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基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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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1.无论对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作怎样的理解和解读,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生产力决定论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而经济决定论则强调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或者说经济关系对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决定作用。那么,“生产力”指的是什么?“经济”指的又是什么呢?

在《“经济发展”释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视点》(附录Ⅰ)中,笔者根据马克思“经济,即生产过程本身”[1]的论断指出:“经济”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过程的物质内容即生产力,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即生产关系。与此相应,“经济发展”也具有二重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指的则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并且,后者既包括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之间的转化即质变,又包括性质相同的生产关系在不同形式之间的转化即量变。马克思说:“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2]以此来看,把经济发展等同于GDP的增长是偏颇的,同样,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是片面的。在当代,只有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层面落实“生产力……归人民所有”[3],即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力是人们在“人与自然的‘斗争’”或“人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获得的“物质力量”和“物质结果”[4],表征的是“人对自然的关系”[5]。在此基础上,笔者在前期研究中指出,要把“生产力一般”与“生产力具体”区分开来,马克思称前者为“生产力的总和”,而称后者为“主体生产力”“客体生产力”“劳动生产力”“资本生产力”“自然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等。生产力一般是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有机耦合的结果,而生产力具体则是生产力一般在不同层面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既不能把这些处于不同层面的生产力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面的任何一种生产力去排斥甚至取代生产力一般。生产力一般是思维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的一种理论把握。尽管如此,它绝不是虚无缥缈、虚幻不实的东西,作为一种“总的趋势”,生产力一般就形成并存在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和历史活动过程中,形成并存在于作为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的生产力具体中。[6]

2.出于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辩护,科恩首次提出了著名的“首要性命题”和“发展命题”。前者指的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或者说对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经济结构的首要性”,后者指的则是“生产力趋向发展贯穿整个历史”;[7]前者确认了物质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作用,后者则确认了物质生产力自身的不断发展。可以说,这两大命题宛如两大支柱,共同支撑起历史决定论乃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大厦。然而,科恩的这一辩护却受到安东尼·吉登斯、S.H.里格比和迈克尔·A.莱博维奇等人的猛烈批评。[8]

《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错了吗》(第一章)是笔者对莱博维奇观点的回应。(1)莱博维奇认为,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面临三个理论难点:一是它难以解释社会革命的必要性,二是它难以解释阶级斗争的重要性[9],三是它难以解释资本主义为什么“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对此,笔者指出:其一,由于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用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取代旧的不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社会革命从而成为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并不排斥社会革命的必要性。其二,由于阶级斗争和阶级运动的最高形式就是社会革命,无论是社会革命还是阶级斗争,都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实现方式,所以,生产力的首要性同样不排斥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其三,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所采取的方式不是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那样的政治暴力,而是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等经济手段,所以,它空前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表明资本主义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最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那些理论难点。

(2)在莱博维奇看来,生产力决定论或首要性命题存在着三个理论盲点,这些盲点使得它在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面前丧失了解释力。一是它忽视了生产关系的重要性,二是它忽视了人类的作用,三是它忽视了劳动者的作用。对此,笔者指出:首先,莱博维奇把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分别构成物质生产的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是任何现实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就此而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同等重要;但从物质生产的发展和变化过程来看,只能是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作为内容的生产力,作为内容的生产力决定作为形式的生产关系。其次,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时,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主体,不能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同现实的人割裂开来。因此,肯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忽视和否定人的作用。最后,劳动者及其劳动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内在的活的要素,是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在一切历史形式的社会中,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文明的物质基础。因此,莱博维奇所说的马克思忽视了劳动者的重要作用,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可见,生产力决定论并不存在莱博维奇所说的理论盲点,其现实解释力也毋庸置疑。

(3)作为一种替代方案,莱博维奇提出了人的需要决定论或人的需要的首要性命题。对此,笔者指出:莱博维奇的论述不仅存在着诸多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完全颠倒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一方面,就人的需要与物质生产的关系而言,尽管说在现象具体层面存在着物质生产与个体需要之间的相互作用、彼此制约的关系,但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与总的趋势来看,由于物质生产把人的需要与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物质生产的发展推动了人的需要的发展,所以,是物质生产决定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另一方面,就物质生产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人的需要的关系而言,如果说生产力的水平决定能够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决定人们的什么需要、哪些需要能够得到满足;那么,生产关系的性质则决定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具体方式,决定如何满足人的需要、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基础的需要,决不是“现实的”需要,而是一种纯主观的“欲望”和“任性”即抽象需要。[10]

3.《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错了吗》(第二章)是笔者对安东尼·吉登斯观点的回应。吉登斯把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混同为经济概念、把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混同为经济决定论,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决定论和唯物史观进行了全方位批判。在他看来,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存在着连他自己都意识不到的不一致和矛盾,总体而言,就是进化论观念与非进化论观念之间的矛盾。从马克思不同时期的文本来看,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在后两个文本中,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变迁的动力。而在前一个文本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以下简称《形式》)中,马克思则强调社会其他因素或方面的重要性。这些因素或方面包括“人口迁徙”、“战争”、人的“身份”以及所谓的“生态因素”。通过对现实社会历史的考察和分析,并结合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吉登斯认为对社会存在和历史变迁而言,经济因素和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国家的形成和文化的兴起同样重要。并且,所谓生产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生产力和经济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甚至是停滞的时候。这样,他就不仅否证了G.A.科恩的首要性命题,而且否证了其发展命题。

对此,笔者指出:(1)吉登斯的“经济”概念不同于马克思的“经济”概念。他所谓的“经济”即“经济制度”,指的是以“配置性资源”(人类支配物质世界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与此相应,所谓的“政治”即“政治制度”,指的则是以“权威性资源”(人类支配社会世界自身所涉及的各种资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制度类型。且不说“物质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划分是否科学,单是对“经济”的理解,吉登斯就与马克思相去甚远。相较之下,吉登斯对“经济”和“经济制度”的理解要宽泛得多。

(2)坚持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或首要性,把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看成是历史变迁的基础和根本,政治和文化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合或适应,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也贯彻在《形式》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同样,强调其他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如人口增长、科学发展和政治暴力等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是马克思的一贯立场,既贯彻在《形式》中,也贯彻在《形态》和《序言》中,并不存在吉登斯所说的不一致和矛盾。马克思既没有用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去排斥和否定政治和文化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也没有用这些“非经济”因素的作用排斥和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11]

(3)吉登斯用各种“非经济”因素的重要作用排斥、否定经济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和首要性,从而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生产力和经济的决定性和首要性,是社会历史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而这种客观趋势的形成恰恰离不开科学发展、人口增长、政治暴力等社会因素的合力作用。如果说前一方面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本质和规律,那么,后一方面则构成这种本质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换言之,存在于“历史本质”层面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单向度决定关系,是通过“历史现象”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各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之间随机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实现并表现出来的。这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因此,在“现象具体”层面确认人口、科学和暴力等社会因素对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推翻了存在于“本质抽象”层面的经济和生产力对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反之亦然。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决不能混为一谈。

(4)吉登斯用“生产力具体”的不发展和停滞排斥、否定“生产力一般”的总的发展趋势,同样是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因为,在“历史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必然性”,具有“必须如此”“不能不这样”的特点;而在“历史现象”层面,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各种因素处于随机的相互作用中,生产力和经济的演化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呈现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的特点。在此意义上,作为“本质抽象”的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总的趋势”和“平均数”。而在“现象具体”层面,生产力则既有高于平均数的时候,也有低于平均数的时候;既有“发展”的时候,也有“不发展”和“停滞”的时候,从而呈现出种种不同的局部特征和个别态势。因此,决不能割裂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与“不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不同过程。

4.近年来,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讨论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持续升温,颇有引领当代学术潮流之势。从问题聚焦来看,主要纠缠于两个问题:一是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二是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从文献资源来看,主要立足于两个文本,一是《哥达纲领批判》,二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从学科视角来看,主要集中在哲学研究的两个领域中,一是政治哲学领域,二是道德哲学领域;从方法论基础来看,主要依托于两大理论体系,一是历史唯物主义,二是历史唯心主义,特别是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在唯物史观的解释框架中,正义观念、正义标准和正义诉求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其基础和根本存在于经济结构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中,从而受到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制约。然而,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一些人从一开始就站在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对立面,公开抵制和反对生产力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结果最终都毫无例外地走向了抽象人性论和同样抽象的正义论。这就表明,在公平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始终交织着历史观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的碰撞和交锋。通过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分析和阐释,既可以在微观层面透视和把握马克思历史决定论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在宏观层面彰显这一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在《权利的边界与正义的基础》(第六章)中,笔者通过《哥达纲领批判》与《资本论》之间的互文性解读,分析、阐释了马克思的权利—正义观,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笔者认为:(1)基于按劳分配的人的平等权利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界限,并且是较为狭隘的。就前者而言,其原因在于,无论是通过“劳动凭证”而实现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还是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的资本主义市场分配,都遵循着“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交换关系和经济关系,体现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中就是人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乃至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中就是权利平等观念。就此而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没有什么两样。就后者而言,其原因在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表明,创造财富的基础和衡量财富的尺度都是劳动时间;同时,劳动时间也是人们从社会取得生活资料的依凭和尺度。这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情况——“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12];同时,财富的基础“既不是人本身完成的直接劳动,也不是人从事劳动的时间,而是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是人对自然界的了解和通过人作为社会体的存在来对自然界的统治,总之,是社会个人的发展”[13]。——比起来,当然是狭隘的。

(2)同一切权利一样,基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内容上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在现实中,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多面性或多样性而且彼此联系、相互制约。正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这些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决定了现实的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和这些本质之间的相关性。然而,在法律关系中,人的权利则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法律关系和权利关系中的人也具有单一性或单面性。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来看,由于法律关系是形式,经济关系是内容,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所以,一种平等的权利意味着在法律上对一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确认,同时意味着对另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的默认;而以法律的形式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经济权力,同时意味着对一种不平等的法律权利的默认。因此,从其现实内容来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同时就默认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从而也就默认了另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就按劳分配而言,它在确认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不仅默认了现实中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平等,而且默认了现实中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的不平等。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出现人们在分配权力和经济权力(内容)方面的不平等,进而出现在分配权利和经济权利(形式)方面的不平等。笔者称之为“权利悖论”,并认为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也难以消除这一悖论,理由一如马克思所说的:要消除它,“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14]

