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是,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
仲裁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制度,仲裁机构是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裁决,仲裁是具有民间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裁判,民事诉讼是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案件的管辖权基础不同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即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基础上。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法律授权,法院诉讼不须当事人达成一致或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对方当事人必须应诉。即,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是协议管辖,而诉讼的管辖权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管辖,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最本质区别。
三、案件的审理方式不同
仲裁庭审理案件除非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公开进行,开庭不能旁听,案情不公开,裁决结果也不公开,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仲裁庭的审理程序也比较灵活,可以开庭审理,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书面方式审理。法院审理案件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法院一审程序中的审理必须开庭进行,二审可以采用开庭审理和径行判决的方式。
四、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机制,不服仲裁裁决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败诉方如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对生效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典型案例解析】
【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必须遵守,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案件名称:周学良与广东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 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104民初11427号
案情介绍:
原告周学良与被告景龙公司买卖合同争议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建筑材料货款160547. 68元,被告景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以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景龙公司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7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于双方存在仲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法》第26 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原告周学良与被告景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第7 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且被告景龙公司在本院首次开庭前对本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现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原告周学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以驳回。
案例评述:
仲裁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授权,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最本质区别。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和起点,双方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能够启动仲裁,排除法院对协议双方之间争议的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周学良与被告景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中签订有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协议,且该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遵守。所以在双方发生争议以后,就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撰稿人:田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