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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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业关系一章伦理条款及其解读

一、建立专业关系的目的

伦理守则在专业关系一章伊始,开宗明义,要求咨询师要在伦理规范的指引下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而这是以增进来访者的福祉为目的的。

心理师应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从伦理角度看,临床实践中的专业关系同样需以五项原则——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为准绳。伦理守则代表专业组织对其成员的要求,也反映着专业领域中其成员某些共同的道德和价值取向。伦理原则和具体条款,与专业人员的理解和临床实践,其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1. 专业关系中的善行、公正和尊重

在心理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咨询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自己的需求与来访者的需求矛盾,或所在单位要求与来访者利益之间的冲突。伦理守则要求专业人员始终将来访者和大众的福祉放在首位。第一章专业关系的条款中,1.1,1.2和1.5体现了伦理总则的精神。

在伦理守则的总则中,强调了心理师应遵从善行的原则。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以及与之相关的培训、教学、研究等一系列工作,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处于何种关系之中,心理师首先要牢记自己的专业责任,牢记专业服务的目标是使来访者获益,关注来访者或其他人群的利益,避免伤害。

1.2 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

在心理咨询和治疗专业服务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与咨询师在年龄、性别、民族、宗教、文化背景、受教育状况、经济状况、社会阶层、性的取向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服务对象,还可能遇到身体残疾、精神障碍人士。对于与自己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的人士,咨询师应一视同仁,不以貌取人,不受刻板印象影响,不因贫富而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人。对于宗教信仰、价值观与自己不同的人,不将自己的信仰和价值取向强加于对方;对于性取向不同的人,对于有精神疾病者,不歧视,努力做到理解和接纳。

在心理咨询和治疗中,来访者是前来寻求帮助的人,这使得咨询师在双方的关系中成为更有优势和权力的人。因此伦理总则中的尊重,对心理师而言就成为非常主要的原则。“尊重”影响着专业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咨询或治疗的效果,并直接影响到来访者的福祉。见伦理守则1.1和1.5。

1.1 心理师应公正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立场、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对方。

1.5 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及其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可能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或替其做重要决定。

咨询师应对自己与来访者的关系有清晰的自我觉察,自己对某个来访者的感受、做法,为什么与对另一个来访者不同,是否反映了自己没有平等对待这个来访者?是否潜藏着对这个来访者的轻视?或者是否没有将来访者的福祉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在出现专业关系问题,甚至与来访者有冲突时,咨询师须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如果发生了伤害,咨询师应做出努力,消除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2. 专业关系中应保障来访者的福祉

伦理守则规定,当心理师为来访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时,应清楚地介绍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所在单位规定恰当收费。目前国内有些私人开业机构以一种商业化的“买十赠一”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这样的销售方式,来访者看似没有吃亏,但实际上,来访者如果缴纳了十次费用,仅做了两次或三次咨询,想离开不做时,往往难以获得退费。没有获得退费,事实上是剥夺了来访者自主做决定的权利;难以退款,也损害了来访者的利益。这种情况是咨询师或机构利用了其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权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收费规则,而并未平等地为来访者考虑。此外,伦理守则也建议心理师应避免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与来访者做服务的交换,或者以让来访者提供劳务服务作为专业服务的回报。这是因为考虑到这样做可能出现剥削来访者的情况,导致冲突,使双方关系出现问题,而无法保障来访者的利益。

1.3 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情况。

1.4 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以防止引发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

进一步看,如果咨询师在收费方面没有做出使来访者利益受损的行为,没有直接为自己获益的情况,但其请来访者帮助照顾自己的亲友的生意,或者请来访者给自己的亲友提供优惠的服务(例如,亲友买房,要求来访者给予折扣),仍然是与保障来访者福祉的要求相背离的。

1.6 心理师应清楚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其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专业关系的界限

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专业关系是人际关系;这种关系中的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因此有研究者认为:适当的界限可以保护来访者的利益(斯佩里,2012)。“本质上,界限可以视为咨询关系的框架和限制,其规定了来访者和咨询师的角色和规则”(斯佩里,2012)。

在专业伦理的培训过程中,专业人员讨论最多,同时也感到问题最多的部分即是专业关系,而在专业关系部分探讨最多的是与多重关系相关的议题。这些议题都涉及专业关系的界限在哪里,如何理解专业伦理中对多重关系所制定的界限。