(3)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各项扣除来看,人的(分配)权利会受到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因为,社会总产品是不可能全部作为消费资料不折不扣地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的,而是必须进行若干必要的扣除。从生产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等;从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方面来看,这些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等。如果说前一方面的扣除是由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规律决定的,体现了“经济结构”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那么,后一方面的扣除就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规律决定的,体现了“文化发展”即经济发展之外的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人的分配权利的决定和制约作用。

(4)如果说人性论是权利观和正义观的理论基础,那么,历史观就是人性论的理论基础。权利—正义观、人性论与社会—历史观是一致的。在唯物史观看来,一方面,任何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一种评价,而任何评价都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认识;另一方面,任何“现实的”人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生成什么样的人。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制约和决定着政治和法律关系,政治和法律关系又制约和决定着人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在经济关系中,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或相适合的时候,就会以权利关系的形式在政治关系层面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同和保护,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公平的和正义的;反之,当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不相一致或不相适合的时候,就会在政治关系层面被国家法律排斥在权利关系之外,并在法律或道德观念层面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和不正义的。可见,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什么样的,人的本质就会是什么样的,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会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同,人的本质就不同,人的评价从而其权利观念和正义观念也就不同。与此不同,唯心史观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抽象人性论;无视社会关系对人的权利观和正义观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从而陷入了同样抽象的权利观和正义观。

5.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及其正义悖论》(第七章)中,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就围绕“塔克—伍德命题”展开的讨论进行了辨析和阐释,说明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

文章指出:(1)在马克思那里,“生产方式”是一个表示物质生产开展的具体“模式”,即“如何”进行物质生产的概念。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来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既是生产商品价值(即价值形成)的过程,又是生产剩余价值(即价值增殖)的过程,所以,资本主义既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非商品生产方式),又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区别于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离开商品生产,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离开雇佣劳动制和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即资本剥削,也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而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是判析“塔克—伍德命题”、破解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一把钥匙。

(2)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而且必须遵循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第一,无论是工人还是资本家,他们都对自己的商品(即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商品)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并且,即使是初始的“原有资本”也完全有可能是占有者自己劳动的产物。这表明他们都是遵循所有权原则的。第二,工人和资本家都不过是“交换者”,都要完成商品的形态变换,因而具有同样的规定,承担着同样的经济职能。他们彼此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并且彼此的交换是等价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平等的。第三,由于他们是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的交换是自愿的,谁都不能强迫谁、不能诉诸暴力,所以,他们都是自由的。第四,由于通过交换,资本家和工人获得各自所需要的商品,分别满足各自的需要,所以,他们都践行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因此,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5]这些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正义的一面。当然,在这里,工人和资本家以普通的“买者”与“卖者”的面目出现,只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

(3)就资本主义是一种以剥削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而言,它不仅具有不同于简单商品生产的独特规定,而且必须遵循自身的独特规律,即资本主义剥削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或价值增殖规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价值,而是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使得:第一,劳动所有权原则被打破。因为,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无偿占有规律转变,即所有权与劳动发生了分离,劳动者不是所有者,所有者不是劳动者。第二,由于交易双方不再是普通的“买者”和“卖者”,而是转化为“资本家”和“工人”,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规定;由于资本家是剥削者,工人是被剥削者,所以他们不再具有相同的经济职能;工人沦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价值增殖的手段和工具,彼此之间既不是等价交换,也不是不等价交换,而是一种“非交换”。这些都表明他们是不平等的。第三,工人要取得生活资料、维系生计就“不得不”受雇于资本家,工人的剩余劳动按其本质来说同奴隶和农民的剩余劳动一样是一种“强制劳动”。这说明工人是不自由的。第四,由于贫困、受奴役和无知等是资本主义生产和资本积累的必然结果,所以,表面上的互利互惠、共同致富向实质上的两极分化、利益对抗转化。因此,马克思说:“交换转变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非交换’。——引注),而私有制的规律——自由、平等、所有权——,即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转变成了工人没有所有权和把他的劳动让渡出去,而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关系,反过来也一样。”[16]这些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非正义的一面。并且,上述各种转变在实质上是从非阶级关系向阶级关系的转变,不仅这种转变本身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而且转变后所生成和确立的阶级关系也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

(4)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决定了其正义的“悖论性”和“自反性”。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既是正义的(在买者与卖者的意义上),又是非正义的(在剥削者与劳动者的意义上)。两种相反的规定同时成立,这就是一种悖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正义问题上所具有的悖论性。“正义悖论”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自反性”,即资本主义把正义与非正义两种相反的规定集于一身,自己反对自己,自己否定自己,自己扬弃自己。以此来看,第一,塔克和伍德把正义看成是一个“法权”概念,拒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承认资本剥削的非正义性,不仅视角单一,而且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解也是片面的。第二,胡萨米把正义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道德谴责)的出发点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采用的标准是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正义原则。这不仅犯了与塔克和伍德同样的错误,而且完全无视阶级利益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当杰拉斯指责马克思在资本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和不一致时,他根本不明白,自相矛盾的不是马克思,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其说是“马克思反对马克思”,毋宁说是“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作为雇佣劳动制度的资本主义反对作为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反对其另一个方面。

1.在确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和决定性的基础上,马克思揭示、说明了在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下不同社会形态的嬗变与更替,社会形态理论从而成为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在《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第四章)中,笔者分析、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

文章指出:(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论述,不仅丰富深刻而且具体全面。而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就此而言,如果不顾甚或无视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那么,无论是持赞成和肯定态度还是持反对和否定态度,都将是不合理的和无效的。鉴于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较多地聚焦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也侧重于对这三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2)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来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物),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不仅不是生产资料,而且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第二,从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17]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清晰可辨、易于觉察。

第三,从物质生产过程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逻辑来看,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belong to)的关系,奴隶作为一种“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农奴—农民与地主是一种依附或捆绑(being tied to)的关系,农奴—农民被绑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由此与土地的所有者地主形成依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则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第四,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逻辑来看,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越是重要的劳动资料,它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此情况下,要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就必须控制人的身体。撇开原始共同体不说,可以说,这是奴隶制关系得以形成的生产力基础。在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直接控制已经不再重要,也没有必要;只要控制了土地,就间接地控制了劳动者—人,也就控制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此情况下,封建制关系取代奴隶制关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工业中,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劳动资料,既不是土地更不是人的身体,而是科学的发展和机器的应用。撇开共产主义公有制不说,与机器大工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不是封建制关系,更不是奴隶制关系,而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关系。

如果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些“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的狭隘发展”[18]是其总体特征;那么,在雇佣劳动制中,生产力则呈现为片面的和有障碍的发展,因为资本主义“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从而“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19]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才能获得“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20]

(3)另一方面,在对上述内在逻辑的阐释中,马克思所运用的典型分析方法、从后思索方法、本质抽象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等,则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第一,所谓典型,就是某种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或者说就是社会生产方式在发展中所达到的某个特定的“层”或“高度”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所谓典型分析就是通过对作为典型的某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具体生产方式的研究,获得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某种特定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例如,借助于典型分析方法,马克思完成了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剖析、阐释。

第二,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解决了如何处理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同一种社会形态在空间上的选择和取舍问题,即如何选取现实中的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那么,从后思索方法则解决了如何处理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中的流逝和转换问题,即如何立足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对处于“不在”状态的“过去的”生产方式加以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例如,在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已成明日黄花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剖析、阐释,就采用了从后思索方法。

第三,所谓本质抽象方法,就是要透过事物外在的现象特征,揭示、把握其内在本质和规律。这一方法的关键和要害在于,要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同其现象特征区别开来,既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用本质和规律去强制现象,也不能(像庸俗经济学那样)抓住事物的现象特征反对和否定其本质和规律。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对象,从后思索方法则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路径;那么,无论是理解和把握存在于现实中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还是立足于现实理解和把握存在于过去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都必须借助于本质抽象的方法。

第四,所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要立足于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解释、说明其外在的现象特征。如果说本质抽象方法是一种研究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研究过程;那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一种叙述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叙述过程。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概念铺陈和逻辑建构,离不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当然,这一方法只是在思想中整合和再现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方法,作为前提和基础存在的永远是现实社会。马克思(不同于黑格尔)既肯定了逻辑进程与历史过程在一定限度内的一致性,同时又强调和论述了二者在多种情况下的不一致性。

2.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意蕴》(第五章)中,笔者总结、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一些观点作了回应。

文章认为:(1)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并存”与“继起”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五种社会形态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以此来看“类型说”与“阶段说”,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2)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关系问题。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或者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依次出现,或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依次出现,就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延续或连续。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上,不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依次达到的不同高度,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并不存在跳跃或断裂问题;但在国家、地区和民族历史发展的意义上,撇开一些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停滞”状态不说,生产方式的发展既有延续又有断裂,是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是一种常态,断裂或跳跃则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断裂则成为一种常态和较为普遍的现象。

(3)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关系问题。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而是充满了多样性和复杂性。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社会存在的整体结构中。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进而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

(4)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规律与这种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的关系问题。如果说社会形态理论是对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概括,那么,就其现实性而言,这一规律是在不断的波动中呈现出来的平均数或近似的值,是在不断的偏离中呈现出来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从其具体实现方式来看,不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是不同的,而且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也不尽相同。在现实中,社会形态演化规律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发挥作用,也只能以一种近似的方式得以具体实现。因此,历史规律具有一般性和统一性,而历史规律的实现方式和作用方式则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原因在于,历史规律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共同发挥作用的因素不同,历史发展的具体结果就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所产生的具体结果也不尽相同。

(5)一些人认为,中国古代历史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因为古代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奴隶”和“奴隶主”的记载。另一些人认为,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找到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的生产工具。还有一些人认为,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一词对译西语“feudalism”。在笔者看来,第一种观点把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文字或文献记载混淆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隶”或“奴隶主”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第二种观点把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工具混淆了。社会形态的区分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第三种观点把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混淆了。殊不知,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用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3.在《在“延续”与“断裂”之间》(第三章)中,笔者针对吉登斯的论点,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阐释。

