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石女能否登记结婚?
法律焦点
石女能否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患有生殖器官先天缺损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现实案例
周红(化名),1982年3月8日出生,方敏(化名),1982年4月5日出生。两个人在中学期间就互有好感,但理智的他们为了学业,没有走入早恋的行列。高中毕业后,二人如愿以偿的考入了同一所大学。大学期间他们终于勇敢地牵起了对方的手,一同投入爱情的海洋。大学毕业后,两个人又考入了同一所大学,一起攻读硕士研究生。朝夕相处的甜蜜日子,还有情投意合的稳定感情,促使两个人开始谈婚论嫁。在周红和方敏打算登记结婚时,方敏的父母却表示坚决反对。原来,经检查发现周红是石女。方敏知道这个消息后,仍然坚持与周红结婚,他的这一举动让周红感动而欣慰。但是方敏的父母固执己见,告诉方敏,法律规定: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婚。
方敏的父母说的是真的么?周红和方敏是否能顺利的登记结婚呢?
法律建议
周红和方敏可以登记结婚。
法律讲解
生殖器官先天缺损在婚姻法中称为生理缺陷,也称为不能人道,主要的情形包括天阉或石女等。我国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对于此类情况能否登记结婚均有一个发展过程。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依据相关配套规定和解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等;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和该法2001年修正案,两部法律都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也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成立是以两性审理差别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一方不能人道,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所以主张应禁止此类人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生活内容是多方面的,性生活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他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与其结为伴侣,法律上不必强行禁止。他们可以在生活上相互扶助、照料,行使其他权利义务,对双方和社会并无不利之处。后一种观点,现是主流观点。且从婚姻法的修改过程可以看出,现行婚姻法应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此外,依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立法精神,国家提倡婚前体检健康证明,但婚前体检健康证明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是否接受婚前体检成为男女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程序。
所以,周红和方敏可以登记结婚。方敏的父母所持的观点是依据旧婚姻法所得出的结论。
法律提醒
由于两性结合毕竟反映了人的自然属性的要求,所以假如因此而使夫妻婚后不能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可以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
文书提示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结婚登记所必须的材料。
案件展望
如果周红和方敏提供了上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顺利的为其进行结婚登记,二人可以结为合法夫妻。
核心法词
结婚的积极条件: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消极条件: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和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