在美国心理学会的伦理中对多重关系有这样的表述,即专业人员以专业的角色,同时与该来访者有其他角色关系;或者同时与和该来访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具有其他角色关系;或者未来将进入某种角色,将与来访者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进入某种角色关系(APA,2010)。简而言之,多重关系即指咨询师除了与来访者有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包括与来访者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具有某种社会关系。

如果咨询师除了与来访者有咨询关系之外,还与来访者或和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有另外一种社会关系,可称为双重关系(例如,咨询师与来访者同时是经营网店的合作伙伴);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的关系,即为多重关系(例如,咨询师同时是来访者的辅导员,来访者母亲的同学)。

多重关系可以划分为性的多重关系和非性的多重关系。伦理守则1.7至1.10是为心理师与来访者关系中涉及性和非性的多重关系制定的规则和限定。其中1.7,1.10涉及非性的多重关系,1.8,1.9涉及性的多重关系。

1. 非性的多重关系及界限

非性的多重关系是指,咨询师与来访者除了专业关系之外还有其他不涉及性及亲密关系的社会关系。上述社会关系,可能是在咨询师与来访者建立专业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前就存在了的关系,例如咨询师与来访者以前是大学同学;也可能是建立专业关系之后发展出的新的社会关系,例如咨询师与一位一起工作了几个月的来访者的一个表兄成为一个新建教育机构的合伙人。

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领域,非性的多重关系常常让咨询师感觉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伦理要求咨询师尽可能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多重关系;另一方面,人情社会的环境氛围,令咨询师难以拒绝领导、朋友、熟人提出的或提出并推荐其家人前来咨询的要求。

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实践过程中,咨询师在感觉和来访者的工作进行不下去时,常常发现他们之间的关系成为羁绊;督导师在进行专业督导时,也常常发现,咨询或治疗的阻力,源于咨询师和来访者的关系过于纠缠。例如,咨询师先后接待了一位母亲和其十几岁的儿子分别作为个体咨询的来访者,发觉自己时常成为夹在母子中间的那个人;另一个因领导的要求而接待了领导的妻子为来访者的咨询师,则因了解了领导与妻子之间的矛盾常常为如何回应领导对咨询情况的询问而苦恼,同时在对其妻子的咨询中也感觉受到了干扰。类似的情况易对咨询师在咨询中的客观性、公平性造成影响。

在伦理守则专业关系一章中,1.7,1.10 涉及非性的多重关系。条款 1.7 要求心理师了解多重关系的影响,尽可能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多重关系。而条款1.10则明确说明与朋友和亲人间不得建立专业关系。

1.7 心理师要清楚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社交、经济、商业或其他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后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危害寻求专业服务者。

1.10 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可能伤害后者,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与朋友及亲人间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他们建立专业关系。

除了朋友和亲人,其他非性的多重关系是否要一律避免,在国外学术界是有一定争论的。有观点认为有些多重关系并非是有害的,有的甚至对来访者是有利的。因此,伦理守则并未禁止非性的多重关系,而采用了“尽可能避免”的措辞。

美国心理学会的伦理守则论及多重关系时,其后还有一句补充说明,即“当没有剥削及伤害的迹象时,多重关系也并非是不伦理的(not unethical)”(APA,2010,3.05)。这实际上论及了多重关系可能存在的可行条件。即使是经过判断不会对来访者构成伤害,咨询师在进入多重关系之前及在咨询或治疗过程中,也应与自己的督导师或资深专家探讨自己与已有某种社会关系的人士建立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是否存在问题或是否会导致伤害等,对此进行记录;并在建立专业关系伊始的知情同意部分,与来访者进行明确的利弊探讨。

2. 性的多重关系及界限

伦理守则 1.8,1.9 涉及性的多重关系。性的多重关系包括涉及性的以及心理师与来访者建立的亲密关系,也涉及通过电子媒介建立的性与亲密关系。

1.8 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者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与对于非性的多重关系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看法的情况不同,对于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性的多重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相关伦理守则中均是明令禁止的。美国咨询学会(ACA)进一步明确严禁发生性和亲密关系的范围还包括来访者的亲密关系(伴侣);同时,也不允许咨询师与曾经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建立咨询关系(ACA,2014)。

咨询师与来访者的性或亲密关系在心理咨询或治疗进行过程中是被禁止的,且此种禁止性的规定在咨询或治疗结束一段时间之后仍然有效。如果咨询师与来访者在咨询或治疗过程中因相互爱恋而立即中断专业关系,发展亲密关系,是有悖伦理的。中国心理学会的伦理守则1.9明确说明在专业关系结束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建立此类关系。而这个三年,不是指心理师与来访者在咨询或治疗期间已暗生情愫,咨询或治疗结束后藕断丝连,而是双方在心理咨询与治疗期间所建立的是正常的专业关系,专业工作结束三年后才有进一步的新的交往。