吉登斯认为,《形态》是一种“延续主义历史观”,而《形式》则是“延续主义”和“断裂主义”两种历史观的并存。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从延续主义来看,历史是一个连续和渐进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以往历史发展的总的结果和顶点;从断裂主义来看,资本主义并非历史的顶点,它只是代表了另一种社会类型的轮廓,并且标志着与此前历史的根本断裂。因为,资本主义是一种“阶级社会”,而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则是“阶级分化的社会”。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阶级分化的社会虽然存在着阶级划分,但这些社会的公社特征并没有遭到完全破坏。而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工人的出现,则标志着一切共同体的瓦解。第二,在阶级分化社会中,对私有财产的控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维系和保护。而随着共同体的瓦解,对私有财产的控制成为阶级社会的重要任务。第三,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由于私有财产不具有支配性,所以,阶级关系也不具有支配性。不仅阶级剥削过程很少侵入劳动过程本身,而且阶级斗争通常只是零星的现象,虽然可能很残酷。第四,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在阶级分化社会并未发生分离,而阶级社会则经历了将“经济”领域与其他制度分离开来的过程。此外,吉登斯还从“时间”“城市”“国内关系”“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具体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由此,吉登斯否定阶级斗争是历史变迁的动力之源,反对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方法分析整个历史过程。

对此,笔者指出:(1)吉登斯对“财产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吉登斯把“财产”和“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关系看作是两种不同的“配置性资源”。作为一种“物质性资源”,它体现了“人类对物质世界的支配”。马克思则强调“财产”与生产资料的联系,“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区别于“消费条件”。——引注)的关系”[21]。吉登斯的财产概念指向的是“物”而非“权力—支配关系”,并且,比马克思的财产概念要宽泛得多。

(2)吉登斯对“阶级关系”与“生产过程”之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他把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剥削和生产过程割裂开来。而实际上,离开生产关系,便无所谓阶级关系;离开生产过程,也谈不上经济剥削。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基础,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因此,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都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它们都内嵌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之中。同样,有阶级存在,就会有阶级反抗和阶级斗争。而由于阶级的存在离不开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所以,阶级斗争也不会脱离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形式、为着不同的目的展开,但是,任何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在本质上都根源于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如此,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并且,阶级反抗和斗争并非一种零星的现象,而是一切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

(3)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他从“劳动契约”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始终局限于流通领域和这一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从“暴力”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与吉登斯一样,承认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强制来实现的。但与吉登斯不同的是,马克思既没有否定资本统治与暴力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将这种联系归结为一种外在的偶然性。其实,既然吉登斯承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那就不能否定暴力与资本统治之间的联系及其内在性和必然性。因为,“国家权力,也就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22]

(4)吉登斯割裂了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延续”和“断裂”的辩证关系。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类型,吉登斯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但不是彼此之间的“延续”,即一种社会类型承接另一种社会类型),而且,对这种共性和联系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自然共同体”的层面,而没有看到这些自然共同体在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上的质的差异。例如,尽管都是自然共同体,但奴隶制关系与封建制关系就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他却只是强调其断裂和质变,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与此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与此不同,马克思既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质变和断裂,也阐释了它与此前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

4.资本主义何以灭亡即资本主义的崩溃问题,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从而也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的重要内容。面对“资本主义向何处去”这一至今困扰着人们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些人与马克思完全不同的解析思路和理论结论。在《资本、资本家与资本主义》(第九章)中,笔者对马克思和皮凯蒂进行了比较。

(1)就皮凯蒂而言,第一,他并不赞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悲观结论。因为,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资本的无限积累原则,即资本家不断积累资本,最终必然导致利润率(即资本收益率)下降。而实际上,从18世纪到21世纪,英法两国的资本纯收益率并未出现明显的长期向上或向下趋势。第二,皮凯蒂也反对库兹涅茨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乐观主张。因为,现代经济增长虽然规避了马克思理论所预示的演化结果的发生,但并未改变资本的深层结构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第三,这种普遍的不平等不仅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中,而且与劳动导致的不平等相比,资本高度集中导致的不平等更为严重,而资本高度集中的主要原因则是继承财产的重要性及其累积效应。第四,继承财产的累积效应显示,拥有资本越多的人,就越是不需要劳动;反之,拥有资本越少的人,就越是不得不劳动。其结果,势必是有一些人蜕变为“食利者”。皮凯蒂所担心的,正是这种“食利者社会”和“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或复辟。第五,在他看来,承袭制资本主义及其极端的不平等,严重威胁着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要管理21世纪的全球承袭制资本主义,最理想的政策和工具就是实行“全球范围内的累进资本税”。为此,既需要建设“社会国家”,也“需要高水平的国际协作”,还需要对资本实行所谓的“民主控制”。

(2)对皮凯蒂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由于彼此对资本、资本积累、资本收益率等概念的理解不同,所以,皮凯蒂对马克思理论的评判并不具备起码的前提条件。例如,他认为在未来几十年,资本收益率因“更加复杂和多样的证券投资产品”而有可能“回归高水平”。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证券投资不仅不会提高资本的利润率,恰恰相反,它会进一步拉低这一比率,因为作为一种投机行为,证券投资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只会改变剩余价值的分配格局。又如,所谓“继承财产”,指的是继承、馈赠和储蓄等财产转移和货币积累行为,皮凯蒂认为这是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因而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资本化的积累概念有重大差别。其次,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剥削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食利性”而不是其“剥削性”。但问题是,与“消费”一样,“承袭”并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钱决不会自动生钱。没有资本主义的剥削,任何食利者都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没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没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同时,只要有资本主义剥削,就必然会出现食利者;只要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必然会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当然,剥削者并不都是食利者,而食利者一定是剥削者而不是劳动者。最后,正是由于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平等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是作为一种独特形式的“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本身;所以,他的一些政策建议——如可能的资本累进税安排——尽管极为细致,但目标也仅限于“遏制全球财富不平等的无限扩大”和防止继承财富基础上的“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而不是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对这条改良路线的可行性和现实效力,连皮凯蒂自己都缺乏自信。

(3)与皮凯蒂不同,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即资本主义消亡的历史必然性。第一,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种种不平等现象,但是,他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论断赖以建立的基础,并非任何意义上的不平等和道德缺陷,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独特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第二,资本有机构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从而促使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在总体上趋向下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了其生产目的是(也只能是)实现“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创造,而工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时间则是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受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的驱使,每一单个资本家或资本主义企业都竞相提高自己的“个别生产力”,其结果便是形成“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总趋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则意味着,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越来越少,由此形成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资本的利润空间的越来越大的限制。第三,虽然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意味着,生产一定量满足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减少,由此会造成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不断减少和对工人剥削率的不断提高,进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平均利润率下降,但是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一下降趋势。原因在于,资本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全部剩余价值都用于生活消费,而是会把其中一部分拿出来投入生产,即进行资本积累。这固然会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使剩余价值和利润总量不断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但与此相应的却是:生产规模的扩大抬高了投资门槛,那些再生产难以为继的中小企业会被排挤出来,将资本投向非物质生产领域,其中大多数是用于投机。这些资本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同时又要分割剩余价值,由此会拉低资本的平均利润率。特别是,雇佣工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及其货币表现即工资被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上,致使社会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剩余价值即使能够顺利地生产出来,也无法通过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一定点”上会引发严重经济危机,而在危机期间,资本不仅得不到剩余价值和利润,连资本本身的价值都会因破产而损失掉,这势必会造成资本平均利润率更大程度的下降。第四,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规律证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尽管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消亡是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这种主体方式得以实现的,社会革命和阶级斗争的客观基础正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从当代社会发展来看,这一革命的必然性就在于,面对与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本质性关联的各种全局性和全球性问题,诸如经济危机、贫富分化、军事冲突、环境恶化等[23],人类如果不想灭亡的话,就“必须”也“必然”会选择新的生产方式。第五,显然,就经济不平等问题而言,由于生产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收入不平等和分配问题就不能通过分配关系本身加以解决。正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收入的极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的必然性;要消除之,就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否则,就只能流于幻想和空想。

5.如果说把马克思和皮凯蒂等人区别开来的,是对资本主义“是否”崩溃问题的不同解析;那么,把马克思和莱博维奇等人区别开来的,则是对资本主义“如何”崩溃问题的不同解析。《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错了吗》(第一章)的另一论题,便是对莱博维奇和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如何崩溃问题上的不同思路的比较。

(1)莱博维奇立足于“需要决定论”说明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第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受到两种“障碍”的限制。一是因对工人工资和消费水平的制度性限制而引起的销售市场不足和剩余价值难以实现的障碍(简称“障碍Ⅰ”),二是因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张而引起的原材料生产或供给不足的障碍(简称“障碍Ⅱ”)。第二,上述两种障碍的限制引发两种经济“危机”。一是由“障碍Ⅰ”所引起的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简称“危机Ⅰ”),二是由“障碍Ⅱ”所引起的资本主义资源短缺的危机(简称“危机Ⅱ”)。第三,两种危机下工人的两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一是资本剥削工人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陷入“危机Ⅰ”并使工人对商品的需要(简称“需要Ⅰ”)得不到满足;二是资本掠夺自然造成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从而从另一条道路上陷入“危机Ⅱ”并使工人对以“非商品”形式出现的使用价值(如新鲜空气和阳光)的需要(简称“需要Ⅱ”)得不到满足。第四,两种需要无法满足造成工人的两种“贫困”。一是存在于工人不断发展的需要与得到有限满足的需要之间的鸿沟,意味着“需要Ⅰ”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Ⅰ”);二是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意味着“需要Ⅱ”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Ⅱ”)。第五,工人的贫困化使他们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缺陷,并行动起来推翻资本主义。换言之,是工人“需要”的发展(而不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展开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崩溃。

