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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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章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一节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

一、概述

党的纪律是党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生命,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内容。纪律严明既是中国共产党的特有优势,也是党的优秀传统。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以党的纪律为行动指南,自觉接受党纪约束,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一个政党将哪些准则确定为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是根据党的性质,结合本国国情和党的建设需要而决定的。早在1997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对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经过三次修改后,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三是实事求是原则;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党纪处分条例》。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是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具有全局性的准则,具有根本性价值。《党纪处分条例》在解决部分违纪行为的问题时所采取的一些准则,如重点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的准则等,都不能成为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其次,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意义,即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时,相关的纪律处分工作活动必须普遍遵循,在缺乏具体的规则规定时,以纪律处分的原则作为工作指导。再次,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是党章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党章是规定党内事务的具有根本性的法规,在党的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级别的效力。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体现了党章对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要求,如党章中明确规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进一步贯彻党章的基本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实事求是原则,体现了《党纪处分条例》对于党章要求的坚决贯彻。

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党章为依据的具体表现,指明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方向。党的纪律处分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如违纪概念的界定、违纪行为判断要件的确立、违纪责任的衡量、纪律处分种类的设定及执行等都是在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只有正确理解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其次,党的纪律处分原则不仅贯穿于现行的《党纪处分条例》中,而且对今后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即如果根据国情和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也应当以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为方向并受其制约,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使得《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更为平等、公正。最后,《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也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即在原则的指导下解释和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深化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进行处理,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完美契合。

综上所述,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作为指导和制约全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准则,深入贯彻有利于增强以党章为基础的党内法规的科学性和体系化,更好地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从而保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发展方向,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通过对建党九十九年的历史回顾,我们能够发现,要想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具有铁的纪律和高度的组织性,党纪严明是深入贯彻党的方针路线、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维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前提和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一原则始终被我们党一再强调,越是在紧要历史时期,任务越是艰巨,就越需要对这一原则进行重复和强调。[1]因此,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进一步加强党内管理和党内教育,推进党的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既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在自我建设过程中的宝贵经验。治国必先治党,只有党才能管好党,这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因而必须加强党内的监督管理,坚持党要管党。2003年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三条明确将党要管党这一原则作为重要内容,与从严治党共同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第一原则。深入剖析曾经发生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现其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违纪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党组织内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存在缺失,从而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程度由浅入深。这就要求加强党内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在党内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问题出现,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谈话、训诫,力求将违纪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唯有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党内监督管理,牢固建筑遵守党规党纪的思想防线,才能确保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实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治党务必从严,只有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要实现治好党这一目的,在党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就必须将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贯彻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党内出现的一些软弱涣散和纪律松弛的现象予以坚决改变。这就要充分发挥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坚决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严格按照党内制度和规定办事,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以正风肃纪为起首发轫,将作风建设作为抓手,严格以纪治党,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的失职行为。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对权力的关键环节进行从严规范,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发挥党纪的威慑作用,充分实现党规党纪在党内部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面作为基础,将管党、治党覆盖到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面向所有的党员和全国各级党组织,全面管全党、治全党。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于从严治党的全面性进行了强调,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

三、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追求平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党的纪律处分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所有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纪的追究,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不允许享有超越党纪规定的特权;对于所有的违纪行为,不论党员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如何,也不论党组织的规模、类型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党纪处罚,不允许任何党员和党组织享有超越党纪规定的特权。在党的实际纪律处分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党员和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以党的纪律作为其行为准则,受到党纪约束,没有任何超越党纪的例外。其次,所有党员和党组织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党纪的保护,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再次,如果党员和党组织存在违纪行为,就要依照党纪规定平等地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其违纪责任。最后,纪检机关在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时必须将《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规定作为依据,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任何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都应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处理,不允许根据其地位、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任何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纪约束,任何党员和党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党纪、法律之上的特权。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作为党的纪律处分的重要原则,对于党纪的制定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制定和修改完善的过程中也不能与这一原则相背离。就这一原则本身来讲,更多地体现在具体的纪律工作中。《党纪处分条例》作为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对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平等适用,假若党纪不能为全党所共同遵循,而是只对部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就会破坏党内成员之间的民主平等关系。假若党的纪律存在高低之分、亲疏之别,就会造成整个党内是非不分,从而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遵循和维护党纪所必不可少的,是严肃党纪的前提和基础,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时,必须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在进行党纪处分工作时对于该原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纪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纪党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党纪处分工作。对于任何党员和党组织所提出的申诉和申辩都要同等处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等的不同而差别对待。此外,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要求进行纪律处分工作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言出法随,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做到违纪必究,从而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违纪行为。

第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客观上要求违纪行为的认定、纪律处分的裁量、纪律处分的执行都一律平等。违纪行为的认定一律平等是指任何党组织、党员违纪,无论其地位、身份如何,适用相同的纪律处分标准。纪律处分的裁量一律平等是指对于相同性质、情节的违纪行为应适用相同的纪律处分,不能因身份、地位等区别对待。纪律处分的执行一律平等是指对于被纪律处分的党员和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同的纪律处分,不能因为财富、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一些党员和党组织特殊待遇或对另一些党员和党组织给予歧视待遇。

第三,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纪律处分完全不存在区别,但区别产生的具体原因必须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纪后的态度表现的不同而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与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并不矛盾,反而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四、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2],也是党的纪律处分的重要原则,党的建设、改革都必须以此为指引。在党的纪律处分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研究客观存在的事实,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做到事实清楚,适用党纪正确,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结果。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的工作过程中实现主客观相统一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对于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行为必须清楚、全面、准确地予以认定。二是在准确认定客观违纪行为的基础上,考察其主观方面,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定为基础对违纪行为进行正确定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对违纪行为作出正确适当的处理。