1.9 心理师在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其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三年后如果发展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可查证的书面记录。

从禁止的时间规定看,不同专业组织对时间期限的要求不同。例如,APA的要求是两年(APA,2010),ACA要求五年,且说明了即使五年之后发生此类关系也应有书面文字证明,并不建议咨询师进入此类关系:“咨询师在与来访者结束咨询后的五年内,不得与之发生性关系或亲密关系,也不得与其配偶或家庭成员发生性关系或亲密关系。五年后,咨询师如果希望与之前的来访者或其配偶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性关系或亲密关系,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证明这种关系不带有剥削性质,而且不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为了避免对来访者造成剥削或伤害,建议咨询师不要与来访者发生此种关系(ACA,2014)。”这一条款在对性和亲密关系的禁止年限上的要求比我们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要求咨询师有书面文字记录。这与我们的伦理守则1.9所要求的书面记录是类似的,即在达到规定年限后心理师与前来访者发展此类关系,需要确认此关系不会导致剥削来访者等不利的情况。

3. 逾越界限的影响

专业的界限,是专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多重关系往往会模糊专业界限,甚至违背专业伦理,对专业关系造成消极影响,影响咨询或治疗效果,还可能会伤害来访者。

(1) 多重关系对专业关系及咨询或治疗效果的不利影响。

伦理守则为专业关系设定界限,可以预防多重关系对专业工作的负面影响。其影响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和对咨询或治疗效果的影响。

非性的多重关系,可能出现在咨询师与来访者已存在某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又建立了专业关系。例如,某咨询师接待了一位自己朋友的家人为来访者;来访者在进行咨询时可能会因担心自己说的话及诉求被咨询师告知家人而隐瞒了某些重要内容,此时双方难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咨询效果也难以显现。如果咨询师与来访者已经建立了咨询关系,又发现双方在社区共同被选举为同一个委员会的委员,未来要一起工作,此时新的关系会对已有的专业关系造成影响:也许咨询师会更想使自己帮助对方的工作尽快显现成效,或者因双方新的关系而与对方拉开距离,这些都不利于双方的咨询或治疗联盟的保持,也会因专业关系中掺杂了其他因素而使咨询或治疗工作受到影响。

当然,非性的多重关系的影响并非总是不利的,这也是研究者之间常常有争论之处。因此,在专业伦理中对此类关系的提醒是:注意是否会存在剥削及伤害,是否影响咨询师的客观、中立,以及“尽可能避免”多重关系。

对于性的多重关系,对专业工作关系及效果会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专业关系原本是为帮助来访者而建立的,帮助来访者减轻或消除其心理困扰,在心理上有所成长是咨询或治疗的目的。一旦咨询师与来访者卷入了性或亲密关系,双方的需求变了,专业关系也随之变质了。双方所建立的关系的目的不再单纯,咨询师工作的目的和来访者的来访目的都会发生改变。咨询师自己的需求卷入其中,不但难以保持客观和中立,也不会将来访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咨询或治疗的效果也就无法保证。

(2) 多重关系中的剥削及伤害。

在伦理守则中论及性和非性的多重关系时,多处提及剥削、不利影响和伤害。这是因为,在心理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咨询师和来访者双方存在权力的差异,很多时候是咨询师在主导专业关系的走向。达菲指出:“当咨询师的需求和利益占了上风时,即其需求和利益先于来访者的需求、利益和整体的福祉时,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界限侵犯等典型的利益冲突(见斯佩里,2012)。”

在非性的关系中,当咨询师请来访者帮些小忙(例如每次来心理门诊前帮忙取快递或干洗衣物)或要求来访者出让一些经济利益(例如以成本价为自己的亲友购买贵重物品),来访者或出于报恩,或担心如果不同意咨询师的请求对自己未来求治不利而答应咨询师时,利用甚至剥削就出现了。