(2)对莱博维奇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一,莱博维奇把原材料短缺和生产相对过剩并列起来,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危机,明显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因为,原材料短缺和价格上涨,这是经济复苏和高涨的表现,而不是经济危机和萧条的表现。第二,就人的需要而言,如果撇开物质生产和交往,单就对阳光和空气的需要而言,这与其说是“人的”需要,毋宁说是存在于人身上的动物式本能,它们不足以把人的需要和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难以体现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第三,就工人的需要而言,资本既有限制工人需要的趋势,也有刺激消费、扩大工人需要的趋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尽管资本剥削率在提高,但工人能够满足的需要也在增加,而不是像莱博维奇所说的仅仅停留于“生存水平”。第四,就人的需要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关系而言,前者处于社会的现象层面,后者则处于社会的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着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反之,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则反映和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之所以灭亡,表面看来是因为无法满足人的需要,本质上则是因为其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无法满足人的需要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五,就资本主义崩溃而言,环境危机所造成的人的“非商品需要”得不到满足,其要害在于人的生命本身受到威胁。这是人类和人类社会灭亡的一般逻辑,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灭亡的特殊逻辑,虽然这种危机是由资本本身造成的。

(3)与莱博维奇不同,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决定论”说明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第一,资本有机构成与生产力水平成正比,而与资本的利润率则成反比。就是说,生产力水平越高,利润率就越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利润率也在不断下降。这就表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是矛盾的,并且这种矛盾具有对抗性质。要么利润率增长,要么生产力增长;要么资本关系消亡,要么生产力不发展;二者彼此“取消”,不可得兼。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解构作用。第二,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或者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运动的“一定点”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会崩溃。一方面,从利润和利润率的情况来看,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资本的利润率也会下降到一个非常小的比值上,此时资本积累所带来的利润的绝对量增加的比率会非常低,资本所推动的生产力发展的程度要远远大于利润的绝对量增加的程度。另一方面,从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情况来看,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即资本的剥削率越高,不仅资本提高劳动生产力的难度会越大,而且资本实现剩余价值的难度也会越大;而同时,不仅资本获得的剩余价值绝对量增加的程度会越小,而且资本剥削率增加的程度也会越小。于是,资本家就会不仅对创新技术、提高生产力失去动力,而且对价值增殖即获取剩余价值也失去动力,资本也就不成其为资本了。换言之,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点上,资本家阶级便会失去投资的动力,资本主义将会因为投资动力不足而消亡。笔者把这个“一定点”称为“熊彼特点”。第三,马克思用“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理论说明,资本的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这一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其本身就是资本家阶级积极活动的结果,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结果。换言之,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宿命,既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资本家阶级(为获得超额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而)积极推动的结果。这无疑是极具反讽意味的。

在谈到人与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时,马克思说:“对这种外部关系或这些条件的进一步考察表明,属于一个阶级等等的各个人作为全体来说如果不消灭这些关系或条件,就不能克服它们。个别人偶尔能战胜它们;受它们控制的大量人却不能,因为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表明,各个人从属于而且必然从属于它们。”[24]就是说,人们会受到他们所处其中的关系的决定和制约。这不正是一种决定论或历史决定论吗?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对人的需要、人的自由、人的贫困,乃至人的本质的分析、阐释,无疑是其历史决定论思想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展现了这一思想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

1.在国内国际经济学界,一些人把市场经济与人的本性联系起来认为:人们在本性上都是“以自我为中心”(self-centered)的。这种“自利”的本性严重妨碍着人们之间的互助和合作。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方式便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因此,市场和市场经济起源于改变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本性,从而实现与他人互助和合作的需要。这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

对此,笔者在《如何看待市场和市场逻辑》(第八章)中指出:(1)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历史前提,既不是个人的自由意志也不是个人的自利本性。一方面,没有劳动分工,就没有商品交换的可能性,也就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或是个体私有制或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没有交换的必要性,也就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产生的必要性。

(2)在人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5]这表明:第一,人的本质不是由单个个体决定的,而是由人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第二,人的本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获得的。第三,人的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教可变的。从思维方式上看,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与其说揭示了人的本性“是什么”,毋宁说是在说明“如何”或“怎么样”去认识和把握人的本性。这就是:要认识某人或某些人的本性,就需要深入到他或他们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中去,具体、深入而全面地研究和把握这些社会关系。[26]从人的本性与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来看,市场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是市场和市场经济决定了人的某种特殊本性,而不是人的一般本性决定了市场和市场经济。[27]

(3)针对斯密的“经济人假设”[28],马克思指出:第一,不能离开“社会”抽象地谈论私人利益。因为,私人利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靠什么实现、又是如何实现的等等,这些都离不开社会所具备的条件和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斯密和古典经济学的失足之处,就在于完全无视社会对于私人利益的这种决定作用。第二,若不顾“社会”的条件和手段去抽象地谈论人的利益问题,相反的结论也是成立的,即个人之间并非相互融洽和肯定,而是相互妨碍和否定。一种私人利益与另一种私人利益可能完全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要保证某种私人利益的实现,就不能同时保证其他私人利益的实现。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私人利益之间处于一种彼此完全“隔离”和“冲突”的状态中,以至于“每个民族的私人利益把每个民族有多少成年人就分成多少个民族,并且同一民族的输出者和输入者之间的利益在这里是互相对立的”。[29]可以说,亚当·斯密的“经济人”不过是对特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人的一种经济学写照,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人,而不是“人”本身,或者说它不等于“人”。

2.对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本质规定及其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阐释,构成《资本、资本家与资本主义》(第九章)的另一个重要议题。

(1)从皮凯蒂对收入分配关系即“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他笔下的当事人既不是或不主要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更不是“地主”和“农民”,而是或主要是“穷人”和“富人”,即贫穷的人和富裕的人。上层阶层属于富人,下层阶层属于穷人,中产阶层则处于二者之间:相较于富人,他们属于穷人;相较于穷人,他们又属于富人。问题是,上述概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或科学概念。对于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早就指出:“这里所要谈的根本不是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这种无概念的关系,而是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30]用一些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既无法说明同一社会形态中不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无法说明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人在地位和身份方面的质的差异。实际上,以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对社会分层状况进行考察,这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表面的类比、计算和归纳,除了能够发现一些表面的现象特征和外部联系以外,它根本无法把握社会深处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联系。

(2)皮凯蒂虽然区分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并由此出发区分了不同的人;但是,由于对资本认识的浮泛,把资本等同于物,所以不仅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收入,而且混淆了不同性质的人。他所说的富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资本家,也可能不是资本家;而他所说的穷人,在马克思笔下既可能是雇佣工人,也可能不是雇佣工人。可以说,在对收入不平等的“量”的微观分析方面,皮凯蒂是颇有成效的;但是,在对收入不平等的“质”的宏观把握方面却难有马克思的理论深度和高度。特别是,任何统计概念和数学模型都无法说明:富人何以能致富?穷人何以会致穷?富人之“富”与穷人之“穷”有无联系?有什么联系?这样,皮凯蒂最终也没能讲清楚一些富人的超高收入和超级富裕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不仅遮蔽了富人致富和穷人致穷的社会根源,而且遮蔽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但在马克思那里,问题的答案既简单又明了:一些富人如资本家的收入来源于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的富有与工人的贫穷构成一种因果关系。

(3)在方法论上,马克思对当事人的考察,分别在“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两个层面展开。单从现象具体层面的局部状况和个别情况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不仅多样而且多变,充满了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静态观之,一个自然人可以既是资本家又是劳动者,即兼具资本家和劳动者的身份;动态观之,资本家可以变为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变为资本家。但是,从本质抽象层面的整体特征和总的趋势来看,人们的社会身份及其相互关系又是非常明显、非常确定的。静态观之,对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来说,他们固然可以参加劳动,但也可以不参加劳动。无论如何,他们必须与工人建立雇佣劳动关系,或者必须去剥削他人的劳动,否则,就不成其为资本家,就不存在资本家阶级;动态观之,雇佣工人与资本家的阶级分化,就形成并存在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之中。[31]

皮凯蒂详细考察了个体层面的分配状况,剖析了现象具体层面的分配关系及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他没能深入到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本质抽象的层面,所以,在方法论上始终未能跳出个人主义的窠臼,当事人始终是一些“原子式”的个人。由于把“物”从生产关系中分离出来,把“人”从阶级关系中分离出来,孤立、抽象地理解人的社会性质和物的经济性质,所以,其分析难以揭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也难以揭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和剥削关系及其对抗性。而且,由于把资本与物混为一谈,把一些非劳动看成是劳动,把一些剥削收入看成是劳动收入,所以,其结论在客观上起了抹杀阶级矛盾、掩盖资本剥削的作用。

3.“人的自由”问题可谓贯穿人类思想史的一大焦点和难点问题。[32]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人的自由的经济条件和物质基础,人的自由总是受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决定和制约。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的自由观与其历史决定论是一致的。

在《自由王国、必然王国与人的自由》(第十四章)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区分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劳动时间构成必然王国,自由时间构成自由王国。自由时间是可供人们自由支配的,就是说人们有多种选择的可能;并且,在自由时间里,人们可以得到自由发展。因为,无论是用于闲暇和国家的管理,还是用于科学研究和艺术创造,自由时间都是发挥和发展人们多方面能力和才能的时间。或者说,人类能力的发挥和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尽管不是唯一目的。劳动时间则不然,劳动的目的并不在于发挥和发展人类能力,而在于获得物质产品以满足人的需要。劳动之所以必要,就是由这种外在目的所规定和决定的。可见,自由时间之所以“自由”,就在于人们可以选择,可以发挥和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智;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没有选择的自由,就没有能力和才智的自由发挥和发展。如果说必要劳动是剩余劳动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没有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就不能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那么,剩余劳动是自由时间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非劳动者即不直接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的人就不能拥有自由时间。

