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II):伦理学限阈:道德与宗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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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与自然法》(1943)(节选)

个人

我在这里不讨论人这个主题所包含的许多哲学问题,其中最显要的是两个形而上学层面:个体(individuality)与人格(personality),这两个方面在我们每个人身上的表现都是独特的,并且会产生两种相互冲突的吸引力。[1]然而,为了简要说明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对于我们理解人这个概念又是最基本的。

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一个奥秘,这个奥秘就是人格。我们知道,任何名副其实的文明,其基本性质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严。我们知道,保卫人权,正如保卫自由一样,必须准备献出自己的生命。那么,包含在人格中配得上这种牺牲的是什么?当我们提到人的时候,我们指的到底是什么?

每当我们说某人是一个人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不只是说他是一团物体,也不只是说他是一个个别的自然元素,就好比说一个原子、一片青草、一只苍蝇或一头大象。某一个别物体有什么自由、尊严、权利可言呢?苍蝇或大象为了自由、尊严或它们的权利而献出自己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人是动物和个体,但却与其他动物和个体不一样。人是用他的理智和意志来支配他自身的个体。他的存在不仅是生理的,而且有着更加丰富、更加高贵的层面,通过知识和爱,他有着精神上的、超验的存在。这样一来,从某些角度看,个人是一个整体,而不仅仅是一个部分;他本身就是一个宇宙,是一个能通过知识把整个大宇宙包容于自身的小宇宙;通过爱,他可以无偿地把自己献给其他外在于他的存在者。这种关系在物理世界中找不到相同的事例。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用哲学术语来说,在人的血肉之躯中有灵魂,灵性比整个物理世界具有更加伟大的价值。无论灵魂的存在要依赖多么微不足道的物质,但是人的存在从根本上说在于他的灵魂的存在,灵魂支配着时间和死亡。人格的根源就在于这种灵性。

因此,人格的概念包括整全和独立,一个人无论多么贫困潦倒,但他是一个完整的人,作为一个人,他具有独立的品格。说某人是一个人,那是在存在的高度上来讲的,他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部分,是一个独立的人而非奴隶。当我们说人是上帝的形象时,这种宗教思想指出的就是这个人性的奥秘。人的价值、自由、权利是从神圣事物的自然秩序中产生出来的,打上了存在之父(the Father of Being)[1]的烙印,存在物的运动以上帝为目标。人拥有绝对的尊严,因为他与绝对者(the absolute)[2]有着直接的联系,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他可以完全实现自己的抱负。他的精神上的祖国由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的完整秩序所组成,这些绝对价值以某种方式表现出它们对这个世界所居的绝对优势,并将我们的生命引向这种绝对价值。

我并没有忘记,不懂基督教哲学的人也可以对人和人的尊严拥有一种深刻的、真正的感受,并且可以不时地用他们的行为对这种无与伦比的尊严表现出实际的尊重。但是我相信,我们在此对人所作的纲要性描述为他们的实际信念提供了惟一完全理性的解释,而无论他们本人是否明白这一点。还有,这种描述并非完全属于基督教哲学(尽管基督教哲学使这种描述在较高的水平上得以完成)。这种描述对所有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承认一个优于这个宇宙的完整秩序的绝对者的存在,承认人的灵魂具有超现世价值的哲学来说都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