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该懂的新核心素养系列”通识篇(套装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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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实验室文化

痕迹证据与观察者偏见

近年来在世界各地发生的几件震惊世人的刑事案件,已使公众对法庭科学家的客观性疑虑重重。在本书第5章提及的“马德里爆炸案”(6)就是明证之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偏见会以多种微妙的形式强加于许多法庭科学家的思维和工作中。它现已成为一些研究的关键词,如“观察者偏见”。(7)

当法庭科学家在科学证据的分析鉴定中,结果或结论受到无关知识或信息的影响时,就会出现观察者偏见,即使这些知识或信息并没有直接应用于正在进行的科学分析。观察者偏见可能不仅仅是无关知识的影响,还可能是法庭科学家的潜意识期望或主观渴望得到的预想。这种偏见可能潜移默化、如影随形,出现在法庭科学的各个领域——从法庭科学证据分析结论的措辞变更,到以微妙的方式支持公诉人或辩护人。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法庭科学家编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词的极端情况。

观察者偏见较易在痕迹证据(8)分析鉴定方面产生,指纹、枪械和工具痕迹、笔迹、毛发、咬痕、血痕及其他类似的痕迹证据有一个主要的共同特征:法庭科学家需要将待检材料(或称未知检材)与已知样本进行比较并发现其中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科学仪器提供可备份数据,也没有任何现成的分类法用以确定特征的普遍性或稀缺性,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关联性结论的基础。法庭科学家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得出结论。任何微妙或显性的偏见都有可能在无意中(尽管也有可能不会)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得出的结论。

其实,在认知心理学看来,观察者偏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它几乎影响到所有类别的科学研究。大多数负责任的科学家普遍认为观察者偏见广泛存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科学家们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双盲测试和完全独立的重新测试等,来消除或者至少弱化此类偏见。不过,即便如此,部分法庭科学家仍坚持认为他们没有这种偏见。他们声称自己已意识到观察者偏见的可能,并因此自我警告,且已将它们清除出头脑。他们还声称,自己的个人信仰以及关于案件的知识,与最终结论的产生无关。事实上,免于偏见影响正是法庭科学家的必备素质之一。然而,尽管有这些信念,来自真实案例的充分证据以及一些针对法庭科学的研究已经表明,观察者偏见在法庭科学中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否定偏见存在的集体心理状态,也抑制了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和影响。虽然认知心理学的一般实验可以并确实揭示了科学界存在的观察者偏见问题,但法庭科学仍需要进行具体的研究,也就是通过实际的研究分析,发现偏见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影响法庭科学家的日常工作。

以一个典型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工作为例,法庭科学家对收集自犯罪现场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定,以确定嫌疑人或受害人的身份,另外,他们还需要收集一方或双方的样本,并与现场证据进行比对。这就是案件的全部。我们有时会问他们,“这个犯罪现场证据的来源是什么或是谁”,抑或“犯罪现场证据是来自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者”。虽然都是询问,但它们产生的效果迥异。在认知心理学领域已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同询问方式得到的答案可能大相径庭。

通常,当实验室的法庭科学家收到来自犯罪现场的证据时,他们还会获知其他相关信息,如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姓名、犯罪细节及某些适用于该案的特殊证据。其中大部分信息可能与科学鉴定分析并无直接关联。例如,在欺诈案中,证据仅是一张支票上的签名,法庭科学家获得的比对样本仅为某人提供的类似于兑现支票的签名。此时,这个信息对笔迹鉴定的特征分析其实并无直接关联,但该信息可能会对法庭科学家得出的结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又可以说,案件信息类型不同,对法庭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又如,对法医病理学家而言,越多的信息越能帮助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方式;而相反地,枪械分析员则仅仅需要判断子弹是否从某把枪支中击发即可。

通常,尽管法庭科学家要对某个证据进行全面分析,但他们往往仅被要求提供部分鉴定结果,其余的则被认为不重要,甚至不需要。有时,那些无法得出结论或无法起到证明效果的证据又被重新送回实验室进行复检,而那些对侦破案件明明有利的证据却被弃置一旁。这些也都算是具有明显偏见的普遍现象,对它们也要有防范意识。