(2)马克思区分了“劳动的自由”与“自由的劳动”。把物质生产同必然性相联系,并不意味着物质生产与人的自由是彼此排斥和对立的。在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的物质、能量变换过程中,无论是克服障碍、从而实现对象—客体的主体化,还是达到目的、从而实现主体的客体—对象化,都是人的劳动即物质生产所特有的自由,正是这种自由把人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与必然王国相伴生的这种自由,是一切社会形态中的劳动都具有的自由,一如自由王国、从而自由时间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的人的自由。区别在于,在一切剥削制度和阶级社会中,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从而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处于分离和对立状态。这表现在,自由王国属于非劳动者,而劳动者则只能处于必然王国;非劳动者享受自由时间,而劳动者则只能属于劳动时间。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情况就是如此,资本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也就造成了必然王国中的自由与自由王国中的自由之间的对立和对抗。一方面,工人无法享受自由时间,从而无法得到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剩余劳动由作为劳动者的工人来完成,而自由时间则为资本家等非劳动者所垄断。与此不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得以消除,从而使得必然王国中的劳动者成为一种全新的人,同时也使得其劳动成为一种“自由的劳动”。因为,劳动成为一种必要和重要的锤炼人的身(体)心(灵)的过程;成为既严肃、紧张又吸引人的过程;成为个人实现自我的过程;成为劳动者自觉调节和共同控制过程。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劳动除了具备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劳动的自由”,还获得并显示出自身所特有的自由,即“自由的劳动”。

(3)无论是劳动的自由还是自由的劳动,都毕竟不同于自由王国中的自由。并且,对于具有全新历史内涵的自由的劳动来说,实现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是其历史基础和前提。就劳动的社会化而言,它在狭义上指的是物质生产中任何一个人的劳动与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此情况下,产品不再是劳动者个体的产物,而是物质生产领域所有劳动者联合生产的成果;任何个人都无力单独生产一种产品,而任何产品的完成都离不开每一个劳动者。它在广义上指的则是物质生产领域任何一个人的劳动与非物质生产领域其他人的(非物质生产)劳动形成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此情况下,没有谁是直接的劳动者,同时,又没有谁与物质生产没有联系;物质生产的完成依赖于所有人的劳动,所有人的劳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都参与了物质产品的生产。

劳动的社会化是大工业所推动的劳动过程的一系列变化的总结果,尤其是,它是大工业所推动的劳动的科学化的产物。就资本主义而言,它实现了劳动的科学化,进而实现了狭义的劳动的社会化;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它并没能也不可能实现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由此造成了劳动的科学化与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的对立,一如它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不过,它为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的实现,从而为自由的劳动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劳动具有劳动的自由,却不属于自由的劳动。资本主义不可能实现自由的劳动。一方面,资本推动了大工业的发展,实现了劳动的科学化和狭义的劳动的社会化,并为实现广义的劳动的社会化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劳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反过来又成为促使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的内在因素。

4.在《从人的发展悖论到自由个性》(第十五章)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思想与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思想是一致的,它们都是对人的发展所达致的境界和状态的呈现,尽管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所谓“全面发展”,指的是个人在能力、现实的联系(或关系)、观念的联系(或关系)、属性和需要等方面的丰富性、全面性和普遍性。所谓“自由发展”,指的则是个人不受限制或阻碍地发展,即可以从事多种活动,从而在多个领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因此,不能把共产主义的自由个性同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割裂开来。自由个性所表达的,无非就是每一个人在关系、需要、才能、观念和属性等各个方面(全面)的无阻碍(自由)发展,及其所表现出来的个体差异和独特性(个性)。每个人不受阻碍地发展,同时就是他们的全面发展,反之亦然。而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一种自由个性,自由个性的现实表现就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33]

(2)一方面,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和交往,才能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从而为实现人的自由个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和可能性条件;另一方面,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从根本上变革生产关系。这是因为,个人是由他们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离开了社会关系,他们就是抽象的而不是现实的人,他们的发展就是虚幻的而不是真实的发展。同时,由于在决定和规定人的社会关系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34]。把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从而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置于社会关系中,置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中,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和立场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贯彻和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与一切自由主义在人的发展问题上的分水岭和根本区别。

(3)自由时间是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在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中,自由时间被少数人所垄断,由此造成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立和对抗,拥有自由时间的少数人不劳动,而从事劳动的多数人却没有自由时间。垄断了自由时间的少数人同时垄断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由此造成了人的发展的不平衡,作为少数人的剥削阶级的发展建立在大多数劳动者的不发展或有限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阶级虽然获得了在此前的社会中所没有的发展,但这种发展是“片面”的而不是全面的。而与此同时,劳动者又处于全面的关系和全面的能力的体系之中。这两种矛盾的情况同时成立,从而呈现为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即资本主义特有的“人的发展悖论”。而造成这种悖论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与技术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

(4)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剩余劳动不再像一切剥削制度中那样为剥削者无偿占有,而是为劳动者自己占有,从而消除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对抗,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间的对抗性也随之消除。自由时间不再为少数人垄断,人的发展也不再具有极端的不平衡性。在共产主义社会,以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不仅能够满足所有个人的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所有个人的自由时间也会不断增加;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实现共同富裕成为社会生产的目的;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从而社会个人的发展成为财富的基础或基石,自由时间则成为财富的尺度。这些都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的高度统一。应该看到,自由个性的实现和资本主义的崩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方面,并且,这决不是一种外在的否定过程,而是一种内在的资本自我扬弃、自我否定的过程。当然,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即人的自由个性的实现,决不意味着人的发展的终结,一如共产主义社会决不意味着人类社会发展的终结。

5.从思想史的情况来看,赞成马克思贫困化理论的人寥寥无几,置疑和批评者则俯拾皆是、数不胜数,由近及远举例如下。

(1)约翰·米尔斯认为:“总的来说,马克思对毛病的认定和揭露是正确的,而他对事情的总体后果的预测和他提出的医治毛病的药方所立足的基础,则更多地是一些并不牢靠的基础。”例如,“工人们并没有像他预言的那样‘贫困化’;相反,他们的生活水平总的来说呈现出一种长期的不断提高的趋势”。[35]

(2)在马克·布劳格看来:“马克思从未否认实际工资可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上升。他强有力地指出,劳动的相对份额将下降,但实际上他从未使用‘相对贫困’这个术语”;其实,“马克思所说的不是关于物质的贫困,而是工人阶级‘贫困化’、增长的‘不幸’和‘精神堕落’”等;不过,“工资不能随劳动生产力上升是绝对贫困化学说的一个要素。在资本主义下劳动相对份额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稳步上升肯定会使马克思惊讶”。[36]这就是说,第一,马克思关注的是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尽管他并没有使用相对贫困这个概念。第二,马克思关注的与其说是工人在物质方面的贫困,毋宁说是他们在“境遇”“技能”“精神”和“地位”等方面的贫困。第三,马克思思想中包含了绝对贫困的因素,但即使其相对贫困思想也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绝对贫困思想就可想而知了。

(3)对马克思“有关‘贫困化’的陈述”,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Robert L.Heilbroner)指出:“这些陈述暗示工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会下降,当然,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至少在工业化国家是如此。”毋庸置疑的是,“对大多数工人而言,资本主义已经将他们从严酷的、缺乏友爱状态的工人阶级生活中拯救了出来,而这种工人阶级的生活最初是由资本主义造成的”。[37]

(4)约瑟夫·熊彼特断言:马克思“对于与正统立论极为重要的未来事实的某些命题,尤其是关于苦难与压迫不可避免地增加这个命题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命题所陈述的就是无产阶级贫困化的遭际。虽然说“大量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事态未来进程的推测,都以这个预言为根据”;但是,马克思“这个‘贫困日益增长’预言的失败”在所难免,因为,“这个预言是错误见解和不正确分析的联合后果”。[38]

(5)雷蒙·阿隆直言:“马克思的模式很难说明贫困化。”因为,“在马克思的模式中,剥削率不降低,生产率也能提高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如果按照马克思所作的经济分析方法理解的话,那么我们就丝毫看不出什么贫困化,反而会得出像已经出现的情况即工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样的结论”。[39]

(6)琼·罗宾逊把马克思贫困化理论概括为“受制于资本主义的实际工资不会上升的假说”,并认为:“这种说法表面上貌似合理,但结果表明根本不对。”即使在今天,“马克思主义者要不否认资本主义提高了工人的生活水平,就否认马克思曾经预测说资本主义不会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然而,“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主义者为了维护马克思思想的教条因素,选择牺牲马克思思想的科学因素”。[40]

6.笔者立足于理论、历史和现实所写的三章内容(权且称之为“贫困三部曲”)表明,上面这些人包括一切置疑和批评马克思无产阶级贫困化理论的人,都没能真正理解这一理论的精神实质和历史意义。《无产阶级的“悖论性”贫困及其根源》(第十一章)是笔者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马克思无产阶级贫困理论所作的文本考察。

文章指出:(1)马克思所理解的“绝对贫困”并非只是一个物质资料的“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经济的“质”的问题。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缺乏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毋宁说是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获取生活资料的持久性和必然性。同时,绝对贫困也并非泛指任何一种生活资料匮乏的状态,而是特指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满足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状态,因而是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与此不同,任何“相对贫困”[41]都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因而是一种制度性贫困。尽管如此,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都不足以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层面呈现无产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因为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存在着生产资料的封建主私有制和奴隶主私有制,所以,都存在着劳动者(如租地农民和生产奴隶)因没有生产资料而遭受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情况。

(2)体现工人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的,既不是绝对贫困,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对贫困,而是相对贫困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悖论性”的贫困。其具体表现是: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贫困与其劳动、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工人越是努力劳动,他就越是贫困;工人劳动的生产力越是发展,他就越是贫困。“悖论性贫困”是工人阶级所特有的贫困,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贫困。因为,在此之前的社会形态中,贫困或者是劳动以外的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生产力不发展或发展不充分的结果,劳动的开展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从来不构成劳动者致贫的原因。作为工人阶级无法改变的一种宿命,悖论性贫困产生于结构化了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即雇佣劳动制,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制度性”贫困。以此来看,任何在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层面,向马克思的贫困理论提出的质疑和批评,都是一种无的放矢。

