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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党政综合

一、从严治党

关于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关于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2016年7月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施方案》等党内法规和文件要求,在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特别是中央第十三巡视组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政治保障。税务系统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是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于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推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进一步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内涵,适应深化纪检“三转”的新形势,针对税务系统组织层级多、党员队伍大,国税、地税党员关系在地方,干部面临廉政风险多的实际,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持不懈地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打造政治坚定、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税务铁军,确保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以“条主动、块为主;两结合、互为补;抓党建、带队伍”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抓手,以厘清责任边界、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管理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全面加强税务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为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构建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现代化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照中央前几轮巡视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高度警醒,深入检查,坚决整改。同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标本兼治,切实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水平。三是坚持全面覆盖。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抓住“关键少数”,又要着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延伸;既要抓严抓好总局机关,又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地方党委抓紧抓实国税、地税系统;既要全面承接好纪检“三转”转出事项,又要有效落实好;既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又要注重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和严格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四是坚持融合推进。将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关与系统党建工作、人事与机关党委工作、党建与监督管理工作、党建与教育培训工作、党建与绩效管理工作有机融合,形成领导有力、科学有序、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五是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勇于创新,敢于改革,创造性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六是坚持从严落实。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从严从细明责履责,从严从实执纪问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始终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

二、明确责任

(一)税务总局党组主体责任

税务总局党组是党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在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担负全面领导责任。税务总局党组要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履行好领导、用人、保障、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1.领导责任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2)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税收工作,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每年研究制定包括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在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作出具体部署。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3)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指导。每年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至少1次,听取机关党委纪委工作汇报至少2次,听取税务总局各司局和省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至少1次,与各司局、省国税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至少1次。

(4)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把规定要求落实到位,把好的经验形成制度固化下来,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5)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协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对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6)加强税务总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带头发扬民主、维护团结,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带头讲党性、讲原则,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2.用人责任

(7)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8)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干部选任要由驻税务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审核把关,并听取巡视、督察内审、财务等部门意见,及时发现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3.保障责任

(9)支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0)建立并坚持党组主动接受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监督制度以及党组书记、副书记与纪检组长会商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和研究。

(11)领导和推进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强化国税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力量配备,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12)健全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干部,重视对党务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等问题。

4.管理责任

(1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税务文化的引领和凝聚作用。

(14)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15)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向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如实汇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16)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税务总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相关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决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严肃查处。

(17)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认真落实党组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听取驻税务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意见的制度,持续完善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

(18)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严格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

(19)从严管理党员干部,督促机关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党建工作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党建工作部门抓好对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书记的考核工作。

(20)对税务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问题,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2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国税系统巡视工作,充分发挥巡视利剑、利器作用。重点对税务总局各部门和省国税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巡视,加大巡视工作力度,提高发现问题实效。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至少2次。及时听取每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加强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深化巡视成果运用。

(二)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主体责任

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承担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在税务总局党组和机关党委领导下,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最终落到支部,落到本单位每个党员干部,使党的工作落地生根;加强对本单位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好党的集中教育,落实好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期换届选举,创新党支部工作方法;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业务工作梳理职责,及时排查廉政风险,强化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党的纪律,自觉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环境。

在履行好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同时,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根据税务总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任务分工,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机关党委:谋划和推进税务总局机关党建工作,协助税务总局党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税务总局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部署;协助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和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税务总局机关统战和群众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办公厅:协助贯彻落实党组会议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要求,将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年度绩效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

财务管理司: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严明财经纪律,细化防控财务风险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

督察内审司: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抓好“两权”监督,加强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促进权力正确行使、规范运行。

人事司: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加强对国税系统党建工作和地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指导;承担选好用好干部职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省国税局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巡视办:承担税务总局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教育中心: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将党员理想信念、廉洁从税等方面的教育贯穿于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

机关纪委:按照税务总局党组要求履行好监督责任,抓好总局机关干部的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整治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税务总局机关其他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落实好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比照税务总局党组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的内容,细化责任清单。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党组要按照上级党组和地方党委的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将出台具体办法,实现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衔接。

