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陈寅恪合集:史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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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职官

隋唐职官之名号任务,其渊源变革记载本较明显,而与此章有关之隋唐制度之三源复已于前章详悉考论,其涉及职官者尤为易知,故此章仅择其要点言之,其余可从简略。但有二事,实为隋唐制度渊源系统之所系,甚为重要,而往往为论史者所忽视或误解,则不得不详为考辨,盖所以证实本书之主旨也。其第一事即宇文泰所以令苏绰、卢辩等摹仿《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实非普遍于全体,而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一部分。第二事即唐代职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齐、杨隋之系统,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极少数外,原非所因袭。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观其书编修之经过,即知不独唐代职官与《周礼》无关,且更可证明适得其反者。然则论者据《唐六典》一书竟谓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遗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统渊源所致也。兹依时代先后,略述职官渊源流变之史料,而附以辨证焉。

《魏书》一一三《官氏志》略云:

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不为常目,如万骑、飞鸿、常忠、直意将军之徒是也。旧令亡失,无所依据。太和中,高祖诏群僚议定百官,著于令。

孝庄初,以尔朱荣有扶翼之功,拜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

同书七下《高祖纪下》(《北史》三《魏本纪》同)略云:

太和十七年六月乙巳,诏曰:远依往籍,近采时宜,作《职员令》二十一卷,权可付外施行。其有当局所疑而令文不载者,随事以闻,当更附之。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朔,引见群臣于光极堂,宣示品令,为大选之始。

寅恪案: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今见于魏收书《官氏志》所叙列者是也。《新唐书》五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有《魏官品令》一卷,其书谅与太和十九年十二月朔宣示群臣之品令有关也。魏孝文之改制,即吸收南朝前期发展之文化,其事已于前论《礼仪章》考辨证明,兹不必详及。

《隋书》二六《百官志·序》略云:

汉高祖职官之制因于嬴氏,其间同异,抑亦可知。光武中兴,聿遵前绪,唯废丞相与御史大夫,而以三司综理众务。洎于叔世,事归台阁,论道之官,备员而已。魏、晋继及,大抵略同。爰及宋、齐,亦无改作。梁武受终,多循齐旧,然而定诸卿之位,各配四时,置戎秩之官,百有余号。陈氏继梁,不失旧物。高齐创业,亦遵后魏,台省位号与江左稍殊。有周创据关右,日不暇给,洎乎克清江、汉,爰议宪章,酌鄷镐之遗文,置六官以综务,详其典制,有可称焉。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唯以中书为内史,侍中为纳言,自余庶僚颇有损益。炀帝嗣位,意在稽古,建官分职,率由旧章。大业三年,始行新令,今之存录者,不能详备焉。

《新唐书》三六《百官志·序》(《旧唐书》四二《职官志·序》略同)略云:

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体皆沿隋故。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监,曰卫,曰府,各统其属,以分职定位。其辨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其为法则精而密,其施于事则简而易行。所以然者,由职有常守,而位有常员也。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寅恪案:上引史文,不待解释,若能注意“高齐创业,亦遵后魏”,“〔隋〕高祖践极,百度伊始,复废《周官》,还依汉魏”及“唐之官制……大体皆沿隋故”数语,则隋、唐官制之系统渊源已得其要领。兹更依旧史之文,略诠论一二,以资参证,至前所谓忽视及误解之点,则于此章之末论之,庶于叙说较便也。

《隋书》二七《百官志》略云:

后齐制官,多循后魏。

寅恪案:高齐职官之承袭北魏,不待赘论。唯其尚书省五兵尚书之职掌及中书省所领进御之音乐诸官,则与后来兵制及音乐有关,俟于后《音乐》章及《兵制章》详论之。

同书二八《百官志》:

〔隋〕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寅恪案:所谓“前代之法”即所谓汉、魏之制,实则大抵自北魏太和传授北齐之制,此隋官制承北齐不承北周之一例证也。杜佑于《通典》二五《职官典》七“总论诸卿”条子注中论隋之改制颇为有识,其后宋人论《唐六典》其意亦同,其言当于下论《六典》时再详引之。杜氏《注》略云:

后周依《周礼》置六官,而年代短促,人情相习已久,不能革其视听,故隋氏复废六官,多依北齐之制。官职重设,庶务烦滞,加六尚书似周之六卿,又更别立寺、监,则户部与太府分地官司徒职事,礼部与太常分春官宗伯职事,刑部与大理分秋官司寇职事,工部与将作分冬官司空职事。自余百司之任多类于斯,欲求理要,实在简省。

寅恪案:杜君卿谓隋之职官多依北齐之制,自是确实。然尚有一事关于职官之选任者,初视之似为隋代创制,而唐复因之,实则亦北魏末年及北齐之遗习,不过隋承之,又加以普遍化而已。其事悉废汉以来州郡辟署僚佐之制,改归吏部铨授,乃中国政治史上中央集权之一大变革也。故不可不略考论之。

《隋书》二八《百官志》(《唐六典》三〇“刺史”条、《通典》三三《职官典》“乡官”条同)略云:

〔开皇三年〕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吏部除授。

〔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

同书七五《儒林传·刘炫传》略云:

〔牛〕弘又问:魏、齐之时,令史从容而已;今则不遑宁舍,其事何由?炫对曰:“往者州唯置纲纪,郡置守、丞,县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则长官自辟,受诏赴任,每州不过数十;今则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

《通典》三三《职官典》“总论县佐”条“汉有丞尉及诸曹掾”句下杜氏《注》云:

多以本郡人为之,三辅则兼用他郡。及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

寅恪案:若仅据此,似中央政府之吏部夺取地方政府州郡县令自辟之权,以及县佐之回避本郡,均始于隋代,然若就其他史料考之,则知殊不然也。如《北齐书》八《幼主纪》(《北史》八《齐本纪》同)略云:

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者。故有敕用外主簿、敕用郡功曹。

《通典》一四《选举典》略云:

其(汉代)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洎北齐武平中,后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赐其卖官,分占州郡,下及乡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后,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后周其刺史僚佐则自署,府官则命于朝廷。

〔隋〕牛弘为吏部尚书,高构为侍郎,最为称职。当时之制,尚书举其大者,侍郎举其小者,则六品以下官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原注云:自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在省司。)

寅恪案:北周刺史尚能自署僚佐,而后魏、北齐州郡僚佐则已多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归之省司,此隋代政治中央集权之特征,亦即其职官选任之制不因北周而承北齐之一例证也。

又《隋书》二八《百官志》略云:

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

《唐六典》二四“左右卫大将军各一人正三品”注略云:

自两汉至北齐,大将军位视三公。至隋,十二大将军直为武职,位左、右台省之下,与右(近卫本考订云:“右”疑当作“古”)大将军但名号同,而统务别。

寅恪案:此为隋制之因于北周而不承北齐者,似为变例。然考所谓柱国大将军之号,其实亦始于北魏之末年,而西魏、北周承之。故隋采此制,可言祧北齐而承魏、周。盖杨氏王业所基,别是一胡化系统,当于后《兵制章》详之,兹仅节录旧籍关于此名号之源流,以备参证,观者自能得之,可不详论也。如《周书》一六《侯莫陈崇传》后(《北史》六〇《王雄传》后、《通典》二八《职官典》“将军总叙”条及三四《职官典》“勋官”条俱略同)略云:

初,魏孝庄帝以尔朱荣有翊戴之功,拜荣柱国大将军,位在丞相上。荣败后,此官遂废。大统三年,魏文帝复以太祖建中兴之业,始命为之。其后功参佐命、望实俱重者亦居此职。自大统十六年以前,任者凡有八人。太祖位总百揆,督中外军。魏广陵王欣、元氏懿戚,从容禁闼而已。此外六人各督二大将军,分掌禁旅,当爪牙御侮之寄。当时荣盛,莫与为比,故今之称门阀者,咸推八柱国家云。今并十二大将军录之于下:

(上略)。

使持节、柱国大将军、大都督、大司马、河内郡开国公独孤信。

(下略)。

右与太祖为八柱国。

(上略)。

使持节、大将军、大都督、陈留郡开国公杨忠。

(下略)。

兹请言宇文泰摹仿《周官》之事,先略引旧史之文有关于此者,然后再讨论之。

《周书》二《文帝纪》(《北史》九《周本纪》同)略云:

