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罪错少年教育矫正的相关研究综述
(一)“矫正”词汇渊源
“矫正”来源于西方国家,是个外来的术语,这一概念多指对罪犯的治疗、改造、矫治、挽救与恢复。在称谓上,美国多用“教诲”“教化”,朝鲜倾向于用“教化”,日本、英国则使用“矫正”一词,我国的称谓较为多样,有“教育改造”“改造教育”“教育矫正”“特殊教育”等。[4]近年来西方国家涌现出许多关于少年犯矫正的相关著作,矫正的研究成果丰富,比如,克莱门斯的《矫正导论》、卢辛·莫林的《论监狱教育》等,这些研究者长期深入地对少年犯罪与矫正问题进行探究,综合运用实验法、追踪调查研究、人种志等研究方法,提出了富有指导意义与实践价值的矫正措施与教育策略。另外还出现从心理学范式研究罪犯矫正问题,涌现出不少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的研究成果,比如班杜拉的《认知心理学》等。他们以认知心理学、人格心理学、行为矫正技术为研究切入点,对犯罪矫正进行深刻的探索。进入20世纪20年代,伴随犯罪矫正治疗模式的兴起和发展,研究者们把少年罪犯视为不正常的病人,希望能够通过医学治疗达到矫正的目的。20世纪中后期,对少年犯罪矫正的实证研究发展迅猛,并逐步向世界各地扩展。然而,到20世纪末期,随着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监狱人满为患,受“马丁逊炸弹”的影响,人们开始对矫正是否有效进行质疑,关于犯罪少年矫正的相关研究不再那么受到推崇,犯罪刑罚的主题历史性地重演了“刑罚报应主义”,大有偏重惩罚轻视教育矫正之势。但总体来说,西方国家对少年犯罪矫正还是侧重于保护,希望通过社会力量引导罪错少年回归社会,因而出现不少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研究。[5]
(二)犯罪少年矫正研究
国外关于犯罪矫正出现不少经典理论,如边沁、福柯、涂尔干、韦伯等人从不同视角提出关于监禁矫正的理论。边沁研究了罪犯狱内功利行为;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不正常的人》《癫疯与文明》等作品中批判性地探讨了规训、权力等问题;涂尔干探究了监狱劳动、分工与社会团结,他对于纪律培养、自由、秩序与道德教育等方面也有诸多论述;凡勃伦论证了歧视性对比与狱内罪犯劳动消极状况的成因;霍华德在《监狱的国家》中提出监狱矫正的制度与策略构想,他将劳动与教诲作为感化罪犯的重要手段,主张缩短刑期制度引导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并且他力主改革监狱的各项生活制度,改善罪犯的生活和条件等,其思想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美国监狱学家克莱门斯·巴特勒斯在《矫正导论》一书中论述各种矫正措施,探究了监狱行刑矫正模式,对矫正制度与矫正模式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李斯特主张教育刑主义,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受到了个人因素和外在环境的影响,刑事政策要立足于个人。对犯罪人进行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对其进行单纯的惩罚,而要基于刑罚个别化,加强对其进行教育矫正,预防违法犯罪,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
国内学者们在罪犯矫正、监狱学、矫正学等领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6]关于少年犯罪矫正理论研究,国内一批学者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犯罪、少年犯的矫正研究,各自从不同的学科视角进行切入,并取得了学术研究的较大建树,产生了一定影响,出现不少有理论深度与学术影响力的学术成果[7],对少年犯教育矫正的原理有了较大突破,对少年犯矫正实务给予了指导。这些著作有些涉及少年教育矫正的制度设计,有些涉及教育矫正的具体策略和方法。然而,国内学者在研究少年犯罪矫正时,或许是专业和工作背景的不同,与机构内矫正(主要是监禁矫正)以及社区矫正的关注点有别;或许是教育矫正的理解还有待加深,对教育矫正基本理论的整体性研究较为薄弱。少年犯罪的矫正研究分为机构内矫正研究和社区矫正研究,因而呈现出部分学者偏向于探究少年犯罪的机构内矫正(研究集中在监狱矫正)的管理和矫正模式,而其他学者则将关注点投注到社区矫正具体策略、方法。也有研究者从刑法学理论视角,对教育矫正中的刑罚制度进行研究,将矫正只视为刑罚执行,研究所得结论难免片面。极少有学者从系统、整体的角度研究矫正,迄今,尚未能够有效整合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观点构建起完整的教育矫正理论体系。