三、组织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和应尽之责,强化组织保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党组发〔2015〕115号)要求,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和人事、机关党办、纪检监察、巡视及税务师行业协会党委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谋划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党建工作,加强对党建各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推动落实,加强对机关党建的组织领导和对系统党建的督促指导,增强机关和系统党建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实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署办公,统筹负责税务总局机关、税务系统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机关党委和人事司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建立健全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和室务会议制度及相关工作规则,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承担相应日常工作职责的机构,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

(三)加强党建工作力量。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以机关“两委”书记、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严把党务干部入口关,选拔优秀干部担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加大对党务干部的培训力度,新任党支部书记须在任职6个月内参加培训,切实提升党务人员的党建意识和党务工作能力。

四、工作落实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责任落实,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书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做全面从严治党书记,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机关党委书记要根据地方党委和局党组的部署要求,负责统筹谋划和组织推进党建工作,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做到管事与管人相结合、业务与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相融合;机关和基层党(总)支部书记是本部门、本支部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使党的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注重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统筹研究本部门、本系统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意见,统筹协调机关与系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整合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抓机关促系统的格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党组部署,抓紧做好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分解落实。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运用巡视监督、专项检查、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形式,加强系统内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从上至下、分级开展党组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的专项述职评议考核。进一步优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考核指标,加大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成效的考核力度,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税收中心工作的深度融合和相互促进。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和执纪问责。特别是针对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到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问题和腐败行为、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紧抓不放,严肃问责。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以从严问责促进责任落实。

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2月28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完善构建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厘清责任边界,层层压实责任,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第三条 各级税务局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委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能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党支部负责落实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第四条 各级税务局党委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党委委员任副组长,系统党建、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考核考评、督察内审、巡视巡察、教育、宣传部门和纪检机构为成员单位,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

第二章 党委责任

第五条 各级税务局党委承担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履行政治领导、统筹落实、压力传导、组织保障责任。

第六条 政治领导责任

(一)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对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具体举措,把“两个维护”体现到税收工作中。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坚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集中研讨不少于1次,每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加强对下一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指导,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通报制度。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列席指导、及时叫停、责令重开、整改通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学习和遵守党章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教育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坚持“五个必须”,严防“七个有之”。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

(五)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大力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税企关系,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探索建立政治生态评价机制体系,将政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和党建考核评价体系,并突出其权重。

第七条 统筹落实责任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或计划,抓好任务分解,建立责任清单,加强督促落实。每半年与同级纪检机构共同分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次,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七)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八)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将抓党支部建设情况纳入各级税务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依据。

(九)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凡提四必”,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对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的干部实行倒查,对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的严肃处理。

(十)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十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聚焦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突出问题,加大查处通报力度。持续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健全重要时间节点常态化提醒、明察暗访、专项治理等机制,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明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重点整治不服从工作安排、庸政懒政、消极怠工等行为,大力倡导真抓实干、担当作为。

(十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纪律教育,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使铁的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使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十三)建立并完善权责清单,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分类排查廉政风险,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税收执法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内控信息化水平,坚持“制度+科技”,实现风险的自动防范和源头防控。

(十四)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健全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税务师行业有效覆盖,不断提高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第八条 压力传导责任

(十五)每年听取1次党委委员、机关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与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统筹安排。每年开展1次“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组长,督促其履行管党治党责任。

(十六)各省级税务局党委每年向税务总局党委书面报告1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包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责等情况;省以下税务局党委每年向上一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

(十七)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检机构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十八)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税务总局巡视巡察工作制度,深化政治巡视巡察。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五个持续”,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巡察工作,及时听取巡视巡察情况汇报,坚持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并重,切实发挥巡视巡察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十九)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税务总局党委实施办法,严肃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加强对本系统各级党组织落实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敢问责、不愿问责的,约谈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

第九条 组织保障责任

(二十)围绕“条主责、块双重,纵合力、横联通,齐心抓、党建兴”的要求,构建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每年至少向所在地党委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汇报2次党建工作。与下一级税务局所在地党委建立重要情况相互通报、重要文件相互交换、有关工作联合开展、考核结果相互推送等机制,每年至少到相关部门走访2次。深化“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选取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税务局(分局、所)作为基层党建联系点,每年至少实地调研指导工作1次。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十一)领导机关各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为基层党组织活动提供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党务干部,重视对党务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

