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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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形式与实质(上)

一、问题的提出

形式与实质,也称形式与内容,系一对对立统一的哲学范畴。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在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中,由于实质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实质的外在表现,所以,从根本上说,有什么样的实质,就会有什么样的形式。1 但在现实社会,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并非完全呈现理想状态,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存在。犯罪的认定也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实践中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看,某种行为成立犯罪,但若坚持实质解释,行为没有侵害法益,难以认定为成立犯罪;从刑法条文的字面规定看,某种行为成立此罪,但立足于实质的法益侵害,行为却应被认定为成立彼罪;还有的场合,单纯从字面上看,刑法条文的含义是不确定的,只有立足于实质解释,条文的含义才能得以明确。

本书前三章重点阐述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特别是实质解释对于犯罪认定的方法论意义。本章主要阐述实质解释对于罪与非罪界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