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剑桥中世纪史(第三卷):约900年至约1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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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般主题

第二章 农村经济和乡村生活

尽管当前历史学中依然保留着19世纪设想的古代史和中世纪史的概念,但这种通常出于政治史考虑而划分的分期,显然越来越不能让经济史学家或社会史学家满意。在经济史和社会史领域,使用的是长时段(longue durée),即从3世纪奴隶制衰弱到18世纪第一次引人瞩目地利用机器动力。然而,生产技术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无可争辩的发展,却促使我们把这一长时段划分为几个特定阶段,在其中的一个阶段,欧洲步入了世界历史的舞台。从依然与日耳曼或者希腊—罗马风俗习惯(在这一方面二者非常相似)联系在一起的畏怯不前且缺乏生机活力的结构,向由人们之间的关系和创造利润的生产来宣示其更具有“现代”经济情势之结构的转变,究竟发生于何时呢?提出这一问题绝非多余;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人们如何理解“欧洲的幼年期”。实际上,无论个别历史学家抱有怎样的成见,人们所做的观察几乎都表明,10世纪是一个成长、起飞、上升的时代,或者是类似的阶段。我们发现,898年在法兰西南部使用的采邑(feodum)一词,意指通过兵役的租佃;910年克吕尼修道院的建立,开创了神学史上的新阶段;920年在意大利中部乡村开始向山顶迁移;955年马扎尔人被彻底打败;970年威尼斯开始出现的一系列商业契约留存至今;980年加泰罗尼亚人的黄金贡金(parias)送达巴塞罗那,此外还有各方面经济活动的类似例证。

如果有人打算承认“革命”一词的含义与我们当前时代的含义不同,而是指一场缓慢的,实际上是极其缓慢的人类生活结构转变,那么,旧世界的这一转变,实际上就是一场“革命”。历史学家对欧洲历史的这一重大转折做出的判断,通常刻有学者们自己的哲学信念印记。那些相信马克思的分析在根本上是正确的人会认为这是“封建”时代的开端,在这个时代通常以暴力的方式在作为保护者的领主与供养他们的劳动者之间建立起一种默契的契约;“罗马派”(Romanist)[1]理论的信奉者认为,从古代传承下来的结构,向由更新环境决定的更新结构的转变,总体上是平和的;还有人一再拒绝承认这一转变的发生,并不遗余力地搜寻连续性的证据。我发现很难相信后者是正确的:在我看来,相当明显的是,一个新秩序的确可以自我创立,虽然其创立过程如历史人类学家所熟知的那样缓慢,但它逐渐地对一个乡村居住者占据了90%人口的社会产生了影响,这一点已无须重申。对乡村居住者略作讨论至为紧要。

首先,压抑着每个人的两种感受,即暴力感和恐惧感,直到那时仍在欧洲肆虐横行。宗教狂热还没有出现;可能到13世纪暴力感和恐惧感得以抑制,但是,我认为这发生在1000年前后是不可信的,虽然众所周知的关乎命运的那一年的“恐怖”,只不过是浪漫主义史学家梦想杜撰的产物而已。匮乏的威胁一直存在,甚至可以说,随着人口增长远快于技术进步,它们的束缚和控制加强了;1033年倍受关注的食人行为,即是这方面尽人皆知的例证。短缺的恐惧那时还没有结束,它使虔诚的信徒匍匐在暴虐且报复心极重的上帝面前。尽管如此,处理邻里关系、职业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某些办法已经开始出现,我们将在后面予以讨论。关于武士(armati)(战士)和“恐怖主义”(terrorism)的暴行,被描述为了训练:为反对暴行而修建的要塞和关隘——上帝的正义与和平——可能依然不是十分有效,但大约在1050年以后,肆意的族间仇杀和持久的劫掠在减少。虽然在书面文献中被称为维拉(werra [2])的战士的抢劫,继续造成严重的破坏和不幸,但这更倾于不和与争斗,而不是“战争”。无端的残忍和虐待,更多的是个人而不是集体犯下的过错。强者的优势越来越多地在具有代表性和象征性的行为活动中得以自我展现:他不得不惊醒和激起那些不能再无限制地受剥削的人们对他的钦敬。奢靡饮食,发放救济品和礼物,除非有大量侍从陪同否则从不出行,这些都是有权势者、“贵族”的标志。在这样一个人类学家熟知的赠礼的世界里,赠礼行为的全部价值,在于它作为一种象征:它代替刚刚开始恢复使用的书面文字,甚至是言语,来确认所有严肃承诺的有效性;即使以宣誓的形式,确认严肃承诺的有效性,言语也只能通过与此同时进行的赠礼行为获得效力。最后一点,在这里可能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在南欧,有了一部我们不知道能否称为罗马法的成文法;在北欧,编写法典时也引入了这样的法律。但除了少数专业人士外,谁又知道如何解读它们呢?因此,结论是:许多人主要还是受言语和行为习惯的约束。日常态度是由过去塑造的,任何新奇事物原则上都是有害的和危险的;这种保守主义精神适合于一个变动缓慢的社会。历史学家可能会试图把个人划分成从法律上定义的小群体,但是,在这一时期,人的群体归属实际上取决于他人如何视之。

公元1000年之前才刚刚开始的缓慢扩张,给历史学家提出了两个问题,尽管他们对这两个问题有所认识,但至今都未能完全解决。首先,他们试图把这些发展的开端设定在10世纪中期前后,那就掩隐了中世纪史的转折点。由于资料相当稀缺,在卢瓦尔河以北和阿尔卑斯山区尤其如此,所以坦诚地讲,我们只能做出假设,而不能加以证明。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历史学家对加洛林时代的作用仍在讨论。与德国历史学家的看法恰恰相反,加洛林王朝的作用不是一个特别让人感兴趣的话题:说其影响跨越了英吉利海峡或者比利牛斯山脉,甚至远及法兰西南部或意大利,这纯属子虚乌有,其影响微不足道。但是,作为未来发展方向之预兆,700—850年这一时期的重要性是值得讨论的。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弗里西亚商人、伊比利亚王侯、法兰克贵族、意大利的学者,在查理之前就发起了一场运动,有人甚至认为,正是他们使查理成为可能。在教会法、核心家庭的强化、教会改革、国家作用的复兴、对古代文化的品赏等方面,这一时期都不容忽视。然而,我并不认为所带来的变革具有普遍性,在这里要讨论的经济和农村社会两个方面,“加洛林时代”的遗产最少,并且约在950年或1000年以后,已经很难追寻它们的踪迹了。正如乔治·杜比所言:“不过是一个表面的涟漪罢了。”[3]

另一个问题,即欧洲觉醒的“原因”,可能更难以解决。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问题的经典示例:哪是因,哪又是果呢?技术的进步?可是我们如何界定它呢?是自3世纪以来摧残折磨欧洲之入侵的逐渐和缓吗?但在10世纪和11世纪,这里仍然有维京人或诺曼人,马扎尔人一直待到1000年,并且直到11世纪结束时,萨拉森人还在这里,更何况内部还有维拉的存在,这很难说是一种和平的事态。人口扩张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确定性,并且我们后面会转向这个话题,但究竟在何地、何时,并且为什么会有人口扩张呢?或许,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有利于植物生存以及人类和动物生活的西欧气候条件的略微好转,因为这是一个明确、毫无争议而且肯定有用的论据。证据是无可争议的:自850/900年起,山毛榉树已经攀缘生长到了阿尔卑斯山脉和波西米亚山脉的山麓丘陵;桦树在苏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生根发芽;大海和瘴气都从沿海沼泽地带向后退撤。我还不能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但是,这一时期的基督教教徒如果注意到这些现象,他们可能会从中看到上帝最后抚慰的迹象。

尽管这些基督教教徒没有给我们留下很多资料,但是他们确实注意到了一些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根本性变化:人口增长、新家庭结构和设防宅邸的修建,在圣徒行传、传记资料和史学著作中都有述及,同时,特许状(charters)对财富或身份地位的变化也有登记。保存下来的图像资料格外贫乏并且样式化,但是乡村考古对此有所弥补,特别是过去50年里北欧和西北欧的乡村考古,提供了有关人类生活环境、工具和器具方面的新证据。“黑暗时代”正稍显光明。

人类群体

人数不太多的小型人类群体,围绕在家长(paterfamilias)、宗族族长或领主的周围,分居在一片未经开垦或几乎没有开垦的广阔的地区,他们缺少工具,特别是铁制工具,艰难地依靠土地维持贫困的生计——这就是中世纪早期的乡村。随处可见的是由奴隶劳作耕种的规模更大的领主地产,自罗马化地区因袭下来的庄园(villae)或自蛮荒时代因袭下来的库提斯(curtes[4])。然而,尽管有考古学上的证据,那些被古典时代的城镇蒙蔽了眼睛,或者痴迷于少数特别富有者房屋中镶嵌工艺的史学家,却拒绝承认,莱茵河左右两岸日耳曼人的和希腊—罗马式的农村经济状况大致相同。下文我们将会看到,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不堪造就、毫无希望的特质,是如何松动和革新的。

家庭内部的约束与松弛

家庭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单元。家庭先于它所无视的国家和正处于形成过程中的教区,代表着基本生产单元,因为在农村经济内部,依然没有任何外部要素可以取代家庭群体劳动力。自1980年以来,家庭群体历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对完成于11世纪和12世纪的人物传记证据或家谱的细致研究,让我们能够识别各种各样传承相续的血族关系结构。甚至是考古学,也通过确定这一时期聚落形态的年代,做出了一定贡献。这一时期所有文士习惯上使用的家庭(familia)一词,含义极其模糊:这一群体可能仅限指核心家庭,也可能包括关系十分疏远的受庇护者,因此,这里最好不要追究这一问题。

研究10世纪前半期家庭的历史学家,会发现家庭的三个层面。“宗族”[德语为Sippe (亲族、宗族)]包括所有的有同一血统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认为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这可能是1000人或者更多男人和女人的群体,其中绝大多数人相互之间并没有日常联系。我们称为部落的特定群体,有时会把其权威强加于其他群体之上,比如,在为了寻找新的土地而从此经过,或者为了寻找新的土地以供耕种时。这是一种最古老的范式,只存在于到处是居无定所的狩猎者和采集者的极为原始的经济水平下。从中世纪早期的史诗作品中,能寻找到这类群体结构的踪迹;除了苏格兰、弗里西亚、斯堪的纳维亚,可能还有布列塔尼之外,到900年很少再能发现这一群体结构了。尽管妇女可能被排除在公众角色之外,但此类血族关系体系,本质上是并系继嗣。

定居的宗族分裂为世系群(拉丁文为gens,德语为Geschlecht):这里是一个由真实的或虚构的,且年代不太久远的祖先定义的血亲关系。这里,我们触及的是中世纪早期在基督教的西方形成的家庭结构核心。正如偶然发掘出土的一个7世纪或8世纪的会堂所展示的那样,世系群是一个定居、族内通婚和有意识地纯洁血统的群体,生活在可能有百名成员的群体中。这些家庭是战士家庭或农民家庭,因此由男性主宰,但是,因为妇女显然是世系群血统纯洁的保证者,所以尽管遭到严密监管,她们的处境尚且较好。在这一家庭类型中,可以发现统治阶层所拥有的某些东西,因为正是在这些血亲群体中,他们发现了其所需要的能够维持他们支配其他阶层的要素。

11世纪末期或12世纪,当许多“贵族”家庭想建立他们的家谱时,对于真正的名门贵族来说,800—850年是其难以逾越的记忆“界墙”,而对较小的贵族来说,这一“界墙”为950—980年,超越此限的记忆则需要虚构。这是9世纪后期和10世纪家庭结构第二次重要转变的结果。继而,世系群粉碎、破裂、消逝。现在我们面对的是有简单的直接血统关系(即使还有并行的直系血统关系存在)的“家”(Hausmaisondomus)。所有的一切都表明,这一基于核心家庭的简单结构,在世系群内部逐渐形成,而且如果世系群在公元1000年之前消失不见的话,那么,这是其内部细分的结果。那些较为卑贱的人,不会同样关注血统的纯洁,这些人我们稍后再讨论。夫妻制度不仅得到了教会教义的支持,它还符合绝大多数人的见解主张,这一制度的胜利很快就会到来。