魏废帝三年春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叙内外官爵,以第一品为九命,第九品为一命,改流外品为九秩,亦以九为上。

魏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建六官。初,太祖以汉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统中,乃命苏绰、卢辩依周制改创其事,寻亦置六卿官。然为撰次未成,众务犹归台阁,至是始毕,乃命行之。

《北史》五《魏本纪》云:

大统十四年五月,以安定公宇文泰为太师,广陵王欣为太傅,太尉李弼为大宗伯,前太尉赵贵为大司寇,以司空于谨为大司空。

《通鉴》一六一《梁纪》“太清二年五月”载此事,胡《注》云:

宇文相魏,仿成周之制建官。

寅恪案:此即《周书》二《文帝纪》、《北史》九《魏本纪》所谓“大统中置六卿官”者也。

《周书》二四《卢辩传》(《北史》三〇《卢同传》附辩传略同)略云:

卢辩,范阳涿人,累世儒学。辩少好学,博通经籍,举秀才,为太学博士。以《大戴礼》未有解诂,辩乃注之。其兄景裕为当时硕儒,谓辩曰:“昔侍中注《小戴》,今尔注《大戴》,庶纂前修矣。”太祖以辩有儒术,甚礼之。自魏末离乱,孝武西迁,朝章礼度湮坠咸尽,辩因时制宜,皆合轨度。性强记默契,能断大事,凡所创制,处之不疑。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专掌其事。未几而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器用,多依古礼,革汉、魏之法,事并施行。辩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自兹厥后,世有损益。于时虽行《周礼》,其内外众职又兼用秦、汉等官,今略举其名号及命数,附之于下:

柱国大将军,大将军。

右正九命。

骠骑、车骑等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雍州牧。

右九命。

骠骑、车骑等将军,左、右光禄大夫,户三万以上州刺史。

右正八命。

(下略)。

《隋书》二七《百官志》略云:

周太祖初据关内,官名未改魏号。及方隅粗定,命尚书卢辩远师周之建职,置三公、三孤,以为论道之官;次置六卿,以分司庶务。制度既毕,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观上所引旧载宇文泰摹仿成周,创建官制之始末,亦可略知梗概。《周礼》一书,其真伪及著作年代问题古今说者多矣,大致为儒家依据旧资料加以系统理想化之伟作,盖托古改制而未尝实行者,则无疑义也。自西汉以来,摹仿《周礼》建设制度,则新莽、周文帝、宋神宗;而略傅会其名号者,则武则天,四代而已。四者之中三为后人所讥笑,独宇文之制甚为前代史家所称道,至今日论史者尚复如此。夫评议其事之是非成败,本非本章之主旨及范围,故俱置不论。兹所言者,仅宇文泰摹仿《周礼》创建制度之用心及其所以创建之制度之实质而已。

宇文泰凭借六镇一小部分之武力,割据关陇,与山东、江左鼎足而三。然以物质论,其人力财富远不及高欢所辖之境域,固不待言;以文化言,则魏孝文以来之洛阳及洛阳之继承者邺都之典章制度,亦岂荒残僻陋之关陇所可相比?至于江左,则自晋室南迁以后,本神州文化正统之所在,况值梁武之时庾子山所谓“五十年中,江表无事”之盛世乎?故宇文苟欲抗衡高氏及萧梁,除整军务农、力图富强等充实物质之政策外,必应别有精神上独立有自成一系统之文化政策。其作用既能文饰辅助其物质即整军务农政策之进行,更可以维系其关陇辖境以内之胡汉诸族之人心,使其融合成为一家,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此种关陇文化本位之政策,范围颇广,包括甚众。要言之,即阳传《周礼》经典制度之文,阴适关陇胡汉现状之实而已。其关系氏族郡望者,寅恪尝于考辨李唐氏族问题文中论之,如《李唐武周先世杂考》所引《隋书·经籍志》之文,即其确证之一也(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本第二分)。约言之,西魏宇文泰改造汉人姓氏及郡望之政策分为二阶段:其先则改山东郡望为关陇郡望,且加以假托,使之与六镇发生关系;其后则径赐以胡姓,使继鲜卑部落之后。迨周末隋文帝恢复汉姓之时,大抵仅回至所改关陇郡望之第一阶段,如隋、唐皇室之郡望仍称弘农、陇西是也。关于北周隋唐人物之郡望,史家记载颇有纷歧,如李弼一族,《周书》《两唐书》弼孙密传及《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俱属之辽东襄平,而《北史·李弼传》及魏征撰《李密墓志铭》则又皆以为陇西成纪人,究其所以纪述差异之故,盖由先后史家依据其恢复不同之阶段以立言所致,其余可以类推,未能一一于此详悉论列也。