法庭科学实验室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某些类型的观察者偏见。这些措施可能是昂贵的、烦琐的,甚至是官僚的,并且有时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即使每个科学研究领域都有内部规范程序和措施预防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然要坚持依靠客观的试验分析和研究得出结论。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或许就决定于法庭科学家一个寥寥数语的结论,因此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不容懈怠。

当目击证人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六七名外表相似的犯罪嫌疑人会在现场从一个单向透视镜后列队向证人展示。这就是所谓的“列队辨认”。(9)喜好罪案题材影视剧的读者朋友一定很熟悉这样的场景。在大多数法庭科学家协助的案件中,分析员也同样需要面对类似的“列队辨认”挑战,也就是将一个已知样本与诸多未知样本进行比较。这种辨认方法要求聚焦于辨认某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将若干相似且已知的物证“列队辨认”,能够帮助分析员排除观察者偏见,“强迫”他们必须根据科学数据分析得出鉴定结论。例如,在涉及指纹识别的案件中,当指纹从犯罪现场提取并送往实验室时,分析员不但会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还会一并获得其他相关、相似的指纹。此时的焦点就在于分离、识别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并提供已知指纹与未知指纹各自的细节特征,保证指纹比对更加客观公正。

“无关范围”的信息较易使分析员产生偏见,这基本已成共识。虽然只为分析员提供分析证据所必需的信息是最为理想的操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很难实现。由于案件类型的差异,法庭科学对所谓的“无关范围”信息的定义难以统一。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确定信息的有关和无关。若某个次要信息被分析员排除,必须有其他方式最终能将所有分析鉴定结果联结起来。若所有的相关信息均能为分析员所用,证据构建的案情也就愈加清楚。因此,在法庭科学的分析及鉴定实践中,通常会安排案件主管,专门负责收集报告并将各类信息汇总,对各种证据进行联结。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案件主管接收证据后,决定每个分析员需要何种必要信息,然后将必要信息及证据同时分配给每位分析员。

这一措施保证了分析员免受无关信息的污染而产生偏见,同时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完成分析鉴定。若实验室安排另一位分析员重新检验证据以进行确证,则他将不能获得前一位所得出的任何结论和信息。将在第5章讨论的马德里爆炸案就是一个分析员结论互相“污染”的典型案例。尽管法庭科学的各个领域,包括DNA分型技术在内,都有可能受到观察者偏见的影响,但无疑我们在本章节讨论的痕迹证据是各领域中最易受到影响的。此类分析鉴定几乎完全取决于分析员的个人观察和意见。因此,对法庭科学家而言,了解观察者偏见及其负面影响,同时制定消除或降低其影响的科学操作程序至关重要。

工作环境

法庭科学家不可能在真空中工作。法庭科学实验室的文化和环境可能会对工作情况产生深远的影响。来自警方调查人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各方压力,以及普通法系对抗制(10)的特点,都会对法庭科学产生显性或隐性的影响。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偏见四处蔓延,导致一些法庭科学家最终难以摆脱偏见的阴霾。弗雷德·蔡恩(Fred Zain)案2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弗雷德·蔡恩曾就职于西弗吉尼亚州公共安全法庭科学实验室。作为经验丰富的专家,他深受各方尊重,成为法庭科学界的“明星”。不少检察官和侦探更是他的忠实拥趸,因为蔡恩总能找到证据,证明他们怀疑的人是罪犯。多年来,蔡恩一直在实验室的血清学(血液分析)部门担任主管。关键问题在于,蔡恩显然歪曲并错误地处理了许多送来分析的证据。他在报告中的大量造假,给根本没有检测的证据编造数据或提供错误数据。据说,这种荒唐的操作竟然持续了数年,直至他东窗事发。

弗雷德·蔡恩犯下的罪行令人惊愕,但这绝不是一起孤立事件。只要疏于监督,这种法庭科学系统内部的权力滥用“失误”,可能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加拿大的盖伊·保罗·莫林案3中就有许多证据丢失、错放,以及不当程序与不当证词的现象;澳大利亚的爱德华·斯普拉特案4则是另一起令人震惊的刑事错案,它的发生证明了公诉人能使用错误的证据起诉个人,而司法系统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却对此完全无能为力;英国的罗伊·梅多爵士事件5则是一名德高望重的医生在几起案件的法庭科学证明中涉嫌渎职的例子。尽管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它们全部吸引了公众的关注,这就放大凸显了法庭科学中的问题。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庭科学家都会尽力排除各种偏见和各方利益干扰,力争保证法庭科学客观有效地运作,发掘证据背后不为人知的真相。仅有极少数的科学家受到了外界的种种蛊惑,迷失了自己的职业方向。