要认识到的是,这一系列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变化,并不是在我们目前正在予以讨论的这一时期骤然发生的。1000年前后并且在之后很长时间内,无论是在欠考虑的个体主动性受到群体利益遏制的贵族家庭中,还是在最卑贱的家庭里(至少,我们的档案资料证明,在最为卑贱的家庭里存在着这一重要限制),家庭生活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存在由家族施加的强有力约束。此类约束可以采用平淡无奇的形式,比如世代沿用同一个名字,这是追寻世系血统的群体传记作者的每日灵粮(dailybread)。或者,它们可以通过道德或基督教手段,对自由加以限制,例如丧葬的自由:人死后须葬于其祖先安息之地。最早的家谱文献例证,强调的是其与祖先的联系,如10世纪中期佛兰德伯爵的家谱,又如10世纪末旺多姆的领主们的家谱。12世纪安茹的一个伯爵说:“在此之前我一无所知,因为我不知道我的祖先埋葬何处。”[5]最后,浅显易见的一点是,自10世纪末起,我们开始发现,一“家”与另一“家”在服饰和徽章标志上的不同。然而,家族权力显然在经济领域最为重要,因为我们即将转而讨论的其时土地占有权的转移,会对家族财富基础的动摇形成威胁,并因此威胁到其权力。亲属赞同(laudatioparentum),即子孙或旁系亲属对财产交易或土地捐献的赠礼表示同意的亲属赞同,提供的是一些粗略的数据,即使亲属赞同转让财产或土地,我们所得知的也只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如果亲属不同意的话,交易不会发生,因此对之也没有任何记载)。在拉丁姆,具有集体性质或者提到家族批准的交易比例,在900—950年为35%,到10世纪末为46%,1050年前后仍占41%。在加泰罗尼亚,在1000年前夕,这一数字仅为12%,但在50年后上升到30%。在只有更少档案资料存留下来的皮卡迪(Picardy),同一时期,这一数字从17%上升到了36%。显然,这里有差异和变化,但世系群依然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其重要性还有增加。史诗文学中到处都是这方面的例子,从四个形影不离的艾蒙之子,到所有成员都与叛逆者一起被处死的加尼隆(Ganelon)家族,虽然这些证据确实形成于较晚的时期。

然而,进一步的约束开始发生效力,尽管在1080年或1100年以前,它们并没有起到多少作用,但它们已经存在了。长子继承权即是其一,对社会中的富有者尤其如此;这时,社会下层还没有驱逼统治阶层的动力。自此以后,贵族再也不能满不在乎地甘冒其继承人在他们去世时共同分割财产的风险,他们的去世正是无数艰难困苦或地产分割的一个根源。指定一名首选继承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罗马的遗嘱法就允许这样做。但是,针对年龄较小的儿子们和亲属,强调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的结合,必定会保持家庭财产的完整性:这里有来自11世纪10年代的卢瓦尔河谷的例证,这一实践,还在下个世纪初期传布于西北欧。婚姻自主开拓了另外一条途径。从本族之外的其他家族中娶妻,并且通过相互吸引(爱)和自由抉择(合意)来建立联姻关系,而不是基于家属利益,这样的话,这个人就有望逃脱亲属的干预。这类实践对于最为卑贱者显然是有利的;此外,罗马法和《圣经》也责令如此。加洛林王朝教会法已把外婚制作为一项准则,1025年康布雷的杰拉德(Gerard of Cambrai)以宗教法令支持外婚制。[6]这是个人解放的一个关键动力。但是,前面提到的由世系群施加的压力表明,外婚制取得胜利还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自由的持续增长

教会宣称“普通人”是自由人,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也都证明了这一点。他行为自由,可以自由处置他自己的财产、武器;他有助于正义的作为,供养君主。即使他通过服役而保有土地,他也可以离开,再另外保有一块土地。摆脱一切控制的理想,在修士那里达到顶点,可能正是出于这一原因,修士成了尊敬和请益的对象,这正如奥托三世对待圣罗穆亚尔德那样。然而,一旦军事技能需要时间来训练,而不允许在战场上完成,一旦提交法庭的复杂案件和法律只能由专业人士决断,一旦自给农业的困境意味着劳动者不能在他们想休息时就可以休息,简言之,一旦自由受到限制,罗马的自由观念将只不过是一句空话。尽管存在一些变数,但对于10世纪的许多人来说,情况的确如此。

暂且把那些其财富或职位可以让他们突破任何约束,并且能够支配他人者放在一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自由人群体,至少可以划分为三类,从法律上区别他们,要比从经济上容易得多。地位最高的群体,由那些只臣服于公共权威即伯爵或国王的人们组成,他们主持法庭,并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还在公共土地上享有既定权利,这些人是完全保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来自al-od[7]一词,绝对持有土地)。日耳曼的公共法庭(mallus)称他们为自由陪审员(schöffenbarfreien),盎格鲁-撒克逊的郡法庭(shiregemot)称之为索克曼(sokman),在伦巴第平原地区被称为自由战士(arimanni),在加泰罗尼亚则被叫作好人(boni homines),或者像在高卢那样,干脆简单地被称为自由人(liberi)。因为他们不会给教会大量捐赠,所以很难从我们目前保有的文献中捕捉到他们的踪迹;但是,法兰西北部不属于大地产之一部分的小块土地(loci),签订了30年租赁合同后,即可完全拥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朗格多克的均分制租佃地(aprisio),加泰罗尼亚的占有权使用地(pressura),约自820年或850年以来阿拉贡的荒垦地(escalio)(整个地区的文献资料十分丰富),托斯卡纳、萨比纳和波河沿岸孤立的村堡(casalia),以及奥弗涅的农民房舍(casae),或许还有布列塔尼的份地经营地(ran[8]),无一不展示着自由农民的活力。考古学业已证明,9世纪和10世纪的早期乡村中,持续存在的大家族圈地肯定没有依靠领主。接下来,法兰西北部或帝国在莱茵河另一端的自由传统(libri traditionum),使得维兰(villani)或乡下农(pagenses)持有权利的例子成倍增加:在10世纪末期的塞尔达涅、诺曼底和意大利北部,有权使用公地或开垦地是对公用权的侵犯。有人可能希望能够估算出这一大群体所占有的比例:如前所述,资料对此通常没有记载,但在加泰罗尼亚,990年前后的特许状所记载的有利于教会的交换中,有80%与这一群体有关,50年后,在马康奈,这一数字为60%。当领地组织(seigneurial organisation)建立时,这一群体显然成了一个障碍,的确也出现了有权势者强迫完全保有地产所有权的农民,或通过个人委身制,或通过“交回”他们依附保有权内的土地,屈从于其权威的诸多迹象。我们在975年后的普罗旺斯、1010年后的托斯卡纳和泰晤士河谷、1040年后的拉丁姆和卢瓦尔河谷,发现了这些迹象。然而,公共权威有支持自由人的旨趣,在那些伯爵权力依旧十分强大的地区,伯爵们就是这样做的:在斯凯尔特河、默兹河和莱茵河的河谷,在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完全保有地产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土地(Eigen)],仍然受到保护。

然而,我们将要转而讨论的大地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即使大地产所有者使用一些家内劳动力,他也不得不出租土地。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制度”,自古代以来,这一制度就因其农民即科洛尼(coloni [9])而广为人知,科洛尼向给予其持有之土地的大地产所有者缴纳地租[年租金(canon [10])或固定年租金(tasca[11])],并在大地产所有者自己经营的土地上服劳役——但劳役开始于何时呢?由于我们所了解的这些在经济上都具有依附性,但在法律上多半是自由的人们的情况,仅来自9世纪的文本,尤其是(所谓的“加洛林”)巨幅多联画,所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关于他们的学术争论都非常热烈,这里对有关争论不作讨论,因为自900年或者至迟自950年起的资料是如此匮乏,以至于争论对我们来说无关紧要。在我们看来,1000年前后的情况似乎相当简单明了。不论是在核心家庭中,还是在群体里,人们都认为,租佃土地是为了能够维持其生计,并生产一部分剩余产品以履行对领主义务:这块租佃地在日耳曼语中被称为农庄(hoba[12]),盎格鲁-撒克逊语为海得(hide),在说罗曼语的地区被称为曼苏(mansus[13]),在意大利语中或被叫作科洛尼卡(colonica[14])。这里不再赘述表面积(从2公顷到24公顷!)、服役义务、贡纳的性质或劳役的折偿权利问题。这其中一些问题与领主地产(seigneurie)的起源有关,将在那里予以讨论。我们也不会在某些类型的租佃地上浪费过多的时间,比如由教会使用的租佃地类型[洛泰林吉亚和莱茵河另一边土地上的自由佃户(censuales)或教会佃户(sainteurs)],教会单方面认为这一类型较之于其他类型更为有利,因为租佃地的保有者,虽然要以缴纳沉重的个人税收作为代价,但在理论上,他们已处于教会的庇护之下。所有这些人的共同特征简单明了:他们都是自由人,服兵役,或许他们还能够在公共司法集会中表达建议。但钱财上的严重勒索,使他们不堪重负,这严重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他们可以离开,他们可以从其他地方挑选妻子,但之后就是他们会被其周围的群体排斥在外。他们的自由,据说就是“选择他们的领主的自由”。[15]

一些人全然依附于他们的领主,因此形成了第三类群体:这些人是承担其领主给予的管理或监督[官员(officiales)、领主的侍从官(ministeriales)]任务的仆役[家仆(Domestics),管家(Dienstmän-ner)]。他们通常是自由人(尽管在德意志他们成了奴仆),一旦“制度”的松弛迫使其主人委托任务给他们,其人数即有所膨胀。人们发现,920年至1000年间,在从勃艮第至巴伐利亚、从阿尔卑斯山脉至下莱茵河的整个地带上,这些人在偏远的地产上充当着“市长”或者监工;有些人还有过军事生涯。通常,他们依靠其领主赐予的一部分土地和捐税生活,这使我们认为,他们经常会滥用职权,并被唾弃、憎恨。

这些完全保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佃户、官员都是自由人,但其自由处于强权的控制之下。这就是他们为什么倾向于聚集在强权者周围,并支持他们的原因。虽然12世纪的乡村集体,甚至是11世纪以来的积极活跃的团体,与我们的讨论相离甚远,但这些发展进化的种子,在10世纪就已经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种下。首先,其中的某些群体,能够获得特别灵活且有利的租佃安排。南部的一些群体正是如此:10世纪末意大利北部或者翁布里亚的自由租地农(libellarii),以及此前50年加泰罗尼亚和朗格多克的均分租佃制佃农(aprisionarii)。一旦长期租约到期,他们可能会成为其保有的一部分土地的所有者,并且享有司法上的保障,能够自由使用乡间公地(saltus)、公社公地(communia)、公共自由民保有地(terra francorum),甚至可以免除商业税。在更远的北部,情况有些糟糕,但就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为有意识的团结凝聚提供了基础的聚会欢宴。在10世纪以来的伦敦、埃克塞特和剑桥,之后不久在斯堪的纳维亚沿海(比尔卡和海泽比),接下来在莱茵河和圣高伦,以及在11世纪早期的低地国家、默兹河和斯凯尔特河的河谷,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围绕着守护圣徒或者通过纵饮而形成的群体。诚然,这类聚众宴饮(drykkia),或饮宴狂欢(ghelda),或会饮(potaciones)通常会在城镇中见到,但在乡村也存在,这无可否认。这就是乡村团结凝聚的肇始,在12世纪和13世纪,它是乡村生活清晰可见的特征之一。或许因为其他地方的资料短缺,约1020年以前,除在西班牙外,我们没有发现乡村共同体;它们在西班牙的早期发展,无疑得益于刚刚开始的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ista)。最初的乡村共同体,究竟只是个与抗击伊斯兰教的虔诚基督教教徒群体有关的问题[神圣的基督教栖居保护(sagreres)],还是与业已在农民[公社(consejos)]中间达成的协议有关的事情呢?无论如何,975—980年以后,在加泰罗尼亚的塞尔达涅附近,可以找到特许权(franquezas)的第一抹痕迹。在这里,人们发现了监督良性司法的陪审员(Jurados)(可能由选举产生?)和维持公共秩序与监察习俗遵守的治安法官(paciarii)。这些还不是特许制度(fueros),特许自治(fors)时期是1050年以后的事情,但1020年前后用市民(burgenses)这一术语称呼这些农民——应该注意,他们是武装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揭示的是已经过去的阶段。当地方教堂成了避难场所,并且现在经过重新整理的房屋绕以栅栏[在说德语的地区称为篱墙(Etter)]时,自由农民群体从一些不知名的作者的笔下跃然而出:928年马康奈的一个文献称他们为更杰出者(melior pars)。[16]

