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人类学笔记”研究:前沿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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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女性在原始社会的家庭和共同体中处于中心地位

马克思注意到,在原始社会,女性在家庭和共同体中处于领导者的地位,对家庭、共同体事务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其影响力、号召力和受尊敬程度高于男性,世系是按照女系来计算的。[58]女性在原始社会的家庭和共同体中处于中心地位,除了要归因于当时的物质生产极度落后,生活资料严重匮乏,人们的私有观念尚未得到充分培育,因而私有财产的发展受到重大限制,男性在创造私人财富方面的优势尚未充分展现之外,还与女性自身的自然生理特性有直接关系。较之男性,女性在人口繁衍、生育儿女中发挥着更直接的作用,她们是子女的直接生育者和哺育者。在原始社会的大部分时期(尤其是原始社会早期),群婚制是唯一的婚姻制度,在群婚条件下,子女无法有效地确认其生父,但却可以十分容易地确认其生母[59](这是由女性作为子女的直接生育者、哺育者的身份导致的),因而世系自然而然地按照女系而不是按照男系来计算。由于上述因素,女性的社会地位高于男性,在家庭和共同体中获得了更多的尊重和发言权。尽管女性在原始社会的家庭与共同体中居于中心地位,但马克思并不认为这意味着女性与男性之间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女性的中心地位与原始社会后期形成的男性的统治地位有着根本区别。在女性占据中心地位的情况下,她们并未在拥有私人财产方面取得任何优势(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微不足道且更多地掌握在男性手中),也未像男权制条件下的男性那样获得奴役、压迫对方的合法化权利,因此将她们称为“统治者”是言过其实、不妥当的。在男权制条件下,男性不但在财富和权力上完全占据优势,还将女性贬低为生育后代、满足其性欲的简单工具,丈夫对妻子的奴役、压迫成了家庭生活中的常规,甚至成了他们的一种“正当权利”(详见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