尽管这些问题和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绝大多数法庭科学家仍旧热爱他们的工作。一项针对法庭科学家的调查显示,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因为在司法系统中,法庭科学家的工作是面向公众服务的。这使他们常有机会利用自己的科学知识和兴趣,帮助解决犯罪中的难题。并且,他们大多都是喜欢迎接挑战、解决问题的乐观派。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的法庭科学系统还相对较为松散。虽然它们接受执法机构的管控,但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分析标准。许多实验室人手严重不足,长期超负荷运作。至少在美国,这一现象已导致大量案件积压,且往往使鉴定结果延误数月之久。目前,很少有法庭科学系统对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或对分析师进行个人认证,这又导致科学家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有时,产生错误的主要原因竟然是分析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另外,目前也没有适用于整个法庭科学领域的、统一的道德规范。在实验室中的法庭科学家们更倾向于对犯罪做出反应,因为证据通常由犯罪现场调查员从现场带回至实验室,而科学家冒险进入犯罪现场并收集证据的情况则相对较少。在下一章,我们将详细讨论证据的收集和处理。

要点总结

1.任何用于解决公众问题的科学技术都可以被称作“法庭科学”。更具体地讲,法庭科学就是刑事司法和法院审判工作中,各种科学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2.法庭科学家有三项主要职责,分别是证据分析、陈述法庭证词和犯罪现场调查。

3.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庭科学系统都由政府资助,它们在规模、任务及资金方面差异很大。

4.当法庭科学家在科学证据的分析鉴定中,结果或结论受到无关知识或信息的影响时,就会出现观察者偏见。观察者偏见可能不仅仅是无关知识的影响,还可能是法庭科学家的潜意识期望或主观渴望得到的预想。

5.对法庭科学家而言,了解观察者偏见及其负面影响,同时制定消除或降低其影响的科学操作程序至关重要。

信息延伸

111.20世纪40年代起,西方国家开始广泛使用“法庭科学”这一新的专有名词,即用于法庭的科学或与法庭活动有关的科学。它主要包括刑事科学技术学院的有关方面、法医学、法齿学、法人类学、法精神病学和司法工程学等。参见单大国.刑事科学技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11.美国西弗吉尼亚州警局实验室法庭科学家弗雷德·蔡恩因在134个案件中故意提供包括DNA分析在内的虚假专家意见而受到刑事追诉。参见陈学权.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政法论坛,2010,(5):50-61。

311.加拿大人盖伊·保罗·莫林(Guy Paul Morin)因被怀疑1984年在安大略省谋杀一名9岁女孩,而在1992年被上诉至法院定罪。得益于DNA技术的发展进步,莫林于1995年被无罪释放。事后,1996年加拿大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就此冤案的成因展开调查,发现主要原因在于公权力人员过于依赖监所线人的证言。参见刘国庆.论监所线人与刑事冤案:域外经验与本土建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5):28-37。

411.澳大利亚人爱德华·斯普拉特(Edward Splatt)因在1977年被警方怀疑为一起谋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调查。当地刑事法庭仅凭借法庭科学提供的证据就定其有罪,并判处终身监禁。直至1984年,斯普拉特才被宣判无罪并获释。参见Matthews, B. Australian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he National Legal Eagle, 1996 10(1): 14-16。

511.英国妇女萨莉·克拉克(Sally Clark)的两个孩子先后离奇夭折,社会舆论都认为是萨莉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儿子。不久,这对夫妇被警方逮捕。审判中,著名儿科专家罗伊·梅多爵士用错误的统计证据和统计推理说服了陪审团,最后萨莉·克拉克以谋杀的罪名被判处终身监禁。饱受丧子之痛的母亲在监狱中承受生理和心理的双重煎熬。几经上诉,直到2003年,新的证据才证明她的清白,随后她被释放。参见宋培培,高磊.为Sally Clark正名——一起冤案引起的统计思考.中国统计,2015(9): 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