又与此关陇物质本位政策相关之府兵制,当于后《兵制章》详言之,于此不置论。兹举一史料可以阐发当日北朝东西分峙之情势者,以为例证。

《北齐书》二四《杜弼传》(《北史》五五《杜弼传》略同)略云:

弼以文武在位罕有廉洁,言之于高祖(高欢)。高祖曰:“弼来!我语尔:天下浊乱,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黑獭常相招诱,人情去留未定;江东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衣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

观高欢之用心,则知当日分争鼎立之情势,不能不有维系人心之政策者矣。夫高欢所据之地,其富饶固能使武夫有所留恋,而邺都典章文物悉继太和洛阳之遗业,亦可令中原士族略得满足。至关陇之地,则财富、文化两俱不如,若勉强追随,将愈相形见绌。故利用关中士族如苏绰辈地方保守性之特长,又假借关中之本地姬周旧土,可以为名号,遂毅然决然舍弃摹仿不能及之汉魏以来江左、山东之文化,而上拟《周官》之古制。苏绰既以地方性之特长创其始,卢辩复以习于礼制竟其业者,实此之由也。否则宇文出于边裔,汉化至浅,纵有政事之天才,宁具诗书之教泽,岂可与巨君介甫诸人儒化者相比并哉!然而其成败所以与新宋二代不同者,正以其并非徒泥《周官》之旧文,实仅利用其名号,以暗合其当日现状,故能收摹仿之功用,而少滞格不通之弊害。终以出于一时之权宜,故创制未久,子孙已不能奉行,逐渐改移,还依汉魏之旧,如周宣帝露门元旦受朝贺时,君臣皆服汉魏衣冠,即可以证明。此事已于前《礼仪章》论之,兹再举一二事于下:

《周书》四《明帝纪》(《北史》九《周本纪》同)云:

武成元年秋八月己亥,改天王称皇帝,追尊文王为帝,大赦改元。

同书三五《崔猷传》(《北史》三四《崔挺传》附猷传略同)略云:

世宗即位,征拜御正中大夫。时依《周礼》称天王,又不建年号。猷以为世有浇淳,运有治乱,故帝王以之沿革,圣哲因时制宜。今天子称王,不足以威天下,请遵秦汉称皇帝,建年号,朝议从之。世宗崩,遗诏立高祖。晋公护谓猷曰:“鲁国公禀性宽仁,太祖诸子之中年又居长,今奉遵遗旨,翊戴为主,君以为何如?”猷对曰:“殷道尊尊,周道亲亲,今朝廷既尊《周礼》,无容辄违此义。”护曰:“天下事大,但恐毕公冲幼耳。”猷曰:“昔周公辅成王以朝诸侯,况明公亲贤莫二,若行周公之事,方为不负顾托。”事虽不行,当时称其守正。

寅恪案:周明帝世距始依《周礼》创建制度之时至近,即已改天王之号,遵秦汉称皇帝,盖民间习于皇帝之尊称已久,忽闻天王之名,诚如崔猷所言“不足以威天下”,即不足以维持尊严之意,故不得不先改革之也。又宇文护不依《周礼》立子,而依殷礼立弟,亦不效周公辅成王者,所以适合当时现实之利害也。夫《周礼》原是文饰之具,故可不拘,宇文泰已如是,更何论宇文护乎?

