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法治意识的概念比较
有几组与法律意识相近似的概念,如法律文化、法治意识等,它们与法律意识既有区别又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研究法律意识就必须研究与其相关的几组概念,从具体区别和联系中全面和准确理解法律意识的内涵和范围。
1.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文化一词由于其抽象性和宽泛性,是内涵非常广泛和最具人文意味的概念。给文化下一个准确或精确的定义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文化这个概念的解读也一直众说不一。但东西方的辞书或百科中却有一个较为共同的解释和理解: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活动产品。
最早使用法律文化的学者是美国的劳伦斯·弗里德曼。他于1969年出版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书将法律文化定义为:“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8]
当代研究的法律文化一般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整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是法的制度、实施、教育研究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以及对待法律、法律制度的态度和行为方式。
所以,法律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部分,包括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制度、思想体系、行为模式、观念、习惯和心理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仅仅只包括法律实践中在一定地域或特定群体中形成的有关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层面的产物。
通过对法律文化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简单归纳出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联系与区别。广义上的法律文化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法律意识是其中重要的构成部分,法律文化包含了法律意识的主要内容。一个完整、系统、协调的法律文化必然以法律意识作为其重要的精神和价值基础。而狭义上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的概念接近,但在主体和内容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从主体上看,法律文化的主体是一个国家、地区、民族,至少是一定的群体,很少针对个体谈及法律文化。而法律意识不仅包括社会群体,也包括个体。第二,从内容上看,法律文化有一定的稳定性、系统性、整体性,而法律意识可能是系统稳定的,也可能是个别随机的。
2.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
法治是这个时代的共识。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信仰,也是一种理性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写道,“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法治正是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素养,不仅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也构成了美好生活的一部分。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法治意识是指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思想观念、知识、心态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法律规范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价值方面,法律意识是个中性概念,法律意识中既包括对法及法现象正确的理解,对良法的认同,对现行法律的遵守等积极因素,也包括对法及法现象的误解,对恶法的认可,对现行法律的违反等消极因素;而法治意识则由于法治本身已经要求良法善治,所以法治意识有明显的价值要求,法治意识要求国家、社会、公民具备契约精神、平等意识、守法意识等积极因素。第二,从内容方面,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意识,是对法律及其现象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而法治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尊崇和服从。对法律的思想、观点、评价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对法治意识,一般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包括权力制约、人人平等、契约精神等现代社会推崇的主流意识观。第三,从存在的社会阶段方面看,法律意识是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或多或少存在与社会意识形态当中的;而法治意识一般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伴随着一定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才可能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