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租税术语
税租术语者,租税学上所用之专门名词也。此等术语,各有其特别意义,为研究学者所必须澈〔彻〕底瞭〔了〕解者。兹从惯例分述如次:
(一)租税主体 即依据法律负纳税义务之人,亦谓之纳税人,至税租之负担,归于何人,皆所不问。
(二)担税者 即最后确实由其所得或财产,负担税租之人也。
(三)税租客体 日本法律称为课税物件,即税租赋课目标之物件或事实。详言之,法律认定某种物件或某种事实,实负纳税义务。或该种物件,或该种事实,即为租税附属之物,因名之曰租税客体。
租税客体,为租税命名之标准,如所得税、财产税、房屋税、继承税、土地税等是:然租税亦有不依客体命名者,如印花税是。
(四)课税标准 课税标准者乃立法者将租税客体,以金钱数目或度量衡数目表示之,用为算出税额之基础者也。譬如土地税,其土地为租税客体,其土地之价格,则为课税标准。
(五)税源 国民以其所得或财产之一部,纳于国家,作为租税,则其全部所得或财产即为税源。
(六)纳税能力 为就纳税人所有之资力或其购买力,测量而得之纳税力量。偿付能力则为一人所有购买力之全部。
(七)租税单位 为课税品之标准定量,如布以尺为计算之单位,酒以加伦为计算之单位,盐以斤为计算之单位是。
(八)税率 为对于每课税单位所征收之额租税。课税单位,以度量衡数目表示者,税率则以金额表示之,譬如糖百斤课税若干元是:课税单位,以金钱表示者,税率多以百分数表示之,譬如百元以上二百元未满之所得,课税百分之若干是。
(九)税分与税额 税分为以百分率表明之税率,税额为对于课税品总数所课之租税总数额。
(十)税级与税步 为纳税额与课税标准之比例数。
(十一)租税年度 为税法所规定:计算及缴纳租税之时期。
(十二)租税底册 亦即租税簿册,记载课税品种类缴收事项,纳税者户名及其他一切事项,如粮册之类是。
(十三)租税簿或税单 为记载租税主体之名称、身分〔份〕、住所及纳税额等等之册簿,盖为租税底册之摘要也。
(十四)税率表 为登录租税客体之课税单位及税率之册薄,消费税常用之,如关税额则是。
(十五)赋税法 赋税法租税赋课之方法也,分为定率法与配赋法两种。前者预以法律确定课税标准及税率,直接按照各纳税者之课税物件而赋课之,其收入税额,非在收入后不能确定,后者乃先决定课税目的物及收入总额,依平均之标准率,分配于各下级公共团体,再由下级公共团体,分配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