《周书》二三《苏绰传》(《北史》六三《苏绰传》同)略云:

自有晋之季,文章竞为浮华,太祖欲革其弊。因魏帝祭庙,群臣毕至,乃命绰为《大诰》,奏行之。自是之后文笔皆依此体。

《通鉴》一五九《梁纪》中“大同十一年(即西魏文帝大统十一年)六月丁巳魏主飨太庙”条,胡《注》云:

宇文泰令苏绰仿《周书》作《大诰》,其文尚在,使当时文章皆依此体,亦非所以崇雅黜浮也。

《周书》二二《柳庆传》(《北史》六四《柳虬传》附庆传同)略云:

〔大统〕十年,除尚书都兵郎中如故,并领记室。时北雍州献白鹿,群臣欲草表陈贺。尚书苏绰谓庆曰:“近代以来,文章华靡,逮于江左,弥复轻薄,洛阳后进,祖述不已。相公(宇文泰)柄民轨物,君职典文房,宜制此表,以革前弊。”庆操笔立成,辞兼文质。绰读而笑曰:“枳橘犹自可移,况才子也。”

寅恪案:苏绰作《大诰》在大统十一年。《周书》二《文帝纪》(《北史》九《魏本纪》同)载魏恭帝元年夏四月帝大飨群臣,太祖(宇文泰)因柳虬之责难,令太常卢辩作诰谕公卿,其文体固无异苏绰所作之《大诰》,但一检《周书》四《明帝纪》所载武成元年后之诏书,其体已渐同晋后之文,无复苏绰所仿《周诰》之形似,可知此种矫枉过正之伪体,一传之后,周室君臣即已不复遵用也。若更检《周书》,则见《明帝纪》所载武成元年前一岁九月丁未帝幸同州故宅,赋诗曰:

玉烛调秋气,金舆历旧宫。还如过白水,更似入新丰。霜潭渍晚菊,寒井落疏桐。举杯延故老,令闻歌大风。

则竟是南朝后期文士、北周羁旅累臣如庾义城、王石泉之语,此岂宇文泰、苏绰创造《大诰》文体时所及料者哉!

又近日论文者有以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乃远承北朝苏绰摹仿古体之遗风者,鄙意其说甚与事实不合。盖唐代贞元、元和古文运动由于天宝乱后居留南方之文士对于当时政教之反动及民间俗体文之熏习,取古文之体,以试作小说,而卒底于成功者。此意尝于《论韩愈与唐代小说之关系》一文(见《哈佛亚细亚学报》第一期)中略发之,以其与本书无涉,故不多及也。

兹所举一二例已可证宇文泰摹古之制,身没未久,其子孙已不能遵用,而复返于汉魏,渐与山东、江左混同,至隋氏继其遗业,遂明显不疑,一扫而几尽去之。盖《周礼》本其一时权宜文饰之过渡工具,而非其基本霸业永久实质之所在。此点固当于《兵制章》详论之,然就职官一端,亦阐明此意,而知宇文所摹仿之周制其实质究为如何也。

所谓周礼者乃托附于封建之制度也,其最要在行封国制,而不用郡县制,又其军队必略依《周礼·夏官·大司马》之文即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制。今据《周书》《北史》卢辩传所载不改从《周礼》而仍袭汉魏之官职,大抵为地方政府及领兵之武职,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致亦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其地方政府既仍袭用郡县制,封爵只为虚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军事则用府兵番卫制,集大权于中央,其受封藩国者,何尝得具《周官》所谓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设置乎?

又《周书》二三《苏绰传》(《北史》六三《苏绰传》同)略云:

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四,擢贤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公卿之胄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来,极力摹仿南朝崇尚门第之制(见《魏书》六〇《北史》四〇《韩麒麟传》附显宗传),而苏绰实亦即宇文泰不尚门资之论,其在当时诚为政治上一大反动。夫州郡僚吏之尚门资犹以为非,则其不能亦不欲实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获之政权,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虽效《周礼》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县之制,绝无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晋书》三九《荀勖传》略云:

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

然则汉魏以来中央政府职官重复,识者虽心知其非,只以世之所习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仿《周礼》托体甚高,实则仅实行其近代识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议,而加以扩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宇文创建“周官”之实质及其限度如此,论史者不可不正确认识者也。

