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相关政策与标准
2.1.1 政策与法规
目前,各国的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更多解决的是测试、试运营以及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基于各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建设的不同路径,可以区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联邦)立法主导模式,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地方(州)立法主导模式。在中央(联邦)立法主导模式中,是以国家(联邦)层面的突破为切入点,从而在顶层解决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支持。而在地方(州)立法主导模式中,则以地方先行立法突破为切入点,从而为更大范围的立法形成经验借鉴。不过,这两种模式的政策又主要是从中央(联邦)层面先行的,在中央(联邦)层面形成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战略、政策甚至路线图后,才有立法上的不同路径。
1.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联邦)立法主导模式
201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有关自动驾驶技术运用的修正案后,德国率先于2017年修订了道路交通法,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在一定条件下上路。2021年4月,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了《道路交通法和强制保险法修正案——自动驾驶法》,系统构建了包括规定运行设计域(ODD)、技术监督员、最小风险条件、技术监督员强制保险等智能网联汽车主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自动驾驶顶层制度设计。
2.以美国为代表的地方立法主导模式
美国联邦与州之间立法分权,大部分州享有较大的自主立法权,因此美国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率先在州一级启动,如2011年6月美国内华达州就通过了第一部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到公共道路开展测试验证的法案,2012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也出台了较为宽松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确立了“促进和保障无人驾驶汽车安全”的立法理念。后续美国多个州纷纷通过议会法案或政府行政措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试营运甚至商用,如在2021年,美国加州机动车管理局就先后向Nuro、Cruise、Waymo颁发了无人货运与无人出租车收费许可证,走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世界前沿。在联邦层面,更多是美国交通部的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指引发挥作用。如在2013年,NHTSA就发布了《对自动驾驶车辆管制政策的初步意见》,确立了美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建设的基本框架。2016年至2021年,美国交通部每年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指南,持续发挥指导作用。在联邦立法层面,美国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探索,如2017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两党法案《确保车辆演化的未来部署和研究安全法案》。
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建设,也采取了类似于美国的地方立法主导模式。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首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措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工作。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以及深圳市、长沙市等地依据该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开展测试工作。在立法层面,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也根据上位法或中央授权不断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工作。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7日公布,201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就规定:“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做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这为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预留了准入空间。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公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智能网联汽车条款,启动了全国人大层面的智能网联汽车立法进程,如该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55条规定:“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不过,智能网联汽车立法上的突破,代表性的还是深圳市的先行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基于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授权,率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地方立法研究工作,并于2021年3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虽然目前尚未正式通过,但由于已经进入正式立法进程,预示着中国智能网联汽车立法的地方主导模式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