依附者的地位

一位加洛林宫廷官员在回答一个伯爵提出的问题时宣称:“世界上只有两种人,自由人和奴隶(servus)。”[17]但1042年克吕尼档案文献中的一个文本,提到了“两个自由人,其中一个是农奴(servus)”。[18]此处,我们所探讨论题的最核心部分,模糊不清且杂乱无章。在谈及这些人时,历史学家不能以将之界定为“半自由人”而自行绕开这一问题:尽管一个人与其邻居拥有的是不同意义上的自由,但自由是不能分割的。使得这一论题更加困难的是,恰恰是在900年至1200年间,出现了不自由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尝试对此做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应该说真正的人役,也就是人形动物,毫无疑问依然存在。虽然斯拉夫人(从查理时代起,斯拉夫人用他们的名字命名人役制)或斯堪的纳维亚人取代了非洲人和哥特人成为人役,但这一令人惊异的古代遗产依然坚实地存在着,拜占庭和伊斯兰世界都将兴致勃勃地恢复它。教会确实谴责这一制度,但非常温和:许多权贵显要饲养并盘剥这些人畜,南欧尤其如此。无论如何,它都不会承认奴隶属于自己的社会阶层,并鼓吹为了来世而接受现实世界的命运安排,与此同时,还猛烈抨击犹太人犯有维系商业的罪行。很难估计这一乡村劳动力的规模:女仆和侍妾、马车夫或在妇女作坊中的女裁缝,都被仔细地分别界定开来,此外,一些多联画还区分了奴虏(mancipia [19])(一个中性词)和其他属民即奴隶(servi)。只有在偶尔提及的奴隶贸易中,才能看到他们的存在,在10世纪的康布雷、凡尔登、马格德堡或库尔,主教对买卖任何人都依然课征一笔税收。在英吉利海峡的另一端,10世纪末前后,那些从赫尔和布里斯托尔被运往斯堪的纳维亚和伊斯兰世界的人,可能是威尔士人和爱尔兰人,在出售前,那些男孩和女孩们都会被“养肥”。再往南,在前往伊斯兰世界乘船点的周围地区,即威尼斯附近的伦巴第和巴塞罗那周围的伊比利亚半岛,奴隶毫无疑问成了在大地产上劳作的农民和牧羊人的主体。这些是真正的奴隶群体,和其他地方的所有奴隶一样,他们在奴隶战争被野蛮地镇压之前,都在反叛,例如在975年的莱昂和980年的伦巴第。的确,这里有奴隶解放,这种解放或根据特许状经由古老的仪式[一份特许证(per cartulam)],或根据更新的仪式按人头缴纳少量货币[一个第纳尔金币(per denarium)]进行。在950年前后的加泰罗尼亚、960年前后的普罗旺斯、985年的莱昂和1000年前后的伦巴第,都有奴隶解放的例子,然而,应该认识到,实际上,1000年之前或1000年前后,斯拉夫人和匈牙利人的基督教化,加上巴西尔二世去世后拜占庭帝国的经济困难,以及伊斯兰世界面临塞尔柱人进犯的困境,才是奴隶制衰弱的真实原因。此外,奴隶解放还远没有完成:奴隶制继续存在着。

这些被剥夺了所有权利的人,正如他们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为人熟知的那样,并不单单是契约奴(bondmen)。在文献中,发现了许多在长期的史学传统中认为可称为“农奴”(serfs)的其他人,虽然,在其时的资料中,农奴(servus)一词并不是一个最经常使用的术语,它有更复杂但更为精确的称呼,如活物(homines de corpore)、隶属民(homines de capite)、仆人(homines proprii)或者役奴(homines cotidiani)(所有这些术语都清楚地说明了他们对领主的依附性),或者其他的诸如力役(manuales)、茅舍农(bordarii)或杂役(Hausdiener)等强调其从属角色的称呼。他们的存在和身份是20世纪50年代历史学家们激烈争论的主题。我们现在很少关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他们并不占人口的很大部分。在巴伐利亚,1030年前后他们的份额据估计为18%,这似乎有些偏高;尽管在法兰西中部、海峡的另一边和莱茵河,他们的数量更多一些,但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或者更北一些的诺曼底或皮卡迪,数量却非常少。尽管对他们本身的研究并不容易,但似乎非常清楚的一点是,他们最迟出现在8世纪末期,其出现也是多种现象的产物:昔日的家奴在保有地上盖起房屋[份地上定居的佃农(casati)],他们逐渐自我解放;自由人为获得保护而自愿受奴役;家庭佣仆[雇佣(stipendarii),修童(nutriti [20])]的屈辱地位致使他们被视为不自由之身;佃户因不能履行其义务而被剥夺了自由。似乎可以肯定,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领主权的转变加速了这一进程。这些人首先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自此以后,他们能做的是每日的劳役,以及由下一代缴纳继承其保有地的款项,这将允许领主收回他们集聚的全部或部分财富。因为与他们的继承有因果关系,甚至是其婚姻也可能被监督和课税[婚嫁处置权(maritagium),婚嫁费(merchet)],虽然这些限制似乎不是固定的或典型的限制。随着他们自由度的降低,随着“污点劣迹”的出现,以及约1000年起在意大利开始实行力役义务,他们最终难逃受排斥和不受信任的命运:他们不能携带武器或参加公共法庭;如果逃走会受到带着猎犬者的追捕,并且如果他们犯罪,会受到严酷的惩罚;会遭到不同身份地位的妇女的拒绝;只能畏缩在教堂的角落里。他们不是牲畜——他们受过洗礼,能够拥有动产,还掌握技能——然而,“役权”显然是领主权威的支柱。我们现在必须转向这一点。

富人

欧洲史学的一贯传统是专注于一小撮强权者。对于我们过去的这种持久歪曲的看法,有两种强而有力的解释。首先,几乎我们所有的书面文献,以及通常的大部分考古证据,对我们讲述的都是这些人。长期以来,中世纪史看起来似乎就是领主与教士间的一系列沉闷乏味的琐碎冲突。其次,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1/10的人口统治着其他人,并且决定着他们的命运,在乡村尤其如此。他们充塞着这一时期的历史:所使用的术语是“封建社会”或“封建主义”。除了在“家庭”中曾讨论的那些以外,我们尝试对其本质进行梳理。

这时财富毫无疑问意味着土地;那些拥有大片土地者,统治着其他人。对1050—1080年之前的这些大地产规模作任何估计,几乎都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教会的大地产都逃避了任何估量。确实,中世纪早期大修道院拥有的成千上万公顷的土地,部分已分散开来,但有证据表明,教会地产总计占全部地产的25%—30%,公共地产和武士贵族的地产,加在一起约是教会的两倍。刚刚讨论的奴隶和佃户就生活在这些地产上,他们通常受到间接剥削:这为正在形成中的领主地产奠定了基础。但是,这时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才是最重要的,它一方面编织起了家系团结,另一方面将大量依附者和侍仆融入家族(familia),这里的家族一词,用来指住在附近并且依附于一个领主的集体。

围绕在富人周围,希望得到资助和咨询的忠诚而又贪婪的门客(clientele)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这是一个不平等社会与生俱来的特征之一。就我们正在思考的那个时代而言,生存的艰难和环境的危险,只会造成在任何一个拥有大粮仓者身边,围绕着的朋友(amici)、亲戚(parentes)和亲人(homines)之类的人数普遍增加。如果除此之外他还被授予了某些公共职能的话,即使仅仅是理论上的公共职能,所产生的压力可能只会导致此类人数的更多增长。在领主住处或附近,修童(nutriti)或受俸牧师(prebendarii)、领主供养的依附者或穷亲戚,以及可以引用侍仆(familiars)、仆从(criados)、侍从(gasindi)、卫从(geneats)等多种称呼称之的承担着护卫领主或其他任务者的存在,创造了一种家族的氛围,这使得这一整体的贵族气氛被描述为“散发着家庭面包的芳香”。这一复合体,至少为三方面的要素奠定了基础。

供养并且能保护其他人的人[“面包的给予者”,撒克逊封建诸侯(hlaford)],过着尊贵的(nobiliter)生活,他们的财富转变成了慷慨的礼物、赏赐和盛宴款待,也就是说,他们从不算计,赠送慷慨,甚至挥霍浪费。那些不这样做的人,是卑鄙的(ignobilis)、不光彩的,乞丐或商人就是这样。因此,眼下的问题是,“贵族”的本质是什么?历史学家对这一问题有着重大分歧。一些历史学家从中看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群体,只有这一集团能够享受全部的自由,甚至在公共权威存在的地方,面对着公共权威也是如此。另外一些历史学家认为,10世纪,唯有与加洛林王朝有血缘关系才能被赋予贵族身份;一些人已经与真实的或假定的公共权威委托建立起了联系。然而,一般认为,虽然教会不遗余力地分裂它的竞争对手,但至少是在这一时期,贵族旨在通过有计划的族内通婚安排而保持的纯正血统。那并没有使每一位大土地所有者都自动成为“贵族”,但是他可以像贵族那样生活,可以追求成为贵族,而且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其农民对此也有所了解。

相比之下,领主和依附者间牢固个人关系的建立,并不一定能解释“贵族”的标准。一个人之所以让其委身者围绕在他的身边,是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保持对他们严密控制。此外,我们知道加洛林王朝积极鼓励这些做法,虽然这些做法由来已久,但对于加洛林王朝来说,这是一个铸造更紧密地围绕在他们周围的社会的手段。自8世纪末以来,封君封臣制的仪式已广为所知,而且在我们予以讨论的这一时期,仍然存在和传布。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封君封臣制还没有明确固定下来,因为1020年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还向阿基坦公爵解释他认为来自臣服礼的必要义务,顺便提及的是,所有的义务都是消极义务。[21]自然,我们关心的是这一承担义务的物质对应物,因为委身者成为恩赐领受者,并且因此在理论上与更为强大的领主不差上下,之后,就必须承担与接受的恩赐相对等的义务[这在936年的萨克森仍然被称为“工作”(opera[22]]。尽管在1020年前后的德意志,仍然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物质对应物的封君封臣制,尽管我们约在同一时期的意大利,也同样可以看到未经过臣服礼的土地恩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常见的安排。此类恩赐也是早已确立的惯例,先是简单的临时性土地让予[借予(laen),采邑(Lehn),借出(prestimonio)],之后是永久的用地权利很快就成了世袭遗产。这里不是审视“封建主义”的发展以及标志着封建主义自1020年以来被曲解的地方,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农民正在形成其自我团结一致的时期,其强固贵族群体的作用,显然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凝固。

当武器携带实际上被一个有限的群体垄断时尤其如此。每个自由人都是一个战士的观念从未消失。在英吉利海峡另一端,盎格鲁-撒克逊民兵制(fyrd)仍然没有被严重地撼动过;但在大陆,越来越多地使用重装骑兵,这把农民排除在外,让他沦落为一个巡逻者、看守或替补的次要力量等级。自此之后,卓越的(par excellence)战士、士兵(miles),都是骑在马背上的骑士(chevalier)或骑兵(Ritter)。但日耳曼语保留了这些人的家庭出身:仆从(Knecht)(也就是仆人)、侍从(knight)。富人家庭中有很多可以成为优秀骑士的强健少年。他们都是为保护领主而战的人,虽然最初并不一定让他们成为封臣,或者只选择其中出身高贵者成为封臣。这些由领主供养、装备并在领主住处寄宿的士兵(milites),是正在形成中的战士,他们约自920—950年起出现在南欧,约自980—1000年起出现在北欧。在德意志,他们甚至从奴隶阶层征募。因为能从驻防地的佃农(casati)那里便利地获得需要的役务,再加上武器成本的原因,况且他们还必须要臣服于领主,因此,显而易见,他们是最佳选择。一个清晰可见的发展是,一个人经具有魔力的骑士授予礼后,即跻身于士兵(militia)精英阶层,这意味着战士的声威是如此的显赫,以至于一个贵族不会再拒绝它,甚至还要为之而奋斗,但直到1100年前后,这些要素还没融合起来,在一些地区甚至更晚;毫无疑问,1000年前后这些要素仍能区分开来。

对农村社会的研究,也就是说,几乎是对整个社会的研究,必定会把我们带到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学术领域边缘。需要对人类社会作整体审视。最终,将会注意到的是,如果财富、权利和权力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均衡性的话,由社会各阶层维系的人类社会内部的整体环境,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对此,可以给出的主要理由是,在我们讨论的这个时期,每个人都参与了我所说的重组(encellulement)过程,在我看来,在公元1000年以前的欧洲历史上,重组过程是最为重要的断裂特征标志。

