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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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事责任年龄[79]与能力

一、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一)裁判规则

1.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18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

2.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18周岁。

3.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4.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18周岁。

【指导案例】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80]——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2008年8月,被告人黄南燕提议绑架前女友许梦思以勒索财物,被告人伍金洪表示同意,两人为此进行多次商议,决定杀死许梦思再勒索财物。同年9月13日晚,黄南燕、伍金洪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一起来到仙岩镇。当晚10时许,黄南燕将许梦思骗至伍金洪选定的仙岩镇河口塘村河滨中路南侧的“河口塘村公变5号”变电房内,与伍金洪一起掐昏许梦思,从许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60余元及一部手机,随后两人将许梦思捆绑后扔入附近的温瑞塘河,致被害人许梦思溺水死亡。次日上午10时许,黄南燕打电话给许梦思的外婆索要人民币5万元。当日下午,黄南燕去约定地点取赎金时被抓获。

本案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证明黄南燕出生于1990年8月11日,但是黄南燕辩称其出生于1990年9月23日。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如何采信证据呢?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户籍证明有可能在其原始生成阶段因为种种原因而造成错误,因此,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其他证据若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补强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并能达到使一般人确信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合理地排除户籍证明,采信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补强的证据。经查,本案户籍证明虽然反映被告人黄南燕出生时间为1990年8月11日,但是其他证据却证明黄南燕关于其出生于1990年9月23日的口供更为真实可信:①黄南燕的户口不是在其出生时申报的,而是在2003年即出生后13年补报的。且作为申报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并非由出生医院出具,而是由瓯海区疾控中心出具的。上面所填写的出生时间是根据助产士姜仙涛签字盖章的证明书来确定的。姜称当时并没有核对黄南燕的出生时间,黄南燕的母亲亦称当时没有注意出生时间的差错。可见,本案中的户籍证明显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黄南燕的出生时间。②《梧田区卫生院妇产科分娩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系1990年9月23日出生,梧田区卫生院系被告人黄南燕出生时的医院,分娩登记表经鉴定系黄南燕出生当年填写,最能反映出生时的真实情况。③《黄氏宗谱》系其父母早年所报,上面记载黄南燕出生于1990年9月23日。对于该宗谱的真实性,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鉴定,不是近年制作,可排除伪造的可能性。综上,法院在认定黄南燕年龄时排除了户籍证明,直接以其他证据作为依据,认定黄南燕作案时未满18周岁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