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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首次探索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适用的理论,即将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联系起来。首先,基于外交保护的定义,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是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说法,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论证全球治理理论对于MIGA的理论意义。一是全球治理之下MIGA需多元化主体参与;二是全球治理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精要所在;三是全球治理是MIGA建立一个稳定的多边权利分配机制的理论依据。
(二)实践意义
首先,在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美国、日本的合并式立法模式),选择最适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其次,提出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并设专章规定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建议。再次,革新BIT中陈旧或不确定之处,包括全面实施准入前和准入时的国民待遇,明确间接征收的条款,以及将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涵盖恐怖主义风险。最后,探索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缺失的对策。一是补充间接征收的定义并增设恐怖险;二是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三是提高“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