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证据是进行刑事调查的“通行证”,我们可将其理解为“任何能够为事实或假设增加可能性的事物”。证据还可被看作“任何有助于证明或反证犯罪调查的事物”。证据可以是物体,如枪支、毒品或血液,也可以是具体环境,如地点或不在场证明,还可以是证词或意见。在本章,我们将讨论不同类型的证据。而在第3章,我们将讨论这些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被采信。
证据的分类方式多种多样。一个证据可以同时归入多个类别。实物证据(12)是直接来自犯罪活动的证据,如血液、指纹、纤维和毒品。展示证据(13)是警方调查员或证人用于证明或以图像形式展示的证据,如犯罪现场草图、照片、模型和犯罪现场录像带等。展示证据与实物证据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即展示证据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创造出来的,犯罪活动本身并不产生展示证据。因此,展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与实物证据不同。
证人证言则是口头或书面的证据。抢劫银行案件的目击者可能会这样做证:下午4点,她看到有人穿着蓝色牛仔裤和一件白色T恤衫从银行里跑出来,手提麻袋,并向银行里面开枪。枪、麻袋以及她对事件目击的陈述将成为审判的证据。证人证言还有另一种形式,即测谎仪或类似的测试。当一个人回答测试问题时,测谎仪会检测某些神经系统功能的变化。这些变化会以图表形式展示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测谎仪分析员的口头或书面证词就成了证人证言。分析员必须对图表记录的变化进行解释并陈述结论,即被试是否在测试中撒谎。
在对各种物证的评估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些证据的来源是什么或者谁是证据的来源。当在犯罪现场或其他地方发现证据时,人们总会禁不住产生这样的疑问。若答案是不知道,则证据将被归类为未知证据。这个关键问题的答案可能取决于发问的时机。例如,在入室盗窃现场的窗户上发现了指纹,侦探可能会问“这个指纹是谁的”,当时的答案肯定只能是“不知道”,因此,在当时指纹就是未知证据。
为什么确定证据为已知还是未知非常重要?因为随着对案情的了解不断深入,调查员和法庭科学家需要将一些额外的证据补充进来。若没有已知指纹能够与在犯罪现场新发现的指纹进行比对,那么新指纹就不是很有用,法庭科学家或律师会认为它“证明力不足”。但当犯罪嫌疑人被辨认出后,指纹分析员就能够获取已知指纹,并将它与未知指纹进行比对,判断未知指纹是否为嫌疑人留在现场的指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指纹比对的结果是匹配,也不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入室盗窃犯。因为指纹比对无法确定指纹留在窗户上的时间,它只能证明嫌疑人在过去某个时间在此处留下了指纹印迹。
让我们再讨论一个更复杂的案例:一位行人横穿繁华地段的马路,被汽车撞倒,并当场死亡。肇事司机短暂停车,在确信没有目击者后,驾车逃逸。然而,有一位证人打电话给警方,描述了肇事车辆,但他并未记下车牌号码。随后,一辆符合证人描述的赛车因超速行驶被拦停,且驾驶人因涉嫌肇事逃逸而被逮捕。被害人被送往实验室进行尸体解剖,衣物则被送往法庭科学实验室。调查员仔细检查被害人的蓝色棉外套,发现上面有白色汽车涂料及部分玻璃碎片。此时,疑似肇事车辆被扣押,并送往警局车库进行检查。车辆左前挡泥板损坏,且有部分车漆破损的痕迹,一些蓝色纤维嵌在损坏区域内,左前灯损坏,部分碎片丢失。下面的表2-1显示了调查员和法庭科学家对本案证据进行分类的具体情况。
表2-1 ××案证据的分类情况
该案中的每一个未知证据(14),都有可以与之比对的已知证据。它们之间的比对结果将为法庭科学家提供分析数据并得出结论,最终发现未知证据的来源。例如,汽车涂料分析员会对衣物上的汽车涂料痕迹和已知的汽车涂料进行物理和化学测试。若未知和已知汽车涂料测试结果相同,法庭科学家就可得出初步结论:衣物上的汽车涂料痕迹可能来自涉嫌造成事故的汽车。但这种观点并不是最终定论,因为目前还无法断定这辆车就是涂料痕迹的唯一源头。成千上万辆具有相同类型涂料的车辆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可能性。类似的推理同样适用于破碎的前灯与被害人外套中发现的玻璃碎片的比较分析,以及嵌在汽车受损区域的蓝色纤维与被害人外套的纤维的比较分析。
