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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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关错案的各种认识

从规范性文件对错案的界定和学者们有关错案的看法可以看到,关于错案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尚未形成共识。

一、中央法律和司法文件中的错案

在我国法律中,“错案”一词出现的频率非常低,仅在《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中各出现过一次。未修改前的《法官法》第32条和《检察官法》第35条所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不得有的行为中的第8项都是“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这里的错案是什么,相关法律未做解释。《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于2019年4月修订,在《法官法》第46条和《检察官法》第47条所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中,上述内容被删除,但第5项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中有与错案相关的表述,其中《法官法》的表述是“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官法》的表述是“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有“判决错误”的表述,即“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法官责任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主要是于1998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2008年制定、201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在《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没有与错案相关的表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也没有出现“错案”一词,但在第8、9、12、14、22条出现了“裁判错误”的表述。例如,第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第14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89条中有错误裁判的内容,具体规定是:“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里的裁判错误或错误裁判都应当理解为裁判书中记载的裁判结果错误比较合适。

二、地方法院规范性司法文件中的错案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北大法意的法律法规搜索系统和各地法院网收集到了70多件地方关于法官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绩效考核方面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9件,其中8件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件是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中,《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于2007年废止,其理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也已经颁布了相应的规定,为维护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统一”。《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决定》,2007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载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http://www.pkulaw.cn.[法宝引证码]CLI.10.201433。以下引注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的文献均仅标注“北大法宝引证码”,不再一一标注该数据库网址。《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于2000年被废止,之后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条例和规定,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法宝引证码]CLI.12.218278。淮南市的《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于2010年被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没有任何说明。《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法宝引证码]CLI.10.430638。

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地方法院制定的,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5件,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有11件,基层人民法院制定的有45件。

从文件标题来看,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的使用了“错案责任”,有的使用的是“违法办案责任”,法规适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行政部门等司法和执法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除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使用了“错案责任”外,其他省使用的都是“违法责任”或“过错责任”。11家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件中使用“违法责任”的有4件;使用“错案责任”的有4件;使用“差错责任”的有两件;使用“审判责任”的1件。45家基层法院的文件中使用“错案责任”的有26件。上述数据表明,全国只有部分法院将其实行的法官责任制度称为错案责任追究制。

通过对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内容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这些文件对错案的界定方式、所界定的错案范围的大小、具体的文字表述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是有的从程序标准上界定错案范围。法院错案指的是被二审或再审法院改变或撤销的裁判。《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2007年3月29日发布,已失效。[法宝引证码]CLI.10.173187。第8条规定:“审判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二)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1996年1月30日发布,已失效。[法宝引证码]CLI.10.6658。第8条的规定基本相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判责任制和办案绩效考评“两个办法”的通知》(齐中法〔2013〕74号),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13.1051982。第17条规定:“错案是指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审理,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审判执行案件,经过审判组织确认,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除外。”

二是有的将错案界定为裁判和执行结果错误的案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13.594772。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是有的将错案区分为行为错案和结果错案。例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的规定就是如此,然而,该条虽然列举了10种错案情形,却并没有说明哪些属于结果错案,哪些属于行为错案。参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第三部分第(二十一)项,载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y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2011/05/id/305265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四是有的从实体标准上界定错案。例如《淳安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或过失致使所作判决、裁定(调解)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执行错误的案件,属错案。”《淳安县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载淳安千岛湖门户网站,http://www.qdh.gov.cn/issue/root/sub/fy_fy/fy_fy_gzzd/20060719/8ac77f232c2029cc012c3359410f5551/index.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9日。