(3)对于饱受争议的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一贫如洗”和“一无所有”的问题,笔者以为:第一,它所描述的与其说是一种“什么也没有”,甚至连起码的生活资料都没有的状态,毋宁说是工人阶级无法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来获得生活资料,因而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获得生活资料的状态。这是一种“无根”即“失去了根本”的状态。第二,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的生活资料和生活状况没有任何变化,毋宁说是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始终无法改变,从而总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第三,它所强调的与其说是满足工人自然的、生理的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匮乏,毋宁说是社会关系和历史进程对工人需要的内涵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的决定和制约。在此意义上,工人阶级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不仅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和制约,而且受到生发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目的(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的决定和制约。

(4)人们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产生于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而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又产生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所具有的对抗性。一个人的收入表现为手中一定量的货币;一个人乃至一群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表现为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其物质生活状况的改善,就表现为生活资料的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这些都是可以看到、可以计量的,因为它们作为一种现象具体,均漂浮于社会的表层;而决定一个阶级、进而决定一个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则是看不见、也无法计量的,因为这是一种处于社会深处、在历史进程中被固化和硬化了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正是这种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形成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工人阶级的悖论性贫困,是由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关系决定的,而阶级关系和阶级剥削又是由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它们是一种整体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

7.在《历史视阈中的资本剥削与贫困问题》(第十二章)中,笔者对资本剥削与贫困的关系问题作了分析、阐释。

文章指出:(1)从19世纪末叶的情况来看,尽管说资本家阶级的经营理念和手段,即剥削工人阶级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手段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剥削的消亡,并不意味着资本家阶级放弃了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有无剥削与怎样剥削,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只要存在着资本家阶级的剥削,工人阶级遭受悖论性贫困、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遭受绝对贫困就是必然的。尽管说通过调整和改进剥削关系,资本家阶级对待工人阶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剥削关系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消失了,并不意味着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就会有雇佣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剥削关系,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利益就是对立的,马克思的贫困理论也就不会过时。

(2)进入20世纪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推行各种“反贫困”措施,有赖于两方面因素的作用:其一,过去的殖民统治。通过殖民统治和殖民政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可以说,正是过去对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残酷剥削,使现当代资本主义站在较高起点上,为其后来的蜕变准备了“家底”。其二,现在的垄断地位。在殖民制度和殖民剥削破产和终结后,“中心—外围”式的不平等的世界格局依然存在。处于中心位置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国际垄断地位,对处于外围和半外围的国家和民族实施跨国剥削,不仅为其国内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奠定了经济基础,而且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当然,上述两方面因素只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和历史嬗变提供了可能条件,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重要推动因素,一是无产阶级的反抗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二是一些全局性和全球性问题的倒逼。

(3)不仅要把握资本剥削的各种新变化及其深层原因,而且要把“制度”和“社会”区别开来,反思和把握资产阶级国家各种反贫困举措的制度效应和世界历史意义。由于资本的本性是自由竞争或自由放任,所以,任何有意识的调节和控制与资本的本性、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因而是对资本的一种扬弃和否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反贫困政策和措施,正是给予资本剥削的自觉而有力的控制和限制,是对资本本性和精神的扬弃。由此取得的成就是“抑制”资本的结果而不是“放任”资本的结果,因而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所谓市场经济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从“坏的”向“好的”、从“不规范”向“规范”的转变,实际上就是从“放任资本”向“抑制资本”的转变。对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这当然是一种被迫的无奈之举,不过,它在客观上却造成了“社会主义因素”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层面不断成长、不断增加的局面。

(4)尽管说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剥削,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贫困就在所难免,但是一方面,从“共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并非铁板一块。哪个国家和地区抑制资本,哪里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另一方面,从“历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总体情况也不一样。哪个阶段和时期抑制资本,这个时期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仅不会陷于绝对贫困的境地,其悖论性贫困也会得到改善。这是在资本剥削和劳动者贫困的关系问题上的两条基本规律,它们不是证伪了而恰恰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因此,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欠发达国家的情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情况与其外部的情况、资本主义发展高涨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发展不景气时的情况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就会发现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并没有过时。

8.在《如何看待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第十三章)中,笔者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作了分析、阐释。文章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贫困产生的根源不同、性质也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决不能一概而论。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近30年间,社会主义中国一直在与贫困作斗争,而贫困产生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生产力方面来看,一是由于底子薄,经济发展的起点低;二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物质生产的效率低。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落后局面和贫困状态与发展战略的选择有关。最后,必须承认政策失误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落后和贫困的重要原因。当然,失误并不在于赶超战略的选择本身,而在于没能适时和及时地调整国家发展战略。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贫困,或者是落后的生产力所致,或者是赶超战略所致,或者是国际环境所致,或者是自身失误所致,总之,其原因均不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或者说,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构成本质性联系,因而是一种“社会性”贫困,而不是“制度性”贫困,一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反贫困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年的发展,是不能简单地用“贫困”来概括的,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中,一方面,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使他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遭受贫困之苦;另一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在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就,从而保证了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不可分割。而军事实力是一个国家物质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表现,现代化战争是要靠钱来支撑的;没有军事工业取得的成就,社会主义中国就难以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立足和生存,更遑论摆脱落后和消除贫困。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的贫困本身就是一种“国家策略”甚至是“国家战略”,与社会主义制度并无本质性联系。

(3)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一定时期,不仅没有消除贫困现象,而且出现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地看,其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从根本上讲,其原因则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因为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威胁。特别是,有一些企业表面上是公有制,而实际上已经转型为私有制。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一些贫困现象,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它把一个资本强势的社会主义中国摆到我们面前,发人深省!如果说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贫困,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转型后的苏东国家出现的贫困,更是背离和背叛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

(4)无论是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情况还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在转型后的情况,都充分证明:哪里出现资本的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哪里就会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两极分化。无论是针对初次分配还是各种税收后的再分配,企图通过分配关系的调整来消除贫困,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和空想。要彻底消除贫困,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同样关键。当然,消灭贫困是一个过程。在“制度”层面,在总的趋势上,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全新的性质,所以,社会主义能够也一定会消除贫困。[4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贫困。在方法论上,既要承认社会主义在特定时期和局部出现的“社会性”贫困,又要严格区分“社会性”贫困与“制度性”贫困。这些都是对马克思贫困理论的证明而不是证伪。

1.如前所述,把历史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区分开来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认历史规律的存在和作用。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揭示了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而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存在,经济规律是最基本的历史规律。在此意义上,揭示和把握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乃是历史决定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笔者把马克思对经济规律的分析和阐释也纳入到历史决定论的理论内容中来,并将之视为“广义的”历史决定论。[43]

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认为: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

(1)“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得以表现和实现的规律,它显示着人的需要量、产品量和劳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客观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结果就或者是无法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无效耗费人的一定劳动。这些在现实中显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因而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加以关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简单道理。

(2)所谓的“价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规律,供不应求时价格提高,供过于求时价格降低,因此也叫作“供求规律”。马克思并不否认价格规律,同时又反对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因为,供求关系与商品价格并非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双向决定关系。片面扩大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就会忽视商品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而且,马克思更反对“唯供求规律论”,即反对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无论是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还是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都会使“供求规律”流于“空谈”,并陷入用价格解释价格的“循环论证”。

(3)由于本质决定现象,所以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

如果说马克思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不同的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作为一种趋势价值对价格的决定规律,这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

2.依笔者之见,一些人所谓的“市场逻辑”,实际上就是制约着商品生产或交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律。在《如何看待市场和市场逻辑》(第八章)中,笔者对两种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市场规律作了分辨、阐释。

(1)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市场和市场逻辑,而同样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却可以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经济活动,不能混为一谈。

(2)两种不同的商品生产的区别在于:其一,简单商品生产以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因此,二者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不同。其二,生产关系决定生产目的。如果说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谋生”,即获得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那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赢利”,即获得剩余价值以实现价值的增殖。因此,二者所包含的生产目的不同。其三,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不同。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于自然经济的缝隙中,其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经济领域中,在经济领域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发展程度十分有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则不仅占据了整个经济领域,而且进一步溢出经济领域,向政治和文化领域蔓延和渗透,因而是一种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其四,商品生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处处受到排拒和掣肘。资本主义则完成了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五,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而波动,价值直接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价格,以此表现和实现价值规律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需要间接地通过生产价格来表现和实现其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其六,价值规律作用的强度和大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由于价值规律是主导性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巨大的,由此保证了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使经济在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下运行。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由于主导性规律是增殖规律,价值规律要服从增殖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很小的,这使得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往往难以实现,各种比例关系总是遭到破坏,爆发经济危机也就在所难免。

(3)要把两种性质不同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区分开来,一种是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另一种则是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从基于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来看,人与人之间确实是一种平等、自由、互利互惠的关系。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和市场逻辑则是另一番情形。当工人与资本家彼此平等、自由、互利互惠的时候,工人并不是“工人”而是劳动力商品的占有者,资本家也不是“资本家”而是货币的占有者,二者是一种简单交换关系;当工人作为“工人”、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发生关系的时候,这种关系决不属于简单商品生产而是属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并且,他们之间既不是平等的,也不是自由的,更不是互利互惠的。

(4)不能把“资本逻辑”和“市场逻辑”混为一谈。因为,虽然历史地看,正是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市场经济最终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但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尚未存在的时候,市场和市场逻辑就早已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承续,又是对这种市场逻辑的超越;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一如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在此意义上,所谓“资本逻辑”,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不能只谈市场逻辑而不谈资本逻辑,更不能把资本逻辑混同为市场逻辑,用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自由和互利互惠逻辑,来遮蔽和掩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的不平等、不自由和利益对立。

3.马克思历史决定论对历史规律的确认,是以区分本质和现象、进而区分历史本质和历史现象为前提和基础的。笔者将之称为“现象学方法”[44]。在经济分析中,这一方法就表现为作为本质关系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立足于本质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解释和说明。就此而言,确认本质决定现象的现象学方法何尝不是一种(广义的)决定论、一种作为方法论基础的决定论呢?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回应》(附录Ⅱ)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区分事物的本质和现象,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特征把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目标和实质所在;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质和规律对现象作出理解、解释和说明。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基本功能。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尚在努力区分经济过程的本质和现象。由于庸俗经济学把本质规定和现象特征混为一谈,所以堪称理论庸俗化的典范。理论的大众化不等于庸俗化。以庸俗化为基础的大众化是一种虚假的大众化,由此造成的理论繁荣也是一种虚假的繁荣。