“个体识别”的概念在取证中非常重要。这个术语意味着一个合理、科学的确定性表述需要明确表示一个物体来源于一个确定的事物,而不是其他任何事物。这个概念尤其适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如指纹、枪支、工具痕迹或笔迹等。百余年来,负责任的指纹分析员一直在不断地证明,从犯罪现场的物体上提取的指纹都来自某个特定人的特定手指。目前的科学技术手段尚无法证明所有指纹的特征都差异明显、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科研分析结果并不能确定每个指纹都明显区别于其他指纹,因此,认真的观察及多年的经验是分析员得出结论的基础和前提。
最新的DNA分型技术也能以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个体识别的概念。现代DNA分型技术通过确定存在于基因组多个“位置”上的DNA的特定变异体来完成。由于每个位置的DNA类型已被证明独立于其他位置的DNA类型,所以每个位置的特定变异体的概率可以乘以其他变异体的概率。这就产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特定DNA类型组合的小概率。这样的统计概率可理解为“两个随机挑选的人具有相同DNA类型的可能性”。有人认为,既然这种概率如此之小,发现与犯罪嫌疑人相同的DNA类型也就意味着在事实上实现了个体识别。但这并非正确的观点,这样的统计概率也不能论证绝对的个体识别。
后面的章节将会讨论到,个体识别通常能够绝对实现。这是法庭科学家们的共识,并且这类结论通常在庭审时会被接受。但是,我们必须始终牢记“个体识别”的概念。在刑事调查或庭审中,“类别”与“个体”的区分始终最为关键。1
对证据的分析包括两个过程:识别和比对。识别总在分析中进行,而将已知来源的检验材料与具有证明力的样本进行关联,就需要进行比对,如将试射武器的子弹与凶杀案被害人体内的子弹进行比对。又如,犯罪现场调查员在毒贩家中发现了一袋白色粉末,以及天平、袋子、胶带、勺子等各种测量器具和容器。调查员将白色粉末送至实验室检测时,或许会问“这是什么物质”“纯不纯”“值多少钱”“这和同一地点发现的另一大桶白色粉末是否一模一样”等问题。
调查员的前三个问题涉及袋子中待检材料的辨别。法庭科学家与犯罪调查人员都想知道这个袋子里装的是否为毒品。如果是,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品种、数量和纯度。这些信息对后续的起诉及获取更多的情报非常有帮助。对这些白色粉末的物理和化学测试可对它们进行具体分类,例如,测试结果表明该袋子内有50克白色粉末,其中50%为海洛因,另外50%为糖。这样,我们就知道了粉末到底是什么、纯度如何、重量几许。这些都属于“类别”属性。最后一个问题则是关于该粉末的来源。出于获取情报的目的,警方非常想知道白色粉末中那50%的海洛因的来源。也许他们已经得知那一大桶白色粉末的主人是谁,想将这50克白色粉末与其建立关联。也就是说,他们希望通过个体识别来探究这一小袋与那一大桶之间的关系。然而,遗憾的是,在上述情况下,这是不可能做到的:那含有50%海洛因的50克白色粉末并无任何明显的区别特征——或许有成百上千个完全一样的袋子。
我们再回顾一下枪击事件中对被害人体内子弹的分析检测案例。当击发子弹时,由于枪管内部的瑕疵,子弹表面会留下微小的印记。枪械分析员告诉我们,每支枪管都有独特的瑕疵,因此不同武器发射出的每颗子弹都有不同的微型标记。将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子弹同类型的弹药装入可疑武器进行试射,可在显微镜下并排比较子弹上的标记。如果二者的相似特征十分明显,且没有无法解释的差异,则枪械分析员可合理推断这两颗子弹由同一武器击发。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身上的子弹作为个体已经进行了区分。由于子弹具有独特的个体特征,所以它可被归为一类。
然而,并非所有类别的物证都有个体识别的特征。表2-2列出了一些可能具有个体识别功能的常见证据类别,其中一些我们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讨论。凡是可能进行个体识别的情况,我们必须进行比对测试来对已知和未知证据的独特特征进行比较。若没有可用于比较的已知证据,就无法做到对未知证据的个体识别。
