]实际上,只有日本批准了ACTA。[7]

ACTA的谈判过程严格保密,许多国家都担心ACTA的谈判透明性不足。谈判过程主导的国家以美国、日本、欧盟为首,三者都是大宗知识产权商品的出口国,其意见对于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口国而言相当不利。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美国在内的多国政府全部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公布谈判中的协议内容,因此许多公民组织对其封闭性严厉批评,并担忧公民对这项协议的不知情。[8]ACTA的规定较为细致,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但可能对公民自由构成威胁。同时,一些权利限制条款和灵活性规定在ACTA中消失了。

ACTA所开启的立法路径和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被TPP所继受和发展。[9]TPP知识产权谈判吸取了ACTA的教训,但其适当增加程序透明度也带来了谈判困难,势必会引起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广泛担心,同时,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不利的。[10]对于TPP知识产权内容与ACTA的关系,学者麦克·马斯内克(Mike Masnick)曾撰文指出:“TPP是ACTA的‘儿子’,但是更糟。”[11]不管ACTA与TPP是父子关系还是兄弟关系,二者皆为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主导,极力倡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却是客观事实。总的来说,二者都是知识产权强国为了保持经济核心竞争力优势,保持和长期占据世界经济贸易食物链顶端地位的措施和工具,是不平等国际经贸竞争的手段。具体来说,二者的知识产权内容虽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差别,主要体现在:ACTA是美国、欧盟、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共同主导的,因此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协作协调的结果,并且,这种知识产权内容指向的范围更加广泛,代表范围更大,所以ACTA可以被理解为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TPP知识产权谈判主要是美国一家主导,因此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的意志和利益,同时,TPP知识产权内容指向的区域为太平洋地区,是一个区域性的知识产权新标准的尝试活动。当然,二者的具体差异并不影响其共同目标的指向,那就是为今后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高标准进行积极准备和动员,并力争达到实质性目的。CPTPP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实际上也是ACTA的继承,并且较之ACTA专注于反假冒领域,其更加全面,可以说是目前较高水平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协议的范本。


[1] 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

[2] 暨佩娟、田泓:《日本正式加入TPP谈判,中国或失去部分经济影响力》,http://business.sohu.com/20130724/n382439123.shtml,2013年7月24日访问。

[3] 例如,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功缔结了《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简称《马拉喀什条约》),美国和中国等国签署了该条约。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Visually Impaired,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Document Code VIP/DC/8 REV.Meeting CodeVIP/DCPublication Date Jul 31,2013.http://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245323.

[4] 参见维基百科:《反假冒贸易协定》,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8D%E5%81%87%E5%86%92%E8%B4%B8%E6%98%93%E5%8D%8F%E5%AE%9A,2013年3月22日访问。

[5] 刘欣欣:《反假冒贸易协定》,http://www.cacs.gov.cn/maoyijiuji/Show.aspx?str1=8&articleId=103586,2013年3月22日访问。

[6] 驻欧盟使团经商处:《反假冒贸易协议遭欧洲议会否决》,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shz/zn/201207/20120708218192.html,2013年11月5日访问。

[7] 《日本批准反假冒贸易协议》,http://www.ipr.gov.cn/guojiiprarticle/guojiipr/guobiehj/gbhjnews/201209/1695357_1.html,2013年11月5日访问。

[8] 参见蒋阳阳、刘正:《ACTA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8期。

[9] 参见张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0期。

[10] Jeremy De Beer,Applying 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to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king,IIC 2013,44(8),884-901.

[11] 陈福利:《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