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该懂点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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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人生有四大喜事,分别是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这第三件说的就是结婚,可见结婚对普通人而言是多么重要。大家也通过举办婚礼、宴请亲朋,以示隆重,但在此之前,更应该重视的是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指的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一一说明,领证之前需要注意的七个问题。

1.双方主动进行婚前检查,互相了解婚前报告。

婚前检查非常重要,不但可以防止隐瞒病情的骗婚,而且可以对男女双方的健康、下一代优生及发育负责。婚前检查是减少遗传性疾病,减少父母把生理缺陷和不健康因素传给后代的关键一环。

婚检过程中,专业的医生会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新人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还会根据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及有关个人和家族先天性疾病、遗传病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指导。总之,婚检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男女双方婚后的健康幸福。

2.双方交换征信报告,避免债务纠纷。

征信报告中记载着贷款项目、金额、还款情况、按揭购房情况、配偶情况等。通过征信报告可以看出对方是不是“老赖”,结婚后是否还有购房资格,以及对方的婚姻状态等。

3.查看对方有没有犯罪记录和经济纠纷,确认是否有案底,这一点对孩子的前途有影响。若将来孩子需要通过政审,则须提供自己和父母的无犯罪证明。

如果父母有刑事案底:孩子考大学时,想报考军事院校、警察院校等提前批次录取的院校,是无法通过政审的;孩子找工作时,想报考公务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公检法单位等,也无法通过政审。

不同地区的政审标准不一样,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通常不予以录用:

第一,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政审不合格。

第二,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政审不合格。

4.要注意了解对方个人信息。

如果结婚对象的户口不在一个地方,双方是经人介绍或网上认识的,结婚前一定要去对方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了解一下对方的品德评价和原生家庭的状况。再次确认对方是否单身,如果是离异的情况,要让对方出具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通过诉讼离婚的,要求对方出具离婚的法律文书。

5.不要未婚先孕。

法律规定结婚自愿原则,男女双方都有权利决定结不结婚,就算未婚先孕,女方也没有权利强迫男方同其结婚,反之亦然。

另外,未婚先孕,如果之后不能结婚并选择生下孩子,不仅女方没有保障,还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如果选择不生下孩子,因此造成的习惯性流产、不孕甚至生命危险,都将由女方承担。因此为了避免怀孕后给女方造成困惑和麻烦,一定不要未婚先孕。

6.签署婚前协议。

如果双方系再婚、婚前有正在经营的企业,或者双方婚前打算购买房屋,上述情况下婚后很容易发生争议,一定要签署婚前协议,规避难以预料的风险。不要认为签署婚前协议是一种不够信任对方的表现,实际上,这是对彼此的保障。

7.彩礼。

彩礼的给付时间很重要。如果是结婚登记前给付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给付并且没有明确说明是彩礼性质的,一般按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

2013年,张某(女)经媒人介绍与刘某(男)相识,两人于2013年5月2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此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姻状况并不美满。同时,张某得知刘某在婚前欠下诸多外债,总共有20万元。刘某声称婚后还债,是拿自己的工资进行偿还,没有损害张某的利益。但张某表示无法接受,并要求与刘某离婚。

律师说法

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此前刘某婚前所欠款项20万元,也应由刘某自己偿还。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刘某与张某结婚后的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这其实意味着,刘某在婚姻期间偿还债务是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损害了张某的利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