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春风中:家庭之爱的隐形边界(智慧父母成长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让爱情获得加持

案例

“只办婚礼不领证的‘无证婚姻’,你敢要吗?”这个问题,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两人在一起试一试,磨合磨合,还是需要的”;

有人认为,“感觉挺正常的,身边很多有了一胎甚至二胎还没领证的”;

有人认为,“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但还是合法更保险,应该领个证”;

有人认为,“单亲妈妈带着孩子,和男朋友同居,挺好的,对孩子有帮助吧”。

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在对婚前同居持宽容态度的同时,特别是男性,对自己法律上配偶的童贞却看得非常重要。对“假如你的恋人失去贞节,你还与她结婚吗?”,有53.4%的男大学生选择了“不”。

有人试婚,有人领证,也有人领了证却又无效。小陆与小王是青梅竹马的姨表兄妹,由双方父母做主,同居两年后达到法定婚龄补办了结婚证,育有一子。婚后几年,因琐事双方感情日渐淡薄。于是,小陆到法院以自己的母亲与小王的母亲系亲姐妹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试婚与结婚仅仅是相差了一张结婚证书吗?结婚证书对子女有影响吗?

分析

随着社会的开放,婚前同居成为一种时尚和普遍现象。男女双方以未来可能结婚为目标,按照婚姻的模式在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有人称之为试婚。虽然以可能结婚为目的,但是试婚本身是当事人的自发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约束。

结婚则是法律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过程。由于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古今中外的立法无不对其进行规范。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欠缺任一要件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要求结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未婚、离婚、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除了实质要件,法律还要求结婚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就是要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出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成立。

在这一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如果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话,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构成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实质上不是婚姻,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同居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有效成立,但因欠缺婚姻的合意,请求权人可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撤销的婚姻。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二为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陆和小王的婚姻,如何来认定呢?小陆的母亲与小王的母亲是亲姐妹,那么小陆与小王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院应认定他们的婚姻为无效。

经法院认定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双方就没有夫妻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共同生活仅仅是同居关系。那么,将产生以下后果:一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要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若涉及财产纠纷,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便于及时主张财产权益;二则双方没有彼此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三则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实际生活中,试婚男女如果生育了子女依然没有领取结婚证,这样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对此,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同等的,父亲与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无不同。但是,父母关系的不确定性,社会对非婚生子的歧视意识,会让孩子产生自卑和担忧的心理。单亲妈妈带着年幼的孩子试婚,孩子与母亲男友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男友也没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律义务。

策略

男女两性关系是最久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性爱是人类的自然本能,衍生出男女的两情相悦。歌德在《少年维特之烦恼》中这样写道:“青年男子谁个不善钟情?

妙龄女人谁个不善怀春?

这是我们人性中的至洁至纯……”

柏拉图在《会饮篇》引用一则神话来说明两性结合的原因:原来的人类有四只手四条腿,双份器官,力大无穷。由于试图打开天路,而被天神劈成了一半是男人一半是女人的两半。于是,寻找另一半,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才能让人生完整。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两性关系走进婚姻形式。男女双方心理意愿非常明确,就是与相爱的另一半结为夫妇共同生活。目前,在我国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成为社会认可的婚姻,才具有夫妻身份,形成彼此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前同居或称为试婚,“婚礼”无论多么盛大,多么引人注目,都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这种情况下的男女双方该何去何从呢?

双方感情真挚,确定结婚,应当尽早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当然,双方必须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补办登记的追溯力自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比如,一对男女青年2017年10月开始同居,2020年5月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女方同居时才18周岁,未达到法定的20周岁婚龄。那么,其婚姻的效力应当从2019年10月开始发生。

双方试婚关系松散脆弱,一拍即散,对于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要自行了断,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只受理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试婚的男女,既然不具有夫妻身份,财产或者子女问题的处理原则,便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样的。

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双方再行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罪的,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对于试婚期间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除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外,特别要关注孩子的心理感受,避免因不稳定的同居关系,可能造成的重婚家庭、丧偶式家庭等给孩子带来的不健康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缔结正常的婚姻关系,温馨的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最好环境。

对于单亲妈妈来说,如果与同居男友再婚,未成年子女则成为继子女,随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继父若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就可以形成教育抚养关系。那么,继父与继子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单亲妈妈有了丈夫,孩子有了爸爸,家庭的归宿和父母双亲的爱,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多了一份助力。

结婚登记如同一把标尺,不仅确认婚姻的合法性,保障婚后夫妻双方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障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切身利益,而且还可以依法纠正结婚的错误,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清除结婚的隐患,细致周到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婚证书是一张纸,更是夫妻关系正式开始的美丽约定,意味着权利义务和责任,意味着子女权益的保障,意味着家庭的幸福稳定,是夫妻之爱的明确宣示和无形加持。

“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良缘永结,百年好合”,承载着众多亲朋好友的美好祝福。将结婚登记证书珍藏一生,这美好祝福便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在夫妻相爱的美丽约定中,无论春夏秋冬花开花落,不变的是初心:

最长情的告白,就是一生一世的陪伴。

婚姻中,

有人陪你走过艰难,

有人陪你淘米做饭,

有人陪你细数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