(二十二)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支持纪检机构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关心纪检干部成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党委书记责任

第十条 党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履行统筹推进、管好干部、严格把关、示范引领责任。

第十一条 统筹推进责任

(一)带头学习和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部署,结合上级党组织要求,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党委专题会议或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部署安排相关工作。

(三)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听取1次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对落实责任不力的,及时进行约谈。每年至少实地调研指导工作1次。

(四)认真督办上级有关部门、地方纪委监委转办以及本级纪检机构接收的重要信访件、案件线索。及时批转信访举报,随时听取重要事项汇报。

(五)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调查研究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二条 管好干部责任

(六)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局党委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每年与机关各单位、下一级税务局党委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发现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对其诫勉谈话。

(七)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判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

第十三条 严格把关责任

(八)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严格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严格审核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被函询问题说明材料、述职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

(九)按规定对涉及人事、财务、资产和征收、管理、稽查等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把好用人标准关、识别考察关、选人用人关、培养锻炼关,确保选好人、用对人。

(十)主持召开党委会、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巡视巡察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问题,听取巡视巡察情况专题汇报,听取汇报时要点人点事点问题,有关情况按规定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管理,敢于担责,自觉维护团结,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职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十二)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班子其他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参加指导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至少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党员干部讲党课1次。每年至少对基层党建联系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进行1次调研和指导。

(十三)提高政治能力,加强党性锻炼和政治历练,增强政治免疫力、敏锐性和鉴别力,弘扬斗争精神,及时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接受和支持纪检机构、干部监督部门及干部群众的监督,带头树立良好作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严格请示报告,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向纪检组组长通报,并向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告。

第四章 党委委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责任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

(二)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对照职责分工和责任清单,研究部署和推动落实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向党委报告1次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每年在党委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评议和监督。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听取分管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和分析研判,帮助解决问题。

(四)研究安排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工作,同步制定并落实相应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督促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抓好内控机制建设。

(五)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点税务局党员干部特别是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措施。与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与分管单位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

(七)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年至少为分管单位党员干部讲党课1次。每年至少深入基层党建联系点调研指导全面从严治党工作1次。

(八)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接受纪检机构、干部监督部门及干部群众的监督,带头树立良好作风。严格落实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发生婚丧喜庆事项,必须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内容主动、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虚假报告。

第五章 系统党建工作部门责任

第十七条 系统党建工作部门承担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助本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下一级税务局党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第十八条 系统党建工作部门责任事项

(一)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税务系统上级党委、地方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牵头协调落实本级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决定事项。

(二)拟定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或计划,分解任务,督促检查,分析总结。牵头拟定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制度办法。

(三)督促指导本系统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抓好本级党委党建工作部署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协助本级党委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协助本级党委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干部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分析研判本系统党员干部思想动态,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展本系统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制定本系统党性教育、党务培训计划,定期举办系统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培训班。

(六)牵头抓好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协助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七)统筹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本系统创先争优等集中评选表彰活动,推进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

第六章 机关党委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党委负责本级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机关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责任事项

(一)承接本级党委、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部署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本局机关各单位党建工作。

(二)督促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三)加强机关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组织各类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活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抓好机关干部日常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发现机关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根据相关权限进行处理。定期组织机关党支部书记、党务干部参加培训。

(四)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机关党员干部思想动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了解、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调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五)组织开展机关各单位的文明创建、创先争优等评选表彰活动。承担机关作风建设日常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及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协助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七)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章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室)、人事、考核考评、督察内审、巡视巡察、教育、宣传等部门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本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办公厅(室)负责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协助组织安排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配合起草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相关报告,协调落实有关事项。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纳入督查督办。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党委落实选好用好管好干部责任。严明组织人事纪律,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严格审核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等事项。按规定受理处置反映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信访举报。监督税务系统执行干部人事政策,加强巡视巡察成果运用,把巡视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核考评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上一级税务局党委重点工作安排纳入绩效考评,发挥绩效管理抓班子作用,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与党建部门协作配合,抓好对下一级税务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绩效考评、综合分析和结果运用。探索运用“数字人事”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推动“数字人事”和党建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

