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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序
为了本书第四版的出版,为了使其能够充分反映法社会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对本书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对原书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17章和第16章的内容作了必要的补充,并对相关的思想作了更为精确的描述。上述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联邦德国老州和新州(原民主德国的几个州)之间的差别方面、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社会学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方面,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数据已经过时,而且没有可供研究的新数据。目前,法社会学学者转而研究其他课题。此外,本书没有尝试总结德国法律文化的特征,而这本来是第3版第19章的一个独立部分。
因为上述修改,本版大约缩减了50页的内容,作者也对本书重点作了相应的调整。这主要体现在:放弃了第三版中将一般法社会学理论和特殊法社会学理论分别放入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中论述的结构,而是将有关程序法的分析纳入第16章,将法律的演化作为全书最后一章。上述改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那些特别的、时效性较强的内容,以重点论述法社会学中那些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基础内容。当然,本书的整体思路没有任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