重组[23]

一个牢固的欧洲史学传统认为,至今仍然围绕在我们周围的乡野村庄,是一种古老的甚至是自然的状态。然而,当前农村社会内部的剧变,让我们对在更为久远的时期是否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转变做出反思。换言之,“田野永不改变的宁静”和“永恒的乡村”是思想幻象。古代史学家在城镇或一些庄园中心(villae)消失的诱引下误入歧途,很难对罗马乡村的状况扪心自问,更不用说莱茵河—多瑙河一线(limes)另一端的地区了。根据考古学提供的支持,可以说有组织的田制,也就是由纵横交织的田间道路固定下来的田制,以及乡村本身,是欧洲中世纪的创造物,而且正是在公元1000年之前的这一时期,我们发现了它的最初迹象。

新土地管理方式

因为即便是出土文物,也不能提供一个毫无争议的公元1000年之前究竟怎样的景象,所以文本证据应用于提请历史学家注意人类群体中发生的变化。这其中的第一个迹象是表示土地利用新方式的新术语的出现:神殿内殿(cella)和庄宅(curtis[24])减少,甚至庄园(villa)更多地趋于具有“乡村”的含义;如海得(hide[25])那样,曼苏(mansus)保留了下来,但是这一词语已不再与他们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而仅仅指“一个家庭的保有地”。紧随其后,意指一块块土地的术语有分派份地(sors [26])、块田(massa)、夸尔(quarterium[27])、块地(area)、片地(locus),这些显然与较早时期的庄园(mansionale)、村(villare)和村庄(casale[28])具有不同特征。与此同时,强调人口流动的明确表述是民众集聚(congregatiohominum)、共同住所的重建(instauratio tenimentorum)。简言之,这里有从以前流动性的农村居住点,向塑造着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农村生活组织架构转变的明显迹象。这些是对人们进行重组和控制的迹象,即在领主地产组织单元内部固定地点的重新组合,这一过程我称为重组(encellulement)。

除了欧洲这时已知的有关这一剧变的普遍原因外,就更早时期的人口聚集而言,已经给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例如部落战争的减少,以及通过战士把这种战争转向更具地方性的范围内,已经被用来解释对要求更紧密地控制乡村居民的权威和利益的追求。因此,就出现了诸如采集、流动畜牧饲养和长期休耕等原始农业方法的衰弱,这意味着耕作区的固定和对未开垦地区更为坚决的开拓。这也意味着诸如百户区[百人区(centena),百人队(hundreda)],甚至更为简单的教区这类人类群组的出现或持续存在,与家庭结构的演进相伴而行。所有这些可能的解释——尽管仍然需要在因果关系链中识别出第一原因——并不相互排斥,并且这里对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做特殊对待。但是,有必要对最为明显的流动迹象加以审视,可能会在920年至950年间的欧洲南翼,在980年至1010年间的大西洋沿岸至莱茵河地区,以及更晚一些时候在海峡和莱茵河的另一端,发现这一流动的肇始,尽管这一时期划分也许主要是由幸存的资料决定的。

如果同时考虑到中世纪早期大地产的普遍瓦解趋势,以及我们刚才看到的那些影响,那么似乎可以肯定,与这些瓦解因素相比,领主自营地的核心部分抵拒了所有的分割倾向,甚至还出现了强有力的积聚地产的趋势,处于教会和普通权力的主要持有者控制下的领主自营地尤其如此。例如,教会文献表明,1000年至1030年间,雷根斯堡的圣埃默兰(St.Emmeram)修道院保有的领主自营地是其地产的21%;在英格兰的伯顿修道院和温切斯特主教辖区,这一数字分别为40%和22%。像在意大利的法尔法或蒙特卡西诺、西班牙的赛奥—德乌赫尔或列瓦纳,以及佛兰德的圣阿芒或圣巴沃那样,教会组织常常以牺牲寻求这些修道院庇护的自由保有农为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成功地恢复了它们的教会财产。就我们可以追溯的世俗贵族的活动而言,他们也同样如此:在加泰罗尼亚、普罗旺斯和拉丁姆,那里的文献揭示了他们在950年以后的活动,这里有大量的地产集中[大地产集聚(congregatiofundorum)]。经济动机显然根植于此,因为富人的欲望直指有着良好收益的土地或者提供一笔可靠收入的什一税,这些什一税通过不合教规方式的截留,使其不能送到预定接收人手里。教会当然会立法禁止这样做(在909年和922年的特洛斯里公会议和科布伦茨公会议分别如此),或者反对这样做(在948年和992年的英格尔海姆公会议和圣德尼公会议分别如此),或者对此进行威胁恫吓(在1022年的塞里根斯塔德公会议就是如此),但一切都无济于事。

这一进程的另一个方面,即大地产的分割,可以根据俗人和教会间土地出售或交换的记录记载发展变化,相当精确地确定其时间,土地出售或交换更多地明显标志着对利润的追求,而不是获得的施舍赠礼的减少;后者毫无疑问会起到同样的作用,但宗教因素可能会扭曲我们的判断。几乎在所有可以对此进行统计计算的地区,交换的峰值似乎都是在950年至1025年之间下降的。洛泰林吉亚小块土地的分配(alotissement[29]交换,德意志的土地赠礼,郎格多克均分租佃地(aprisio)契约的解除,无不如此。土地利用在不同地区各有其特征,尤其是考虑到土地利用详细情况所造成的妨碍,追寻其普遍趋势是非常困难的。我们可以通过区分为三个具有不同趋势的大区域,使之简单化。

英格兰、塞纳河盆地及其相邻地区、洛泰林吉亚和德意志的大部分地区,呈现出了两种相关的趋势。首先,依附性租佃与以领主自营地保有的土地间的关系削弱了,在这些地区,这一关系曾经非常牢固。可借用德语词汇(即英国历史学家所说的“庄园制”)予以表述的古典庄园制(Villikationsverfassung),开始瓦解,边缘地区尤其如此,那些更为边远的中心获得了其自治权。关系松弛给人们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导致了领主对那些仍然处于其控制下的农民,更加严酷地盘剥控制。从第戎到洛尔施,从圣伯廷到雷根斯堡,领主身边的佃户受到了残酷剥削,而与此同时,那些与他们身份地位相似的人们,却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解放了自己。另一个特点是把土地租佃的利用单位一分为二[二分之一休夫(halbhufe [30])],或者一分为四[四分之一(Viertel),四分之一维吉(quartier vergée [31])],或者像英格兰那样一分为八[博瓦塔(bovate[32]]。典型的保有地从10—12公顷缩减到了3公顷或4公顷,在洛泰林吉亚使用的克罗达(croada)[可能来自劳役(corvée)一词?]或者由斯堪的纳维亚人借入使用的波尔(boel),这些新词语,似乎都意味着同样大小的土地。

在地产的不同部分之间联系本就十分松弛的法兰西南部和西班牙北部,走的是另一条路线。最初的核心,份地(the masdoumenc)、大贵族领地(domenicatura),失去了对边远的保有地的控制。因为这一地区的依附性保有地似乎只有一个佃户,而不是像更北方那样,把依附性保有地分成小份,交叉分散在田地上,从而每一块份地(mas)都分离了出来,能够形成新的较小土地单位。那里常常还有贡纳(tascaagrière)的残存,这使人回忆起古老的领地关系,而且还可以在诸如份地(condamina [33])之类散发着依附关系恶臭的词语中寻找到它,但这些只不过是僵死之物而已。此外,定居点的相对分散性,以及这一地区因不太受大自然眷顾而未曾开垦土地的范围,让此处单独分离出来的份地(mas),常常通过侵占强夺扩张到数十公顷的规模。

即使我们不考虑伦巴第平原和半岛其余地区的差别,意大利仍然是一个特例。这里,一些地区的庄园(curtis)坚决抵制了分割,但是有两个因素动摇了这一连续性:如果农民的保有地[分派份地(sors)]不直接毗邻库提斯(curtes [34])周围的话,租契这一法律文书(per libello)就可以给农民大量的自由空间,极大地满足了他们的利益;并且如果不是在伦巴第的话,那么在拉丁姆,与其他任何地区相比,重组(encellulement)[这里被称为城堡化(incastellamento)]现象以超前的和强有力的形式,更加彻底地打破了领地关系网。

这些多样化的发展,对依附者的普遍处境有着重要影响。与领地联系的松弛,首先影响到了劳役,尤其是日役和犁役。当领主因这些劳役做得不好或者根本不做而感到厌倦时,就以货币来折算这些劳役,使富裕的农民得到解放,而贫穷者则更备受欺压。之后,习惯上逐渐固定不变的地租,分为两个部分:在可承受水平上的实物贡纳或白银(一旦它开始再次流通)贡纳,否则缴纳一部分收成(tascachampart),对于佃户来说,它的有利之处在于有可能摆脱气候变化的影响,所以,约自1020—1030年起,他力图使之成为一个更具有普遍性的实践,在新开垦的地区尤其如此。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农民土地保有地的细分达到了新的低标准,约为3公顷或4公顷(尽管有巨大的变化——例如1050年前后的加泰罗尼亚在1公顷至19公顷之间!)。这一情况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或者技术的进步意味着不再需要以10公顷土地养活一个家庭,这是一种乐观的看法,要不然就是人口的增长和家庭的演化进行得非常迅速,以至于他们强制拆分租佃地,并使其负担过重。

我们现在能够理解了,为什么我们在审视环境之前,需要对已开垦的土地进行考察。无论是大的还是小的自由保有土地者,都继续开发利用他们的土地,无论是否过度地拥挤在一起,摆脱了“领地”束缚的佃户,都形成了一个在法律上更为自由并且可以重组的流动人群。的确,早已拥有他们自己的“人”,甚至是其奴隶的有权势的所有者,仍然存在。同样,这一“制度”的瓦解有其消极的影响,例如最为贫困者中的许多人处境恶化。但重组(encellulement)的总体影响是积极的。

环境的重组

至此,流动性农民群体还缺少围之而居的中心,借此他们可以凝固从前几个世纪继承下来的迥然不同且杂乱无章的生存环境。在一块空地上随意散建茅舍是远远不够的,甚至给这一聚结地取一个名字也是远远不够的;这里必须有一个黏性组织,以便于一种思想状态可以固定生根。奥古斯丁说构建起城镇的“不是城墙,而是思想”,可以说乡村与此有相似之处。

在我看来,应以逝者所确立固定的生活开始。古代墓地沿着离开城镇的道路延伸开来,中世纪早期的乡村墓地,位于定居点之间的土地边缘,总是远离住宅,这可能是因为对死者的恐惧,慢慢地,基督教会把这种恐惧连根拔起,虽然公元900年之前这种恐惧依旧没有被消除。自此之后,正如以上所述,住在其先祖墓地之旁,敬奉他们,甚至向他们咨询,在心理上格外重要,对权贵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很难把陵墓移来迁去,所以出现了绕之群居的倾向;考古学业已表明,至少在整个北欧和西北欧,自不早于10世纪起,墓地及围绕它们的保护区安享和平,并且充当着集聚的场所[中心集聚地(atria)],在今天仍然发挥着这一作用。实际上,前几个世纪位于旷野的墓地,此时已经被弃而不用:在850年或900年以后,诺曼底或符腾堡的这类墓地已不再使用。对历史学家而言,不幸的是,伴随着随葬品的消失和用容易腐烂的裹尸布丧葬的做法,意味着断定这些新乡村墓地的时间是困难的。正如在莱弗祖(lévezou)或下萨克森所发现的那样,先于教区教堂而成为逝者埋葬之地即被称为“第二个乡村”的地方,绝不少见。此外,特里布尔公会议(895年)勒令把教堂和墓地分开,并且如果图勒公会议(971年)规定在每一个基督教乡村中部建立墓地的话,它并不要求墓地位于教堂之旁。

