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账簿、凭证管理
任务引例
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曾向小张了解企业是否设置账簿情况,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小张对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建立账簿、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如何领购使用发票还有很多疑问,你能帮助小张解决吗?
任务目标
明确欣欣公司账簿设置与保管的要求,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等凭证。
学习任务课业单
学习指南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与保管
(一)涉税账簿的设置要求
1.设账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小贴士
2.报送财务、会计制度的时间要求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涉税信息的补充登记后,应在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将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报送银行存款账号的时间要求
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当自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税账簿的保管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思考与分析
二、发票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小贴士
(一)发票的领购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注意,申请的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3)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繁多,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一般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即除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
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普通发票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泛,使用主体最多的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那些性质特殊,使用对象明确,使用范围较窄,用途单一且经法定机关审批使用的各类营业收款凭证。如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在某些特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营业收款凭证。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思考与分析
3.发票的领购方式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主要有三种: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
(1)批量供应。
批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间内的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引起管理上的问题。这是主要针对领购自用发票(衔头发票)的纳税人采取的购票方式,主要适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单一、发票管理规范的单位。
(2)交旧购新。
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领购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实行交旧验新方式领购发票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业户,但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除实行发售担保方式发售发票外,同时实行交旧验新。
(3)验旧购新。
验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这一方式,主要是对那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流动性较大、较易发生短期经营行为、纳税意识不强、发票保管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的。采用这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旧票存根的审核,核查其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缴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缴纳。同时可以通过对个体工商户已使用发票的审查,掌握其纳税定额是否合理,为核定下期的应纳税定额提供参考的依据。
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的区别仅在于存根是由税务机关保存,还是由用票人保存。
思考与分析
4.发票的领购程序
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新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1)普通发票的领购程序。
1)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初次发票领购手续时,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见表2-6),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后,领取《发票领购簿》。未核准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表2-6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小贴士
2)领购普通发票。
经核准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领购薄》、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并取得收据。发票领购以后,应将其与《发票领购薄》记载的种类、数量、名称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
再次领购发票只需要携带《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直接领购即可,无需申请。
3)自行印制普通发票。
对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规定办理领购手续。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具体办理程序为: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填写《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见表2-7)(也叫《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申请表》),写明所需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完毕后,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表2-7 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
1)提出购票申请。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初次发票领购手续时,首先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见表2-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见表2-8)、《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表2-9),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新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表2-8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表2-9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领取《发票领购簿》后,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还需到开票设备服务商购买、安装税控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然后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因此一般纳税人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企业名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限额;购票限量;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开票机数量;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3)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关发售,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第一次领票时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控设备(金税盘或IC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等。非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发票领购簿》、税控设备(金税盘或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上一次发票的使用清单、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关予以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同时开具收据交纳税人。
资料卡
小贴士
(二)发票的使用
1.开具条件
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专库保管,专账登记,定期盘点。
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