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用车的概念与分类
(一)车辆
1.车辆的概念
车辆是“车”与车的单位“辆”的总称。所谓车,是指陆地上用轮子转动的交通工具;所谓辆,来源于古代对车的计量方法。那时的车一般是两个车轮,故车一乘即称一两,后来才写作辆。
2.车辆的分类
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
1.机动车的概念
我国汽车行业中强制性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有比较系统科学的定义。其第3.1条对机动车(power-driven vehicle)定义如下: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机动车分类
GB 7258—2017将机动车分为汽车、挂车、汽车列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八大类46个小类,见表1-1。
(三)汽车
1.汽车的定义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或特殊用途,以及进行专项作业。
2.汽车的发展史
汽车经过100多年来的不断改进、创新,凝聚了人类的智慧和匠心,并得益于石油、钢铁、铝、化工、塑料、机械设备、电力、道路网、电子技术与金融等多种行业的支撑,成为今日这样具有多种形式、不同规格,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多个领域的交通运输工具。
1897年,德国人鲁道夫·狄塞尔(1858—1913)成功地试制出了第一台柴油机(diesel engine),柴油机从设想变为现实经历了20年的时间。柴油机是动力工程方面的又一项伟大的发明,它的出现不仅为柴油找到了用武之地,而且它比汽油机省油、动力大、污染小,是汽车又一颗良好的“心脏”。鲁道夫·狄塞尔的发明改变了整个世界,人们为了纪念他,就把柴油机称为狄塞尔发动机。从此以后,汽车才有了现在的样子。
3.汽车分类
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将汽车按用途分为乘用车、商用车两类,见表1-2。该分类方法与国际标准接轨,适用于一般概念,作为统计、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GB/T 3730.1是一项影响面非常广的基础标准,此项标准是我国政府为推进我国汽车管理逐步国际化的一个切入点,同时带来人们的思维和社会观念的变革。该标准可以说是一项彻底改变传统观念的标准,如乘用车的概念,改变了传统的将轿车作为奢侈品的思想,回归汽车仅是一种代步工具的认知。
表1-1 GB 7258—2017中的机动车分类
(续)
表1-2 汽车的分类(GB/T 3730.1—2001)
商用车作为机动车和汽车的一部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的管理机关都对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按照用途对商用车进行了分类。
(四)商用车
1.定义
商用车(Commercial Vehicle)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
2.商用车分类
(1)客车
1)9座以上的客车。
2)客车非完整车辆。
(2)载货汽车 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时,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别及规格见表1-3,详见公安部标准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表1-3 商用车规格分类
(续)
①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②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③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吿》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1)按车辆规格分类:载货汽车按照准驾车型标准分为微型、轻型、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四类(俗称分别为微卡、轻卡、中卡、重卡)。通常把这个分类也称为商用货车类别分类。
2022年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对轻型货车结构配置等做了更新补充规定如下。
①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后轮采用单胎的,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265mm。
②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冷藏车不大于3.0L)。
③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自卸式货车不大于1800mm)。
④自卸式货车后轮应采用单胎结构,车辆总长度应小于等于5000mm。
2)按车辆结构分类:根据GA 802—2019的机动车结构分类,将货车类别再按车型进行细分(按结构分类),可分为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等车型。该标准中商用车结构分类见表1-4。
本系列图书未做特殊说明时,所指商用货车类别均指表1-3中所列载货汽车产品:微型(微卡)、轻型(轻卡)、中型(中卡)、重型(重卡);所指商用货车车型均指表1-4所列车型。以后不再说明。
(3)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 GA 802—2019对车辆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做了如下规定。
1)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分类和机动车结构分类相加确定,规格分类在前,结构分类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分类在前,规格分类在后,如“栏板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2)无对应的规格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分类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表1-4 商用车车型结构分类表
(续)
①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②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分类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分类及最相近的结构分类相加确定。
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分类,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分类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5)对专用汽车,应根据其基本车型、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分类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6)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刑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进行维护。
(五)汽车的其他分类方法
以下介绍的分类方法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其中,保险行业对商用车的分类在商用车的日常经营中使用最多,应当掌握。
1.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也是目前我国驾驶人申领驾驶证的核心规章之一。公安部令第162号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规定如下。
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代号见表1-5,详见公安部相关管理文件。
表1-5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和代号
2.保险行业对机动车的分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费率表中把机动车按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细分类为42种小类。
2020版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是将36个省市区划分为A、B、C、D、E共5个区域,实施不同浮动比例。其中,A区包括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B区包括陕西、云南、广西;C区包括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D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宁夏;E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
交强险中机动车的分类、不同地区保费浮动比例见表1-6。
表1-6 2020版机动车分类及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同地区保费浮动比例
(续)
(续)
注: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1CC=1mL
3.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4.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5.挂车不投保。
6.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六)本书涉及的商用车相关知识的说明
1.基础知识
本书介绍的商用车相关基础知识,除有说明的以外,一律以普通货车为基础。
2.知识范围
本书所涉及的商用车知识范围以商用货车为主;但其他知识,包括客户营销、服务营销、PPP市场营销、经销商的业务管理知识,对经营客车的厂家和经销商亦有借鉴意义。
3.其他商用车的知识
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运输)机械车辆、特型机动车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本书的对应知识介绍。
4.本书部分概念说明
本书中的车辆、机动车、汽车等概念,看似不涉及商用车,但是它们都包括商用车。因此,本书对这些知识的介绍也就是对商用车相同知识的介绍,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