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发起人及股东资格有特殊要求吗?
问: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资格有什么特殊限制?
答: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行为能力、身份、国籍、住所等所作的规定。各国对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宽严不一。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与法人,甚至合伙企业均可以作为发起人。第一,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发起人。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发起人。比如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不得成为公司发起人。第二,对发起人国籍、住所提出要求或者限制,比如《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三,法人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是法律允许的法人。我国法律禁止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但经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参与特定公司设立的除外。
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吗?
答:200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中载明:“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据此,因立法工作机关已认为公司股东可以是未成年人,因此,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成为股东。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如审查发现发起人中有未成年人,一般会拒绝登记。其理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不足以处理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公司设立事务。加之,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堪忧,不具备相关责任能力,因此认为其不适合充当发起人。
问:公务员就一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吗?
答:关于公务员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以下为部分肯定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供参考:
(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可享有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被登记为显名股东。
(2)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并不影响身为公务员的行为人从事民商法律的行为效力,且已经退休离职超过两年,违反管理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已消除,应确认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公司股东违反《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但该行为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其原始股东资格的不存在。且现三人已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公司不再存在公务员作股东的情形。
(4)公务员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就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不会因公务员身份而有所差别。
(5)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之规定约束的主体是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干部;不得参与的营利性组织的范围不包括民办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担任职务是否违规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获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