五是有的将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结合起来界定错案。例如《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其第6条规定的错案情形是:①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立案受理的。②刑事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定性错误,明显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导致有罪被判无罪,无罪被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经二审、重审或再审改判的。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因错列诉讼主体,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致使判决、裁定不当,经二审、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民事、经济案件因违法调解致使调解协议显失公正,经再审予以纠正的。④案件审理中,因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经二审发回重审或本院再审予以改判的。《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载巢湖市政府网,http://www.chaohu.gov.cn/template/report_detail.aspx?News_Id=169,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9日。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所列举的错案的各种情形来看,可能被纳入错案范围的案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法官行为违法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的案件、裁判结果错误案件、裁判文书差错案件、执行结果错误案件。地方法院就在这些类型的案件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加以取舍。从取舍的情况看,错案范围小的,错案仅指违法行为导致的裁判错误案件和执行结果错误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错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行为的违法性与裁判和执行结果的错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就是如此。而错案范围大的,最大可包括上述各种类型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过程、结果和文书存在错误的所有案件都被纳入错案的范围,例如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仅如此,通过仔细阅读各地法院关于法官责任的规范性文件还会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每一类错案所列举的具体情形和文字表述都有很大差别。

三、关于错案的不同认识

有两位法官曾经“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分别对100名法官、100名律师、200名社会民众三个群体关于错案的认定标准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将错案以罗列的方式划分为裁判结果错误、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改判或再审、故意枉法裁判、重大过失致使当事人权益受损、裁判文书瑕疵等共9项标准。法官群体中76%的人认为故意枉法裁判的为错案,10%的人认为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为错案,8%的人认为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改判或再审的为错案,4%的人认为程序错误的为错案,2%的人认为法律适用错误的为错案。律师群体中44%的人认为故意枉法裁判的为错案,35%的人认为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为错案,15%的人认为程序错误的为错案,6%的人认为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改判或再审的为错案。社会民众群体中62%的人认为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为错案,18%的人认为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改判或再审的为错案,10%的人认为重大过失致使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为错案,10%的人认为利益诉求没被满足的为错案。”李洪波、石东洋:《错案界定的现实偏差及要件重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从这个调查结果可以看到,人们对于错案的认识比较混乱。

法学者们对错案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差异。从研究情况来看,虽然现有研究对刑事错案的研究比较多,也比较深入,但是对其他类型错案的研究却相对较少。虽然把所有类型的错案归为一种法律现象所做的研究不少,但是不深入。从中国知网搜索有关错案的专门研究,最早对错案进行研究的中文论文是杜茂筠的《论错案》。该文对错案的认识是:“所谓错案,概括说,就是指对讼案的处理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言。对此,人民通常称之为冤假错案。”杜茂筠:《论错案》,《宁夏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对错案的这种界定,主要考虑了错案的实质判断标准,而没有考虑认定错案的法定主体和程序等形式标准。该论文主要对错案的类型和实质判断标准做了一定程度的分析。2014年,陶婷的博士论文《错案论》对错案的界定、表现、成因、发现与纠正、对法律发展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该论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考察错案,认为“将既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事实,从而得出判决结果,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结果)。严格意义上讲,不论是大前提、小前提抑或是结论为假,这一案件就应认定为错案。”陶婷:《错案论》,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第1页。这也是在实质意义上认识错案。大多数有关一般意义的错案讨论是在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研究中展开的,而且关于错案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差别,以下举出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错案是指审判人员和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而办理的、依法应当改判或纠正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参见肖文昌:《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几点思考》,《法律适用》1993年第6期。这是结合违法性标准、形式标准和追责标准所认识的错案。

第二,审判人员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导致处理结果错误并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参见于伟:《错案标准的界定》,《法学》1997年第9期。这种认识和上一种认识相比少了形式标准,且将责任主体限定在审判人员。

第三,错案是指最终生效的裁判完全改变了前一审级的判决,前一审级在案件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上出现重大差错。参见马渊杰:《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8日,第2版。这种认识排除了程序违法和追责标准这两种考量因素,是结合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所认识的错案。

第四,错案是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参见金汉标:《“错案”的界定》,《法学》1997年第9期。这种认识也是兼顾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但相对于上一种认识而言,将形式标准限定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改判,缩小了错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