显然,后者成了新乡村的中心,甚至于在整个欧洲它都是农村聚落的象征。一旦把地中海沿岸地区排除在外,那么,这里我们的目的便不是讨论教区制度建立的缓慢过程。只需要记得,920年前后,总计约有3000平方千米的帕德博恩主教教区,只有不到29个教区,而整个德意志只有不到3500个教区。就教堂建筑本身而言,尽管不乏创建年代早于10世纪的建筑,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们在更早的时期充当集聚中心。位于空旷乡村中的古代神庙(fana)或基督教神谕场所(oracula)的例证足以表明,教堂建筑并不是必要的集聚中心。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农村的基督教化通常采取在地产(fundus),即在一块单独分离出来的大地产中心建造洗礼池的形式,比如在高卢或萨克森;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允许显然与教会法精神意旨相悖的私有教堂的发展[私家教堂(Eigenkirche)],这不是我们此处要讨论的问题。似乎最为清楚明白的是,几个世纪前的庞大农村教区[包括平民在内的神谕场所(the plebes cum oraculis)],分解成了更为适中的能够稳固一小群忠实信徒的单元。这一现象因950年至1020年间拉丁姆的主教堂(pievi)、1050年以前的奥弗涅和普瓦图的主教堂而引起了注意,在那里,后来在更北方的一些地区,代指核心聚落时,教区(parrochia)一词取代了庄园(villa)一词。总的来说,相对于最初领地内建立的更小单元来说,教区的核心保留了某种首要地位,当今的教区地图常常也表明了这一点;但有时,在乡村高处建立起教堂,会导致无情地放弃位于旧教区核心教堂下方的教堂[低等教堂(Niederkirche)]。

如果教区成员绕之而聚集的钟楼是乡村的象征的话,那么,城堡本身就是中世纪的象征。但是如果我现在对它加以论述,仅仅是因为我认为它比其他两个重塑定居点的固化特点产生的要晚,在那些已经完全重塑之地,某些东西证明了我们把城堡化(incastellamento)这一概念限定在那些其作用显然已经十分明确的地区的正当性。建立一个保护和盘剥人们的设防集聚场所,是一种在所有时期都能寻找得到的现象。就我们这里所关注的这一时期之前的数个世纪而言,考古学业已明确揭示,古代要塞(oppida)和复建要塞在10世纪的德意志仍然充当着皇家宫殿(像韦尔拉和蒂勒达那样,更远的西部也是如此),而且在奥弗涅、诺曼底、英格兰或巴拉丁发现了更晚一个时期(有些是7世纪或8世纪的,有些是10世纪的)的巨大土木工事[圆形坞堡(Ringwallen)、圆形要塞之类]。

10世纪的原生特征是欧洲开始在一个自然或人为垒高的地方建立鳞次栉比的强固建筑物的方式,塔堡最初用木头建造,之后,自10世纪末起,用石头建造[木塔(turris)、石塔(dunio)],周围围绕着城壕和可能具有保护作用的围墙(城郭),用具有喻义的术语可称为城堡护堤(motte[35]、陡崖(rocca)、墩座墙(podia)、岗台(colli),就像现代术语中所说的水堡(Wasserburg)和“围绕着护城河之所”。它们的位置很少随意选择:它们在一个古代的集聚场所(曼恩,牛津郡),一个罗马的行宫(皮德蒙特,勃艮第),一个庄园(villa)或村庄(casa)(伦巴第、奥弗涅、莱茵兰),或者在一个祭祀地(在列日)建立。此类位置表明,尤其是当我们注意到,附近有可供选择以取而代之的具有战略优越性位置的时候,其目的更多地在于经济监控和社会控制,而不是出于军事利用的目的。

这些建筑物的材质和司法用途已广为所知。在任何公共权威保有强权效力之地,此类塔堡只有经过一个真实或虚假的王权授权的形式许可才能修建,通常授权许可来自伯爵。大胆的自由保有土地者的僭权篡夺并不罕见,但除非或者受到惩罚,或者更为经常地通过合法化追溯,僭权篡夺很少能够幸存下来。无论如何,随之而来的是把邻村民众的控制权[委托管理权(mandamentum)、领主庇护(salvamentum)、支配权(potestas)],或者赐予一个举止规矩、在这里充当代理人的土地所有者,或者赐予一个需要他支持的军事首领[朗格多克和加泰罗尼亚的城堡守卫者(castlania)]。强大的控制力,意味着拥有一个塔堡,特别是在对乡村居民的保护还没有有效公共权力监管之地拥有一个塔堡,暗示着获得对他们的司法权[胁迫约束(districtus)]或剥削他们(在英格兰称为feorum [36])的可能性;这是领地单元的核心。如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一个有权势者与那些没有他们的帮助就不能兴建其塔堡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据计算,建造一个高10米,宽30米的圆形小城堡护堤,需要40名劳工工作50天。

只有通过考古学(几乎没有文本证据)才可能揭示的增长节奏,也已广为所知。或许因为更高权威的消失,以及因为地方骚乱和征服,又是南欧起了带头作用。举例说来,在意大利,增长趋势于920年前后在半岛开始,于960—970年前后在伦巴第平原开始,到1050年萨比纳约有120个城堡;在加泰罗尼亚,借助于收复失地运动(reconquista),增长的起点是950—960年,到1025年有近70个塔堡;在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通常在纳税区(fiscal lands),增长开始于980年至1020年间,1030年以前,吕贝龙(Lubéron)和科提艾尔(Costières)有100个城堡;自970—980年以来至本卷这一时段的最后一个时期,法国中央高原也已经修建了大约150个城堡。越往北增长开始得越晚:和马康奈一样,普瓦图的增长约自980年开始,但1020年前仅仅修建了15个城堡。卢瓦尔河以北,直到1000年后才出现增长趋势,在安茹和诺曼底,1030—1040年才刚刚开始。约自1070年起,增长的浪潮随着征服者威廉而跨过了英吉利海峡,1060—1080年前后,塞纳河以北一切都发生了改变。在低地国家、洛泰林吉亚和莱茵河以北地区,接近1100年时才开始增长,这已远远超出了本章的时限范围。

毫无疑问,在城堡修建和随之而来的对人们的控制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有时,堡主能够使用武力让城堡(castro)或壁垒(castro)里陡崖(rocca)周围的农民重新组合,在意大利、普罗旺斯、加斯科涅或加泰罗尼亚,地形地势促进了这一发展。职业骑兵[城堡骑士(caballariicastri)]陪伴周围,堡主能够掌控要塞,履行警察职责,并且传唤他人出席其法庭,至少在那些涉及次要审判的案件中能够做到这点。作为城堡的主人(castlan)或堡主(castellanus),他是习惯的保护者和主宰者[习惯的法典解说者(consuetudecastri),法律的维护者(iusmunitionis)]。在这些地区,农民的相对团结迫使堡主的行为更慎重:在奥弗涅和朗格多克,他会使用劝说手段,向前来居住于与其城墙脚连接在一起的城郭(barris)的农民许诺利益。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吸引由铁匠[工匠(faber)、铁匠(fèver.ferrario)]引领的工匠,这些工匠的产品将维持居住于城堡中群体的装备,并且他们将很快会对乡下人有所带动。再往北,暴力不太常见,因为在这些地区公爵、伯爵、国王和皇帝决不只是模糊的记忆。常常是先有人群的重组而后才有城堡的出现,随后会产生更加富有并且拥有更大权势的一代。在勃艮第,乡村通过占有份地(mansi)[这里被称为租佃地(meix)]的自发组合而形成,共同体的核心很快将获得自觉意识;在皮卡迪和符腾堡,围绕居住地的栅栏[圈围(cingle),篱笆(Etter)]表明了它的最早到来,在这里,城堡并没有吞噬而是俯瞰着乡村。在英格兰,住处和市场间的联系,城堡和公共责任或公共义务强力约束(如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民兵的兵役)间的疏离,描述了这一缓慢发展的特征。然而,它最终破坏了所有的自由。

边界和房屋

通过述及由居住地外观引起的问题,对居住地分类的尝试进行总结将不无裨益。但这里我们有更多的问题有待回答。已开垦地区的情况几乎一样,乡村一旦形成,就会扩大它们的控制和开发。为了估计它们的掌控程度,我们必须能够说明处于该地的全部道路网络。在这里,考古学是无能为力的:一直有人试图弄清英格兰、阿尔萨斯或者林堡周围的灌木篱墙或田地(Ackerberg)的年代,但因为时代过于久远结果难以确定。从萨比纳、勃艮第和加泰罗尼亚保存下来的10世纪的文本提到了边界。只可惜,这个抄写员在四处中有三处提到了邻居或自然地物的名字,而只有一处提到了一条道路。结论必然是,在公元1000年前后,田地布局依然没有确定下来,还在形成过程之中。罗马遗存下来的百丈量法是唯一的例外,对此,南欧历史学家做了大量工作。一些作者声称,田地规划根据的是百丈量法制度的方形,并且提供了朗格多克和伦巴第的例证。满怀对之仿效的欲望,其他一些人希望到处能看到百丈量法,甚至是在那些以之推测相当荒谬的地方。除了古代建筑遗迹与可能最为接近地反映中世纪盛期安排的现代土地清册不相符这一事实外,在这些可能的巧合中,我在令人烦恼的古语之外,什么也没有看到,而古语仅仅证明了对早已存在的古代建筑遗迹的利用趋势。

我不能再回避那个通常由意欲贬低10世纪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的持续论者提出的问题:许多古老乡村的名字。的确,现存的毫无疑问源自凯尔特语、伊比利亚语、日耳曼语或古罗马语的地名,令人印象深刻。这可能表明,由此而命名的居住地像它们的名字一样古老。但是,我不相信这一点:它们命名的只是一个孤立的要素,之后这个要素一旦发挥了作为人类集聚中心的作用后,其他要素就会消失,除了这种可能性之外,我认为这类术语通常为人类群体(正如罗马名字以-iacum结尾,或日耳曼语名字以-ing结尾一样)的命名,并且在其流动迁移中仍然沿用,在他们这样做时,名字逐渐固定下来。我们在今天的欧洲以及其他更多的地方依然可以看到的乡村的命名、重新命名和迁移,应该能够足以让永久持续论的倡导者信服。

第三个问题是:公元1000年的乡村,特别是房屋,看起来是什么样子呢?我们不能解答这一问题,这令人特别遗憾。非常不幸,从之前论述中得出的结论肯定是,这个时期的乡村和房屋沉睡在我们自己的脚下。尽管前面我们有许多在7世纪、8世纪或9世纪遗弃不用的居住地例证,但它们都不能用来为我们提供帮助。描述900年前查尔顿(汉普郡)、古维克(盖尔德斯)、迈齐(香槟)或瓦伦多夫(威斯特法利亚),以及其他许多地方已经被遗弃的居住地,没有任何意义。那些迁移足够清晰、能使我们做出研判的集聚中心——例如哈茨山区的霍恩罗德,或约克郡的沃勒姆·珀西——是非常罕见的,我们从中已经辨别出来的也比较有限。房屋依然很大,面积为8米乘以10米或12米,有横梁屋顶,如果是豪华的房屋的话,可能另外有一间屋顶房间。这些都是家庭群体依然十分庞大的迹象;房屋还有外门廊和地下食物储藏间。变革依然刚刚开始;描述12世纪乡村的任务可能要留给后人去完成,但它们显然是其起源可追溯至“黑暗时代”阴影笼罩下的发展的继续。