实事求是是讲党性的表现。[3]党的纪检工作人员讲党性,首要的就是做到实事求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调查研究,还原案件的本来面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不能为了“政绩”而只办重大案件,或者为了维持所谓的“太平”选择性执纪,而不顾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些都是不讲党性,对党不忠诚的表现。察实情、办实事、出实效,实事求是,应当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事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要求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以时间、地点为转移。“是”体现了客观情形的复杂,“是”是难以把握的,究竟应按照何种方法去把握“是”,我们在纪律处分工作中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的案件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事求是地对违纪行为进行全面的认定。在认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来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能仅以个人的主观臆断和好恶决定证据的取舍,更不允许夸大甚至虚构案件事实。因而在调查处理违纪行为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法证据以及不符合党规党纪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通过严刑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事实证明,只有严格按照党规党纪以及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取得证据,才能对党员和党组织的权利给予切实的保障,才能有效防止诬告陷害的发生,为违纪行为的正确认定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第二,审查证据是否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例如,证据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物理、化学上的变化从而不再保持其本来状态,证人也会因时间的久远而发生记忆的错位从而导致证据前后矛盾,不能一致。因此,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准确鉴定证据。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除了要全面、准确地认定客观事实,还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考虑行为人的目的、动机及违纪后的主观悔改态度。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是决定其行为性质的重要方面,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在对党员或者党组织进行纪律处分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从而对其行为给予正确的处理。对于错误认定和处理的违纪行为,必须坚持有错必纠,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真正在具体工作中实现实事求是原则的贯彻落实。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党的纪律处分的工作中也必须对该原则进行坚决的贯彻和执行。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和核心,两者既存在矛盾又和谐统一,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源泉,集中是民主的体现和归宿,必须将两者有机结合,不可偏废。[4]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时,必须通过集体讨论,不允许仅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或批准。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党组织所作出的关于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民主集中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丰富和深化的过程,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深厚的时代积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既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必要前提,也是实现全党行动统一、党的决定能够被迅速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贯彻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一)“四个服从”规则

“四个服从”规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纪律,是确保党内建立良性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四个服从”规则对于党内党员个人和党组织的关系、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上下级的关系以及全党与党中央的关系都作了严肃准确的规定。[5]“四个服从”规则有效避免了个人自由主义倾向,确保了中央的政令畅通,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政治保证。

(二)党内选举规则

党内选举是党内重要的民主形式,也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党内选举规则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6]坚持这一规则对于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内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保障了为党的事业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党员同志能够被委以重任,从而确保了党的先进性和党的事业的长足发展。

(三)党的领导体制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指明了党的各级委员会与同级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7]党的领导体制原则对党的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权威地位进行了确认,是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和全党关系的重要准则。

(四)正确处理党内上下级组织关系

贯彻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正确处理党内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章程》既对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帮助和支持作出了规定,也对下级党组织要服从上级党组织领导的同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要求。[8]此外,上级党组织在作出决策时,也要征求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想法和建议,这既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也是对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职责要求。

(五)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保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实行集体领导,不仅为决策的正确性提供了保障,还可以集思广益,相互监督和制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起来,可以保证在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优势的基础上,将事务进行明确的分工,使责任能够具体到个人,避免问题产生时出现无人负责、相互推诿的现象。

(六)禁止个人崇拜

党章明确指出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9]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禁止个人崇拜的要求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从唯心史观角度衍生出的个人崇拜否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从而导致个人独裁专断,会极大地破坏党内生活的稳定和团结。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对于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袖的威信予以维护。

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该在纪律处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予以贯彻。首先,党的支部大会在对党员的处分进行讨论时,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党员可以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辩护。其次,各级党委、纪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予以决定或者批准,以及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议时,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进行讨论。最后,对于上级党委或者纪委对党组织或者党员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是1942年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的,该原则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重要原则,是对党内的思想方法和组织手段的重大创新。[10]尽管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时强调要全面从严治党,但这里的从严并不意味着惩罚越重越好,而是在从严的基础上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在对违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惩戒的同时,也要注重处分的教育目的,做到宽严相济。

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成为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方针。[11]惩前毖后强调了对以前的错误要坚决批判,从而使以后小心谨慎,不致于再犯相同的错误,而治病救人则将对党员的处分比作医生治病救人,重视通过揭发错误从而达到对党员的教育和“救治”的目的。因此,对违纪行为的处分主要是立足于教育,并着眼于防范。[12]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既要给予恰当的处分,使其明辨是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又要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过轻或过重的处分都不利于对受处分党员和党组织的惩罚教育,甚至会适得其反。

在进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时,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目的,对于严重违反党规党纪,甚至涉及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按照党纪党规和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而对于能够挽救教育的违纪行为较轻的党员和党组织,则要更注重挽救与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做到宽严相济。在对受审查的党员进行谈话审查的过程中,要以平等的态度认真听取其本人的想法和意见,帮助其分析原因,指出错误,并为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错误改正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受审查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申诉和辩解,尤其是那些能够影响纪律处分结果的情节在作出纪律处分前应认真加以考虑。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是党内监督和党纪工作一以贯之的原则,党的十二大将该原则作为党纪工作的原则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原则被继续贯彻和执行。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在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的同时,重视对于作为该原则具体体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这一原则也是《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的五大原则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将该原则落实落细,做好纪律处分的“后续工作”。通过适时开展回访教育、谈话交心等方式让犯错误的党员同志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建对党的忠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