关于犯罪少年矫正的相关研究,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少年犯罪矫正的刑事政策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兴趣点所在,也是少年犯罪矫正研究重点。西方社会对少年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多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出发,立足于儿童保护,采取宽缓的刑事制度策略。一些著名的刑法学学者,如日本的大谷实、森本益之等,也对少年犯罪的矫正制度、政策、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他们所著的《刑事政策学》均将少年犯刑事政策设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国外少年犯罪矫正多基于少年重返社会,关爱和保护儿童生命成长,采用非监禁手段,值得我们借鉴。国内也出现了许多少年犯罪矫正的刑事司法政策探讨,比如,通过刑事政策视域的学理解释,提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建议;[8]基于刑法学概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围绕刑罚制度,比较与借鉴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措施;[9]立足于未成年犯罪矫正的制度提出矫正制度配套改革的策略;[10]基于向度关系分析未成年人收容处遇;[11]针对我国未成年犯监禁处遇制度的评价,包括其价值与缺陷的分析,提出扩大开放式处遇、拓展社会教育资源、健全劳动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对策研究;[12]基于刑法的视角提出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13]
其二,对罪错少年矫正的具体方法研究出现过分类矫正、强制医疗、管理矫正、社会帮扶、激励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宗教矫正、劳动矫正等。国外针对罪错少年的矫正十分重视实证和纵向研究,强调循证矫正,研究结果可验证和评价,具有较高的实践应用价值。因此,国外罪错少年矫正研究大多关注于矫正对策本身,针对矫正模式和方案进行创新。[14]国内犯罪未成年矫正具体策略多从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如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课题组提出要创新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手段以及评价体系,并分别给出具体的对策建议。[15]于爱荣以激励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未成年罪犯矫正中四位矫正激励。[16]冯宇平提出基于未成年罪犯的特殊身心发展特征,在教育矫正思想改造中要注重心理转化,有效运用激励手段,增强矫正的效果。[17]胡配军认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必须提高未成年犯矫正的动机,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其矫正的积极性,借助奖励和惩罚策略,借鉴心理学理论,激励未成年犯改正不良习惯,转化其思想。[18]在矫正策略上,学者们极其强调对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正与心理健康干预,郭金亮等人则通过实证研究提出对青少年罪犯心理矫治,宏观心理矫治主要关注家庭、学校、社会因素;中观心理矫治上提出了区分效应、再认效应、激励效应、相容效应;微观心理矫治提出不同违法犯罪类型的不同矫治手段。[19]邬庆祥针对违法少年教育矫正提出要综合考虑社会化程度、亚文化、社会适应性、心理等因素,根据分类矫正思想,对7类典型违法少年的矫治方法进行了探讨。[20]郭世杰认为由于实践仍停留于起步摸索阶段,省思当前矫治措施,发现存在重宏观而缺乏有针对性的矫治策略的问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有效矫治,应当实现由“宏大法治”向“具体而微”转向。[21]有关学者还特别考察了团体心理咨询(马立骥等,2009)、艺术设计(李杉,2011)、心理剧(何艳丽、赵山明,2012)、“房—树—人”绘画技术(李瑞等,2012)、电影疗法(余青云、张高波,2010)等技术在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干预中的作用与意义。[22]
其三,对犯罪少年的矫正不单包含监禁矫正,社区矫正也是一种重要的形式,社区矫正相关理论主要围绕以下几点。第一,社区矫正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必要性、法理基础、社区矫正的性质、社区矫正的价值、社区矫正的机能、社区矫正理念等。第二,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视角,多主张整合现有的司法和社会资源,引入社会力量,完善少年社区矫正制度。[23]研究内容多涉及少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支持系统构建问题。研究视角多从社会控制论和行刑社会化理论切入。学术界也看到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容易由于身份原因受到社会排斥,逆境遭遇容易引发其负面情绪,进一步带来社会适应问题,因此,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要联合家庭、学校、社工等力量,培养其抗逆能力。[24]第三,还有学者关注少年犯社区矫正当前的现实问题、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25]比如对少年犯社区矫正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其不足之处,并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提出明确帮教人员选拔标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丰富矫正项目种类、规范分类管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等对策。