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会计(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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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 纳税会计概述

一、纳税会计的含义

纳税会计是以国家的现行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的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清算的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既涉及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又涉及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还涉及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范畴、法学范畴、会计学范畴。

二、纳税会计的发展、目标、职能

(一)纳税会计的发展

纳税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法与会计准则为税收制度的发展和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二者的相互协调,为纳税会计的独立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提供了条件。

纳税会计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国家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并存阶段;二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影响、互促发展阶段;三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各司其职阶段;四是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纳税会计分离并存阶段。

(二)纳税会计的目标

纳税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机关、投资人等纳税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其具体的工作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为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

2.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纳税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要按会计法规做调整分录,还要在财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纳税的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才能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务。

3.实施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决策

纳税会计涉及的是与企业纳税有关的特定领域。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事先进行税负测算,做出税负最轻的决策,并在事后进行税负分析,是纳税会计的主要目标,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纳税会计的职能

纳税会计具有一般会计的共性职能,即核算和监督职能,但由于纳税会计只对纳税人的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其核算和监督职能是特定的。具体地说,纳税会计的职能,一是正确核算纳税人的涉税会计事项,二是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

正确核算纳税人的涉税会计事项是指纳税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等,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活动,包括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从而为国家组织税收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纳税会计核算的税务活动及提供的资料,还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指纳税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通过一系列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方法,监督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情况,监督企业收益的分配。通过纳税会计对企业纳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法令的贯彻实施。

三、纳税会计的对象

纳税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方面,包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业务活动,是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罚款等活动的货币表现。纳税会计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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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确认与核算各项收入,不仅是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流转税的依据,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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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确认的费用与税法上的应税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何确认与核算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与费用,直接关系到有关税款(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的正确性。

(三)利润(或亏损)

利润(或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正确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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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的当期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四)税款计算与缴纳

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既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纳税申请表,正确、及时地解缴税款入库,也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算账、报账。

(五)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进行计算和审批。因税收减免而引起纳税人收回退还的税款等经济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纳税会计的核算、申报、收取和登记。

四、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是在传统会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会计特征形成的。

(一)设置账户

纳税会计要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涉及的账户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及其明细账户、“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

(二)复式记账

纳税会计利用复式借贷记账法对每一项涉税业务以相同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登记,借以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纳税会计的计税、报税、交税、税款抵扣、税收优惠都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进行纳税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取得和填制合法、合规的涉税业务原始凭证,在此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并认真加以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确认税款抵扣、登记账户、计算缴纳税款、申请税收优惠等。纳税会计有关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定额税款通知书、预缴税款通知单、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印花税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免凭证。

(四)计算计税成本、费用、损失、应税收入

依照税法的要求,考虑并正确计算计税成本、费用、损失是纳税会计必不可缺的过程。例如,增值税的计税营业额中有的要包括价外费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往往与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范畴不一致,因此,企业的纳税会计要按税法的规定正确确认应税收入。

(五)差异调整、纳税计算

会计和税收的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的确认方面。企业应按税法、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对某一会计期间的会计收益进行调整,正确计算当期应缴税款,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编制纳税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写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额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会计报表是总括反映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五、企业的纳税程序

企业依法纳税的一般程序为:纳税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接受税务稽查。

(一)纳税登记

根据规定,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在营业执照办领后及时办理或变更相关事项(最迟不得超过30日):(1)税务机关补录涉税基础信息(包括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信息、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2)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3)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制;(4)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5)首次领购发票的,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资料,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票种及数量领购发票;(6)办理注销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申请人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账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写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这是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核自缴方式、申报核实缴纳方式、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定额申报缴纳方式。

(五)接受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纳税检查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的有计划的专业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以及偷逃税行为进行审核和查处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六、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就其主管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争议进行复查的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能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

2.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经复议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或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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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复议机关: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