领主地产的出现

现在,我们得出重组的关键结果。从10世纪到18世纪,正是欧洲人生活于其上的领主地产,在形式上表明了巨大的年代和地理差异。诸如爱尔兰、苏格兰、弗里西亚、巴斯克地区,以及阿尔卑斯山脉和亚平宁山脉的一些谷地,这类没有经历过领主地产的地区非常少。表明西欧许多城镇是领主地产的事实,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它只能用来表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话虽如此,追寻领主地产发展的方式显然困难重重。不考虑我们刚刚讨论过的包括城堡在内的所有现象,我们肯定就不能理解其发展方式;尽管有其局限性,但也需要做一个“政治的”透视。我们知道,中世纪早期的特征是人们的公共群体聚拢于通常被称作培吉(pagi[37])的区域单位内,对培吉的起源已有很多讨论。他们的首领是代表着王公的一名官员——伯爵(comes)、方伯(ealdorman)、王家领地管家(gastald[38])、地区伯爵(Gaugraf),等等。920—930年前后,这些可能列出的区域单位,在不列颠群岛约40个,在法兰西西部约160个(2/3在卢瓦尔河以北),在基督教统治的西班牙约20个,在洛泰林吉亚约80个,在法兰西东部超过220个,在意大利约有150个。在军营,在设防的城镇的中心,或在宫殿(palatia),正义得到伸张,纳税地块得以调查测量,自由人奉召入伍,并且如果有人有足够的胆量,还可以课税,或者至少是为了战争、兵役和粮秣[军队维持费(Heregeld),军需捐纳(fodrum)、提供营房(alberga)、兵役免除税(hostilicium)之类]而征税。然而,实际上自9世纪开始,伯爵不再具有行政官员的特性,转而委托代理人帮助他们从行政管理中摆脱出来。在英格兰,郡法官(shire-reeve)或郡长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委托代理在培格斯(pagus)规模过于庞大的地区(这是否或许取决于人口的规模呢?),或者在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如对付维京人、匈牙利人或萨拉森人,乃至考虑到交通运输缓慢需要对物资需求或次要问题当场进行评估的地区,是远远不够的。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需要更加适中的至多组合几十个人口中心的区域单元,在德意志、法兰西西部、英格兰、意大利、阿尔卑斯山区等地,这些区域单位以百人区(centena)、代牧区(vicaria)、百户区(hundred)、圈围区(ager)这类术语而为人所知。这些委托代理人[代理伯爵(vicecomitatus)]权力的实施,通常要有一个正式的军事、司法和财政职责授权。但只有到场者才可能获得这些授权,我们发现一些城堡的修建者列在其中。这些人是法庭的主持者,仅举几例,如在约940年后的意大利,970年后的加泰罗尼亚,990年后的普瓦图,1015年后的诺曼底和英格兰。“封建”或“封臣”的事宜最终也将在法庭处理,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与这里所说的问题并不相干。原则上,重大案件、“血腥案件”,属于诸如伯爵法庭之类更高等级法庭的审理范围。

1000年前后的情况似乎是这样的。统治权(bannum)的拥有者(不论是否合法),也就是有追捕、约束和惩罚权的人,开始容忍有时甚至鼓励富有和拥有武装的依附托庇者——那些人是他们自己的人或者实际上是他们的亲戚——修建塔堡和主持法庭。至少在南欧,这类城堡主或多或少成了独立的领主,或者直白地说成了权威者(seniores)或主宰者(domini)。在他们向其他控制延伸之前,不可能阻止他们处理对土地有影响的诉讼,顺便提及,这是最有利可图的诉讼,也不可能阻止他们要求把盛宴款待(gistum)和财政援助权利归还给他们自己及其战士。他们从包括其自由保有土地者在内的农民身上课征捐税,这些捐税的课征源自他们的“公共”权利[来自德语中称的邦法(Landrecht)]以及他们的土地持有权,我们如何区分它们呢?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发现他们作为统治着所有人生活“习惯”的领主,打着自由革新的旗号,通过创造恶俗(malae consuetudines)或不良习惯(malsusos),即邪恶的习惯,来进行实际上的巧取豪夺,这沉重地打击了很多农民,因为显然这些革新不可避免都是邪恶的。

在王国权威仍然具有一些影响力的地区(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格兰、法兰西北部、神圣罗马帝国西半部),即使这种影响力是孱弱的,或者在伯爵的权力仍然保持强大的地区(加泰罗尼亚、诺曼底、佛兰德、萨克森),这一发展被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其他地方,这激起了强烈的抵制运动,这场运动本身称得上是革命。教会置自身于这场运动的风口浪尖之上,因为它的司法豁免权和巨大的土地财产,受到了此类发展的更多威胁:因此,常常以积极乐观的虔敬态度看待“上帝和平”的出现。以援助那些对上帝来说和他们一样弥足珍贵的贫民(pauper)、无助的人们(inermes)为借口,教士实际上打破了把他们与战士连接在一起的阶层团结。这里,我没有必要描述这一运动的阶段,即从989—1027年的阿基坦、勃艮第和朗格多克公会议宣誓执行休战协定,到1023—1048年向主教和王公宣誓的演进。这里,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我们需要记住的是,教会很快与世俗要人达成了协议,特别是在那些农民群体被怂恿之下,做下了轻率地结清其账目的荒诞行为之后,如在诺曼底、莱昂或贝里。利用这一保护,教会享有其土地——例如忠实的支持者让与的土地——这推动了向领主地产制的进化,而领主地产制的出现长期以来已有延迟。此外,在三个社会等级的前两个等级的和解(rapprochement)中,封建关系网络、家族利益和政治责任给其烙上了持久的印记。

自此以后,在乡村和城堡附近,领地组织常态性地发挥着作用。因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内容已经超出了本卷要论述的时期,所以我只用寥寥数语简单讨论。然而,似乎有必要提及一个新的特征。不管他们的权威在起源上具有公共性质,还是私人性质,领主很快就把这两种观念混合起来,因此在中世纪二者的区别被很轻易地忽略了。严格说来,一些本来只应该由那些系领地佃农的农民承担的义务,很快逐渐扩展到没有这类租佃关系者的身上;这些义务包括为了领主利益通过使用禁用权(right of the ban)而强制实施的劳役(corvées)。在后一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说,这类义务包括一种特别“非法”类型的“使用权”概念,并因此成了反抗的根源,这非同小可:迟至1000年或1020年,在米兰和布雷西亚,要求使用耕牛为领主劳作一星期,此外还要手工劳作两个月;在英格兰要求每星期劳作数天[正租(week-works [39])];在大陆稍微少些。毫无疑问,与9世纪相比,农民承担的义务要少些,但现在它强加在每个人的身上。因此,另一种习见的要求,即一个承认保护的税收或许更为合理正当,文本献媚性地称之为“请求”(Bedequestarogatio),或者更准确地称之为款待(gistum)[albergagayta,即(强迫)盛情款待],或者首先可称之为“苛捐勒索”(toltatailletonsio)。

禁用权影响到了自由保有土地者,吞噬了自由佃农;农奴没有受到影响,因为他们属于个人财产,不缴纳诸如人头税(taille)之类的税。这是虚构捏造。在构成领主地产的乡村中,所有人相对于领主而言实际上地位相同。他们之间也不乏区别;这些区别源于经济问题,尤其是些所有人都要面对的经济问题,我现在将谈论这一话题。

依然脆弱的经济

任何人要了解1000年前后的欧洲农村经济情况而试图搜集资料,首先应该调查人的需要,这是我们借此能够判断其艰辛努力是否足以满足他们的唯一标准。对于中世纪,特别是对于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那些问题来说,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假定我们能够从加洛林文献中推论出的消费水平,在100年或200年以后仍然有效,但我们对此确信无疑吗?此外,我们已掌握的数字资料中有着令人怀疑的夸大,让人困惑丛生,例如在科尔比,数据资料估设,从事劳役每天能得到1.95千克面包、一升酒、300克豆类和100克奶酪和鸡蛋,总计约6000卡路里热量。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个不健康和不均衡的饮食,可能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一个人的定量。数据少得可怜,编年史家们仍然模糊不清。那时赫尔高德对国王罗贝尔允许乞丐捡食桌下残羹剩饭这一事实的欣喜若狂,或者史诗对一个食客三大口吞下一只孔雀的描述,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考古学也几乎没有任何帮助:在荷尔斯泰因或汉诺威发现的800年至1000年间使用的垃圾坑,显示了被食用牲畜骨头的比例,这表明了畜牧业的高密度,不过数据是散乱的且多有变化,牛为15%—66%,猪为10%—70%,羊为11%—23%。尽管已经用“生机盎然”来描述10世纪,但后来得自德意志的零散数据带来的估算是,每日约有2200卡路里热量由谷物提供。另外,我们应该如何计算来自树林的根茎,来自农家庭院的鸡蛋,来自蜂房的蜂蜜呢?简言之,我们的数据资料没有提供任何确定的指证。如前所述,或多或少可以确定的是,11世纪早期饥荒严重。难题可归纳为一点,这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增长是否与需求保持同步?

扩大的文化视野

对这一问题作肯定性回答时,我实际上正在提出一个只有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才能证明为合理的结论;但是对于接下来的观点而言,这一开放的立场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考虑的是工具这一议题,有些人意欲把工具作为欧洲崛起的最重要原因之一。然而,曾因其发明而被称颂的中世纪,近来已经倒向另一个极端,仅承认它具有普及他人发明的特定天赋。这一空洞争论几乎没有考虑地理现实:古希腊罗马文明在处理木材、石材和纺织材料上,有着非常完美的技艺,而忽视对水和铁的利用,在这一地区,前者不够稳定可靠,后者则非常稀少。中欧和北欧的情况不同;并且除此之外,多种多样的物种使牲畜利用得以发展。为了让我的观点不受到争议,我将着眼于三个关键方面。历史学家们首先宣称马轭或牛轭拯救了欧洲。接下来,他们坚持认为这些技术早已为古人所知,就像设计用来保护马蹄的马蹄铁(hipposandal)那样。然而,事实上,马具图解和金属零部件的考古文物,揭示了在诸如特里尔、萨伏依或波西米亚等远离地中海地区进行这些实践的蛛丝马迹,但这些实践最早也不会早于10世纪末期。或许,这些事物的新奇性,如果这是一个新奇性的话,在于与南欧相比,这里选择饲养的牲畜更适合于此类实践。

第二点:从一个很早的时点看来,例如磨坊,使用铁已是其重要特征。我们在这里论及的是一个关键的中世纪技术部门。铁匠铺数量特别多,并且在比利牛斯、莱茵兰和萨克森地区、诺曼底和不列颠群岛、勃艮第和香槟,处于交通相对便利之处。可能还已表明,与其地中海地区的同行们相比,日耳曼人或凯尔特人的锻造术要高明得多:更加坚硬的斧头、犁铧、犁刀和犁壁、马蹄铁、桶箍和轮箍,当然还有用于战争和狩猎的武器。那些在火花和风箱中间生产它们的人,实际上是乡村的关键劳动者,其领主是他最重要和最令人羡慕的主顾。在945年后的卡尼古,在960年前后的富尔达和洛尔施附近,在975年或980年后的普瓦图和诺曼底,在1000年后不久的阿丁、香槟的奥特森林和约克郡,都发现有矿井开采和简易熔炉中的冶炼实践。我们发现,1030年前的通行税清单中,登记有经过加工的生铁“块”,通常还课以重税,如在比萨或阿拉斯;1010—1030年,在加泰罗尼亚、萨比纳和皮卡迪,乡村铁匠数量的不断增加,是被古人彻底忽视的冶金术自此之后势不可当地发展的一个标志。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对前面谈到的那些人们的重新安排产生了影响:熔炉和铁砧最初都在临近燃料产地(有文献提到了10世纪末萨克森和莱斯特附近的煤炭)的丛林中使用。然而,为了使其工作更具效率,铁匠从林区转移到了乡村,因此,我会欣然断言,对于居民来说,铁匠铺与城堡一样都是人口聚集之地。

987年前后在德意志出现的锻锤铁的磨坊,把我们引向了第三个增长领域:水力的利用。古人很少利用之,但因在技术上与实际的需要密切相关,水磨成了欧洲人最早的“机器”。特定纬度水流具有规律性,水塘富营养化带来的可喜结果,即鱼类满布(磨坊水闸的副产品),此外及时的收益以及富人从乡村人们使用磨坊中获得的利润(尽管这要晚些),都是对这些机器取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成功的阐释。加洛林的文献确实提到了它们,但有人认为,在普瓦图、加泰罗尼亚、贝里、低地国家,它们广泛扩散使用的时间不会早于920—935年。这一时期之后,我们发现它们处于每处河道之上。安装水磨的结果业已清楚:其建造十分昂贵,需要横梁和高质量的磨盘石,以及铅和铁,但据估计,在11世纪,它们产生的收入与20公顷土地的收入相当。所以,建造它们的富人,知道如何向使用它们的人们收回其投资;那些承担不起使用它们费用的人们,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在家里手工碾磨谷物。不过,并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大约在1030—1050年之前使用领主的磨坊是一种“约束性的”义务。还必须指出,如果说水能够被占有并因此支付费用的话,风对所有的人都是免费的:有文献曾提及,在10世纪末的西班牙地中海沿岸地区,有风力驱动的磨坊,但在约1150年之前这一现象极为罕见。

将要着重强调的是,这一技术进步的最主要后果,是把以前在这一领域中无所不能的工匠驱逐出去。纺织、细木工业和锻造业都已处于领主代理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甚至由制陶工人或遁世者在丛林中从事的那种“粗糙原始的技艺”也不例外。因此,生产的转变和原材料将集中于乡村本身或者说在城堡脚下。这一在乡村的技术集中,将允许农民置身于开拓控制未开垦的土地这一关键任务,而未开垦土地是扩大耕种和食物供应的关键。