[26]还有不少研究关注少年犯社区矫正的风险、效果、质量评估。第四,有学者关注立法与制度层面,比如,司法部《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涉及犯罪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对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黄延峰认为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诸多契合之处,在目的、价值基础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并归纳出恢复性司法的调解模式、会议模式、愈合小组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应当融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27]陈立毅在分析我国少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和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少年犯进行社区矫正需要结合少年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并从法律体系、适用范围、工作队伍建设、矫正项目、经费投入、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28]张勇认为可将社区矫正制度结合未成年人劳动教养制度,从而构建出开放式的社区矫正,增强对未成年犯矫正效果。[29]
综上所述,尽管近年来国内对犯罪少年教育矫正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从整体来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犯罪少年矫正的理论建设还很不成熟,研究多局限于刑事法律制度以及行刑社会化等,对于从教育学视角开展犯罪少年矫正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三)不良与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教育矫正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在不良行为少年矫正领域的探究较为活跃,矫正方法的提出始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受到重视并得到广泛应用。对于不良行为矫正基础理论最有名、影响最广的当属心理学的几大流派的观点,比如行为主义流派的经典条件反射论(以巴甫洛夫为代表)、以斯金纳为代表的操作条件反射论、以艾里斯为代表的认知行为矫正理论和以班杜拉为代表的社会学习理论。到了20世纪80年代,矫正更是得到了更高的关注,从心理学相关研究论文中以及临床心理治疗上,行为矫正占据了重要的位置。[30]
国内学者们对不良与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教育矫正的研究多主张对少年的认识要实现转变。比如,运用标签理论研究问题少年的形成过程,问题少年形成与社会制度环境以及代际文化冲突、支持系统功能等存在密切的关联,对问题少年的认识要以一种更加包容、开放的心态。[31]对其认识需要科学和全面的把握,从家庭、学校、社会、个体四维度认识不良行为的形成。[32]基于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不良少年是在家庭、学校、社会复杂关系网中被建构与生成的,不良行为并非出现了“问题”或“疾病”,而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不良少年形成与社会有着绕不开的关系,其关键因素在于教育资本分配与“惯习”。[33]对不良少年的研究要由病理学向人本学转变,才能走出困境。[34]总体而言,在不良少年教育矫正的策略探究上,强调教育的自由与人本理念,注重教育引导转化手段的运用,成为基本的共识,然而其实践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实效性有待进一步保障。
基于心理学视角对少年不良行为成因的研究同样聚集了不少研究成果。比如,问题行为与感恩[35],与亲子关系、朋友关系[36]等均存在着关系。我们从中均可以看出环境在不良行为形成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由亲子和同伴关系所构成的关系网对人的深刻影响。此外,儿童家庭功能与其问题行为也有着绕不开的关联。[37]基于心理咨询与治疗实现对“问题少年”的新认识,应认识到问题少年是具有潜力、独特而发展中的个体,深刻反思了传统“理论假设”出发的教育转化。[38]
国内研究者们对不良行为少年教育矫正路向,多主张采用教育引导转化手段。陈慧、沙靖宇等学者提出管理和预防方面的策略。李晓凤、佘双好认为对青少年偏差行为进行教育矫正需要扩展学校社会工作辅导的介入空间。[39]方双虎提出课堂问题行为矫正策略包括权威制止、消退、强化不相容的反应、与家长合作、行为矫正、集体连坐、心理辅导、自我矫正等。[40]黎茂昌对于拯救问题少年的思考来源于电影《心灵捕手》,通过分析电影中心理医生尚恩对问题少年威尔的心理拯救,逐步地运用心理咨询成功建立信任关系、矫正其不良行为。[41]肖建国提出“问题大学生”教育转化的实践策略。[42]夏国栋认为对校园欺凌的治理重在教育预防[43],陈志华同样指出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关键在于改善教育。[44]
