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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请求权基础
以请求权思维对个案进行通盘检视后,若仍有数项请求权基础可得支持,即须探讨各请求权规范之间的关系:可能体现为规范排斥竞合(多在预选阶段已排除)或择一竞合(如第588条的违约金与定金择一规范),也可能体现为请求权聚合(如第583条的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聚合),还可能体现为较棘手的请求权竞合或请求权规范竞合。[28]
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竞合所涉情形,均是同一事实引发的、内容相同的诉请可被数项请求权基础所支持。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此时在实体法上存在数项请求权,抑或仅存在有多重规范依据支持的一项请求权。课堂训练中,通常指出各请求权基础均成立即可。但在裁判实务中,法官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于此必须令原告择一行使,抑或可以将数项规范同时作为多重论证理由共同支持原告的诉请?这是请求权思维诉讼实战中的问题,笔者将在本书第二章予以回应。
表1-1 练习版请求权基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