萨尔图斯(saltus [40])、边地、灌木丛(bosc)、森林(foresta)[可能派生自外部的(foris)、“外面的”,而不是冷杉(föhre)、“枞”]是未经开垦之地,这一地带树木并不繁茂,但人们心存畏惧并且不知道如何开垦。法兰西大西洋沿海地区的乡村,地中海沿岸的灌木地带[灌木混生带(mescla)]或灌木丛,西北欧长有荆棘和零星林木的大草原,当然还有洛泰林吉亚、德意志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密林,都属这一地带。它处于灰壤化和多石的贫瘠土壤之上,但是也处于厚实和富有潜力的沃土之上。开垦它是非常艰辛的工作;它所扩延到的地区中,生活在那里的动物远比人要强大,比如狼,或者更为糟糕的是,那些猛兽会设下陷阱捕捉迷路者。皇帝亨利四世曾身陷其中,迷失三天,并且在勃艮第,微不足道的匮乏,可能会导致这个野性世界的勃然肆虐。对花粉或者碳的分析格外引人注目,它们是我们今天研究大自然和植被扩张范围的最可靠指征:比如在阿丁、黑森、石勒苏益格、肯特、波西米亚、瓦莱斯、普瓦图和朗格多克,我们发现,林地约占地表面积的50%—70%(后一数字是德意志的数据),而在11世纪末,《末日审判书》记载的英格兰的林地约为4万平方千米。如此庞大的土地,绝不意味着毫无生机或者毫无价值:除了作为木材来源地的作用外,它作为在其边缘地区狩猎和采集以及军事保护或紧急避难的区域地带,从而成了采集者、木炭生产者、伐木工,以及盗贼等的世界,此外,因为已开垦和耕作的土地不得不完全用于满足人类之需的谷物种植,所以尽管要承担风险,它首先还是家畜的自由放养之地。

如果因为人类需要的食物更多,或者他们的数量增加,抑或他们的家族群体拆分,对已开垦和耕作土地需求增加的话,我们就要面对另一种生态系统组织。有人甚至认为,起初正是畜牧业的需要,阻止了农民对林地的侵蚀。无论如何,原意系指清除荆棘而不是山毛榉的“清理”一词,最初的意思是相当温和的,它给出了对清理的恰当看法。毫无疑问,至少有四种侵蚀类型,它们的形态和后果各不相同。在10世纪末和11世纪初的奥弗涅、勃艮第和莱茵兰、哈茨山区、威尔德和苏塞克斯,能够带来好收成的黏重土、泥灰土、石灰土和沙石土已得到处理。更晚一些时候,开始处理水涝地、沼泽和沿海地带——海滩沼泽地(Schorren)、沼泽(moeres)、碱沼地,这些土地更适合养羊。布满卵石的谷地,以及顺沿整个欧洲南翼海岸平原、由流入地中海的水流湍急的河流(varennesferraginarivagesbonifachi)冲击而成的河滩,可能直到1000年或1020年都没有遭到垦蚀。最后,自975年起,在加泰罗尼亚,可能出现了通过修造梯田而对斜坡进行的不遗余力的征服,但在普罗旺斯或意大利,这要等到1025年或更晚的时候。不言而喻,在那些由个人或多或少非法地在他人土地上完成这些事业的地方,它们总体上逃脱了我们的观察视野。除非富人采取了契约形式,否则我们不能发现它们。最为经典的例子,至少这是我们从教会为我们提供的文献中发现的最为经典的例子,是神职人员购买土地,并且让成群的世俗劳力耕作:加泰罗尼亚拓荒者中的quadras,巴伐利亚的巴斯卡耳根隶农(Barschalken),皮卡迪的sartore。正如伦巴第的公地(gualdipublici)、威尔德的lathe和比利牛斯地区的hostalitates 那样,他们由此获得了土地,因此可能会保有一种特殊地位,这是因为“佃客”[客民(hospites)]基本都来自遥远的地方,而且作为有住宅的耕种者定居在这里,受领主保护,享有个人自由,并且就纳贡而言负担相当轻。

公元1000年前后,这一趋向还几乎没有初显其轮廓,而且此时还无望能够预测其规模。花粉分析给出了一些迹象标志,但没有具体数据。田地分割成条田可能是其存在的一个证据,但这开始于何时呢?至于地名,尽管它们的证据非常关键,但它们通常不能提供一个确切的日期。以-viller,-hof,-dorf,-sart,或者以-bois结尾之地,或许是清理的结果,但是,这可能要回溯到最初缺乏自信的加洛林阶段。保留下来的理所当然是与反对萨尔图斯联系在一起的微地名[41]:在不列颠群岛以-ley-den-hurst-shot为结尾,在日耳曼地区以-rod-ried-schlag为结尾,在法兰西北部以-essart-rupt为结尾,在比利牛斯地区以-artiga为结尾,在伦巴第和其他许多地方以-ronco为结尾。但是它们始自10世纪、11世纪,或者甚至是12世纪吗?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呢?

生产的萌动

我们今天称为中世纪的生态系统,实际上一直到12世纪初都存在,它以从耕地中获得的粮食作物、森林中自由放牧的产品以及肉类和乳制品的相结合为基础,以来自未开垦土地的果实和根茎,以及农家庭院的少量产品为补充。显然,即使能够达到某种形式的饮食平衡,这种情况也只能如前所言构成一种“恶性循环”:要增加可耕地而牺牲林地,就会切断后者能够提供的供应品,但是要保留林地,就会冒谷物生产不足的风险。来自耕地的碳水化合物和来自森林的蛋白质之间的千年冲突,取决于或者基于技术改进,或者基于一个需求平衡而产生的有利结果。生活在公元1000年前后的那些人,并没有因为需要寻找解决办法而过度苦恼,对此加以论说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许多代人以来,他们很好地利用了每几年就或多或少按照有规则的节律轮作耕种的草田轮作制(Feldgraswirtschaft):土地清理后连续耕种数年,直到土地开始显示出枯竭的迹象。维持此类实践的是领主,穷人因为缺少土地而不能在土地上进行这些实践。这就是见于加洛林文献的作物轮作普遍存在这一完全站不住脚的看法的起源。实际上,我们正在讨论的是一个没有完全利用的区域,“加洛林”多联画提供的信息往往掩盖了这点,同时讨论的还有冬、春谷物种植与多变的休耕期[经常被引用的是著名的圣阿芒三轮耕作制(tres arationes)]之间的更替。直到13世纪中期,我们才发现了有意识和有规律的轮作,这里我们仅仅讨论经验性实践。

种植什么呢?首先是用于制作面包的谷物。因为领主的需要,能够产生精白面粉的最好谷物广为所知。人们已经注意到,在1000年以后的加泰罗尼亚和低地国家,诸如斯佩尔特小麦之类的古代有壳小麦让位于裸麦,后者不会堵塞富人自我配置的磨粉机;大麦种植减少,但啤酒和牛拯救了它;黑麦保留了下来,因为醇厚与朴实无华是其本质,更何况它还有品质优良的麦秆;早在700年前,就已被用作麦片粥原料并且很快用于马之饲养的燕麦,开始了它们作为一个“三月”播种作物的历程,但还远不能与产粮区一捆捆数量庞大的小麦相提并论。稷或黍是否已经出现了呢?经济史学家也乐于见到其他资料。工作又是如何组织进行的呢?富人可以亲自处理其劳动力的劳役,而且劳役充足,实际上超过了可实际使用的范围:在布雷西亚有6万个工日可以使用,在圣日耳曼德普莱为13.5万个工日,当然这是非常荒谬可笑的。但对他们的期望是什么?有多少耕地,播种什么,有什么样的工具呢?最后一个问题至关重要,但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一时期无法回答。我们知道,有时装有铁制尖端的古代犁,即有着一个坚硬犁铧的轻型犁(aratrum),很难用于深耕或富有成效的耕作,只能犁出轻浅均匀的犁沟。这种犁在南欧仍然使用,但是,早在8世纪,伦巴第人就已经谈论一种双轮犁(ploum)[显然是双轮犁(Pflug)或犁一词的拉丁化词语],这种犁毫无疑问来自中欧,并且实际上自9世纪起,就在摩拉维亚发现了不对称的犁铧。不幸的是,本应该意指一个更为有效的工具、更适于犁耕肥沃的黏重土的新式轮犁(carruca)一词,抄写员在使用时却未加任何区分。考古学表明,在乌特勒支附近和比利时坎皮纳的化石场,似乎曾使用过这两类性能不相上下的犁。我们能说些什么呢?未来取决于在最好的土壤上用马拉的轮式犁吗?这一点在1080—1100年之后是确定无疑的,但对这之前我们只能猜测。

显然,进步只能由结果做出判断:在我看来,有三个要素标志着这一开始,但它们都不是实质性要素。首先,已知的田地布局表明了两种趋势:除了葡萄园和橄榄园等特殊情况外,甚至是播种时由灌木丛树篱进行的临时性圈地,似乎都让位于一个可被用于定期放牧的开旷村野。除此之外,田地形式可能也开始发生变化:尽管大块的几近正方形[南部地区的方形(quaderni)和成四边形地块(aiole)]的地产,似乎仍存在了较长一段时间,但应该注意到,在低地国家、莱茵兰和巴伐利亚,我们可以看到早期条田制的轮廓,虽然,在1025年以前,这种制度似乎确实只在英格兰才为人所知[以平行的按照太阳运行方向分布的宅地(solskifts)组聚成的1/4英里或弗隆见宽的条田]。这种只能被一致地看作与一种特殊的犁联系在一起的土地布局,似乎意味着抛弃了古代使用的非常原始的交叉犁沟技术。第二点是有可能从一些教会的例证中对耕地面积的增长做出估计:在加泰罗尼亚,一些地产表明,950年至1000年间,新增耕地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5%—35%;有人曾提议类似数字同样适用于普罗旺斯和意大利中部。最后,我们有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些耕地的产量是多少?是否增加了1/3呢?我们知道,对加洛林时代做出的估计是令人震惊的:种子能产生两倍或者最多三倍于其自身的产量,即使我们无视证据表明的产量返还,这也将是对农业的一个荒谬否定。来自10世纪中期布雷西亚和马康奈的少量证据表明,这一比例为3︰1至3.5︰1,只是一个非常适度的增长。但另一方面,我们从1000年的克吕尼获得的比例数据是4︰1至4.5︰1。要达到1300年佛兰德的15︰1,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所有的进步已发其端。

读者或许将会为所见所闻仅仅与谷物有关而感到惊讶。原因是我们对其他的,即与面包一起吃的食物(companaticum)(从字源上讲即“伴随物”)一无所知:在意大利陡崖脚下的园圃(viridaria)和蔬菜园(orticelli)里,有“香草和蔬菜”,这在朗格多克或许要等到公元1000年以后。其他地方都没有关于浆果采集、养兔场和农家庭院蛋类方面的信息。至关重要的可能是气候不利,农民无法种植这些作物,但我们无法去考证这种猜测。作为圣餐来源、农民荣誉、餐桌荣耀和古代传统作物的葡萄,情况如何呢?狂热的历史学家谈到了“葡萄栽培的激增”,他们注意到了南欧分摊栽培葡萄和橄榄的合同,城堡和农民共同体的纵饮欢宴,并且强调给予葡萄酒饮用者的慷慨配给量。但是,在1100—1125年以前,可能还谈不上葡萄品种、葡萄栽培、葡萄酒的贸易或葡萄酒品质。

前已强调了留作家畜饲养的部分土地的重要性,更不用说它因为渔猎而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这里我们依然发现,没有更充足的可靠信息。据说,猪是最受关注的家畜,因为它是肉的基本来源,这是从林地养殖或者能够养殖的猪的数量来估算林地范围的惯例中推导出来的结论,已经证实,在加洛林时代,比率大约为每0.75公顷饲养一头猪。前面提到的德意志北部的垃圾场,似乎表明牛更为重要,除此之外,我们确实不知道那里是否真的有家畜。我们被迫作一般性、推测性的常识性思考,所根据的是在威尔德(dens [42])土地清理中对橡树的课税,或者根据在比利牛斯地区,可能还有阿尔卑斯地区,对过往的季节性迁移羊群的课税,尽管大量羊群的首次季节性迁移开始于1050年或者更晚的时候,比如在意大利。关于林地使用的争论,索恩河上关于捕鱼权的诉讼,文献中提到的东盎格利亚沼泽地带的渔村,或弗里西亚的人工堆筑高地(terpen):这些都是贫瘠的土地,在那里,历史学家只能收集到正在形成中的增长的最初迹象。

