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研究所用资料
清代文官考核内容较多,涉及时间段长,归纳来看,相关资料丰富,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本书涉及如下几类:
(一)政书资料:主要包括清五朝会典及事例(则例)、处分则例,这类资料对清代文官考核的制度规定及演变记载较为详细,是考订制度的必备资料。
(二)档案资料:清代文官考核档案资料数量大,包括清初的内阁大库档案、雍正朝的内阁史书档案以及乾隆朝以后的上谕档、宫中档朱批奏折、内阁考绩册等,档案对考满、京察、大计内容、执行情况记载详细。
(三)实录资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清历朝实录,实录资料对考核记载有首有尾,弥补了某些档案有奏无旨的弊端,对各省考核奖惩情况,对制度演变及其背景记载详细,有政书和档案资料不具备的优点。
(四)笔记、文集资料:主要是官场笔记、官员亲历的个人文集以及奏疏汇编等,这些资料记载了当时的官员对时政的分析,对考核的认识,对制度的理解等,能够弥补政书记载不足,加深研究者对当时考核的内涵、实施状况及背景的把握。
[1] 关于中国古代政治特点,学界有周及魏晋时期为贵族政治的观点,基于国家机构及政令制定与执行以各级官员为主体,从中国古代王朝政治整体趋势考虑,本书将之表述为“基本上”是“官僚政治”。
[2] 《皇朝经世文四编》(一),卷一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42页。
[3] 《后汉书》(一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5页。原注文为:太公阴符曰:武王问太公,“愿问治乱之要”。太公曰:“其本在吏。”
[4] 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佑集笺注》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5] 杜佑:《通典》卷一八,典一○四,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 杨钟泰:《尚书今文二十八篇解》不分卷,道光十八年载德堂刻本,第十四(a)(b)页。南宋学者释《尚书》,解释三载三考原因之意:“考,核实也。三考,九载也。九载则人之贤否,事之得失可见,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赏罚明信,人人力于事功,此所以庶绩咸熙也。”明代丘濬也解释:“此万世考课之祖。夫三年者天道一变之节也,至于九年则三变矣,天道至于三变则人事定矣……为政于三年、六年不变,固可见其概矣,安知其后何如哉?必至于九年之久而不变,则终不变矣,于是从而黜陟之。”(详见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严考课之法”,[日]中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77页)可见,从人的本性出发,三载三考有其科学根据,清废二考、三考而为三载一考,考满、京察、大计均遵照行。
[7] 东汉政论家王符针对当时举士“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之弊(《潜夫论》卷二,考绩第七),提出考核贡士概念,指出:“国以贤兴,以谄衰,君以忠安,以佞危。此古今之常论,而世所共知也……是故选贤贡士,必考核其清素,据实而言,其有小疵,勿强衣饰,以壮虚声。”(卷三,实贡第十四)
[8] 张金鉴认为:“所谓考核者,简言之,综名而核实,因任以督责之意义也。考核者所以察贤否,明功过,辨是非,以恢宏百司之职能。贤否既察,功过既明,是非既辨,则当继之以赏罚黜陟,以为劝善戒恶之运用。故考核之内容,实包括事功之稽查,与臧否之赏罚。揆之历代之施设,前者谓之考绩,后者归于铨注。”(《中国文官制度史》,第156页)李铁认为:“考绩,又称考课。大概在汉唐间称考课,宋以后称考绩,但界限并不严格。顾名思义,考绩的目的就是通过确认每个官员的行政职能、职守责任及对国家的贡献,以达到对每个文官实行有效的行政考核与责任监督。”(《中国文官制度》,第173页)杜家骥认为:“官员的考核是行政中的重要制度,通过考核官员在职时的表现、能力及年龄身体状况,分别予以升、调、降、黜,以此激励官员尽职,整饬吏治,并调整职官的任用,使人尽其才,才适其职。”(《清朝简史》,第264页)张显清等探究明代考核制度时认为:“明代官员考核制度是由考满和考察两大系统组成的,并且与监察制度极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严格和繁复的程度在两千余年的官僚制度史上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明代政治史》下册,第610页)阎德民等认为:“中国古代考绩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考绩,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官吏的功过与政绩进行考察或考核,尔后分别等第,定以黜陟。”(《中国考绩制度史》,绪论,第1页)林新奇认为:“考绩又称‘考课’、‘考成’、‘考核’等等,其含义就是‘言用人之法,皆须考以功绩’。尤其是对现任官吏的表现和政绩,以有效方式进行考核,然后定出优劣等第,以供用人参考。所以,考绩的直接结果,就是对官吏实行奖惩。”(《中国人事管理史》,第199页)王东洋认为:“‘考课’与‘考绩’含义稍有差别。所谓考课制度,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标准,由国家固定部门组织实施,针对在职官员政绩、品行、年劳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课结果对之进行升降赏罚的官僚管理制度。”(《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导论,第2页)戴卫红认为:“考课制度,是政府对官员行政才能、道德素养等方面进行考核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的重要一环。‘考课’在古时又被称为‘考绩’。”(《北魏考课制度研究》,前言,第1页)常越男认为:“考课制度是国家对内外文武官员的政绩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并附以相应的奖惩机制,并进而影响到官员的升迁降黜。”(《清代考课制度研究》,绪言,第4页)
[9] 该文关于官员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认识有误。如将京察、大计的等第与考满等第相混淆,认为“清代对官吏的考核以五等分别劝惩……考核中评为优者有一定比例,如京察一等定额是七比一,道府州县卓异官定额是十五比一”。
[10] 该文认为清末警官、看守官等专业性官员京察不以四格为考核标准,是受州县考核模式及标准变化的影响。而实际上,是参照京察旧例,对光禄寺、鸿胪寺、太医院等专业官考核标准而定的。
[11] 该著将清代京察会核与大计会覆混淆。如“对知府的大计考绩较为特殊,它既不属于专题考绩的对象,又不在会核考绩之列。此一层次官员考绩的程序大抵是:先由各省督抚甄别具题,然后即直接送部引见”。见该著第320页。
[12] 这里对京察、考满举行时间的理解有些模糊。见该著第2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