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中国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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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维价值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意蕴内在地规定了国家治理这项系统工程的行为域,预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与现实拓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从统一价值论来看,事物价值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主体特性、客体特性以及介体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事物的价值实际上涵盖三个方面:主体价值、客体价值以及介体价值,它们是整体价值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维价值实际上也内在地包含这三个基本要素。从它的主体价值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它的客体价值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面向于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从它的介体价值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落脚于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重价值

主体价值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1]。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智慧地通过建构现代国家的形式将人的发展与国家的建设有机地连接起来。现代国家的构建并不是一个无生命特质的结构性框架,它的活力与生命表征在于通过国家治理的范围以及国家治理的效度得以展现。在国家治理实践的发展过程中,人民的权利诉求始终是国家治理事业不断前行的动力源泉。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于回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各项基本权利的诉求,这是它诞生的实然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诉求,使人民群众有越来越多的获得感,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项国家治理事业的发展是一种粗放型、非均衡式的发展,它通过优先发展经济权利的战略,造成了国家治理在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以及生态文明领域的建设上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逊色于它在经济领域的治理效能。更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这种粗放型、非均衡式的国家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生态权利的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全面利益诉求不一致,有悖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鉴于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声而出,它以深化改革为实践坐标,通过探索集约型、均衡式发展的模式,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全面发展,最终服务于人民群众全面的利益诉求以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

客体价值即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如果说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主体价值为旨归的话,那么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大小将直接作用于国家治理主体价值的实现程度。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公共事务是国家治理的客体指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事务治理有效性是反映国家治理有效性客体价值的根本指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探索出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国家治理之路,公共事务治理有效性大幅提升。然而,随着国家治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国家治理认知与布局难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的要求,并且积累了一系列的治理问题与矛盾,诸如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破坏严重、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以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凸显,群体性事件与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为了推动公共事务治理有效性的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它试图通过打破过去那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单向渐进调适逻辑,探索系统发展与整体布局的顶层设计逻辑,力图突破国家治理实践中的“木桶效应”,避免中国走进现代化的陷阱之中。概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以提高公共事务治理有效性为现实诉求,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以及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整体发展的科学治理道路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共事务治理有效性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客体价值的内在规定性。

介体价值即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是介体的主要内容,从三者的关系来看,国家治理主体和客体内在地嵌入国家治理介体提供的时空体系之中,最终型塑了一个有机互动的国家治理生态体系。在这个生态体系之中,公平正义是其得以有效运转的行为逻辑,它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介体价值。以往,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认知更多的是从社会环境的维度来理解,诚如罗尔斯指出的那样,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基于对国家治理的介体价值——公平正义认识上的偏差,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治理实践在很长一段时间步入人类中心主义的“魔咒”。一方面,国家治理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实现为旨归,不断地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上提高公共事务治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由于对自然环境治理的忽视,国家治理在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上的成果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环境破坏带来的系列生态危机的稀释。有鉴于此,公平正义的内涵与外延在国家治理的实践困境下逐步拓展到生态领域,环境正义成为建构人类、自然、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准则。与之类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沿着重经济领域建设、轻生态领域保护的“非均衡发展逻辑”运行,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剪刀差”越来越大,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济发展的质量,从根本上影响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了纠正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地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之中,并提出了以建设美丽中国为核心,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战略规划[3]。从总体上来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现实拓展而不断发展的,通过全方位地理解与把握公平正义在自然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综合价值,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主体价值、客体价值以及介体价值的全面实现,形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互动、和谐发展的国家治理新格局。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二元性”

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区分的框架下,西方的治理意在通过提供法律、秩序、财富、公民自由为公民个体实现生活理想创造条件,并使他们由此获得一个无论多么狭小但却不受干涉的私人活动领域,其核心价值理念是自由(主要是消极自由)。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上体现的主要是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所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蕴含的结果平等倾向,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观念所蕴含的起点平等和过程平等倾向,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观所指向的积极平等[4],就被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为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价值观念。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理念是人民民主,其实质上的价值蕴含是平等,不仅有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也包括旨在促进实质平等的资源平等观和能力平等观,如“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政策等。中国之所以秉持平等的人民民主理念,首先是源于历史的选择,其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和自由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两种基本类型,承担着现代国家正当性论证的任务,只不过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不同。前者的根基在“全体”,后者的内核是“个体”,其共同的理据在于“民”主,因对“民”的界定而显出其差异。立基于个体的自由民主使得现代世俗国家的正当性论证陷入无休止的争议和冲突之中,突出地表现为哈贝马斯所指出的“现代性的困境”:立基于个体的主体理性无法形成伦理总体性或一体化的力量。[5]对于在列国竞争中处于弱势而面临现代主权——民族国家建构任务的中国有识阶层来说,通过将“民族”(整体性)与“人民”相等同,可以为现代世俗国家的主权提供正当性理据。因而,人民民主就成为比自由民主更好的理念选择。人民民主的核心价值是平等,它不可能由抱持传统理念的士大夫阶层来担当,而是由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社会进步阶级组成的政党(革命党)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是人民民主理念的实践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组织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次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党对人民民主理念的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归根结底是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合理利益诉求,提升民生福祉,实现人民的“幸福梦”。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目标,必须立足于人民民主的政治理念上。“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失去了人民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工作就无从谈起。”[6]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4].高奇琦:《论西方政治哲学平等思想与民族平等理论的发展》,《民族研究》2013年第3期。

[5].[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