而在性的关系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从来访者一方看,一方面可能因本身就存在性及亲密关系的问题,也可能因移情而表现出对咨询师的“爱恋”;另一方面,面对咨询师或明或暗的示意,来访者也可能会感觉有人需要自己(即满足了来访者问题的某种心理需求),或因自己是求助者而顺从咨询师的需求。从咨询师一方看,与来访者的性或亲密关系,是在满足其自身的需求、权力或欲望的付诸行动,是将自己的需求凌驾于来访者的利益之上的行为,常常有明显的剥削、控制和利用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是,与咨询师有性关系的来访者不但没有解决自己所求助的问题,其咨询或治疗的结果还可能雪上加霜。美国的一项对 559 位与治疗师有过性关系的受访者的调查发现,认为非常有害者占总受访者的90%,导致的伤害从对异性关系的不信任到需要住院治疗,有些人甚至曾出现自杀行为(见Corey等,2019)。因此,各专业组织所制定的伦理条款对于性的多重关系均采用了严格禁止的规定。不仅如此,美国许多州将在治疗中的不当性接触写入法律条文,此类行为属于刑事犯罪。治疗师在法律上会遭遇诉讼,甚至会被判刑;在专业方面会被专业组织开除,其专业执照会被撤销或暂停,失去专业工作;如果被判缓刑,会被要求进行心理治疗,即使允许其恢复执业,也会被严密监控并要求接受督导(见Corey等,2019)。

4. 对专业关系的界限的评估及应对

伦理守则对性与非性的多重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设定了专业界限。从本质上看,伦理守则中专业关系界限的设立是符合伦理总则精神的,是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和尊重的具体体现。

咨询师对专业关系界限的认识,对跨越界限的情境的觉察,对涉及多重关系的情境的处理,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在与来访者相处的各种情境及一系列事件中不断经历的过程。有些咨询师与来访者的性或亲密关系的建立,即可能是先从互有好感,加微信,在微信中互相点赞,相约喝一杯咖啡聊几句,到更多的社会性接触,约会,直至发生更亲密的行为。正如达菲指出的:“权力滥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次事件(见斯佩里,2012)。”

因此,咨询师需要了解多重关系的影响,对专业关系的界限有清晰的认识,防微杜渐。在临床实践中,因多重关系存在的潜在破坏性,Younggren和Gottlieb建议将其看作需要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议题,以便对此进行更广泛和更系统的思考。他们认为,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利于提供良好的服务,既为病人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也要保护服务的提供者(见博塞夫,2012)。

对于是否卷入多重关系,Younggren 和 Gottlieb 有如下的评估建议(见博塞夫,2012):

·卷入双重关系是必要的吗?还是应该避免?

· 双重关系是否会对病人造成潜在的伤害?

· 如果伤害看似不太可能或者是可以避免的,那这种额外的关系是有益的吗?

· 双重关系是否具有破坏治疗关系的风险?

· 我们能否客观地评价这件事?

这个评估建议,不仅给了我们一个评估的框架,而且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多重关系进行预估和事先准备。首先评估是否一定要卷入双重关系,可否避免?例如同事前来求助,是否仅提供知识性的帮助即可,而非建立正式的咨询或治疗关系;或者可以将其介绍给其他咨询师,如果可以,不必涉足多重关系。如果已经建立了专业关系,是否还要和来访者建立其他关系?如果我们不是咨询师的身份,来访者是否愿意和我们建立新的关系,例如帮助我们的朋友?这样的关系对专业关系的影响是不是消极的,会对来访者造成剥削或伤害吗?假如在军队中,士兵不可能外出找其他咨询师进行咨询或治疗,军队的咨询师在接待同一部队的士兵咨询时,需要考虑新的关系对作为来访者的士兵是否利大于弊。此外,是否进入多重关系,还在于是否能够客观地审视当事人双方及整个事件。

一个非常有帮助的方法是,邀请督导师或者某个资深咨询师帮助我们一起分析涉及多重关系的事件及其影响;此外,如果确定进入新的关系,事先的分析和记录是必要的;与来访者在建立正式的咨询关系前做好知情同意及相关记录;在其后保持对关系影响的觉察,持续接受督导并记录相关关系事件及自己的思考;必要时仍需要认真考虑进行转介。

三、专业关系中的其他伦理议题

在伦理守则的专业关系一章中,伦理条款1.11至1.17涉及心理师对已经开展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安排,中断、终止服务,转介及与其他专业服务者的关系;1.18还论及礼物。