白银进入乡村

在一个挥霍浪费的经济体中,货币还不能作为交换符号得以流行,而至多用作赠礼和回礼。交换的是爱物、妇女、葡萄酒和马匹。城镇呈现过短暂的铸币追求,奢侈品的销售让加洛林历史学家眼花缭乱,赞叹不已;但是在乡村,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一个强大的新生事物,恰恰是把硬币或铸锭慢慢引入乡村世界:城镇和乡村间交换的泵流,噼啪作响地冲入生活之中,并且对于随后的几个世纪来说,它将是一个基本的动力。

我们追寻来自德意志、波西米亚银矿的白银运输路线,或者来自诸如法兰西西部或意大利北部等其他银矿不太丰富地区的白银运输路线有些困难。那里有规则性的开采吗?开采是否由王公控制呢?抑或更多的是熔化储存下来的,特别是由教会积聚的金属呢?无论来源如何,硬币数量之多让人吃惊:埃塞尔雷德二世有12万镑可周转的硬币;1020年,帕维亚的铸币厂发行硬币10万枚;在加泰罗尼亚,自1018—1035年起,课征自穆斯林的贡金(parias)获准定期铸成硬币,这时铸币为金币。铸币厂的数量急剧增加:如果我们仅仅考虑法兰西北部的话,近1000年,皮卡迪计有20多个铸币厂,佛兰德有10个,默兹有15个。这一时期宝窟的恢复使用,表明有大量第纳里(denarii)(便士)在流通:在985年前后遗弃不用的费康的宝窟,存有13万枚硬币。

这里,我们并不关注需求尤其是城镇需求的增长。但是,须另外考虑的是大额且不可避免的开支:980年至1010年,英国人支付给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丹麦金总计15万镑,另外,修建一个适度规模的坚固城堡要花费2000镑,一间磨坊要500镑。1017年,在布劳奈,为了修建一所教堂,该地的领主们不得已出售了一片树林、两座谷仓和四间磨坊。领主当然能够依靠来自折换劳役、扩大货币地租、增加人头税的收入,应付这些需求;但是为了满足这些进一步的需求,需要农民有可供他们榨取的银币。这些银币如果不是来自剩余粮食或手工艺品的销售,抑或不是来自一个附加收入的话,来自何处呢?975年至1000年,在加泰罗尼亚有档案记载的使用银币进行的交易中,与粮食有关的计占32%,与牛和马有关的计占41%,但与制成品有关的仅计占15%。在意大利中部的法尔法,同一时期几乎所有的纳贡都转而缴纳金属货币。

我们的档案资料分布并不十分均衡,缺乏条件作白银向乡村渗透的地理研究。我们只有一些年代学上的线索:945—975年渗入加泰罗尼亚和朗格多克的海岸线一带,960—990年渗入意大利和阿基坦,直到公元1000年才渗透至卢瓦尔河北边。在法兰西北部和莱茵兰,以重量或牲畜头数的支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继续存在,直到1030年或1050年。但这些只不过是旧支付方式的残存而已;到这时,白银已经开始在乡村经济并且实际上早已在乡村的社会分化中发挥了作用;据估算,975—1030年,西班牙和意大利牲畜的价格增长了3倍,在1030年所有立遗嘱者中,负债者占1/3。

这就是以白银为基础之经济的孱弱开始。社会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和自由,家族纽带、宣誓和仪式保持着社会秩序。在一个没有白银的社会里,即在那些上帝确立起来的他所创生世界的分工变为了“秩序”之处,各负其责的社会思想,仍旧是社会的统治思想。1020年,拉昂的阿达尔贝罗强有力地表述了这种思想,而且诗歌《洛林的加林》(Garin le Lorrain)的作者断言,“使得富有的不是珠宝首饰,而是朋友,因为一个人的心,抵得上全世界所有的金子”。[43]这是一种依旧在坚守的看法呢?或者仅仅是对一个正在失去的世界的怀旧之情呢?

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并且我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即首先通过列出已知的公元1000年前后的人口统计,然后通过计算得出结论。直到现在,人口问题都遭到了刻意回避;首先讨论人口增长这一颠倒论述顺序的做法即已表明,人口增长毫无疑问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尽管必须承认对人口问题进行研究是困难的,但我认为,它是这里已经考察过的转变的结果,或者是一个巧合现象的结果,如果有人觉得“巧合现象”更可取的话,因为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能够被注意到的人口膨胀的日期,似乎比我们一直所讨论的发展的日期要晚。我们只有两种方法:一是研究墓地。尽管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那时墓地在移来迁去,但对墓地的研究,可以让我们了解埋葬在那里的人们的年龄和健康状况。二是研究教会保有的佃户或那些需要进行劳役偿还者的清单,但清单数量众多且相当散乱,它们分布在英格兰[伊夫舍姆、巴斯、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Edmunds)]、德意志(富尔达、根特、戈尔泽)、意大利(苏比亚科、法尔法)、西班牙(乌赫尔、布拉加)。再加上花粉分析揭示的土地开发增长迹象,这些资料允许做一些相当精确的推论分析。

基本的共同特征是人口增长的开始。它持续了三个世纪。我们能确定开始增长的年代吗?在萨比纳和伦巴第为930—950年,在加泰罗尼亚为940—990年,在朗格多克、普罗旺斯、普瓦图和奥弗涅为980—1010年,在佛兰德和皮卡迪、巴伐利亚和法兰克尼亚、勃艮第和诺曼底为1010—1030年,在英格兰和莱茵兰为1050—1080年,在德意志中部为1100年之后。代表人口增长的第一阶段,即950年前后首次出现人口增长迹象至11世纪中期的这一时期,人口增长状况业已尝试做出衡量。一著者对欧洲人口总数的估算是,其居民从4200万人增至4600万人;另一著者则把他的数字限定为从2000万人增至2300万人。对西欧适度但有规律的人口缓慢增长的估算,即11世纪上半期总计增长了11%,或者多育婚姻的平均生育孩子数在980年至1050年间从3.5—4名增至4—5.3名,尽管能够为人们所接受,而且这些估算也确实很有意思,但缺少证据支撑。不言而喻,这些数据只不过是表明了一种趋势,因为太多的资料不为我们掌握。是营养的改善引起了死亡率的降低吗?公元1000年在瑞典和波兰的墓地中,5岁以下儿童的坟墓仍有20%—30%。或者是通过给予女孩更少照顾而进行的“隐性杀婴”减少了吗?抑或是更早结婚的社会变化连同乳母哺养增长的生理变化,创造了有利于生育的趋势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摆在了人口统计学家的面前,他们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人越来越多。

简短评论足以作为总结。气候可能更为适宜,人的数量更多,家庭建立在新的基础之上,乡村结构稳定,领主地产及其保障和约束得以实行:这就是1000年前后数十年的均衡状况。浪漫主义者提出的“恐怖”究竟怎样呢?

如同在1033年那样,在1000年,人们可能也思考基督的生或死,但他们足以谋生;因此没有必要担心死亡。相反,他们参与到“诞生”,即欧洲的“诞生”之中,并且意识到了这一“诞生”。否则,我们除了引用一名勃艮第修士的“这个抖落了老态龙钟的凡尘的世界,似乎以教会的白袍将其各处覆盖起来”[44]之语,以及一名德意志主教的“在基督诞生1000年后一个光芒四射的黎明破晓了这个世界”[45]的话之外,又能作怎样的总结呢?

罗伯特·福西耶(Robert Fossier)

于民 译

顾銮斋 校


[1] 关于这些术语的历史,参见Zimmermann(1971),第15—21页;在此之前,Lestocquoy (1947),White (1955) 和 Lopez (1962) 就试图将这个阶段作为一个针对它们的有意识的反应而进行重新评价。——译者注

[2] *werra 系勇士、战士的意思。——译者注

[3] Duby (1973),p.121 (=Duby(1974),p.106).

[4] curtes系音译,有人意译为“农田”。——译者注

[5] Fulk le Réchin,in Chronique des comtes d'Anjou et des seigneurs d'Amboise,ed.L.Halphen and R.Poupardin,p.237.

[6] Acta synodi Atrebatensi a Gerardo Cameracensi et Atrebatensi episcopo celebrata anno 1025,pp.2-5.

[7] 保有绝对所有权的土地或自主地产。——译者注

[8] 一种与份地相似的经营地。——译者注

[9] coloni 罗马晚期的半自由农民,也有人译为“隶农”“赋役农”。——译者注

[10] canon 每年为长期或永久租佃的土地缴纳的数额固定的租金。——译者注

[11] tasca一种占收成的1/11到1/2不等的固定年租金。——译者注

[12] 9世纪以前,hoba通常指日耳曼人马尔克中的份地,9世纪以后指的是农民的农庄。——译者注

[13] 国内学者通常把mansus译为“庄园”“庄园的最初所在地”,德国学者一般认为是“份地”的意思。——译者注

[14] 意指租给农民或隶农耕种的土地。——译者注

[15] A phrase used by the Marxist historian Bessmertniy (1976)(马克思主义史学家Bessmertniy使用的一个措辞)。

[16] Recueil des chartes de labbaye de Cluny,ed.A.Bernard and A.Bruel,11,no.1240,p.328.

[17] MGH CapI,no.58,p.145:Responsa misso cuidam data,c.1.

[18] Recueil des chartes de labbaye de Cluny,ed.A.Bernard and A.Bruel,IV,no.3380,pp.475-7.

[19] mancipia意为从地方抓来的俘虏,故译为“奴虏”,也有人译为“所有奴”。——译者注

[20] nutriti 的意思是“the children of the cloister”。——译者注

[21] Fulbert,ep. 51.

[22] Ganshof (1955),p.51.

[23] 译者注:这里和其他地方保留的这个法语词汇,意指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重组,同时以把社会分割成“基层组织”为限。

[24] curtis 意指庄园中的农业建筑群,在不同语境下可译为“庄园”。——译者注

[25] 意指“一个家庭的份地”。——译者注

[26] 在拉丁文中,sors一词虽然是指抽签分派的份地,但已可以世袭。——译者注

[27] 与一威尔格相当,约合30英亩。——译者注

[28] 系指整个世系的居住地,在很大程度上与curtis 一词的含义相同。有时,这一词语与有大片地产的乡村组织联系在一起,并与集体使用未开垦的荒地相关。——译者注

[29] 小块土地分配。

[30] Halbhufe 译为“二分之一休夫”。其中,“休夫”是“hufe”的音译,系份地的意思,在德国,一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译者注

[31] **quartier vergée 译为四分之一维吉,其中vergée 系音译,指土地面积单位,在泽西岛为1798.6平方米,在根西岛为1639平方米,在法国为1276.8平方米。——译者注

[32] ***bovate译为“博瓦塔”,一种土地丈量单位,系指一牛一犁能够犁作的土地的数量。——译者注

[33] condamina 一词在7世纪的高卢就已经出现,在当时的法国南部地区最为常用,有共同体的意思,在实际使用中,该词不加区分地指以一小块土地为生的人所组成的小集体或指这块土地本身。——译者注

[34] **Curtes “库提斯”系音译,系指领主宅邸,领主居住的地方,其财产主要集中于此,后来演变为城堡。——译者注

[35] motte 系指古代城堡或营地的护堤,也指古代城堡或瞭望塔所在的高地,从拉丁文mutta(地面开挖)演变而来,在法语中原意为“土墩”。——译者注

[36] **feorum 意指(人们的)生活或躯体、身体等。——译者注

[37] 盎格鲁-撒克逊部族中的基层单位,有人估计其规模约有一千户,故认为“pagi”即“千户”,千户所在的区域被称为“pagus”,即“培吉斯”。——译者注

[38] gastald系指“a official in charge of some portion of the royal demesne”,故译为“王家领地管家”。——译者注

[39] week-works 可译为“正役”,是力役的一种,一般指农民每星期为领主耕作三天。另外,农民每年要对领主负担一定天数的耕作劳役,为“附役”。也有学者译为“正租”和“附租”。——译者注

[40] saltus 系音译,即“粗放经营的大片牧场”。——译者注

[41] 原文为“micro-toponym”,意为在土地登记册中列出的地名(the place names listed in the land register)。——译者注

[42] 该词原指一种林地牧猪权。——译者注

[43] Li romans de Garin le LoberainII,verse 268.

[44] Radulf Glaber,Historiae IV,5.

[45] Thietmar,Chronicon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