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怕,会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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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他表白被拒,在网上恶意诋毁我怎么办?

【引言】

2021年6月,有网友爆料称某大学17名女生被同校一名男生恶意造谣。据悉,一名称呼为赵某的男生在半年时间内,伪造了大量和女性聊天的记录和裸照,并将这些内容在线上线下大肆传播。所有被造谣的女生的共同点是都曾拒绝过赵某的表白。受害女生将相关证据汇总后上报学院和警方。后赵某被行政拘留,并受到处罚,受害人要求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此类事情屡见不鲜,无论是某学院外教因追求未果而奸杀女学生,还是女硕士拒婚遭同事砍杀,这些所谓“追求者”的行为真是让人不寒而栗。因此,我们提醒单身女性在遭遇追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既要学会婉言拒绝,还要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维权办法。我们还是从一个案例说起。

【案例1】

2021年4月,阿梅去理发店理发认识了理发师王先生,并对他产生了好感。阿梅了解到王先生单身就加了他微信,并多次在微信中视频聊天,发起追求。谁知阿梅的表白被王先生拒绝。遭拒后阿梅心生不忿,认为女生追男生,男生不给面子,于是起了报复之心。阿梅的报复手段很特别,她先关注了快手的美女主播马某,然后利用从王先生朋友圈下载的照片,冒充王先生与马某谈起了恋爱。两人在网上聊了一段时间后,相互产生了好感,于是约定见面。但是假冒王先生的阿梅并未赴约。察觉到被耍之后,马某也心生不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利用王先生及其女儿的照片进行直播。王先生通过朋友转发的截屏图片才知道,自己“被恋爱”了。主播马某的影响力让自己的孩子也受到了牵连,于是王先生向平台进行了反映。经调查全过程后,王先生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阿梅、马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自判决之日起在其微信账号上连续登录一周,向王先生及其女儿致赔礼道歉书,并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是一个女追男的案例。

【案例2】

张先生和王小姐是同一公司同一部门的同事。张先生一直暗恋王小姐,并自认为王小姐对其也早已芳心暗许。张先生觉得时机成熟了,就选择在5月20日那天约王小姐吃饭,他买了鲜花,带了巧克力,很认真地进行了表白。没想到王小姐说:“我很佩服你的业务能力,所以很有好感,但并不想发展成办公室恋情。”大方地拒绝了。谁知遭拒的张先生认为自尊心受到了伤害,怀恨在心。几个月后张先生冒充王小姐通过网络发布了“征婚广告”,并留下了王小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随后王小姐接二连三收到多条求爱信息。与此同时,张先生还将此消息散播给同事、发布到朋友圈,导致大家都以为王小姐择偶方式过于前卫,私生活混乱,纷纷对其产生了不好的看法,这甚至影响到王小姐与男朋友的关系。气愤的王小姐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直接联系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先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立案后,人民法院在征求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后,转由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时首先指出张先生的行为已经给王小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给其精神造成了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王小姐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张先生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十分后悔,称在接到诉状后就在网络上删除了征婚广告,也同意通过公开方式向王小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但对王小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他认为过高,希望减低。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张先生自愿赔偿王小姐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通过报刊、公司社交平台刊登《道歉函》三天,王小姐看在同事的情分上原谅了张先生,但最终选择了辞职。

【会有办法】

通过以上“女追男”和“男追女”两个案例,我们了解了人性的另一面。应当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双方互有好感或主动追求都属于十分正常的事情,但被拒绝就反目为仇、伺机报复,就会从“友人”变成“小人”再变成“坏人”。对广大女同胞来讲,遇到此类事时尽量选择躲避,若真是遇上“无赖追求者”,在躲不开的情况下,就要像案例中的当事人一样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去教训对方,让“小人”受到教育、“坏人”受到惩罚,使受伤害的人得到补偿。

请记住这几个自保的办法。

1.留存证据。

侵权人侵权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在朋友圈、抖音、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辱骂和诽谤信息,在浏览量扩大后就删除。有时一天,甚至几个小时便难觅踪影,却给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影响。因此,保全证据就成了维权关键。建议受害人在发现这些信息后,先截屏保存相关页面,然后去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即便信息被删除,公证书仍可还原事实。保存证据后便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起诉,此时的公证书就是指控的有力证据。

2.报警求助。

对于发布侮辱、诽谤信息的情况,还可以选择报警,让公安介入,查出“幕后黑手”。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民事诉讼。

受害人可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可直接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如果很难确定侵权人,如在公开社交网络发现造谣信息,但不知道“幕后黑手”的,可以先起诉社交网络平台,要求其提供侵权账号的注册信息,通过账号实名制锁定“幕后黑手”。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何操作,受害人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帮助。

4.刑事自诉。

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提到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无论是采用口头方法还是书面方法,或是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有可能构成诽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且针对近年来网络诽谤的高发态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互联网环境下诽谤的新特性,将诽谤罪细化为“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明知是捏造而散布”“在信息网络上将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散布”等形式,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被定性为诽谤罪,招致锒铛入狱的结局。

亲爱的朋友,说到这里,你已经知道了在网上诋毁他人是违法行为,也知道了应对他人诋毁的办法。律师要提醒你,在向异性发起追求时,一定要先做功课,对其人品、性格等进行了解和考察,不要以貌取人,避免陷入复杂的情形当中。记住量力而为,不高攀、不幻想、不招事、不怕事、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