(2)与上述理论特质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着四大挑战。其一,本质不同于现象,理性认知也不同于感性经验。在现实中,为大众所熟悉的并不是处于本质层面的理性认知(无论是“思维抽象”还是“思维具体”),而是处于现象层面的感性经验或“感性具体”。因此,如何解决现象与本质、感性经验与理性认知之间的矛盾,让后者进入大众的思想世界,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其二,与第一点相联系,科学语言不同于日常语言,科学思维也不同于日常思维。在现实中,为大众所熟悉的并不是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的科学思维和科学语言,而是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的日常思维和日常语言。因此,如何解决日常语言与科学语言、日常思维与科学思维之间的矛盾,让后者进入大众的思想世界,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其三,与第一点和第二点相联系,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与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相比,后者更易于人们理解和把握,也更易于交流和传播。因此,如何解决理论的交流和传播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三个挑战。其四,与以上各点相联系,揭示和把握内在本质与描述外在现象特征相比,后者更易于实际的运用和操作。因此,如何解决理论的实际运用和操作的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面临的第四个挑战。当然,理论上必须弄清楚的东西,不一定是实际操作中需要的东西。

(3)在“互联网+”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需要在“深入”与“浅出”两个方面下功夫。所谓“深入”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着力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所谓“浅出”就是要立足于本质解释和说明现象,着力理解和把握本质和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主要涉及两方面工作:一是要重视和加强文本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穿透力”;二是要重视和加强比较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浅出”也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内容方面要关注和回应现实问题,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力”;二是在形式方面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亲和力”。

4.其实,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对制约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的辨析,就是在区分本质和现象的“现象学方法”基础上展开的。因为,只有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把价值规定、价值规律和价格规定、价格规律区分开来,理解和把握二者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存在的复杂关系。在此意义上,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就难以理解其《资本论》及其手稿,现象学方法论从而构成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论基础。

5.无须讳言,对于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尚有诸多焦点和难点问题有待深入讨论和研究。

(1)笔者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经济关系与思想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关系与国家和法律等政治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就国家问题而言,一些人把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或者解读为“工具主义”,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暴力手段和工具;或者解读为“反映论”,即国家是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政治表现和反映。[45]进而认为,无论是工具主义还是反映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论”和“还原主义”,即认为国家是由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单方面决定的,从而把国家还原为单纯的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46]在他们看来,其缺陷在于片面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和经济性,忽视了国家在起源和职能上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忽视了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47]其实,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论述来看,国家的阶级性和阶级职能并不排斥其他职能,它只是强调当其他职能同阶级职能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其他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阶级职能的实现;同样,国家的经济性并不排斥其“自主性”(autonomy),它只是强调政治关系必须同经济关系相适合或适应,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被冲破和抛弃的总是特定政治关系和国家形式。这两个方面都说明了经济性和阶级性才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职能,并且,国家的经济性和阶级性是一致的,因为阶级关系根源于经济关系。就法律问题而言,马克思讲:“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48]这就是说,第一,法律是对“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神圣化,是对规约和保护这种现状的“习惯”和“传统”的固定化。第二,由于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所以,作为生产关系在政治上所取得的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结果。第三,法律的作用在于,它使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从而获得或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第四,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因而也是生产方式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再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这种利益关系先是借助于习惯和传统等“非正规规则”得到维护和保护,然后以法律这种“正规规则”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此,马克思与一切自由主义者在法律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差异何其鲜明。在马克思看来,没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再生产,就没有法律规则,后者不过是既成利益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固化和确认;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则就没有社会秩序,而政治观念和法律观念又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陈旧的唯心主义观点……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制度看作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49]

(2)按照罗伯特·韦尔的解释,作为一种理论“现象”(既不是理论“流派”,也不是解释“范式”),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致力于运用分析哲学的传统方法考察、阐释马克思著作的核心论题,“概念明晰”和“论证严密”是其共同的思想倾向和理论诉求。[50]基于此,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埃尔斯特就指出,“生产力发展”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较为“模糊”。例如,“经济规模的开发是否计作这种发展,尚不清楚。而且,在常规的环境和人口条件下,生产力在它们允许更多的剩余时是否得到了发展;或者,在实际的、可变的条件下,它们是否允许更多的剩余,也不甚清楚”[51]。从G.A.科恩所提出的“首要性命题”和“发展命题”的关系来看,由于“首要性命题将发展命题视为它的出发点”,或者说,“发展命题是生产力决定论的根本基础所在”;[52]所以,不弄清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含义,就既无法解答发展命题也无法解答首要性命题,从而也就无法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当然,对于生产力的发展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多有论述,例如,“劳动生产力的增长无非是使用较少的直接劳动就能创造较多的产品,从而社会财富越来越表现为劳动本身创造的劳动条件”[53]。又如,“我们所理解的力(指生产力。——引注)[的增加],是指使用既定量劳动而发挥出更大的生产力量,而不是指使用的劳动量发生什么变化”[54]。显然,生产力发展问题与物质生产的效率问题是紧密相联的,而什么是效率?如何衡量效率?衡量效率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何在?这些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至今见仁见智。[55]这样,马克思作了明确说明的命题成为一个“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它至少表明熟知未必真知,拿了“概念明晰”和“论证严密”的标准来检视,对马克思历史理论和历史决定论的研究尚有诸多纰漏甚至是错讹。

(3)如前所述,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性,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崩溃。他明确指出:“由资本形成的一般的社会权力和资本家个人对这些社会生产条件拥有的私人权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发展起来,并且包含着这种关系的解体,因为它同时包含着把生产条件改造成为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这种改造是由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发展和实现这种发展的方式决定的。”[56]对于资本主义之前的一切形式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57]因此,“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都由于财富的发展,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没落了”[58]。例如,就“农奴制关系”“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行会关系”和“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等构成封建共同体的各种封建关系而言,“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59]然而,安德森则指出:“对于欧洲封建主义大崩溃进行考察而得出的最重要结论之一,是与马克思主义者中被广泛接受的信念相反的:一种生产方式中的危机的特有‘形象’,不是有活力的(经济的)生产力胜利地冲破落后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迅速地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相反,生产力经常趋于停滞和退步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之内,到它们自身在新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出来之前必须激烈地变化和重组,并结合为一种全球性的新生产方式。”[60]这就是说,封建主义的崩溃并非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停滞和退步的结果。这样,不仅生产力的决定性或首要性命题而且生产力的发展命题都成了问题。[61]而在S.H.里格比看来,这两个命题不仅不适合于封建社会的崩溃,而且不适合于古代社会或奴隶社会的崩溃。“马克思对从古代世界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分析,事实上构成一种对生产力决定论的批判。因为,它对发展命题做出的假设提出了挑战,即生产力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具有内在的发展倾向。他对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分析,同样提供了否定生产力决定论的证据,它暗含着对首要性命题的否定。马克思论证,并不是生产力的变化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相反,正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生产力的增长稍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62]这些质疑和批评同吉登斯的论点何其相似。笔者以为,问题并不在于如何审视和回应这些质疑和批评,而在于马克思在经济学语境中阐释的重要思想,为什么一旦转入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语境时便遭遇如此的质疑和批评。这无疑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研究所无法(也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

(4)近年来,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占据着显著位置,也提出了诸多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最具挑战性的问题莫过于历史决定论与人的自由选择和道德责任的关系问题。按照以赛亚·伯林的说法,一方面,历史决定论与人的自由意志是不相容的:“一方面断言所有事件的存在状态总体上都由其他事件决定……而另一方面又断言人至少能在两种可能的行动路线间做出自由选择——自由不仅意味着能够做他们选择去做的事情(因为是他们选择去做这些事情的),而且意味着不受在他们控制之外的原因的决定去选择他们所选择的——这两种断言……明显是自相矛盾的。”[63]另一方面,历史决定论与人的道德责任是互相排斥的:“那些坚持责任与决定论从来不是互不相容的历史学家与历史哲学家都是错的,无论是否有某种形式的决定论是正确的;而且,无论某种形式的对道德责任实在性的信念是否合理,很显然,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信念也许都没有根据,但两者不可能都是真的。”[64]马克思也明确指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65]这样,如何理解自由选择、又如何理解道德责任,如何看待历史决定论与自由选择的关系、又如何看待历史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的关系等等,这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居于重要位置的问题和议题,就成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所在。


[1]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88、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6、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参见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一种微观透视》,1~3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7] [英]G.A.科恩:《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段忠桥译,16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8] 对科恩提出的“发展命题”,S.H.里格比指出:“‘发展命题’并不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为在那些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并不具有内在的发展倾向。对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发展命题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在该种生产方式中,能够根据它所特有的市场和阶级结构来对生产力的增长做出解释。”([英]S.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18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9] 乔治·莱尔因也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即在“对社会变革机制的解释”上,历史唯物主义存在着“两种公式之间的对立:一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客观公式’,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及其与生产关系的冲突;二是《共产党宣言》中的‘主观公式’,侧重于阶级斗争”。([英]乔治·莱尔因:《重构历史唯物主义》,姜兴宏、刘明如译,2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其实,这一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19年5月,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就指出:“马氏学说受人非难的地方很多,这唯物史观与阶级竞争说的矛盾冲突,算是一个最重要的点。盖马氏一方既确认历史——马氏主张无变化即无历史——的原动为生产力;一方又说从来的历史都是阶级竞争的历史,就是说阶级竞争是历史的终极法则,造成历史的就是阶级竞争。……这个明显的矛盾,在马氏学说中,也有自圆的说法。……但……终觉有些牵强矛盾的地方。”(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载《新青年》,第6卷,第5号,1919)

[10] 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与人的需要的关系,埃内斯特·曼德尔指出:“对人类经济史的具体分析表明,千万年来人类的需求并没有或几乎没有超过给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普遍化和制度化的需求的‘过量’只是普遍化的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它离开了‘不能满足的需求’的永续再生产就不能继续下去”。([比利时]埃内斯特·曼德尔:《卡尔·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形成——从1843年到〈资本论〉》,吕佳翼编译,182~183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8)这一见解是深刻的。