1. 咨询师与其他专业服务者的关系

尽管大多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为咨询师对来访者进行个体服务,不会涉及其他同行,但咨询师的工作仍然经常会与其他同行有交集。涉及可能都是在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领域工作的同行,例如两个人接待了同一个来访者,也许是同一时期,也许是来访者先后在不同的咨询师那里接受咨询;咨询师也可能会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大同行”,例如精神科医生、临床社会工作者等合作,例如对一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临床社会工作者一起工作。伦理条款1.14和1.15要求咨询师尊重专业同行,很好地处理共同服务的来访者事宜,与专业“大同行”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切勿唯我独尊,对他人的工作进行贬损。

1.14 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 心理师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相关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2. 专业服务的中断、终止及转介

咨询师对来访者的责任及尊重,在心理咨询与治疗过程中,不仅体现在每一次咨询或治疗会谈中,也体现在对咨询或治疗工作的整体安排中。例如,在连续性咨询或治疗过程中,咨询师一定会遇到单位突然安排的工作打乱了咨询日程或治疗安排的情境,也会有自己家有特别的事情临时需要调整咨询或治疗时间的情况,还会有咨询师自己生病、休假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咨询师应尽可能早地告知来访者,及时调整咨询和治疗时间安排;如果确有很紧急的事件,实在无法提前通知,应为来访者补充安排其他咨询时间。

1.11 心理师不得随意中断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适当安排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

当遇到咨询师出国,举家搬迁到其他城市,或者重病修养一段时间等;或者来访者搬迁到其他城市,而来访者的情况仍需要继续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时,咨询师就需要将来访者转介给其他专业人员。转介还可能发生在咨询师并不能很好地帮助来访者的情况下。例如实习咨询师难以胜任对具有复杂型创伤的来访者的心理治疗,此时应与督导师进行认真的分析探讨,如果明确继续将来访者留下来,无法保证来访者的福祉,就应将来访者转介给具备创伤治疗胜任力的咨询师。无论是何种情况的转介,都应清晰记录有关情况。

1.12 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后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与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专业人士或机构,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此外,咨询师不得利用转介谋取个人私利,例如不得无故将自己在工作单位(如咨询中心)接待的来访者转为自己私人诊所的来访者;或者将来访者转给其他单位并收取转介的介绍费用等。

1.16 在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7 心理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3. 专业服务中与礼物相关的议题

来访者在来访过程中向咨询师赠送礼物,这在心理咨询和治疗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在中国文化下,也常常被认为具有特定的文化含义(例如拉近人际关系、表达敬重或感激等)。

来访者在什么情况下会给咨询师送礼呢?维尔福(2010)曾经对此进行探讨:来访者认为礼物能帮助他们提升在咨询师内心的地位,或者使咨询师的服务保持良好水准;对于低自尊的来访者,为使咨询师对其感兴趣而送礼;一些来访者甚至试图利用礼物以获得咨询师对他们做出更为积极的评估报告;还有人会以礼物表达他们对咨询师的感激等。

与礼物相关的情况还包括:礼物可能来自来访者,也可能是来访者的家人(例如其父母)送的;礼物可能是贵重的(例如高级化妆品),也可能价格不高,或者是自制的(例如来访者手绘的小卡片)。

1.18 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自己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从伦理条款1.18看,伦理守则对咨询师是否收取礼物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接受或拒绝的说明。事实上,礼物也是涉及专业工作的界限的问题之一。因此,针对来访者或其亲属送礼的不同情况,咨询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如何行动才能够保证来访者的福祉,保证咨询师为来访者服务的客观性不会受到礼物的影响,以践行专业伦理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来访者送礼可能导致咨询师被操纵,或者送礼行为是来访者问题模式的一种表现时,咨询师应把送礼行为纳入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概念化及干预中考虑;而咨询或治疗结束时来访者赠送的表示感激的经济价值低的小礼物(例如贺卡),有些咨询师则认为接受不会影响咨询师的客观性及来访者的福祉,无涉剥削等问题,因此会选择接受。也有些咨询师参照国外学校或机构制定的接受礼物的价格上限(例如美国有学校规定接受的礼物不得超过20美元),自己定出相应的人民币价值的许可范围;有些咨询中心在咨询须知部分明确说明本中心的咨询师一律不接受任何礼物和馈赠。在我国,许多人认为礼物涉及我们的文化和礼仪,需要放在文化背景中考虑,例如拒收是否驳了对方的面子、影响咨询关系。更多的咨询师遇到礼物问题,会将其纳入咨询的考量之中,会和来访者对送礼的想法和行为进行专门的讨论。

总之,礼物问题并不简单,需要从文化、来访者的具体情况、礼物的含义、礼物涉及的与咨询相关的议题等方面进行思考。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更好地拿捏处理的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