前所谓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质,兹略加阐明。关于此书之施行问题,《四库全书》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确之论断,近日本西京东方文化研究所《东方学报》第七册内藤乾吉氏复于其所著《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详为引申。故《六典》一书在唐代施行之问题已大体解决,不必别更讨论。但寅恪此书主旨在说明唐代官制近承杨隋,远祖(北)魏、(北)齐而祧北周者,与《周官》绝无干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于《六典》之形式,不明了其成书之原委,而生误会,遂谓其得《周官》遗意者,与寅恪所持之说不合,不得不略举史实,以为证明。虽所举材料不出四库馆臣所引之范围,但彼等所讨论者为《六典》施行与否之问题,寅恪所考辨者为唐代官制渊源系统之问题。主旨既别,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刘肃《大唐新语》一九《著述类》(参《新唐书》五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六典》三十卷”注文及一三二《韦述传》,又程大昌《考古编》九“《六典》”条)云:

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沉吟岁余,谓人曰:“坚承乏已曾七度修书,有凭准,皆似不难,惟《六典》历年措思,未知所从。”说又令学士毋婴(煚)等检前史职官,以今(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僚陈贺,迄今行之。

陈振孙《书录解题》六《职官类》“《唐六典》三十卷”(参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七《职官类》“《唐六典》”条)云:

题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历年,未知所适。又委毋煚、余钦、韦述,始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艰难。其后张九龄又以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书院。(武英殿聚珍本原注案:《唐书·艺文志》张说以其事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及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委苑咸者,乃李林甫也。至云“二十六年冬草上”,考《新旧唐书》,九龄以二十四年罢政事,寻谪荆州,程大昌谓书成于九龄为相之日,当在二十四年。林甫注成奏进,当在二十七年。故是书卷首止列林甫,而不及九龄也。)

今案《新书·百官志》皆取此书,即太宗贞观六年所定官令也。“周官”六职视《周礼》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证。唐制内外官与周制迥然不同,而强名“六典”,可乎?善乎?范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书省,是政出于二也。既有尚书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于三也。”(寅恪案:此上乃范祖禹《唐鉴》二“武德七年”论文。)本朝裕陵好观《六典》,元丰官制尽用之,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机事往往留滞,上意颇以为悔云。

寅恪案:唐玄宗欲依《周礼·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饰太平。帝王一时兴到之举,殆未尝详思唐代官制,近因(北)齐、隋,远祖汉、魏,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难强为傅会也。故以徐坚之学术经验,七次修书,独于此无从措手。后来修书学士不得已乃取唐代令式分入六司,勉强迁就,然犹用功历年,始得毕事。今观《六典》一书并未能将唐代职官之全体分而为六,以象《周礼》之制,仅取令式条文按其职掌所关,分别性质,约略归类而已。其书只每卷之首列叙官名员数同于《周礼》之序官,及尚书省六部之文摹仿《周礼》,比较近似。至于其余部分,则《周礼》原无此职,而唐代实有其官,倘取之以强附古经,则非独真面之迥殊,亦弥感骈枝之可去。徐坚有见于此,是以无从措手,后来继任之人固明知其如是,但以奉诏修书,不能不敷衍塞责,即使为童牛角马、不今不古之书,亦有所不能顾,真计出无聊者也。由此言之,依据《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证明唐代现行官制合于《周礼》,且转能反证唐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而此反证乃本书主旨之所在也。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览《六典》尚书省六部职掌之文,而招现一种唐制实得《周礼》遗意之幻觉者,盖由眩惑于名号所致,兹不欲详辨,仅移写唐儒论武曌改制之言于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唐会要》五七“尚书省分行次第”条云:

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通典》二三《职官典》五“吏部尚书”条,《周礼·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国”下《注》云:

变“冢”言“太”者,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宰,列职于王则谓之太宰。宰,主也。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以佐王理邦国。汉成帝初,分尚书,置四曹,盖因事设员,以司其务,非拟于古制也。至光武,乃分为六曹。迄于魏、晋,或五或六,亦随宜施制,无有常典。自宋齐以来,多定为六曹,稍似《周礼》。至隋六部,其制益明。大唐武太后遂以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兵部为夏官,刑部为秋官,工部为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若参详古今,征考职任,则天官太宰当为尚书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于夏官之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