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类别
根据不同标准,民事规范可被划分为不同类别,如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等。而请求权基础思维依诉讼中的“请求与抗辩”结构,将民事规范划分为请求权规范(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三种基本类型。[13]
(一)主要规范
设若某案件的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期届满的房屋”,那么在请求权基础思维之下,首先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房屋返还请求权。可能产生房屋返还效果的请求权类别,包括合同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侵权返还请求权。据以支持这些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即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规范),又称为主要规范。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屋返还事宜的,则租赁合同本身即为合同请求权基础。合同是法律行为,之所以可作为请求权基础,是因为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14]有效的合同不仅约束当事人,也是对法官有约束力的裁判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屋返还事宜的,合同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民法典》[15]第733条第1句;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462条第1款第1分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235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122条或第985条主文;侵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第1165条第1款。所谓请求权基础探寻,是指检视案件事实能否满足各项备选请求权规范的适用前提,逐一排查直至找到可适用的主要规范。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请求不限于返还某物,还可能是支付对价、损害赔偿、其他的作为或不作为。凡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范,均为请求权基础。以此为标准检索民法规范,会发现请求权规范的数目非常有限,体量最大的是辅助规范。
(二)辅助规范
辅助规范的功能,首先是对主要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做进一步说明。但辅助规范也有层级之分,下级辅助规范的法律效果是上级辅助规范的构成要件。仍以上述案件为例,第733条第1句(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作为主要规范,其适用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租赁合同”应予界定,第703条的租赁合同定义条款,即为第733条的辅助规范。“租赁合同”中的“合同”需要进一步界定,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为次级辅助规范(辅助规范的辅助规范)。要约(第472条)与承诺(第479条)的定义条款为第三级辅助规范。要约与承诺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此类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第137条)则为第四级辅助规范。
总分编制之下,民法实证规范的排列顺序是从一般到特别,适用范围越广、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体系位置越在先。而请求权基础思维对规范的检视顺序恰恰相反,是从特别到一般,请求权规范直指请求权的产生,与案件事实距离最近,其各级辅助规范则可能由近及远、由特别至一般层层推进,抽象程度越高的规范,在辅助规范中的层级反而越低。高抽象度规则在辅助规范中一定处于低层级,但低层级辅助规范却未必一定都具有高抽象度。因为辅助规范有两类:一类抽象程度高,为多项请求权基础共同的辅助规范,属于“公因式”规则;另一类抽象程度低,仅对特定请求权基础发挥辅助功能,常附从于特定请求权规范而出现。
(三)防御规范
排除或限制另一规范之法律效果者,为防御规范。根据防御规范针对的对象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其一,主要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180条第1款的不可抗力免责,即构成第577条违约请求权规范的防御规范。其二,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依第490条第1款第1句,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请求权基础的辅助规范;该条第1款第2句(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则为该辅助规范的防御规范。其三,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如第614条主文(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是第626条第1句出卖人价款支付请求权基础的防御规范,而第614条但书(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则构成防御规范的防御规范。
此外,防御规范本身可能也需要进一步说明,因而防御规范也可能有其辅助规范,甚至是多级辅助规范。如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第136条第1款主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的防御规范,而第20、21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则构成该防御规范的辅助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