工读学校主要是针对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问题少年”进行教育、矫正、转化、挽救,预防其违法犯罪的专门学校。工读教育作为矫正少年不良行为,教育转化问题青少年学生的重要形式,其真正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后期。综观工读教育研究史,我们可以从早期工读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45]窥见工读教育理论发展脉络,找寻到我国工读教育理论探索历程。通过梳理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发现一直以来对工读教育研究多聚焦于问题和对策的泛泛而谈,对其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不足且缺乏深度,总体而言,工读教育的概念、本质、价值等研究相对薄弱。关于工读教育的价值和功能,尽管研究者们的提法各有差异,然而对于“教育、矫正、干预不良行为,预防违法犯罪”等价值却得到了普遍性的认同。夏振明提出工读教育的预防和补救双重职能,一重职能是预防不良行为少年违法犯罪,此职能面向的是未来,对未发生之事的预防;另一重职能则面向过去与当下,着重对已发生之事的补救与当下状态的改变,在于对已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教育转化,矫正其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46]总体上看,学者们的基本观点为,工读教育要为青少年犯罪早期干预、控制和教育矫正提供服务,提出工读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其他系统历来存在着相互配合、互相关联的联系。[47]“工读教育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问题青少年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8]工读教育的功能为“弥补家庭教育不足和普通教育的缺陷,提供特殊的教育环境以及专业化的社会服务”[49]。工读教育需要肩负起教育与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然而当前工读学校一味向普通学校靠拢,偏离了工读学校的基本定位,唯有重新定位工读学校,才能促进工读教育更好地发挥矫治不良行为少年的作用。[50]
从工读教育研究成果总体上看,相比以往的研究有不小的推进,无论从成果数量或质量均有了较大提高。研究范式由最初侧重工读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现状描述逐步地向侧重科学化、实证化与规律剖析、方向反思等深层次问题研究转向,专业化、科学化特征不断凸显。然而当前的理论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研究中存在的几点不足:一是工读教育研究停留在微观与中观层面,而宏观层面的工读教育研究相对薄弱,且工读教育国际比较研究缺乏;二是工读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相比实践研究较为薄弱;三是工读教育多学科视角研究欠缺,缺乏研究深度。这是未来工读教育需要加强和推进的地方。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废除,近两年再无相关研究,当前理论界也鲜有再用此概念,然而不少学者曾对不良行为少年或违法少年的劳动教养进行过探讨。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困境与改革方向,具体对策、存废讨论等,包括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违法行为的处遇、惩治与矫正等问题。第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困境与改革策略。涉及理念、制度、技术三方面[51]。第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之争。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行讨论的基础之上,针对劳教制度的尴尬地位,进一步构想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设计思路,点出了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若干关键性问题。[52]第三,劳动教养废止后的矫正制度设计。相关研究带有前瞻性,劳动教养废止后罪刑结构和刑法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刑事制裁体系需要发生相应的变革。[53]同时,原劳动教养对象需要进行类型化分流与处置,保安处分走向法治化[54]等。
收容教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矫正,尽管近年来缺乏相应的执行场所而逐渐被废置,然而其研究成果也不少。形成的观点主要有:明确收容教养对象及法律性质,[55]关注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审理,[56]需要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的制度,[57]完善相关立法完善,[58]注重收容教养程序正当性[59],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