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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公告概述
2001年5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发布“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文件《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方式对《目录》[2]中企业的新车实施管理,不再发布《目录》。《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1)《公告》的内容包括新车批准、汽车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
2)《公告》由文本和光盘两部分组成。文本中列入企业名称、商标、汽车型号(汽车的产品型号,由GB 9417—1988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和汽车序号组成)和汽车名称;光盘中列入汽车型号(其中汽车由主型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整车彩色照片(必要时附局部照片)、主要参数表(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等内容。光盘的内容调整时,不再另行通知,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3)《公告》由国家经贸委印送各地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4)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中,对产品的进口部件状态或执行标准、技术法规的有关问题,可向国家经贸委提出查询,由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函复,并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和有关部门。
5)已列入《公告》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告》中批准的车型组织生产和销售。严禁盗用、套用、转让《公告》中的产品及合格证,违者将从《公告》中撤销其生产企业或产品。未列入《公告》的企业擅自生产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属非法拼(组)装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