[11] 当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这两个方面的关系。伊安·亨特将之概括为“非对称性”与“交互性”的关系。在他看来,如果我们采用两个框架,即“一个相对短期的框架”和“一个更为长期的框架”,那么,就会看到,“生产力在历史的总体上支配生产关系,跟其对应物——即现存的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具有支配性是一致的”,或者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要素之间的交互性相互作用跟它们之间的非对称性关系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在若干时期之内,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在首要性上轮流坐庄,但经过了这些时期之后,就这个长的时期而言,生产力便成了总体上的主导者”。([澳]伊安·亨特:《分析的和辩证的马克思主义》,徐长福、刘宇等译,149、159页,重庆,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10)这里,所谓“轮流坐庄”显然是一大败笔,因为具有首要性和决定性的生产力是“生产力一般”,而与生产关系处于交互作用中的生产力则是“生产力具体”,这是处于两个不同层面——本质抽象与现象具体——上的生产力,不能混为一谈。亨特虽然把“长期”和“短期”、“总体”和“特定历史阶段”区分开来,但并未看到其中所蕴含的历史本质与历史现象之间的质的区别,由此所建构的“分析的和辩证的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决定论的理论成色也就可想而知了。不过,他的这种区分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还是极为宝贵和重要的。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0~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3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迈克尔·沃尔泽所提出的“复合平等”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是消除这种“权利悖论”的一种努力。(参见[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不过,这种努力并不成功,原因在于他只是看到了人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却忽略了这些社会关系之间的相关性和制约性;只是看到了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却忽略了人的不同本质之间的相关性和制约性。

[1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05、2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17]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06、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 2020年,随着新冠肺炎的爆发及其在全球的蔓延,一种新的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的危机摆在世人面前,这就是“公共卫生和健康危机”。这一危机必将成为学界在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里讨论的重要议题。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6] 例如,“如果有一个资本家为了烤羊肉而让别人替他砍柴,那么不仅砍柴者对他的关系,而且他对砍柴者的关系都是简单交换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在这种简单交换关系中,当事人既不是资本家也不是雇佣工人,双方都是普通交换者。因此,马克思说:“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某个人之所以扮演资本家的经济角色,只是因为他的货币不断地执行资本的职能”。(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4、6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7] 针对约·斯图亚特·穆勒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更有学识、更有批判意识的人们,虽然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质,但同时却更加固执地认为,生产关系本身具有不变的、从人类本性产生出来的、因而与一切历史发展无关的性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显然,这种观点不仅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割裂开来,而且把生产关系和人的本性弄颠倒了。实际上,是生产关系决定人的本性,而不是相反,人的本性决定生产关系。

[28] 罗尔斯在谈到“原初状态”时说:“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问题是:第一,任何人都无法摆脱置身其中的社会关系,从而不可能不受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影响。第二,由于所处其中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同,所以,人与人之间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第三,这种“道德人”是(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人,充其量不过是罗尔斯自己的一种假设。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1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可见,罗尔斯的“道德人假设”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一种抽象人性论。并且,这种抽象人性论可谓影响深远而广泛,就连竭力为历史唯物主义辩护的G.A.科恩也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其中,因为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并没有发明贪婪和恐惧,它们植根于人的本性”;并且,“每一个人都既具有自私的倾向,也具有慷慨的倾向”。([英]G.A.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段忠桥译,44、58~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这里的漏洞是明显的,如果人性是自私和贪婪的,何以有慷慨的倾向呢?如果自私和贪婪是人的本性,慷慨不就是一种有违于人性的事情吗?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08、107、1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1] 马克思指出:“资本诚然可以脱离单个资本家,但不能脱离与工人本身相对立的资本家本身。同样,单个工人也可以不再是劳动的自为存在;他可以通过继承、偷窃等等得到货币。但是,这时他就不再是工人了。作为工人,他只是自为存在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2] 孟德斯鸠指出:“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1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如以赛亚·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前者指的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或“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后者指的则是“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即“成为某人自己的主人”。([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189、200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就消极自由而言,不受阻碍和限制地行动,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而是虚幻的事情。因为,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能动的存在物又是受动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马克思说:“人双重地存在着:从主体上说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从客体上说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就积极自由而言,在现象具体(即个体)层面,自己作主和自我决定当然是可能的和现实的,而在本质抽象(即社会整体或总体)层面,这种自主性和自决性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再如,邦雅曼·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共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阎克文、刘满贵译,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这里,贡斯当对人的自由的历史性解读是显而易见的。单就古代人的自由而言,第一,这种自由与分享社会权力相联系,而分享社会权力又同参与政治生活相联系。第二,政治参与意味着自由,与此相应,从事劳动则是在与必然性打交道。第三,奴隶是不能分享社会权力的,他只能从事劳动,因而是不自由的。对自由与劳动的关系的这一诠解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正如马克思批评亚当·斯密时所指出的,无视劳动与自由之间的联系,把劳动与自由对立起来,劳动意味着不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劳动,这是偏颇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6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并且,无论是以赛亚·伯林还是贡斯当,都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和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人的自由的决定和制约作用。一方面,“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这是人的自由与社会生产力的联系。另一方面,“行会工业在它的繁荣时期在行会组织中完全找到了它所需要的自由,即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这是人的自由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联系。因此,把人的自由和能动性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对立起来,这本身就是错误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自由诉求;而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就是人的自由的发展。

[33] 当然,马克思的“自由个性”概念具有多重含义,除了共产主义意义上的自由个性概念外,还有其他意义上的自由个性概念。如与“自由竞争”相联系的自由个性概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1、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1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35] [英]约翰·米尔斯:《一种批判的经济学史》,高湘泽译,1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6] [英]马克·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译,19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7] [美]罗伯特·L.海尔布隆纳:《马克思主义:支持与反对》,马林梅译,94~95页,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有趣的是,在2005年海尔布隆纳去世后的第六个年头,其另一部著作的合著者威廉·米尔博格在面对“2008~2009年大衰退”即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却用一组足以推翻海尔布隆纳的论点的统计数据揭示了引爆危机的重要原因,这就是底层劳动者的“工资停滞与家庭债务”。据美国“男性工人的中等实际工资”的统计数据显示,“尽管工资有波动(经济扩张时期工资一般都上涨),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直到2010年,工资一直没有上涨”。而工人工资收入近40年停滞的一个结果,便是“家庭借款的缓慢稳定增长”,并且,“这些借款被用于购买住房和一般的消费品需求”。([美]罗伯特·L.海尔布罗纳、威廉·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179~180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38]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113、10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9]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12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40] [英]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44~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1] 这种相对贫困往往表现为马克思所说的两极分化:“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状况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深。”(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2] 到2020年年底彻底消灭“绝对贫困”人口是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中国的既定方针和目标。在量的方面,其标准是人均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在质的方面,其标准则是实现“两不愁”和“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都有保障。(乔金亮、张雪:《加大攻坚力度 提高脱贫质量》,载《经济日报》,2019-03-08)这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令亿万华夏儿女振奋、令世界瞩目和惊赞的一大壮举!

[43] 作为一种指认和追求客观规律的思维方式和理论倾向,“决定论”不仅包括历史决定论、社会决定论,还包括经济决定论、政治决定论,甚至是心理决定论。历史决定论固然不同于经济决定论,但是,由于离开经济关系及其运动,社会历史将变成一种空洞和抽象的存在,一如离开经济规律,社会历史规律将变成一种空洞和抽象的规律;所以,历史决定论总是与经济决定论勾连在一起,难以分离。正因为如此,以赛亚·伯林在讨论“历史的不可避免性”即历史规律问题时,把用“繁荣”与“萧条”这样的经济规律解释社会历史的“经济决定论”也包含在内。(参见[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178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44] 在经济学界,对马克思把本质和现象区分开来的现象学方法,一些人颇有微词,而实际上是一种犯难情绪的宣泄。例如,布劳格指出:“当不加批判地阅读时,使马克思的经济学如此具有吸引力的手法是双重观点的方法:有时你看到它,有时你看不到。大厦的第一层,是价格、工资率、利润率的可见的世界,而大厦的基础,是不可见的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世界。不仅第一层是可见的,基础层是不可见的;而且居住在第一层的经济行为者不管下面的基础世界。马克思的借口是说,将从基础转到第一层,从第一层转到第二层等,这巧妙地暗示了,在某种意义上,第一层比第二层更真实,真正的科学的特点是把放在第二层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明显的动机,放到第一层事物的‘本质’。这是一种巧妙的手法,它愚弄了好几代读者。”([英]马克·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译,220~2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5] 参见[美]史丹利·阿若诺威兹、彼得·布拉提斯编著:《逝去的范式:反思国家理论》,李中译,58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阿维纳瑞就认为:虽然马克思“从未把国家或官僚主义结构设想为社会—经济力量的单纯反映,但他仍认为它是社会—经济力量及其理想要求的一种投射,尽管是一种扭曲的投射”。([以]阿维纳瑞:《马克思的社会与政治思想》,张东辉译,58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46] 参见[美]理查德·拉克曼:《国家与权力》,郦菁、张昕译,译者序,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47] 参见[美]乔尔·S.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李杨、郭一聪译,25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48]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896~8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9]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3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50] [加]罗伯特·韦尔、凯·尼尔森编:《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鲁克俭、王来金、杨洁等译,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1] [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何怀远等译,28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2] [英]S.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187、18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5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3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55] 笔者认为,任何效率观都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无视生产关系制约作用的效率观是抽象的,基于劳动的效率观和基于资本的效率观不仅不同而且截然相反。(王峰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效率观?》,载《高校理论战线》,2007(12))

[5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96、4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0] [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21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61] 其实,围绕着“过渡问题”即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的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学界M.多布、P.斯维齐、I.沃勒斯坦、R.布伦纳等人进行了激烈论辩。(参见[英]S.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192~206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62] [英]S.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18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

[63]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5~6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64] [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6~7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65]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