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中国近现代财政学名作新编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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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租税制度

租税制度者为一课税主权之下之一租税秩序也,税制之类别有二:以一种租税而组织之制度,称为单一税制;以多种租税而组织之制度,称为复税制。单一税制,以学者主张之不同复可分为若干种,有主张土地单一税者,有主张所得单一税者,有主张消费单一税者,有主张资本单一税者,现今各国税制,虽有一趋简单化之趋势。然各国之采行单一税制,实事之所难能,就理论言之,单一税制虽适合国民经济与征收费少之原则,然背于财政及社会的原则。以是各国皆无采单一税制者。

单一税制,既不能实行,故吾人一云租税制度即指复税制度。复税制度,虽以多数租税存在为前提,然多数租税,若杂然并合,毫无配合,则不能成为体系,亦既不能谓为健全之税制。且租税种类过多,人民亦不胜负担,因之于各种租税,不能不予以谨慎选择。选择之标准,至少须适合以下原则:

(甲)财政上之原则:

1.选择税源较丰富者课税,然后收入始能充分。

2.税制应有弹性,选择之租税,可以随经费之膨胀而为增加。

(乙)国民经济之原则:

1.组织税制之时,当令一切租税用正当税源缴纳之;易言之,应以所得纳税为原则,而以财产纳税为例外。

2.若不直接课税于税源,则当选择暗示税源所在,而无错误之租税客体,以为税制之要素。

3.射准租税之负担,如欲使某种人负税,则迳行设立某税,不可使负税人有转嫁或逃税之机会。

(丙)社会伦理上之原则:

1.税制之组织,须兼有人税与物税之机系,使负税人因其所有物而纳税,课税物因其人之纳税力而课税。

2.税制之组织,当令各人应其负税力量,负担租税,因此须采用下列方法:

(1)如依据财产而定纳税力,则依财产所得课重税。

(2)如使不劳利得负重税,则征收各种不劳利得税。

(3)如欲免除最低生活之负担,则须免除生活必需品之税。

(4)如今戒抑奢侈,则对于奢侈品重税。

尤有进者,现合各国之租税制度,有以下两种趋向。其一为合并化,其二曰分别化。所谓合并化者,即随社会经济状况之发展,与企求租税原则之实,而将若干种租税归并,如我国综合牙税,当税交易所税而成为营业税是;所谓分别化者,乃于一种赋税之中,产生新的租税,盖以经济愈发达,分业愈多,而交换不愈盛,税源亦愈增。设置新税以适应社会经济之发展,因为事实之所必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