让我们再次回到本章最初的那个类比:犯罪现场好比是时间上距离我们最近的“历史遗迹”,它必须严格按照考古发掘那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对现场的勘察搜索必须系统、有序,并且要全面细致地记录下来。同时,我们还要尽量减少进入现场时产生的污染。相较于其他部分,现场的物体和人员的位置最为重要。犯罪现场与考古遗址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现场调查有法律严格保障的“证据保管链”。2它既是对犯罪现场的记录过程,也是对证据的保护过程。任何尝试变更、篡改证据的操作或企图,相关人员都会依照规范的操作程序予以记录。证据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就是将证据划分为“类别”与“个体”。
表2-2 可能具有个体识别功能的常见证据类别
*若毛发带有毛囊,则可提取毛囊细胞的DNA,这样就可完成毛发的个体识别。
对证据的正确分类不但是我们得出正确结论的前提,还是我们与未知来源的证据建立联系的正确途径。通常来讲,类别证据不能关联到某个具体的对象或人。而个体证据则可以用来与已知来源的样品进行比对,当它们具有充分的独特特征时,便可以认定该个体证据与已知证据同源。我们得出这种结论的前提依据是,充分的独特特征可将证据源自其他事物的可能性降至可以忽略不计。随着数据库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可对所有已知人口的DNA类型进行分析比对,在此基础上,我们借助DNA分型技术便可以对生物学证据进行个体识别。这样,DNA分析员就能得出人群中某具体类型DNA的出现频率,当频率的独特特征异常明显时,还可分析到具体的某个人。
法庭科学独具魅力的原因之一在于,收集和分析证据仅是整个过程的一部分。法庭科学的结论是否有效、可靠,还要看它对法院审理的影响。即使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也无法补救一个毫不称职的专家证人。法庭最终采信的证据内容及方式,一直都是法庭科学家们面临的问题。在下一章,我们将具体讨论法庭科学与法律的关系。
要点总结
1.犯罪现场调查的原则有:(1)尽量减少污染始终是我们的第一要务;(2)犯罪现场必须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3)犯罪现场必须完整全面地记录下来;(4)收集犯罪现场证据时,切记不得损害或破坏证据。
2.证据主要分为实物证据、展示证据和证人证言三种。
3.个体识别的概念在取证中非常重要。这意味着一个合理、科学的确定性表述需要明确表示一个物体来源于一个确定的事物,而不是其他任何事物。
4.对证据的分析包括两个过程:识别和比对。识别总在分析中进行,而将已知来源的检验材料与具有证明力的样本进行关联,就需要进行比对了。
5.对证据的正确分类不但是我们得出正确结论的前提,还是我们与未知来源的证据建立联系的正确途径。
信息延伸
111.国内刑事科学技术通常强调“种属认定”原理。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人,通过对物质或痕迹进行检验,确定物质属性或遗留痕迹物体的种类,或是比较两种物质的属性是否相同的认识活动。依据鉴别对象的种类,种属认定可以分为人的种类鉴别、物的种类鉴别以及其他事物的种类鉴别,如真伪的鉴别、时间的鉴别等;依据种属认定所根据特征的不同,种属认定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客体种类的认定和物质属性的认定。参见单大国.刑事科学技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11.证据保管链又称“证据保管锁链”,是指从获取证据时起,至将证据提交法庭时止,关于实物证据的流转和安置的基本情况,以及保管证据的人员的沿革情况。证据保管链要求每一个保管证据的人提供证言证明对证据的保管是连续的;不仅如此,还要求每一个人提供证言证明在其保管证据期间,证据实质上保持相同的状态。参见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14,(5):175-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