第二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履行规范权力运行的责任。组织协调各业务主责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防范各类税收执法风险、行政管理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廉政风险。强化内部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涉及的一般性违规违纪的,可直接向党委提出追究建议;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巡察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巡察监督。制定并严格执行巡视巡察计划,协调巡视(巡察)组在巡视巡察结束后形成巡视巡察工作报告,组织巡视(巡察)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加强对整改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加强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及时将党建部门有关培训需求列入培训计划,确保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到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廉政基地建设等工作。举办党务干部、纪检干部培训班。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占各类培训班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规定要求。在培训中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门负责协助党委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加强涉税舆情、廉政舆情分析研判和处置管理,严格对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审核把关,及时化解风险。

第八章 职能部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局机关各部门按照本级党委部署要求,抓好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各部门责任事项

(一)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导实践,将党的理论学习与部门业务知识学习结合起来,经常性进行法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开展正反典型教育,推动本部门党员干部提升党性修养,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本级党委汇报。加强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寓监督于管理之中,经常性开展廉政提醒,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

(三)加强部门权力监督制约,紧盯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健全完善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不廉洁问题发生。安排部署业务工作同步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下一级税务局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与督促,定期分析排查廉政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在落实重点任务中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带干部、党员带群众,凝聚干事创业、改革攻坚合力。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完善正向激励机制与容错纠错制度,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五)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部门领导每年至少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1次,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重点履行组织落实、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责任。担任部门副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

第九章 党支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含党总支)负责落实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责任事项

(一)学习上级党组织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部署,落实本支部承担的任务,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1次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

(二)开展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关注“八小时”以外社交、生活情况。党支部书记每年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三)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对照合格党员标准、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四)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按期换届选举制度。督促党员按时、足额、主动交纳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视情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积极配合纪检机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六)严格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讨论决定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落实党务公开制度。

(八)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每年至少为支部党员讲党课1次。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章 纪检机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组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承担监督检查、纪律审查、问责追究责任。

机关纪委按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协助推进责任

(一)向同级党组织汇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建立向本级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纪检组组长经常与本级党委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政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每半年至少会同本级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协调配合机制。

(三)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四)加强纪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履行加强纪检机构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责任

(五)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六)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强化纪律约束,确保政令畅通。

(七)监督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落实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规决策行为。

(八)监督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反对“四风”情况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协助党委做好“月报告”、“零报告”、“双签字背书”、重大问题24小时内报告等制度。

(九)紧盯“关键少数”,强化对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发现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重要问题向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告。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级的监督中,要突出对管人管钱管物、权力集中、廉洁风险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部门(单位)“一把手”的监督。

(十)强化对职能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督促职能部门把风险点及时纳入内控系统,及时纠正和查处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失职失责行为。

(十一)加强对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是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特别是紧盯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坚决防止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等问题。

(十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强化监督检查。

(十三)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持续深入推进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巡视巡察整改质量。

第三十七条 纪律审查责任

(十四)规范信访举报,对实名举报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四风”问题等信访举报优先办理。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十五)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统一处置和管理问题线索。坚持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集体研究。

(十六)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十七)加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力度,结合打击偷逃骗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问题,并倒查领导责任。

(十八)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按规定对重大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典型问题进行剖析通报,加强警示教育,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问责追究责任

(十九)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履行问责程序,落实问责决定。

(二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九条 执纪审查工作以上一级纪检机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本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检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省税务局纪检组每半年向税务总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省以下税务局纪检组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书面报告1次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纪检组长每半年要主动上门汇报1次工作。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党委建立和完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制度,制定检查考评工作细则,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标准。检查考核、监督、评价工作由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各类汇报、报告、督查检查考核,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条款,落实责任不力的,应当依据《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予以问责。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前任责任和现任责任。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税务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税总党组发〔2017〕74号)同时废止。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