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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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帝国政府的一种选官程序,它主要存在于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古代政治和行政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贵族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不同样式的选官制度,它们分别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察举制度便是选官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制度,大约是在西汉的文帝、景帝和武帝之时确立。它与征辟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主体。魏晋以降,由于九品中正制度出现并成为选官的主导,察举入仕之途的地位和作用颇有下降,但在这一时期它依然发挥着作用,其制度程式也仍然在依照某种规律向更高形态发展。九品中正制衰落之后,察举制在隋唐之际发展为科举制度。换言之,察举制便是科举制的前身与母体。察举制作为主要选官程序的时间,达七八百年之久。仅此一点,也足以证明其重要意义。

本书便是以对察举制度的研究为目的的。这是一个史学界业已深耕熟耘的课题,现有成果颇为繁富,几近题无剩义。因此,本书不再准备对这一制度做面面俱到的叙述,而只是就自己视野所及的若干专门问题,提供一些基本资料,并加以考订解说,以补前人之阙遗。这里相当一部分,是对史实细节的考订,有时将提出一些有异于成说的看法;同时,也试图在前人论说的基础之上,探索这一制度发展变迁的线索、原因及其政治文化意义。可以说,本书的主要运思之点,将置于这一制度的变迁之上。

察举制度既有其产生渊源,亦有其发展归宿,七八百年之间它并非一成不变。它与此前尚较粗糙散漫的官吏举荐保任制以及战国时代的养士制、客卿制等有着渊源关系,在它成立之后,又不断地,当然又是缓慢地向科举制度演变。成立之初的察举制度,与发展到成熟的、典型形态的科举制度相比,大致有以下几个不同之点: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予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科,举后须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才艺的程式化检验考试,尚有很大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一决于程文之等第;考试成绩,是得官与否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构成得举之资格。察举制的取人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素质,把士人笼统地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所以,察举制下,被举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等人物,其所为人称道的人格素质使之成了察举对象;而士人在社会上的个人声望,往往也就对察举实施有了重大影响,这在东汉后期尤为明显。

再次,科举制下入仕和铨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须参加吏部铨选方能得官。而察举制下,得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如尤异一科实际就相当于考课)。这里不把察举称为入仕制度而漫称为选官制度,也是为此。

最后,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1]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察举制与科举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但前者最终又演变为后者。这一漫长的变迁过程,有内在的规律,同时也联系着更大范围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之中,察举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态,联系或对应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在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在那些支配着察举制之变迁的诸多动因之中,本书选定如下三个作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它们分别是:第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第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第三,构成了王朝官吏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因素。下面略加阐说。

中国在春秋战国之际,职业官僚就随变法运动而发展起来了。法家学派对理性行政原则有卓越的阐述。在学者考察了秦王朝的政府体制之后,他们公认它已经基本是一个官僚科层式组织了。两千年中,帝国官僚组织与文官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尽管相对于现代官僚组织那还有很大距离,但理性行政的原则,毕竟已经成了帝国政府行政活动的支配性因素之一。一个管理着辽阔国土和千万小农,处理着兵刑钱谷复杂事务的政府,其行政的成功程度,直接联系着理性行政原则的贯彻程度。这就必然包括以理性的择优制程序来录用和任命文官,如公开竞争、平等原则和人才主义,合理的专门知识技能的考察内容,周密规范的制度程式,以及抑制权势滥用、财富腐蚀因素,特别是抑制身份特权、官位世袭和人身依附等非官僚制的和封建性的因素的措施和法规等。由此,观察察举制度以及有关的其他选官制度,在不同的时期,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或背离了理性行政的要求,并导致了何种后果,就成了本书的分析角度之一。

自周代贵族封建制瓦解之后,秦汉以来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官僚帝国。在其中,政府的供职者并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官,他们还构成了一个官僚统治阶级,与皇权共同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资源做非正义的掠夺。官僚机器便是其实现统治与掠夺的工具。相应地,不同选官制度的并存、嬗代及其相互关系,也就必然反映着官僚帝国中各种主要的权势与利益关系,反映着专制皇权、官僚内部不同集团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特权分配和权力斗争。帝国选官制度以不同方式维护着统治阶级的不同利益,同时特权膨胀和权力角逐又经常地发展到损伤甚至严重破坏理性选官规程的程度。当然,由于官僚科层制的内在运作规律,这种破坏也将刺激抵制此类现象的选官规程的发展,尽管在特定条件下未必成功。那么,特权分配和权力斗争对察举制度以及有关的其他选官制度的影响,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反作用,就成了本书的分析角度之二。

中国古代帝国官员的主要成分是士大夫阶层;这些官员,主要来源于文化知识群体。在这里,我们把士大夫理解为行政文官和知识分子两种社会角色的结合;而知识分子,则被理解为有关认知、道德和审美的文化知识与价值的阐释、整理与创造者,他们与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行政文官,不属于同一角色类型。士大夫的这种双重角色,给予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和社会以极为深刻的影响;而选官制度是联结知识群体和官僚政府的桥梁,那么那种影响,也就必然会波及选官制度。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取士,便是一个极明显的例子。相信能够创作清新优美的诗文的文人,是处理兵刑钱谷实际政务的政府文官的最佳人选,这种选官思想与选官制度,是相当奇特的。同样,察举制的产生与发展,也自始至终地与知识群体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动态,有着直接、密切而深刻的关系。因而对这种关系的考察,也就成了本书的第三个分析角度。

以上,就是本书的主要写作目的和分析方法,它既涉及了不同时期察举制的特点、作用和地位的变化,也涉及了影响这些变化的政治文化动因。为这种思路所决定,我们要经常地脱离察举制度本身,而转入对有关政治文化背景的叙述。


[1] 关于第一点,参见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一期。关于第三、四点,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节“明显的原始性”,及第三节“先选后考,选举与考课不分”,其中已有类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