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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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违纪构成

第四章 违纪构成

第一节 违纪构成的概述

一、违纪构成的概念

违纪构成,是指党纪所规定的、反映某种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违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违纪构成在理论上可分为具体的违纪构成与一般的违纪构成。具体的违纪构成指的是具体某一种违纪的违纪构成,例如,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这一违纪的违纪构成。具体的违纪构成主要探讨某一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某一具体违纪的问题,而这里主要探讨的是违纪构成的一般概念,违纪构成所探讨的是违纪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因而所回答的也是违纪是如何构成的问题。

根据违纪构成的一般概念,违纪构成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纪构成是成立违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首先,任何违纪的构成都是由若干要件组成的,只有同时具备所有要件才能被认定为违纪。其次,每一种违纪的构成要件都可被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大类。客观要件包括对党内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侵害或者威胁,危害党内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行为与结果等;主观要件包括实施违纪行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再次,违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即主客观要件之间是彼此联系、有机统一的。因此,在对违纪进行认定时,既不能只着眼于违纪在客观方面的危害性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只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不良倾向而不考虑其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

(2)违纪构成是由能够表明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成的。在党纪处分实践中,与违纪有关的事实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这些事实特征都从不同角度及意义上对违纪行为进行了说明。如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对象等。但是,并非所有与违纪有关的事实都能成为违纪构成的要件。由于违纪构成的确定在于解决违纪认定的标准问题,因此必须在与违纪有关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进行筛选,并进行一定的概括和抽象,才能被确定为违纪构成要件。而某种与违纪有关的事实能否被筛选为违纪构成要件,关键在于其能否反映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违纪构成是由党纪加以规定的。虽然《党纪处分条例》中并未明确采用“违纪构成”这一表达方式,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违纪构成”的实存性。违纪构成作为违纪成立的标准,不仅表明了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而且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进而是否应承担违纪责任并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为了保护党员和党组织的党内权利,督促党员和党组织依规依纪履行党内义务,需要保证违纪构成的正确性和统一性。因此,违纪构成必须与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党纪保持一致。需要指出的是,《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构成功能的发挥是需要依靠总则、分则和附则条文共同完成的。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违纪行为,但并没有规定该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但这并不是说所有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人都能构成违纪,只有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才能构成违纪。因此,事实上这一违纪构成中是包含对主体要件的限制的,但这一要件并未被明文规定在该分则条文中,而是被规定在《党纪处分条例》第六条这一总则条文中。因此,只有将党纪的总则、分则和附则条文相结合才能正确把握违纪构成。

二、违纪构成的分类

在实践中,违纪行为不仅在性质上具有多样性,而且在表现形式上也千变万化,因此作为违纪认定标准的违纪构成也自然形态多样。深入研究违纪构成的途径之一是将党纪规定的多种多样的违纪构成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研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违纪构成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普通的违纪构成和派生的违纪构成

根据违纪构成中具体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的不同,可将违纪构成分为普通的违纪构成和派生的违纪构成。

普通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和附则条文所规定的具有一般危害程度的行为的违纪构成。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所规定的就是普通的违纪构成,对于情节的轻重程度并没有特殊规定。

派生的违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违纪构成为基础,根据情节进行加重或者减轻的违纪构成,因而其进一步可分为加重的违纪构成和减轻的违纪构成。加重的违纪构成,是指由于违纪情节较为严重,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对违纪行为相应加重处分的违纪构成。例如,上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就是“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这一违纪行为加重的违纪构成。再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该部分就是在“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这一违纪行为的基本违纪构成基础上减轻的违纪构成。

(二)叙述的违纪构成与空白的违纪构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中表述方式的不同,违纪构成可分为叙述的违纪构成与空白的违纪构成。

叙述的违纪构成,又可称作封闭的违纪构成或者完结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的条文对具体违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或者简要的描述,从而充分表明该违纪事实特征的违纪构成。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这一违纪行为,并对这一违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对于叙述的违纪构成,只需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条文本身的规定即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纪。

空白的违纪构成又称为开放的违纪构成或者待补充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条文对具体的违纪构成并没有进行充分的描述,还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党内法规来加以补充的违纪构成。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该条规定并未对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及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充分的描述,对该违纪行为的构成内容描述存在部分空白,需要援引相关的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来补充。

(三)简单的违纪构成与复杂的违纪构成

简单的违纪构成,又称为单一的违纪构成或者单纯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和附则规定的具体违纪的各构成要件均属单一的违纪构成。具体来说,构成该违纪只需要侵犯单一的党内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实施的行为为单一的行为,主观上的心理要素也是单一的。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违纪行为。构成该违纪行为侵犯了单一的社会关系——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关系,实施的是单一的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主观上是单一的主观要素——故意。

复杂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和附则条文规定的具体违纪诸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违纪构成。复杂的违纪构成所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是重叠的或者有选择的,因而其可进一步划分为重叠的违纪构成和选择的违纪构成。重叠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条文规定某一违纪的构成要件有重叠的违纪构成。具体来说,包括侵犯两种以上党内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实施的行为为两种以上,抑或是行为人具有两种以上主观要素的违纪构成。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违纪行为,既侵犯了党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对公物的占有权。选择的违纪构成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条文规定的某一违纪的构成要件具有选择性的违纪构成。具体来说就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存在若干选项,符合其中一项即成立违纪。例如,《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这一违纪行为,其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就是供选择的要件,存在这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并且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就构成该违纪。

三、违纪构成要件的体系

违纪构成要件的体系,指的是违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关于违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有四个方面,包括违纪客体、客观方面、违纪主体和主观方面。关于违纪构成要件的顺序,根据党纪处分实践中对违纪行为的认定过程,通常是首先发现了某种特定的党内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受到了损害的事实(违纪客体);其次就需要对该损害事实的原因(客观方面)进行调查,包括该损害事实是否由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等;再次需要查明该行为人是否符合违纪主体条件,具备违纪责任能力(违纪主体);最后还要对该违纪主体的心理要素(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即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因此,违纪构成要件应按照违纪客体、客观方面、违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排列。而关于违纪构成要件的层次结构,通行做法是将违纪构成整体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大类,然后将客观要件进一步划分为违纪客体和客观方面,将主观要件进一步划分为违纪主体和主观方面,最后在四部分的构成要件下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具体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